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德消费升级: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9-12-20
关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内容涉及《信息披露办法》对基金信息披露事项相关要求的更改,
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部分信息的更新。本次修改的基金明细如下表所示,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1 至附件 6。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托管人
1 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诺德优选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诺德深证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诺德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诺德中证研发创新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
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生效。本公司将在上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相应部分进行更新并按规定进行
披露。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nuodefund.com)查阅上述基金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也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进行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时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
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附件 1: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附件 2:诺德优选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附件 3: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附件 4:诺德深证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附件 5:诺德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附件 6:诺德中证研发创新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20 日
附件 1: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一、前言 (一)订立《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订立《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无 (四)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招募说明书:指《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招募说明书:指《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无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并于 2019 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指定
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
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以上发生连续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以上发生连续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
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
放日予以支付。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
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公告。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介披
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一)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
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
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
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二、《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与《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订立。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订立。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
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
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
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二)基金会计核算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
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
会计核算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
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
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
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及时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
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
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
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
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二)基金收益分
配的时间和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按规定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
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
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
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招募说明书、定期
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查询和复制
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
场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
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基金净值信息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
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附件 2:诺德优选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诺德优选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一、前言 (一)订立《诺德优选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
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订立《诺德优选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无 (四)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招募说明书:指《诺德优选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招募说明书:指《诺德优选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无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诺德优选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并于 2019 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指定
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
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
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
放日予以支付。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
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公告。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介披
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一)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
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
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诺德优选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与《诺德优选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订立。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诺德优选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订立。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结束后计算得
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净值后对净值计算
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净值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二)基金会计核算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
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
会计核算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
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
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
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及时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
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
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
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
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二)基金收益分
配的时间和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按规定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
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
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
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招募说明书、定期
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查询和复制
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
场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
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
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
披露程序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基金净值信息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
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
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附件 3: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一、前言 (一)订立《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
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订立《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无 (四)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招募说明书:指《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招募说明书:指《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无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并于 2019 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指定
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
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
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规定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7)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7)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公告。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介披
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一)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
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
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与《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订立。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订立。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结束后计算得
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净值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一)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
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净值后对净值计
算结果进行复核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二)基金会计核算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
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
会计核算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
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
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
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及时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
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
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
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
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二)基金收益分
配的时间和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按规定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
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
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
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招募说明书、定期
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查询和复制
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
场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
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
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
披露程序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基金净值信息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
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
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附件 4:诺德深证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诺德深证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一、前言 (一)订立《诺德深证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
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订立《诺德深证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无 (四)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招募说明书:指《诺德深证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
新; 招募说明书:指《诺德深证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无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诺德深证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并于 2019 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指定
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八、诺德深证 300 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诺德深证 300 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诺德深证 300 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诺德深证 300 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诺德深证 300 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
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
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诺德深证 300 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诺德深证 300 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对诺德深证 300 份额的赎回申请: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
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
以支付。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诺德深证 300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诺德深证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
的诺德深证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对诺德深证 300 份额的赎回申请: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规定公告。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
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
予以支付。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诺德深证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诺德深证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诺德深
证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
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十四、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定期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当诺德深证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
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诺德深证 3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
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当诺德深证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
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2、当诺德深证 3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
份额折算。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
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诺德深证 300A 份额和诺德深证 300B 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
诺德深证 300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诺德深证 300 份额净值、诺德深证 300A 份额参考净值、诺德深证 300B 份额参考净值。
在诺德深证 300A 份额和诺德深证 300B 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本基金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诺德深证 300 份额净值、诺德深证 300A 份额参考净值、诺
德深证 300B 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诺德深证 300 份额
净值、诺德深证 300A 份额参考净值、诺德深证 300B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诺德深证 300 份额净值、诺德深证
300A 份额参考净值、诺德深证 300B 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5、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诺德深证 300A 份额和诺德深证 300B 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
诺德深证 300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诺
德深证 300 份额净值、诺德深证 300A 份额参考净值、诺德深证 300B 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诺德深证 300A 份额和诺德深证 300B 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本基金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诺德深证 300 份额净值、诺德深证 300A 份额参考
净值、诺德深证 300B 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诺德深证 300 份额净值、诺德深证 300A 份额参考净值、诺德深证 300B 份额参考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诺德深证 300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诺德深证 300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诺德深证 300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诺德深证 300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2)、诺德深证 300 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诺德深证 300 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33)、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
超过 30%;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诺德深证 300 份额的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诺德深证 300 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无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12、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
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
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12、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13、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
二、《诺德深证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与《诺德深证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订立。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诺德深证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订立。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诺德深证
300 份额净值、诺德深证 300A 份额参考净值、诺德深证 300B 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上述基
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净值后对净值
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一)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上述
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净值后对净
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二)基金会计核算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
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
会计核算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
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
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
案。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招募说明书、定期
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查询和复制
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
场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
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
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
披露程序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基金净值信息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
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
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附件 5:诺德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诺德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诺德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诺德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诺德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日。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
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
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
资情况。
(十二)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三)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
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
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二、《诺德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诺德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
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诺德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本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
一年后开始执行。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
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
程序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
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
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
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
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估值差错处理
……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
错误,进而导致基金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
金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
偿。
……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
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
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
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账
册的建立
……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
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
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以
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
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
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
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以
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
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息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露。
……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和信息披露程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以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
披露。
……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附件 6:诺德中证研发创新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诺德中证研发创新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诺德中证研发创新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诺德中证研发创新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诺德中证研发创新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具体延期支付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出现上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具体延期支付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出现上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
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
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二)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三)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
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
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且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
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且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二、《诺德中证研发创新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诺德中证研发创新 100 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诺德中证研发创新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本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
一年后开始执行。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
程序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
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
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
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
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估值差错处理
……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
错误,进而导致基金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
金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
偿。
……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
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
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
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账
册的建立
……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
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
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以
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
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
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
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以
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
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露。
……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和信息披露程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
披露。
……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