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0901更新)
2021-09-01
南方梦元短债A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20210901更新)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1 绪言.............................................................................................................................................4 §2 释义.............................................................................................................................................5 §3 基金管理人.................................................................................................................................9 §4 基金托管人...............................................................................................................................18 §5 相关服务机构...........................................................................................................................25 §6 基金的募集...............................................................................................................................77 §7 基金合同的生效.......................................................................................................................78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79 §9 基金的投资...............................................................................................................................88 §10 基金的财产.............................................................................................................................98 §11 基金资产估值.........................................................................................................................99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04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106 §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08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109 §16 侧袋机制...............................................................................................................................115 §17 风险揭示...............................................................................................................................118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23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25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44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58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160 §23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61 §24 备查文件...............................................................................................................................16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8日证监许可[2019]1265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2019年11月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与投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等特定投资标的相关的特定风险;证券市场整体环 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运作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 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 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短期债券的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人 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 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次更新主要涉及调整基金经理事项,并已在招募说明书中对相关表述做出了修订。 其他信息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1月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9月 30日(未经审计)。 §1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及《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2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净值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25、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的基金份额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 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3基金管理人 3.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杨小松(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注册资本:3.6172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 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至1.5亿元人 民币。2014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增至3亿元人民币。 2018年1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3亿元人民 币。 2019年7月30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6172亿元,股权结构调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41.16%、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7.44%、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3.72%、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9.15%、厦门合泽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0%、厦门合泽祥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2%、厦门合泽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1%、厦 门合泽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0%。 3.2主要人员情况 3.2.1董事会成员 周易先生,计算机通信专业学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邮电学校、江苏省邮电管理 局电信中心、江苏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曾任江苏贝尔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欣网视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贝尔富欣通信公司副总经理,华泰证券党委副书记、总裁、党 委书记、董事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首席执行官、执行委员会主任、党委 委员,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AssetMark Financial Holdings,Inc.董事,华 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辉先生,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集团上 海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干部,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 高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 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王连芬女士,金融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总 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理、渠 道服务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特别助理,华 泰证券总裁助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办公 室、董办主管,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金融发展 部副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东 海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 甘卫斌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科员、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部长助理、副经理,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企业二部高级主管、副部长。现 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战略研究部(董事会办公室)部长(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胡荣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中国籍。曾任职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 营业部储蓄、风险管理处业务审查副科长、风险管理处尽职调查科科长,柯达亚太影像材 料制造财务经理(乐凯并购项目),柯达(厦门)数码影像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柯达中国区 制造财务内控总监,厦门磐基大酒店有限公司集团副总经理,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斌先生,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主 治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经济与金融研究院院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杨小松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德 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NASDAQ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 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代为履行董 事长职务)、总裁、党委副书记,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心丹先生,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籍。曾任职东南大学经济管理 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新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金融工程 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江苏省资本市场 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江苏银行独立董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制 度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蕊女士,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于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等国 内知名律所,曾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工委副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基金与期货专 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国际与港澳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深交所第一届创业板上市委委员,中国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深圳市中小企业 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交所培训中心专家,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林斌先生,会计学博士,澳大利亚资深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中山大学管理学 院会计学系主任,MPAcc教育中心主任,广东省审计学会副会长,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副 会长,广东省内部审计协会副会长。现任财政部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组成员,广 东省总工会经审会常委,广东管理会计师协会会长,广东省内部控制协会副会长,中山大 学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视源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船海洋与 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郑建彪先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北京市财政局干 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证监会第九届股票 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第一至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现 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中国并购公会副会长,北京注册会计师 协会副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委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徐浩萍女士,会计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丝绸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南 京环球杰必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南京国电南自股份有限公司主管,复旦大学教师。现任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无锡林泰克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海光芯 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2.2监事会成员 冯青山先生,工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陆军第124师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长、代 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第42集团军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事,驻 香港部队政治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驻澳门部队政治部正营职干事,陆军第163师政治部 宣传科副科长(正营职),深圳市纪委教育调研室主任科员、副处级纪检员、办公厅副主任、 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莉女士,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华泰证券深圳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深圳益田 路营业部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明雅女士,管理学学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 副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兼),南方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郑可栋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国泰君安证券网络金融部高级策划经理, 兴业证券战略发展部经营计划与绩效分析经理、私财委科技金融部规划发展负责人、经纪 业务总部投顾平台运营处总监和理财规划处总监、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兴业证券 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徐刚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深圳期货投资公司职 员、项目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机构业务部职员、养老金业 务部主管、上海分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养老金业务部执 行董事。 董星华女士,硕士学历,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人保武汉分公司、 中国人寿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深圳证券通信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综合管理部经理、办公室高级副总裁,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办公室 董事。 陆文清先生,工商管理专业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于东联融资租 赁有限公司,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理财中心职员、客户关系部高级副总裁。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客户关系部董事、合肥理财中心总经理。 苏望先生,法学硕士学位,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合规管理总部职员,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专员、副总裁。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监察稽核部高级 副总裁。 3.2.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杨小松先生,总裁,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 任职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NASDAQ实习职员,证监 会处长、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代 为履行董事长职务)、总裁、党委副书记,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 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 行部总经理,江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 职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办公厅秘书,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 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EMBA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 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 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曾任职美国AXA Financial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 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曾任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市场部总助,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 部高级投资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 基金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权益)。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权益)、基金经理。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财政部中华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李慧鹏先生,管理时间为2019年11月5日至2021年8月27 日;王景明先生,管理时间为2021年8月27日至今。 王景明先生,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4年7月加入南方基 金,任固定收益研究部宏观研究员、信用研究员。2018年5月17日至2021年8月27日, 任南方润元基金经理助理。2021年8月27日至今,任南方初元中短债、南方定元中短债、 南方梦元短债、南方国利、南方升元中短利率债基金经理。 3.2.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李海鹏先生,现金投资部总经理夏晨曦先生,联席首 席投资官孙鲁闽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经理王珂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璇女士,混 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乔羽夫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陶铄先生。 3.2.