关于修改公司旗下5只指数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1-03-31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旗下5只指数基金
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
经与相关基金的托管人协商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按照由中国证监会颁布并于2021
年2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和各基金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对本公司旗下5只指数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相应修改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现将相关修改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改的基本情况
本次修改涉及基金管理人旗下5只指数基金,具体修改基金名称如下:
基金名称 托管人
上投摩根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银行
上投摩根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平安银行
上投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上投摩根富时发达市场REITs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商银行
本次修改主要涉及基金合同中的前言、释义、基金的投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章节等内容,具体修改内容请见附件(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及修改后的基金
合同。
二、重要提示
本次对基金合同的修改,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对应内容也随之相应修改。具体
修改内容请见登载于本公司网站(www.cif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
csrc.gov.cn/fund)的更新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次依据《指引》对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所做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且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根据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
的约定,相关修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次修改自2021年3月31日起生效。
投资者可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4888)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ifm.com)咨询相关
信息。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
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1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上投摩根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版本 修改后版本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第一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部分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前言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
无 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
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
部分 无 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
释义 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八、标的指数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MSCI中国A股人民币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MSCI中国A股人民币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
如果MSCI中国A股人民币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
或该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
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
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
第三 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
部分 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
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标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自动终
的基 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其
止。但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
本情 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
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况 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
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
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在指定媒介上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
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
说明书中列示。
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持有人大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
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
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在指定媒介上及时公
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金投资运作。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MSCI中国A股人民币指数。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努力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标的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MSCI中国A股人民币指数。
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
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指数,努力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
标的指数变更的,相应更换基金名称和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
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其中,若变更标的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
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
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第十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自动终
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标的指
四部
止。但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
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
分基
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构变更、指数更名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金的
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
投资
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在指定媒介上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
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在指定媒介上及时公告,并在更新
说明书中列示。
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
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六、业绩比较基准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即MSCI中国A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即MSCI中国A股人
股人民币指数收益率。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相应更
民币指数收益率。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相应更换基金名称
换基金名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及时公告。
及时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第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
十一
终止:
部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基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
合同 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同》应当终止:
的变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
更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 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
终止 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与基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
金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
产的 过的;
清算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文对照表
原版本 修改后版本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第一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部分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前言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七、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
无 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
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 年1 月22 日颁布、
部分 无 同年2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释义 号 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九、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目标ETF的标的指数,即MSCI中国A
股人民币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
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
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九、标的指数 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第三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目标ETF的标的指数,即MSCI 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部分
中国A股人民币指数。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
基金
未来如果目标ETF的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不 过的,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但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的基
变更目标ETF的,则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将随之变更,并可 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无需
本情
相应变更业绩基准和基金名称,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况
持有人大会。 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在指定媒介上及时
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
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未来如果目标ETF的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不变更目
标ETF的,则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将随之变更,并可相应变更业
绩基准和基金名称,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MSCI中国A股人民币指数收
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
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
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五、业绩比较基准 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MSCI中国A股人民币指 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第十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
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二部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 过的,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但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分基
变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调整基金 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无需
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投资
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 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在指定媒介上及时
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
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的组成和权重,但基金管理人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并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及时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
九部
终止:
分基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金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
同的 同》应当终止: 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变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
更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 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
终止 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与基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
金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
产的 过的;
清算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上投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版本 修改后版本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
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
一 、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
前言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
无 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
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
二 、
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无 一一指
释义
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四)业绩比较基准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消费服务领 收益率+5%×税后银行活期存款收益率
先指数收益率+5%×税后银行活期存款收益率 由于本基金为完全复制型指数基金,跟踪标的为中证消
费服务领先指数,同时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由于本基金为完全复制型指数基金,跟踪标的为中
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同时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因此本基金以中证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因此 消费服务领先指数收益率和税后银行活期存款收益率的复合
收益率作为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特性。
本基金以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收益率和税后银行活
期存款收益率的复合收益率作为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
符合本基金的特性。 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
十 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如果指数公司变更或者停止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二 、 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它指数代替,本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的投 原则,进行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及投资对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资 象,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 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若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自动终
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中证 止。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消费服务领先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通过 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且在指定媒介 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
上刊登公告。若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 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在指定媒介上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
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 说明书中列示。
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及时 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十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
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基金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合同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的变
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 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
更 、
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原有权利义务;
终止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与基
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 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
金财
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产的
4.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清算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
过的;
《上投摩根富时发达市场REITs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版本 修改后版本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第一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合
部分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前言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合格
“《试行办法》”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
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称“《试行办法》”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知》”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
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简称“《通知》”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
六、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
无 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
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 17、《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 年1 月22 日颁布、
部分 同年2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无
释义 号 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富时发达市场REITs指数(英文为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FTSE EPRA/NAREIT Developed REITs Index)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富时发达市场REITs指数(英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95%×富时发达市场REITs指数
文为FTSE EPRA/NAREIT Developed REITs Index)
收益率+ 5%×税后银行活期存款收益率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95%×富时发达市场REITs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
指数收益率+ 5%×税后银行活期存款收益率
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
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布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
第十 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标的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
二部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跟踪标的,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
分基 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金的 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自动终
投资 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
止。但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
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标的指数的变更涉及本基
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
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
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
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在指定媒介上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
会备案,并予以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
说明书中列示。
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
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
九部 终止:
分基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金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
同的 同》应当终止: 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变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
更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 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
终止 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与基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
金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
产的 过的;
清算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版本 修改后版本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第一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部分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
前言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八、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
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
无
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 年1 月22 日颁布、
部分 同年2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无
释义 号 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95%×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
收益率+ 5%×税后银行活期存款收益率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95%×标普港股通低波红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
利指数收益率+ 5%×税后银行活期存款收益率
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
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布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
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标的
第十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跟踪标的,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
二部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
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分基 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
金的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自动终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
投资
止。但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
标的指数的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
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
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标的指数变更
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在指定媒介上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
说明书中列示。
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
并及时公告。
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
第十
终止:
九部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分基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
金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
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同的
同》应当终止: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
变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
更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
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终止 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
与基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
金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过的;
产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清算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