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中证红利成长低波动:景顺长城中证沪港深红利成长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9-07-25
景顺长城中证沪港深红利成长低波动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景顺长城中证沪港深红利成长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10
日证监许可【2019】1263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景顺长城中证沪港深红利成长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将于 2019
年 7 月 29 日至 2019 年 8 月 29 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网点公开发售。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销售网点同
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7、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要求的交易账户
的投资者无须再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8、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限额为 1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
理人直销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及各家销售机
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认购申请时,应遵循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
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0、销售机构(指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9 年 7 月 25 日《中国证券报》《景顺长城中证沪港深红利成长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
及销售机构网站,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2、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13、在募集期间,各销售机构还将适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具体城市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
事宜,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14、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606 咨询认购事宜,也可拨打各销售机构的客户
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5、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606 咨询购买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7、本基金成立运作期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
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
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
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
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
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
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
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
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
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本
基金名称仅表明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
益特征,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指数调整等发生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本基
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
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
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18、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中证沪港深红利成长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 类份额 007751;C 类份额
007760)。
2、基金类型
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5、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本公司深圳总部。
注: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
官网列示为准)
(2)其他销售机构
■
在募集期内增加的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8、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9 年 7 月 29 日至 2019 年 8 月 29 日。
(2)2019 年 7 月 29 日至 2019 年 8 月 29 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自 2019
年 7 月 29 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若自基金发售之日起 3 个月
届满,本基金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则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的发售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同时通过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销售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2、认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A 类基金份
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表如下:
■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认
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或通知。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1)A 类基金份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C 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
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对应费率为 1.0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1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00%)=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9,900.99+10)/1.00=9,910.99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 元,基金
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得到 9,910.99 份 A 类份额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由于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3.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3.00)/1.00=10,003.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3.00 元,则
其可得到 10003.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4、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限额为 1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
理人直销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及各家销售机
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认购申请时,应遵循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
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三、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通过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2019 年 7 月 29 日至 2019 年 8 月 29 日 9:00 至 16:00(周六、周日、法定节日不受理)。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
●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填妥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等)及复印件;
●同名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
●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
●填妥的《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以开户主体判定填写机构或产品信息表)
●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填妥的《非自然人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
●填妥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填妥的《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仅消极非金融机构填写);
●填妥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 T+2 日(工作日)在直销中心打印基金开户确
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方
能确认。
4、缴款方式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业务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 16:00 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通
过银行汇入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账户,并确保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当日 16:00 前到账。投资者
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户名: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喜年支行
账号:4000032419200729470
大额支付行号:102584003247
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办理业务的,投资者需在交易日的 16:00 之前提出认购申请,且在当日 16:
00 前完成支付。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
任。
(2)如果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投资者当日认购申请无效,投资者需在资金到账之
日重新提交认购申请,且资金到账之日方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3)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二、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请详询各销售机构。
三、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基金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或销售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从本公
司的网站 www.igwfmc.com 上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
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其他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四、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并
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2、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结束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4、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电话:0755-82370388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三)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电话:0755-82370388-1663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址:www.igwfmc.com
(注: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
司官网列示为准))
2、销售机构
■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委托其他符
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电话:0755-82370388-1646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邹昱
(五)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高鹤
联系人:吴翠蓉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