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4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5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 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 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 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 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 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 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 制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 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 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 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 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 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 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 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 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 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 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 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 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 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 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郑杨,男,1966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经贸委经济 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发处处长、第七招标业务处处长;国家外 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 上海市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委员、副主任兼外汇管理部主任;上海市 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 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 书记、董事长。 潘卫东,男,196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宁波证券公司业务一部副 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兼任北仑办事处主任、宁波分行副行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产品开发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上海 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挂职并任金融机构处处长;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上海 国际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财务总监。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 事长、行长,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建,男,1968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营运处副处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工作党委委员,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20年9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9066.66亿元,比 去年末增加50.53%。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二百六十一只,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 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 趋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长信利众债券基金(LOF)、博时安丰18 个月基金(LOF)、易方达裕丰回报基金、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 金、华富恒财定开债券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基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安 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长安鑫利优选混 合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基金、天弘新价值混合基金、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鹏华 REITs封闭式基金、华富健康文娱基金、金鹰改革红利基金、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 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南方转型驱动 灵活配置基金、银华远景债券基金、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信建投睿溢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博时景发纯债基金、鑫元 得利债券型基金、东方红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博时富发纯债基金、博时利发纯债基金、 银河君信混合基金、兴业启元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工银瑞信瑞盈18个月定开债券基金、中 信建投稳裕定开债券基金、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基金、长安泓泽纯 债债券基金、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广发汇瑞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南方宣利定开债券基金、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 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兴业裕华债券基金、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招商招祥 纯债债券基金、易方达瑞程混合基金、中欧骏泰货币基金、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基金、汇安 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普益混合基金、汇添富鑫瑞债券基 金、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基金、博时鑫惠混合基金、国泰润利纯债基金、华富天益货币基金、 汇安丰华混合基金、汇安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丰恒混合基金、景顺长 城中证500指数基金、鹏华丰康债券基金、兴业安润货币基金、兴业瑞丰6个月定开债券基 金、兴业裕丰债券基金、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长安鑫富领先混合基金、万家现金增利货 币基金、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腾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工业4.0主题沪港深精选混合基金、万家天添宝货币基金、中欧 瑾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基金、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泰康 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发起式基金、永赢永益债券基金、 南方安福混合基金、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基金、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富荣 富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弘泽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弘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 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颐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安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泽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悦纯债债 券型基金、新疆前海联合泳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盈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稳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中债3-5年 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 安惠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鼎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 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景 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兴品牌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融通通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恒盛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寿安保安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银河家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永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畅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瑞利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富中证5年恒定久期国开债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合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嘉实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港股通优质增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安泓沣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恒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 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建投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 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中债1-3年农发行债券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旭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基金、永赢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新疆前海联合科技先锋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博 时颐泽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农银养老目标日期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汇添富汇鑫浮动净值货币市场基金、泰康安欣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恒生前海港股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鑫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汇添 富保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安兴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融睿享8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开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宝惠纯债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MSCI中国A股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金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稳欣39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泰慧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嘉实致禄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永赢久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嘉实安元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裕泰两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嘉鑫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荣禧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浦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合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鹏华0-5年利率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弘利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泰颐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鑫浦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安嘉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安鑫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 藏东财中证通信技术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财通裕惠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南方尊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尊裕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 扬淳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业鼎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安信丰泽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恒隆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中证信用主体 5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彭博巴克莱政策性银行债券3-5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中证新能源汽 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海富通富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富中债-0-5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收益平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稳健增益一年持有期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誉慧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永乐3个月持有 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鹏扬景恒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合兴1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融通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基金、太平中债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裕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中欧真益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金信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紫金中 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价值臻选两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东方红益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鑫泰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东方红鼎元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上海金交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工银瑞信深证1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汇浦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联安增泰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惠增多策略一年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中债 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安鑫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瑞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锦润86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创新未来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安 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通恒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 银聚远盈4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疆前海联合淳丰纯债87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稳泰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睿进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易方达悦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易方达创新未来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基 金、银华汇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永赢瑞宁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信浦瑞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添盛7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信建投稳丰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景裕中短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中证申万绩优策略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乐盈66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创金合信泰博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淳厚安 裕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尊泰8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西部利得聚禾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德邦锐泽8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惠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尊合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蜂 巢添禧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惠丰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九泰科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保兴久盈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等。