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菱信中证研发创新100ETF联接:申万菱信中证研发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20-01-02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中证研发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中证研发创新 1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基金
基金简称 申万菱信中证研发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
基金主代码 00798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 年 11 月 21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根据《申万菱信中证研发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申万菱信中证研发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的有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20 年 1 月 6 日
赎回起始日 2020 年 1 月 6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申 万 菱 信 中 证 研 发 创 新 1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 A
申 万 菱 信 中 证 研 发 创 新 1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7983 007984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是 是
注:申万菱信中证研发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除外。由于
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规定的
具体时间为准。
投资者在上述开放日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期货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时,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
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
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
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
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本基金 A 类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元)特定申购费率申购费率
100 万以下 0.36%1.20%
100 万(含)—300 万 0.24%0.80%
300 万(含)—500 万 0.15%0.50%
500 万(含)以上 300 元/笔 1,000 元/笔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
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2、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但交易账
户内剩余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的某一交易账
户内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应一次性全部赎回。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相应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
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赎回费用不纳入基金
财产,用于支付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0%
7 日(含)—90 日 0.50%
90 日(含)—180 日 0.25%
180 日(含)以上 0.0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0%
7 日(含)以上 0.0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
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份额余额,则赎回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3、投资人 T 日的赎回申请经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确认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并进行公
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由三部分组成: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费和申购补差费。其中,转出
基金赎回费根据各转出基金相应的赎回费率进行计算和收取;转换费根据本基金管理人设
定的转换费率进行计算和收取,目前,本基金管理人将转换费率全部设为 0;申购补差费
为转入基金申购费与转出基金申购费之间的差额,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不同分段收取,
申购金额按申请转换时的金额计算,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各自对应的申购费
率分别计算,由申购费率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率低的基金进行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具
体申购费率标准请见各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和最新公告。
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基金转换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转换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基金转换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1+申购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与转出基金申购费差额=转入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与转换费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基金资产中列支;净转入金额、转入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资产中列支。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在与
代销机构协商后,调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并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
行公告。
2、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未知价”原则,转出、转入均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
转换费用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 T 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不按
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按照需转出份额对应的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换费率计算费用,并向转
出方收取;按照需转入的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差额费率计算费用,并向转
入方收取。
基金转换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
处于可申购状态,已冻结份额不得申请基金转换,基金账户冻结期间不受理基金转换申请。
经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按转入基金的规定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用,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基金公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从转换确认日开始重新计算。
投资者提交申请的基金转换份额不超过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如果投
资者的基金份额余额高于 1 份,投资者转换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投资者可将其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如果投资者的基金份额低于 1 份(含 1 份),投资者转换时必须
一次性转换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转换和赎回在计算巨额赎回时同时计算,转出视同赎回。
T 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 T 日规定的正常交易时间内撤消。登记结算中心在 T+1 日对投
资者的 T 日转换申请进行确认。投资者于 T+2 日可查询转换申请确认结果。
3、适用基金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与下述本公司已发行和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份额之间的相互转换:
基金名称基金代码
申万菱信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310308
申万菱信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C 类)310318/007804
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10328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A 类/B 类)310338/310339
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10358
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10368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10388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A 类/C 类)310398/007800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10508
申万菱信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10518
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C 类)001148/001724
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C 类)001201/001727
申万菱信安鑫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C 类)003493/003512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C 类)003601/003602
申万菱信新能源汽车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156
申万菱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C 类)002510/007795
申万菱信中证 500 指数优选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C 类)003986/007794
申万菱信量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4135
申万菱信价值优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4951
申万菱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005009
申万菱信价值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4769
申万菱信量化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5418
申万菱信智能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005825
申万菱信安泰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C 类)005936/005990
申万菱信安泰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C 类)007391/007392
申万菱信安泰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C 类)006609/007240
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定请遵照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公司今后发行的
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于基金转换业务并另行公告。如代销机构未代销
全部上述产品的,则在该代销机构开通本基金与已代销上述产品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4、办理机构
投资者目前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包括网上直销)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唐鼎
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玄元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
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
(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的营业网点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本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增加或变动办理机构,本公司将按规定公示。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的一种业务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
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基金销售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业务。投资者在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活动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投资者。
2、申请方式
(1)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
账户(已开户者除外),开户程序依照各基金销售机构规定办理;
(2)已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销售机构规定的
相关业务凭证(如有),到基金指定的销售场所申请办理此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各销
售机构的规定。
3、扣款日期
投资者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日期,若遇非基金申购
开放日则实际扣款日顺延至基金下一申购开放日。
4、扣款金额
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但基金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1 元(含 1 元)。如销售机构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申购金额下限高于 1 元,则按照销售机
构规定的申购金额下限执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不受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日常申购的最
低数额限制。
5、扣款方式
(1)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到
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顺延至基金下一申购开放日;
(2)投资者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3)如因投资者原因造成连续 3 期扣款不成功或协议到期未续签,则销售机构有权视
为该投资者自动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事宜的处理应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
定。
6、交易确认
基金申购申请日为每期实际扣款日,以每期实际扣款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申购份额。基金份额将在 T+1 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内,投
资者可于 T+2 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申购确认结果。
7、申购费率
如无另行公告,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
相同。
8、“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
(1)投资者变更每期扣款金额、扣款日期、扣款账户等,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
相关凭证到原销售机构申请办理业务变更,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该销售机构的规定;
(2)投资者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
售机构申请办理业务终止,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该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3)“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9、办理机构
投资者目前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包括网上直销)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唐鼎
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玄元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
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
(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的营业网点办理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增加或变动办理机构,本公司将按规定公示。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0 层(200010)
电话:4008808588(免长途话费)或 021-962299
传真:86-21-23261199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
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
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
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
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
(大连)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
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浦领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7.2 场内销售机构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相关事项
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刊登在本公司网站
(www.swsmu.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
《申万菱信中证研发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www.swsmu.com
客服电话:4008808588(免长途话费)或 021-962299。
3、本基金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相关事项的具体规定请以各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上述业务的有关规定为准。
4、本公告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