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德邦量化对冲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5-07-23
德邦量化对冲混合A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德邦量化对冲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德邦量化对冲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使用全称或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德邦量化对冲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使用全称或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德邦量化对冲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5年7月10日起至2025年7月21日17:00止。会议计票日为2025年7月22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林奇、工作人员孙立和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6月18日,即在2025年6月18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计票结果如下: 经计票,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 19,941,561.66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6,857,976.98份的74.25%,满足法定会议召开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了基金管理人于2025年6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dbfund.com.cn)以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刊登的《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德邦量化对冲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持续运作德邦量化对冲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为 19,941,561.66 份,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为19,941,561.66份,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为0份。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达到出席本次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30000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5年7月22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持续运作德邦量化对冲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持续运作,运作方式不发生改变,并继续现有投资策略,推进平稳运作。 四、备查文件 1、《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德邦量化对冲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持续运作德邦量化对冲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附件二:《德邦量化对冲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2、《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德邦量化对冲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德邦量化对冲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7月23日 附件: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