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 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 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 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 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 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 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 “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 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 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 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 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 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 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 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 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 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 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 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 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 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 §5相关服务机构 5.1销售机构 5.1.1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松(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5.1.2代销机构 南方梦元短债A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 公司 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吴斌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 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 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 www.bankcomm.com 3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 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电话: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联系电 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施艺帆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6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 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 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7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 公司 南街1号院2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 南街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联系人:鲁娟 电话:010-89198762 客服电话:96198; 400-88-96198;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8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 路2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 路21号 法定代表: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联系电话:0769-22865177 客服电话:956033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9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陕西西安高新 路60号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高新 路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军 联系人:白智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891 客服电话: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10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 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 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吴骏 电话:0512-69868373 传真:0512-69868373 客服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11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 区长风街59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 区长风街59号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卫奕信 电话:0351-6819926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12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 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 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 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 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人:张星强 电话:0371-85517713 客服电话: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13 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 次区迎宾西街65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 区迎宾西街65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滨 联系人:贺莎莎 电话:18634889009 客服电话:95105678 网址:www.jzbank.com 14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 区酒泉路211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 关区酒泉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鱼倩 电话:0931-4600528、 13919828455 传真:0931-4600239 客服电话:0931-96799 网址:www.lzbank.com 南方梦元短债A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 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 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 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 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 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 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 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 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 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 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 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 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 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 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 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 路989号40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 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 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3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 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 04层01、02、03、05、11、 12、13、15、16、18、19、20、 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 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 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1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 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 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王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5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 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 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联系电话: 021-38784580-8920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 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 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 司 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 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 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肖林 联系人:王薇安 联系电话:010-8325217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9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 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 大厦12-18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基金业务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20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2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 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 金中心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 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 北塔23-25楼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徐玲娟 联系电话: 0755-83199599-9135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4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 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 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 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 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6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 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 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7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 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 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29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 西路5号501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 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主塔5楼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0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1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 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 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 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3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088号招商银行大 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 请先拨0591) 网址:www.hfzq.com.cn 34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 苑8号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5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 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 厦23至26层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 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 厦23至26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马辉 联系电话:0311-66006342 客服电话:河北省内95363; 河北省外0311-95363 网址:www.S10000.com 36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 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 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 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8250812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37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 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38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 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 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 1501 法定代表人:林雯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39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40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 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 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 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栋 12层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41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14 层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14 层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42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 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 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 展路129号大连期货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43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 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 际中心27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祝博文 电话:010-86499794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44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 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 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 心B座17楼 办公地址:中国(四川)自由 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交 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 B座17楼 法定代表人:金树成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话:95105118 网址:www.cczq.com 45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 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 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伟琴 联系人:付佳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46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 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 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 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 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21-60819988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47 兴证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鼓楼区温 泉街道湖东路268号6层(兴 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长柳路36号兴业证券大厦8 层 法定代表人:周峰 联系人:方璐 电话:021-68982770 传真:021-58367855 客服电话:95562-5 网址: http://www.xzfutures.com/ 48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 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 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9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 公司 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 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 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 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 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 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 大厦903~906室;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路196号(法兰桥创 意园)26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 司 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 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 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5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 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 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邱燕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 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 南路88号金座大楼(东方财 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4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 公司 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 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西侧 楼6层 联系人:武文佳 电话:010-59601338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5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 司 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 街道同顺街18号 同花顺大 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6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 号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中航资本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客服电话:400-012-5899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公司网站:www.zscffund.com 5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 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 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58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 限公司 路7号楼20层20A1、20A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 路7号楼20层20A1、20A2 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电话:13260309352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9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 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 区锦江区东大街99号平安金 融中心15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n 60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 有限公司 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 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6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 公司 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 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 心30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13910678503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62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 