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中证800ETF联接:易方达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09-28
易方达中证800ETF联接发起式C
易方达中证 8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九月 易方达中证 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19 年 7 月 3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中证 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01 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 本 基 金 为 易 方 达 中 证 8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目 标 ETF”)的联接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其投资目标是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 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1)本基金特有的风 险,主要包括指数波动的风险、指数编制的风险、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 的风险、可能具有与目标 ETF 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净值增长率、目标 ETF 面临的风险 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由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 ETF 标 的指数成份股的指数基金的风险、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投资特定品种(包括股指期货、 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等)的特有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等; (2)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等; I (3)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投资标的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者带来的风险;(4)管理风险;(5)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的具 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及一般风险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易方达中证 800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 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中证 800 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 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不少于 3 年。本基金发起资金提 供方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 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认购人均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 3 年后,发 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 本基金份额。另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 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存续期内,若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投资人将面临基金终止清 盘的风险。 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 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 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合同》。 5、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6、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与区别 II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的联系:(1)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 准;(2)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3)目标 ETF 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 象。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的区别:(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目标 ETF 主要采取完 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 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2)在交易方 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买卖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也可以按照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 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 基金一样,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非直销销售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业绩表现仍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1) 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 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 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2)申购赎回的影 响。目标 ETF 采取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申 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一定影响。 III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25 七、基金的募集安排 ..................................................................................................26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3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32 十、基金转换、份额转让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43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44 十二、基金的投资 ......................................................................................................45 十三、基金的财产 ......................................................................................................51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52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57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9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十九、风险揭示 ..........................................................................................................69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6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2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9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1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1 二十六、备查文件 ....................................................................................................112 IV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易 方达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中证 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中证 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中证 8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证 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中证 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9、标的指数:指中证 8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0、目标 ETF:指易方达中证 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1、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以下简 称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2、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3、《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2 订 14、《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 人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3 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3、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4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4 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目标 ETF 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59、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 5 金 60、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61、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 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2、年度对应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指自然日),如该年无此 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 6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7、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 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 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 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 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7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 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 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 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 限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辉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税务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 所高级审计员;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总经理。现任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联席总裁;深圳市盈峰环保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顺德 盈峰互联网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事;厦门瑞为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戚思胤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投资 者关系管理业务员、投资者关系管理主管、信息披露主管、证券事务代表;广东省广晟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高级主管、团委副书记、副部长、部长;(香港)广晟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法务中心)主任;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 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 橡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 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复星 8 旅游文化集团(开曼)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庄伟燕女士,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干部;广东鸿鼎律师事务 所主任;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现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 人。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赵必伟先生,经济学专业研究生,监事。曾任广州市财政局第四分局工作专管员;广 州市税务局对外分局工作科长、副局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 总裁;香港广永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市广永经贸公司总经理;广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总支书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副董事 长;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 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 经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 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 9 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 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 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 (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 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产品审批委员会委员。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 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 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科瑞基金经 理、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 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 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首席产品官。 关秀霞女士,财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 (香港) 分 析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波士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 裁、董事总经理、中国区行长、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机构服务主管、美国共同基 金业务风险经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际业 务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 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 10 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首席运营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 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兼任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海外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汪兰英女士,工学学士、法学学士,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风险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 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项目评审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大类 资产配置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经理 林伟斌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研究员,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指数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兼任指数量化研 究员、量化基金组合部副总经理、量化策略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3 月 6 日至 2017 年 6 月 22 日)、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11 月 14 日至 2017 年 6 月 22 日)、易方达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8 月 27 日至 2017 年 6 月 22 日)、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11 月 29 日至 2017 年 7 月 6 日)、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26 日至 2017 年 7 月 6 日)、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8 年 8 月 10 日)、易方达标普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 2 日至 2018 年 8 月 10 日)、易方 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 13 日至 2018 年 8 月 10 日)、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 13 日至 2018 年 8 月 10 日)、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6 月 23 日至 2018 年 8 月 10 日)。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副总 经理。 11 刘树荣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基金会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核算部基金核算专员、指数与量化投资部运作支持专员、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深证 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5 日)、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5 日)。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任职)、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任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任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原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任职)、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任职)、 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任职)、易方达并 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任职)、易方达上证中盘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香 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 方达标普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 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 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 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 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飞先生、张胜记先生、林伟斌先生。 林飞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 经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量化基金组合部总经理、指数与量化投资管理总部总经 理、指数及增强投资部总经理、量化策略部总经理、量化投资部代总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易方 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 12 深 300 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管理总部总经 理、解决方案部总经理、投资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证券提供意见负 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 张胜记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助 理、行业研究员、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指数及增 强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原 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 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 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 总经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生中国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香港恒生综 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 理。 林伟斌先生,同上。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14 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15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 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 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 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 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 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 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16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 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 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 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 17 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开展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并保证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 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 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年末,集团资产规模23.22万亿元,较上年增长4.96%。2018年度,集团实现净利 润2,556.26亿元,较上年增长4.93%;平均资产回报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13%和14.04%;不良贷款率1.46%,保持稳中有降;资本充足率17.19%,保持领先同业。 2018年,本集团先后荣获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8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2018年中国全面风险管理成就奖”;美国《环球金融》“全球贸易金融最具创新力银行”、 《银行家》“2018最佳金融创新奖”、《金融时报》“2018年金龙奖—年度最佳普惠金融服务 银行”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同时获得英国《银行家》、香港《亚洲货币》杂志“2018年中 国最佳银行”称号,并在中国银行业协会2018年“陀螺”评价中排名全国性商业银行第一。