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资管鸿福短债债券:财通资管鸿福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19-10-29
财通资管鸿福短债A
财通资管鸿福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 回业务公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直销柜台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已在直销柜 台有认购过本基金该类基金份额记录的投资者不受该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本基金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各销售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 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 元,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 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 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 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投资 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   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3)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6)当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本基 金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0.0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 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低于 0.01 份时,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 赎回处理。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3)当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财通资管鸿福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财通资管鸿福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3)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ctzg.com)或拨打全国客户服务电话(95336)咨询相关情况。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不预示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特此公告。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