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63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 南路8号院2号楼106-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盛世 龙源国食苑10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 http://www.zhixin-inv.com 64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 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 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 http://www.66liantai.com 6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 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 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 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电话:18516109631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66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 司 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 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7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 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 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王重阳 电话: 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8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 公司 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 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 旺东路10号院东区3号楼为 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联系人:赵芯蕊 电话:010-62675768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69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 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 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 塔12楼 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70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 公司 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 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 四环中路39号华业国际中心 A座10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孙书慧 电话:010-85932884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 https://www.tdyhfund.com 71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 限公司 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 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 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电话:010-59336544 传真:010-59336586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72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 关村大街11号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 关村大街11号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73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 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 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云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74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 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 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 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 室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 https://www.danjuanapp.com 75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 明月路1257号1幢1层 103-1、103-2办公区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 明月路1257号1幢1层 103-1、103-2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联系人:王宁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 www.zhengtongfunds.com 76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 公司 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 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 www.zhongzhengfund.com 77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 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 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 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 号北美广场A栋1002-10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 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78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 公司 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 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 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 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陈丽霞 电话:0755-84355914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400-9302-888 网址:www.jfzinv.com 79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 司 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 房157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 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 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 座17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电话: 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热线: 95118 公司网站: kenterui.jd.com 80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 层04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 层04室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曾芸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81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 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03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 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03 法定代表人:王旋 联系人:胡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 http://www.hgccpb.com/ 82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 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 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 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 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 http://www.yibaijin.com/ 83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 司 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 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0755-86013388转 80618 传真:/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84 北京恒宇天泽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 公司 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 88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滨 河路乙1号航星园8号楼9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李晨 电话:15210266234 传真:010-56081694 客服电话:400-188-8848 网址:www.1314fund.com 85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 司 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 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葛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 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机构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人电话:010-59403028 联系人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86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 公司 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 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竞妍 电话:025-66046166-849 传真:025-56878016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87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秦泽伟 电话:010-63631539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88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 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 家嘴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 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联系人:孟召社 电话:8621-68889082 传真:8621-68889283 客服电话:8621-68889082 网址:www.pyfunds.cn 89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南方梦元短债C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 公司 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吴斌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 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 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 www.bankcomm.com 3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 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电话: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联系电 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施艺帆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6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 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 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7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 公司 南街1号院2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 南街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联系人:鲁娟 电话:010-89198762 客服电话:96198; 400-88-96198;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8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 路2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 路21号 法定代表: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联系电话:0769-22865177 客服电话:956033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9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陕西西安高新 路60号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高新 路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军 联系人:白智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891 客服电话: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10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 区长风街59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 区长风街59号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卫奕信 电话:0351-6819926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11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 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 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 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 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人:张星强 电话:0371-85517713 客服电话: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12 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 次区迎宾西街65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 区迎宾西街65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滨 联系人:贺莎莎 电话:18634889009 客服电话:95105678 网址:www.jzbank.com 13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 区酒泉路211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 关区酒泉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鱼倩 电话:0931-4600528、 13919828455 传真:0931-4600239 客服电话:0931-96799 网址:www.lzbank.com 南方梦元短债C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 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 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 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 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 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 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 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 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 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 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 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 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 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 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 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 路989号40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 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 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3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 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 04层01、02、03、05、11、 12、13、15、16、18、19、20、 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 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 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1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 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 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王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5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 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 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联系电话: 021-38784580-8920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 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 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 司 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 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 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肖林 联系人:王薇安 联系电话:010-8325217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9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 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 大厦12-18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基金业务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20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2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 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 金中心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 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 北塔23-25楼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徐玲娟 联系电话: 0755-83199599-9135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4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 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 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 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 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6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 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 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7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 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 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29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 