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中证银行50金融债指数:兴业中证银行50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9-10-23
兴业中证银行 50 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兴业中证银行 50 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
已获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9 月 6 日证监许可【2019】1644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
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兴业基金”),基金托管人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银行”)。
4、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 2019 年 10 月 28 日起至 2019 年 11 月 22 日止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本公司
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或延长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
告。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6、本基金通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进行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7、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
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但
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8、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
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机构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投资者每笔追加认购的
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每笔追加认购的
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投资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认购金额。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9、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0、本公告仅对“兴业中证银行 50 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
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兴业中证银行 50 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兴业中证银行 50 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11、本公告及本基金的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刊登
在《证券时报》上,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及本公告将同时登载在指定网站(包括本公司网站:www.cib-fund.com.cn)上。
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2、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61)咨询购买事宜。
13、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
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
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债券指数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
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 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兴业中证银行 50 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兴业中证银行 50 金融债指数 A(基金代码:008042);兴业中
证银行 50 金融债指数 C(基金代码:008043)
3、基金类别:债券指数型基金
4、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6、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定期
7、投资目标: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在正
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5%,年化
跟踪误差控制在 3%以内。
8、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债券指数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
益特征。
9、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1)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兴业银行大厦 13、14 层
联系人:张聆枫
电话:021-2221188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www.cib-fund.com.cn
(2)名称: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3)名称:兴业基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兴业基金”或者“cibfund”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二、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1、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 2019 年 10 月 28 日起至 2019 年 11 月 22 日。本公司根据认
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具体安排另行公告,但整个募集期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进行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
5、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1)A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2)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在募集
期所得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3%)= 9970.09 元
认购费用=10,000 - 9970.09 = 29.91 元
认购份额=(9970.09 + 10)/1.00= 9980.09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
间产生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 9980.09 份 A 类基金份额。
6、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
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
构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投资者每笔追加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 1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每笔追加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 100 元(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投资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认购金额。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7、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在基金募集期满
前不得动用。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利息转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8、募集期间的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9、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投资者须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并根
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认购与之相匹配的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三、 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公司直销机构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一)直销中心
1、业务办理时间
发售日 9:0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注:其中银行储蓄存折(卡)是指个人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
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个人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填妥的加盖投资者签章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个人版)》;
(2)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
(3)身份证件原件(包括:身份证、护照等)及复印件。
注:发行期间个人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资者必须确认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及所认购/申购基金产品的当前风险等级。请
务必于《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个人版)》上勾选两者类别及相互之间
的匹配度,并签署确认如出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所认购/申购基金产品风险等
级之间的不匹配情形时是否继续提交该交易申请,不匹配的应当另行签署投资
者确认书。
4、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
专户。
账户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216200100100599905
(二)网上直销
1、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认购时间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日(周六、周日正常营业),全天 24 小时接
受开户及认购业务。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请参照公布于本公司网站(https://trade.cib-
fund.com.cn/etrading/)上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开
户指南》以及《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交易指南》办理相
关开户和认购等业务;
(2)尚未开通兴业基金网上直销的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cib-fund.com.cn),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
后可直接登录网上直销系统进行认购;
(3)已经开通兴业基金网上直销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兴业基金网上直销
系统进行网上认购。
(三)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个人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确认
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个人投资者寄
送开户确认书。
(3)个人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认购
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到
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直销机构与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
混用。
(5)个人投资者当日提交申请并在当日规定时间内认购资金到账,方可视为有
效申请;如果个人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未到账,实际资金到账之日提交的申请
可视为有效申请;如果个人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到账,但是晚于规定时间,则
当日提交的申请可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受理。
(6)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规定时间的;
5)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7)适当性匹配:
1)风险匹配:投资者的风险评估结果与我司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投资者得到
直销柜台匹配告知后签署《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直销柜
台予以受理交易。
2)风险不匹配:投资者的风险评估结果与我司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投资者得
到直销柜台不匹配告知后签署《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直销柜
台予以受理交易。若不签署,不受理交易。
四、 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
1)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业务办理时间
发售日 9:00-17: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3)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
■
■
4)机构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提供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机构、产品版)
》;
(2)出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复印件;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
5)认购资金的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
专户。
6)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机构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确认
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机构投资者寄
送开户确认书。
(3)机构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认购
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到
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机构投资者当日提交申请并在当日规定时间内认购资金到账,方可视为有
效申请;如果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未到账,实际资金到账之日提交的申请
可视为有效申请;如果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到账,但是晚于规定时间,则当
日提交的申请可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受理。
(5)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A.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规定时间的;
E.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6)适当性匹配:
1)风险匹配:投资者的风险评估结果与我司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投资者得到
直销柜台匹配告知后签署《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直销柜
台予以受理交易。
2)风险不匹配:投资者的风险评估结果与我司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投资者得
到直销柜台不匹配告知后签署《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直销柜
台予以受理交易。若不签署,不受理交易。
五、 清算与交割
1、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结转份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登记机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对基金权益进
行过户登记。
六、 退款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后三个工作
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2、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
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 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八、 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兴业银行大厦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郭玲燕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时间:1995 年 12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5]469 号《关于上海
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8]215 号《关于上海城市
合作 银行更改行名的批复》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9.28099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 号
3、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中的“9、销售机
构”。
4、登记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兴业银行大厦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7 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金晨
5、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场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6、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0377
联系人:孙维琦
经办注册会计师:孙维琦、杨巧玲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