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 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养老金托管处、全球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 19 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跨境托管运营处、合规监督处等11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 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 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蔡亚蓉,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信贷经营 部、公司业务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办公室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担任领导职 务。长期从事公司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 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 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 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 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 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 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9年二 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92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 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 佳托管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 20 管机构”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 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 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 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 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 21 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李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非直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变更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6 号高德置地冬广场 G 座 24 楼 负责人:聂卫国 电话:020-83338668 传真:020-83338088 23 经办律师:石向阳、莫哲 联系人:石向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马婧 联系人:赵雅 24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 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 基金份额。 每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规定详见下表: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认/申购费 收取 不收取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元(直销中心为5万元) 1元(直销中心为5万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1元(直销中心为1000元) 1元(直销中心为1000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份 1份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份 1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无 0.10% 注: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的最低认/申购限额、交易级差、适用费率及销售渠道等有所 差异,并可能不时发生调整,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 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5 七、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募集,本基金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7 月 31 日《关于准予易方达中证 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01 号)注册。 (一)基金的类别 指数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易方达中证 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关于变更或增减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 准,请投资人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易方达中证 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26 2、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 制。 3、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 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 1 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 认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 1,000 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要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 认购费)。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可对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实行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 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 27 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 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认购费率见下 表: 认购金额 M(元)(含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 0.05% 100 万≤M<500 万 0.02% M≥5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 M(元)(含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 0.50% 100 万≤M<500 万 0.20% M≥500 万 1000 元/笔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 中列支。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a. 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认购费率 为 0.50%,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28 净认购金额=100,000/(1+0.50%)=99,502.49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502.49=497.51 元 认购份额=(100,000-497.51+50)/1.00=99,552.49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99,552.49 份 A 类基 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认购费率为 0.05%,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 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05%)=99,950.02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950.02=49.98 元 认购份额=(100,000-49.98+50)/1.00=100,000.02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100,000.02 份 A 类基 金份额。 b. 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 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100,050.00 份 C 类基 金份额。 (3)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 数点后 2 位;认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 6、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基 金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销售机构对投资人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 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 为准。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9 (八)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30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本基金目标 ETF 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 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 31 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四)基金的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3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 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33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 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 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 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4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 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 1,000 元。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 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1 份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 类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35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 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其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 类 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 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2、申购费率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 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 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 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 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06% 100 万≤M<500 万 0.03% 36 M≥5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60% 1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1000 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 应的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费率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0% 7-29 0.50% 30-179 0.10% 180 及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7 天(不含)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7 天以上(含)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0% 7 及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7 天(不含)的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37 式,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 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 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 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人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 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 费率为 0.6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60%)= 99,403.58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403.58=596.42 元 申购份额= 99,403.58/1.0400=95,580.37 份 38 例五: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06%,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06%)=99,940.04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940.04=59.96 元 申购份额=99,940.04/1.0400=96,096.19 份 (2)若投资人选择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六: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该类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七: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20 天,则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50%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50.80 = 10,109.2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例八: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3 天,则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1.50% =152.4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152.40 =10,007.6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7.60 元。 39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其办理扣除 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40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款“(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约定的方式与其他账户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所停止交易。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 行。 (7)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8)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9)目标 ETF 暂停申赎、暂停上市或目标 ETF 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 基金申购的。 41 (10)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 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 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 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4)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所停止交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 行。 (7)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8)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9)目标 ETF 暂停申赎、暂停上市或目标 ETF 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 基金赎回的。 (10)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42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3 十、基金转换、份额转让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业务可 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暂不开通各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业务,今后若开通本基金各份额类别之间的转 换业务,业务规则详见届时发布的有关公告及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交易方式进行的份额转让申请,具体由基金管 理人提前发布相关公告。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44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各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二)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45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 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易方达中证 800 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易方达中证 800 ETF 实现 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 制在 4%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 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目标 ETF 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的方式如下: 1)申购、赎回:按照目标 ETF 法律文件约定的方式申赎目标 ETF。 2)二级市场方式: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 ETF 基金份额的交易。 当目标 ETF 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 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申购、赎回 的方式或二级市场方式进行目标 ETF 的投资。 46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更好的跟踪业绩比较基准。同时,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来构建组合以申购目标 ETF。因此对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复制法,即按 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组成及其权重的变 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个券 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包括通过投资其他股票进行替 代,以降低跟踪误差,优化投资组合的配置结构。 (3)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适当参与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期权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 生金融产品,如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本基金将根 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进行交易。 (5)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 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境、投资者类型与结构、 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 限和比例。 (6)融资业务策略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 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 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 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7)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 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47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以“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作为投资目 标,在投资中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的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 并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因此选取“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95%+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5%”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 未来若指数编制机构更改标的指数的名称、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授 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基金管理人认为标 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部分,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指数推出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 本基金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易方达中证 800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 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中证 800 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48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 目标 ETF、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49 基金持有的股票及目标 ETF 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 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 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 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 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2)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 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8)、(13)、(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 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第(13)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50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 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 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跟 踪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 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 ETF 的 表述部分,或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 ETF 终止上市; 3、目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 ETF 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相 同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 于该目标 ETF。