西路5号501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 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主塔5楼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0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1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 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 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 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3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088号招商银行大 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 请先拨0591) 网址:www.hfzq.com.cn 34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 苑8号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5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 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 厦23至26层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 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 厦23至26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马辉 联系电话:0311-66006342 客服电话:河北省内95363; 河北省外0311-95363 网址:www.S10000.com 36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 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 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 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8250812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37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 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38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 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 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 1501 法定代表人:林雯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39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40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 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 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 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栋 12层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41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14 层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14 层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42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 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 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 展路129号大连期货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43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 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 际中心27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祝博文 电话:010-86499794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44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 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 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 心B座17楼 办公地址:中国(四川)自由 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交 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 B座17楼 法定代表人:金树成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话:95105118 网址:www.cczq.com 45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 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 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伟琴 联系人:付佳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46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 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 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 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 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21-60819988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47 兴证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鼓楼区温 泉街道湖东路268号6层(兴 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长柳路36号兴业证券大厦8 层 法定代表人:周峰 联系人:方璐 电话:021-68982770 传真:021-58367855 客服电话:95562-5 网址: http://www.xzfutures.com/ 48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 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 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9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 公司 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 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 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 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 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 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 大厦903~906室;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路196号(法兰桥创 意园)26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 司 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 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 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5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 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 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邱燕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 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 南路88号金座大楼(东方财 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4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 公司 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 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西侧 楼6层 联系人:武文佳 电话:010-59601338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5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 司 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 街道同顺街18号 同花顺大 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6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 号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中航资本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客服电话:400-012-5899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公司网站:www.zscffund.com 5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 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 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58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 限公司 路7号楼20层20A1、20A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 路7号楼20层20A1、20A2 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电话:13260309352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9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 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 区锦江区东大街99号平安金 融中心15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n 60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 有限公司 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 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6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 公司 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 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 心30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13910678503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62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 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63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 南路8号院2号楼106-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盛世 龙源国食苑10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 http://www.zhixin-inv.com 64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 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 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 http://www.66liantai.com 6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 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 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 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电话:18516109631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66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 司 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 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7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 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 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王重阳 电话: 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8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 公司 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 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 旺东路10号院东区3号楼为 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联系人:赵芯蕊 电话:010-62675768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69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 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 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 塔12楼 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70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 公司 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 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 四环中路39号华业国际中心 A座10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孙书慧 电话:010-85932884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 https://www.tdyhfund.com 71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 限公司 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 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 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电话:010-59336544 传真:010-59336586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72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 关村大街11号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 关村大街11号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73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 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 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云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74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 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 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 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 室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 https://www.danjuanapp.com 75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 明月路1257号1幢1层 103-1、103-2办公区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 明月路1257号1幢1层 103-1、103-2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联系人:王宁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 www.zhengtongfunds.com 76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 公司 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 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 www.zhongzhengfund.com 77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 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 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 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 号北美广场A栋1002-10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 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78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 公司 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 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 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 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陈丽霞 电话:0755-84355914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400-9302-888 网址:www.jfzinv.com 79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 司 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 房157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 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 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 座17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电话: 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热线: 95118 公司网站: kenterui.jd.com 80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 层04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 层04室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曾芸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81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 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03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 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03 法定代表人:王旋 联系人:胡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 http://www.hgccpb.com/ 82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 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 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 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 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 http://www.yibaijin.com/ 83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 司 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 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0755-86013388转 80618 传真:/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84 北京恒宇天泽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 公司 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 88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滨 河路乙1号航星园8号楼9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李晨 电话:15210266234 传真:010-56081694 客服电话:400-188-8848 网址:www.1314fund.com 85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 司 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 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葛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 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机构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人电话:010-59403028 联系人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86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 公司 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 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竞妍 电话:025-66046166-849 传真:025-56878016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87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秦泽伟 电话:010-63631539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88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 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 家嘴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 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联系人:孟召社 电话:8621-68889082 传真:8621-68889283 客服电话:8621-68889082 网址:www.pyfunds.cn 89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5.2登记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松(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电话:(0755)82763849 传真:(0755)82763868 联系人:古和鹏 5.3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3层 负责人:姜敏 电话:(0755)22235518 传真:(0755)22235528 经办律师:戴瑞冬、付强 5.4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曹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曹阳 §6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8日证监许可[2019]1265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2019年10月14日至 2019年11月1日止,共募集275,156,127.18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1847户。 §7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2019年11月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8.1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中或指定网站上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人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8.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 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 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 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 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 经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 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 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 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 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8.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3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30% 100万≤M<500万 0.15% M≥500万 每笔1000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本基金A类份额与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相同,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0%,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 N≥7日 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应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5、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8.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适用于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适用于固定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0.3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30%)=99,700.9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700.90=299.10元 申购份额=99,700.90/1.0160=98,130.81份 (2)C类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6 =98,425.20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持有10日后赎回10万份,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101,7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净值,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基金份额、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法,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算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8.8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8.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 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8.10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8.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 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3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三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8.12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8.13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8.14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8.15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8.16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 办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8.17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 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8.18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8.1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9基金的投资 9.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重点投资短期债券,力争获得长 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9.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 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 债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 投资于短期债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含)的债券资产,主要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 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9.3投资策略 1、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信用债券相对央票、国债等利 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本基金将在南方基金内部信用评级 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积极投资信用债券,获取信用利差带来的高投资 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二是债券本 身的信用变化。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行业信用状况、信用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信用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各期限、各 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 及理论信用利差,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减 持信用利差被低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组合在收 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 分析,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 梯形策略;其次,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 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3、放大策略 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 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 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 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 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 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 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 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 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9.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5)、(6)、(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9.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1年以下)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1年以下)指数是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 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短期债券指数,旨在反映短期债券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债券,因此,中债综合(1年以下)指数收益率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 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9.7债券资产剩余期限的计算方法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含回售权的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行权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8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9.9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9.10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0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58,711,470.40 94.12 其中:债券 558,711,470.40 94.1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050,126.08 0.6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262,584.36 0.04 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30,602,537.04 5.16 9 合计 593,626,717.8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406,880.00 0.0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3,642,290.40 4.9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3,642,290.40 4.93 4 企业债券 83,585,800.00 17.4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04,206,500.00 63.46 6 中期票据 146,870,000.00 30.64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58,711,470.40 116.5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元) 净值比例 (%) 1 101800629 18河钢集 300,000 30,429,000.0 6.35 MTN005 0 2 012001338 20金融街 300,000 29,958,000.0 6.25 SCP003 0 3 042000162 20天津轨交 300,000 29,928,000.0 6.24 CP001 0 4 012001716 20鄂交投 300,000 29,877,000.0 6.23 SCP007 0 5 012002623 20重庆地产 300,000 29,763,000.0 6.21 SCP001 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11.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对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如是, 还应对相关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股票。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956.1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100,00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826,860.25 5 应收申购款 21,672,720.6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0,602,537.04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9.11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A类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2019.11.5 0.46% 0.01% 0.45% 0.01% 0.01% 0.00% -2019.12. 31 2020.1.1- 2.09% 0.02% 0.89% 0.02% 1.20% 0.00% 2020.9.30 自基金合 2.56% 0.02% 1.35% 0.02% 1.21% 0.00% 同生效起 至今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C类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2019.11.5 0.41% 0.01% 0.45% 0.01% -0.04% 0.00% -2019.12. 31 2020.1.1- 1.87% 0.02% 0.89% 0.02% 0.98% 0.00% 2020.9.30 自基金合 2.29% 0.02% 1.35% 0.02% 0.94% 0.00% 同生效起 至今 §10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11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国债期货、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 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 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 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7、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2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 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 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规定。 §13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与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 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与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 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0.3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或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 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 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4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5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正文应当包括产品 概况、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披露事项,相关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有实质性差异。基金管理人将在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执行。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本基金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3、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4、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5、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连续40、50、5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情形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6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侧袋机制启用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启用的相关事宜。 侧袋机制启用后五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 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该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 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二、侧袋账户的设立 侧袋机制启用时,可将多个特定资产一并放入同一个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可为本基 金设立多个侧袋账户,但每个侧袋账户应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 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份额登记系统和销售系统中,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应以“产品简称+侧 袋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M标识作 为后缀。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原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为基础,确认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销售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开放日办理 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2、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 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 定。 3、对于启用侧袋机制之日起(含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之日起(含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 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投和转 换。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 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收益分配”部分规定的收益分配约定仅 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当侧袋账户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 变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 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在终止 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意见。侧 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注销侧袋账户,并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特 殊标识。 九、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其中,启用和终止侧袋机制后,还 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意见。