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9-09-26
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2
五、基金财产保管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3
九、基金收益分配 29
十、信息披露 30
十一、基金费用 3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6
十五、禁止行为 39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0
十七、违约责任 4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45
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60 号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73600
传真:010-58573520
联系人:高敏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邵骏超
电话:0571-87659865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 年 04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718,696,77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4】9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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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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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
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
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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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
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次级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含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
于计算机行业上市公司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界定的计算机行业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硬件、PC 及服务器硬件、
专用计算机设备、基础软件及套装软件、行业应用软件、IT 外包服务、系统集
成及 IT 咨询等领域。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将按照中信行业分类体系对计算机行业股票进行界定,
包括属于中信计算机一级行业分类的成分股的上市公司。随着中国经济结构调
整及产业升级的加快,计算机行业包括的公司将发生变化,本基金将视实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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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况将其纳入计算机行业。
如果未来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计算机行业界定标准,在履行必要的
程序后,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计算机行业的界定方法进行变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计
算机行业上市公司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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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13)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80%~95%;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本基金持有的单只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5%;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因流通受限证券价格波动、基金规模变动、上市公司合并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
制的因素导致上述比例被动超标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停止主动买入流通受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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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并在流通受限期结束后尽快卖出流通受限证券;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4)、(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要求,基金托管人应对以下投资比
例进行监控:
(1)本基金开展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金额与其
证券账户中的债券托管量的比例不得高于 80%。
(2)本基金开展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的,其持有的债券主体评级为
AA+级、AA 级的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不得超过 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应当在发生后的五个交
易日内调整完毕。若经基金托管人书面提示,本基金仍未在五个交易日内调整
完毕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因此对基金托管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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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解
释,基金托管人保留向基金管理人追究责任的权利。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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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
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
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
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交
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交易对手名单
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
据已提供的名单进行事后监督,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
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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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基金管理人
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
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
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
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
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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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
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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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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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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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
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发起资金提
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及其承诺持有本基金的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产托管专户中,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
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
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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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
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
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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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
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原件
核对一致后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
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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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
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
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
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
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
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对电
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
金额、账户等,基金托管人以收到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
理人用传真、邮件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
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
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
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
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
令所必需的时间。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
留出距划款截至时点 2 个工作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
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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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
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
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
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
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
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
在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
所必需的时间,一般为两个工作小时,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当日 15:00 前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15:00 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
划账成功,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因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
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
有特殊支付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
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不完整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
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
明,并加盖业务用章。但基金托管人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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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权视情况暂缓或者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有效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
日,使用传真、邮件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加盖预留印鉴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
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授
权变更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
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
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正本
与基金托管人之前收到的副本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副本为准,相关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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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
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基金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并与其
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期货公司等可就基金参与股指
期货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
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
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
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
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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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
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
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
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
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
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在登记公司
要求的最终交收时点前基金管理人无法弥补资金缺口、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
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本基金参与 T+0 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有足额
头寸用于上述交易,并必须于 T+0 日 14:00 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含不履约
申报申请),并确保指令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收金额、成交编号)与实际交
收信息一致。如由非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 T+0 非担保交收失败,给基金托管
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知晓并同意下列事项:
(1)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冻结其证券账户内与违约资金等额
的证券,申报冻结证券的证券品种、数量可由基金托管人确定。登记公司根据
基金托管人申报的证券品种、数量办理相应冻结。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
足违约交收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向登记公司申报解除证券冻结。
(2)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收违约、但基金托管人
未对登记公司交收违约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将基金管理
人的回购质押券划转至基金托管人的证券处置账户,申报划转的质押券品种、
数量可由基金托管人确定。登记公司根据基金托管人的申报办理相关质押券的
划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向登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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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将基金托管人证券处置账户内的相关证券划回至基金管理人的证券账户。
(3)基金管理人资金不能足额完成非担保交收业务品种资金交收的,按
照登记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有权以基金管理人的违约交收资金为基数,按照有关规定
计收违约金。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
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
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
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
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
事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的销售机构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管理人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
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4: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以电子数据形式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申赎净额结算及资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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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
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 15:00 前从“注册登记清
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
收日 9:3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
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当日 12:00 前划往“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
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
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
人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
体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
人届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进行公告。
5、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
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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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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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④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⑥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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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
细则》为准。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
值价格数据。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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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估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
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
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
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27
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每
年至少更新一次并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中期报
告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年度报告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
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邮件等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
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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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
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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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
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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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
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
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
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澄
清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等其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息,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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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
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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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
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汇划费用、证券
账户、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根据
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
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
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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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
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
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七)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
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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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保存期限为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
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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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
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除外。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
金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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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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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
金管理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
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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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照上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更换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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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
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基金管
理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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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 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 》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 《基金法》、《销售办法 》、《运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
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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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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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
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
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
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
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
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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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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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
协议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陆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贰份外,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贰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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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
管协议上盖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
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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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签字页。
《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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