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51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目标 ETF 基金份额、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2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 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目标 ETF 估值方法 53 对持有的目标 ETF 基金,按估值日目标 ETF 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 估值。 8、本基金参与融资等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9、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54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55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 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6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7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 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 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58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59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公允价值后的余额 (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 公允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公允价值后的余额 60 (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 公允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 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编制机构签署的指数使 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指数编制机构支付。本基金为联接基金,暂不收取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指数编制机构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或支付方式等另 有约定的,本基金从其最新约定。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1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的募集安排”中“(七)认购安排”中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与“(八)申购和 赎回的数额和价格”中的相关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62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64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65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6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目标 ETF 变更; (29)《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40 个工作日、50 个工作日、55 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发布提示性公告; 67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若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 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 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并 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若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业务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68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69 十九、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指数波动的风险 目标 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 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由于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基金收益水平会因为目标 ETF 标的指数的波动发生变化,从而产生 风险。 2、指数编制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如果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或目标 ETF 标的指数编制单位变更 或停止目标 ETF 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授权、或目标 ETF 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 目标 ETF 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基金管理人认为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 基准的组成部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 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投资者须承担指数变更带来的风险。此外,如果 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指数数据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依据该数据进行投资,可能会对基金的 投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目标 ETF 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案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 表现存在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案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目标 ETF 投资 成本,并有可能因此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可能也会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产生不利 影响。 3、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主要影响因素包括: (1)目标 ETF 对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 准的紧密跟踪,目标 ETF 对指数的跟踪误差会影响本基金对业绩基准的跟踪误差; (2)本基金发生申购赎回、管理费和托管费收取等其他导致基金跟踪误差的情形。 4、由于本基金在投资限制、运作机制和投资策略等方面与目标 ETF 不同,因此本基金 可能具有与目标 ETF 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净值增长率。 5、本基金属于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因此目标 ETF 面临的风险可能直接或 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投资者应知悉并关注目标 ETF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的风险揭示内 70 容。 6、基金由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 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指数基金的 风险。当目标 ETF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时,本基金可能由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 更为直接投资目标 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指数基金,投资者届时须承担变更基 金类型所带来的风险。 7、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 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 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不少于 3 年。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 方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 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 3 年后,发起资金提 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 额。另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8、清盘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存续期内,若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投资人将面临基金终止 清盘的风险。 9、本基金投资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 品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货或期权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 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 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 响或损失。 10、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风险,指 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2)信用 风险,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 71 险;(3)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4) 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手方违 约、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 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 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也影响着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 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 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三)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是 ETF 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目标 ETF、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 股、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一般情况下,上述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 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 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 按预期的价格买卖或申赎目标 ETF;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 出或赎回目标 ETF,或卖出股票、债券、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72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巨额 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 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 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 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之“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的相关规 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 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 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暂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 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 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 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估值方法”的相关规 定。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回基金获得的赎回金 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四)管理风险 73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等机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自动化程度 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74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 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2、《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存续期内,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75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或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或 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77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78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79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80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1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 82 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 票数时,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 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 数位。本基金份额折算为目标 ETF 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目标 ETF 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 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 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但 由于目标 ETF 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基金合同终止、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而变更 83 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9)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 等业务规则; (7)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84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85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86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8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88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9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 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2、《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存续期内,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90 承接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91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 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92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93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94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 ETF、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及目标 ETF 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期货开户、 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11.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 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 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 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本产品如需参加期权交易,应当按照现有证券账户开立方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申请新开立一个普通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负责将该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在证券公 司或期货公司,由相应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为本产品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后,再通过 该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参与期权交易。 12.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95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 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的原则,配备技术系统 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 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与复核。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 2、7、8、13、14、15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 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 13 项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96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97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 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 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 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 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 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 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 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 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 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 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98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 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 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 99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00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 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 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101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 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 算协议》执行。 5.账户注销时,在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下,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 确认主要办理人。账户注销期间,主要办理人如需另一方提供配合的,另一方应予以配 合。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 102 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 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 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 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3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目标 ETF 估值方法 对持有的目标 ETF 基金,按估值日目标 ETF 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④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104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 行估值。 (8)本基金参与融资等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9)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 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105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 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若基金托管人 已提出合理意见而基金管理人未采纳的,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公布,若基金托管人已提出合理意见而基金管理人未采纳的,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106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独 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 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 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107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108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109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10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基 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 单。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 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 见有关公告。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服务等信息,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 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免长途话费)。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11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11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 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13 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中证 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注 册的文件; 2、《易方达中证 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中证 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9 月 28 日 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