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 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 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 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二)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三)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四)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 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如有); (五)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 间,但上述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如有)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于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 十、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应被变更的,本基金将相应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7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因此,本 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 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 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种合 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 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险,即资产 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于提前偿 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 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件较多, 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3、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主要风险如下: (1)市场风险:国债价格的波动将可能影响国债期货合约的价格波动;国债期货合约 价格的波动将直接影响基金资产净值;国债期货与现货合约以及国债期货不同合约之间价 格差的波动可能导致特定策略组合在部分时间点上价值产生不利方向的波动。 (2)流动性风险:国债期货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持仓组合变现的流动性风险和 无法缴足保证金的资金流动性风险。持仓组合变现的流动性风险是指持仓品种变现时由于 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或头寸持有集中度过大导致未在合理价位成交而造成变现损失的风 险;无法缴足保证金的资金流动性风险指当国债期货业务支付现金的义务大于组合现金头 寸而发生流动性危机的风险。 (3)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指由于发行人或交易对手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由于国债 期货业务持有的合约均为中金所场内交易的标准品种,因此该业务的信用风险较小。 (4)合规性风险:国债期货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可能违反相关监管法规,从而受到 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主要包括业务超出监管机关规定范围、风险控制指标超过监管部门 规定阀值等方面的风险。 (5)国债期货实物交割风险:国债期货到期时采取实物交割方式,因此可能存在因实 物交割导致被逼空的风险。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有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两种,对于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人, 其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自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持有时间,并于该份额赎回时按照本基 金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选择适用的赎回费率并计算赎回费,敬请投资人留意。 5、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债券市场风险 债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债券价格 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利率波动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利率波动可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在利率波动时,债券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3、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 率。 7、债券回购风险。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8、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作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 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三、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1、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 成管理风险。 2、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投资品种会因各种原因面临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 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放 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形,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 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 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 免此类风险。 3、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 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 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 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五、流动性风险评估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资产的80%。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 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 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本基金将可能无法及 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 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 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3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 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 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 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 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 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六、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 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 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 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前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 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 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 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 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 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 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18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 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19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投等业务规则;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依 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 进行调整;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 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 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 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与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 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与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 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0.3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或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 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 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 债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 投资于短期债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含)的债券资产,主要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 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5)、(6)、(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 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当 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20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松(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成立时间: 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6172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2763888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 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 债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本基金所指的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含)的债券资产,主要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 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 投资于短期债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4)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的,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 始。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2)、5)、6)、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 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 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 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清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基金托管人仅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关联方名单为限,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 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6.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 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 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 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 他账、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对 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 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 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 (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 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 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 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 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 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 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 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 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 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 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 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 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 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 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15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 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每个估值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约定对外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的约定。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估值错误处理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致使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 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 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的,在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对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 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各自收取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 相应的责任。(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致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仍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 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 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 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 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 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 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 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 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除外。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 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H类份额,则该H类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服务 项目一般情况下限于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投资人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和网站资讯等服 务。 一、网上开户及交易服务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或“NF4008898899”)或APP客户端办理开户、认 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 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二、账户及信息查询服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APP客户端,可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露的各类基金信息 等服务,包括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管理人名称、基金代码、风险等级、持有 份额、单位净值、收益情况等)、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 动态等各类资料。 三、账单及资讯服务 (一)对账单服务 1、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定制的个人投资者(本基金是否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定期发送场外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包括 基金名称、基金代码、持有份额等基金保有情况信息),电子邮件地址不详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微信公众号向关注并绑定账户的个人投资者定期发送场外交易微 信对账单。微信未绑定账户或取消关注的除外。 3、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投资人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服务,投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 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资讯服务 投资者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不定期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等方式提供与投资 者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息等资讯服务。 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按照相关指引退订,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400-889-8899、人工客服等人工服务方式退订。 四、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及在线服务 (一)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9-8899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小时):提供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7天,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 专项服务。 (二)在线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客户端可享有如下服务: 1、 智能客服服务(7×24小时):提供业务规则、净值信息等自助咨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7天,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人可通过该方式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 项服务。 五、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 信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 提出建议。 §22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3季度报告 2020-10-28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兰州银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0-09-28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中期报告 2020-08-31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2季度报告 2020-07-21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23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 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 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24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2、《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