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中短债:景顺长城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07-29
景顺长城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景顺长城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6 月 20 日证监许可【2019】1068 号文准
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
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
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带来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风险。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可能带来
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合约展期风险、国债期货保证金不足风险、杠杆风险等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九)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制,内容如有矛盾或不一致,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景顺长城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 ...................................................................................................................................... 3
第二部分、释义 ...................................................................................................................................... 4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23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3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4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5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53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64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 71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7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 7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84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 90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97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9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6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5
第二十一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 137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8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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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景顺长城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景顺长城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
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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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景顺长城中短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景顺长城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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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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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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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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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7、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
为 C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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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设立日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法定代表人:丁益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电 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 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丁益女士,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担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讲师;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融资部干部,证券融资部投资关系处副处长、处
长,证券融资部副经理兼投资关系处处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
理;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总裁助理;华能资本常务副总
景顺长城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经理(主持工作)、党组副书记;华能资本总经理、党组副书记。现任华能资本
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康乐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先后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
易部副总经理。2011 年 7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
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 House 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1992 至 1996 年间出
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并于 1996 至 1997 年间担任公会主席。1997
至 2000 年间,担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并在 1997 至 2001 年间担任香港证
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现任景顺集团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李翔先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人事部副总经理、人事监察部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营销总监、营销管理
部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英国
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
(CMA)。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
1972-1977 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现为“伍同
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担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
在香港马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 C1yde&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 年发起设立
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闵路浩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曾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公司科
员、主任科员;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副巡视员、巡视员;中国小额贷款
公司协会会长;重庆富民银行行长。现担任北京中泰创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阮惠仙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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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历
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
区监察总监。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
所、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
总监。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现任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丁益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康乐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CHEN WENYU(陈文宇),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中国海口电
视台每日新闻记者及每周金融新闻节目制作人,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美国
加州)美洲区副首席投资官、以及研究、投资组合管理和策略等其他多个职位,
安盛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新加坡)泛亚地区首席投资官,主要负责投资组合
管理、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2018 年 9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业
务部,担任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 年 3 月加入
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担任美国穆迪 KMV 公司研究员,
美国贝莱德集团(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动股票部副总
裁,香港海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总监。
2012 年 8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代中先生,副总经理,理学硕士。曾担任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同业
部投资经理、宁夏嘉川集团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境外投
资部全球股票处处长、浙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总经理。2016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经济学硕士。曾担任海南汇通国际信
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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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助理。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曾担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
科长、武汉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
心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担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
理审判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
总监助理。2008 年 10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
良好投资业绩。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如下:
袁媛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齐鲁证券北四环营业部,也曾担任中航证
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安信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主办等职务。2013 年 7 月加
入本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资深研究员,自 2014 年 4 月起担任固定收益部基金
经理,现任固定收益部投资副总监兼基金经理。具有 12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
经验。
成念良先生,管理学硕士。曾担任大公国际资信评级有限公司评级部高级信
用分析师,平安大华基金投研部信用研究员、专户业务部投资经理。2015 年 9
月加入本公司,自 2015 年 12 月起担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具有 10 年证券、
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袁媛女士曾于 2015 年 7 月至 2017 年 3 月管理景顺长城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10 月管理景顺长城景盈金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2 月管理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4 年 4 月至 2019 年 2 月管理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成念良先生曾于 2017 年 5 月至 2018 年 3 月管理景顺长
城景盈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 12 月至 2018 年 3 月管理景顺长城交
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5 月管理景顺长城顺益回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2 月管理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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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基金;2015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 月管理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2017
年 9 月至 2019 年 1 月管理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袁媛女士兼任景顺长城四季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盈双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景顺长城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泰聚利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泰鑫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泰汇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景
顺长城景泰盈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成今良先生兼任景顺长城景颐宏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和景顺长城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无。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
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康乐先生,总经理;
CHEN WENYU(陈文宇),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兼量化及指数投资部投资总监;
余广先生,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投资总监;
刘彦春先生,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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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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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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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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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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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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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
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
行合规性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
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议公
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提出
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金资
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和
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风险
控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事会
赋予的其他职责。
2)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
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险
的评估和控制,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
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
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
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方
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风
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理
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3)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
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
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责包
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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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包括基金资
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制定基金、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考核包
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
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4)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
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
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5)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核
工作,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核
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
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管
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
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
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
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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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
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
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
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
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
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
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
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
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
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
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了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
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
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
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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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
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防范操守风险等方面
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
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
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
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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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二)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
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招商局
集团总资产 65,086.81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5.46%,权重法下资
本充足率 12.80%。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
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8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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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
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
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
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
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
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
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
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 年 6 月再度荣膺《财资》“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
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
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 年 1 月获得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
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
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招商银行荣获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
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
董事、董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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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
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招商银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行长、
招商银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
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 年至 1995
年,在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历任招
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
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
长;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3 年 11 月
至 2014 年 12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 年 1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副行
长;2016 年 11 月起兼任招商银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
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401 只开放式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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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
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
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
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
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
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
岗位。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控
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室、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
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
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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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
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
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
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
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
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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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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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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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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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1、直销中心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电 话:0755-82370388-1663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 址:www.igwfmc.com
注: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深圳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
前置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其他销售机构
序号 全称 销售机构信息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
风东路 713 号
2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 830 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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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渤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4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户服务热线: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5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邮箱:jinxia@cgws.com
网址:www.cgws.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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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注册(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
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10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君
电话:0991-7885083
传真:0991-23109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郑向溢
1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755-82558038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注册(办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7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12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梁承华
联系方式:029-87211526
客服热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1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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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1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注册(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
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15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222 111
网址:www.gszq.com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1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
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17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cs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1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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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53686100-7008,
021-53686200-7008
客户服务热线:4008918918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19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芳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256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或 95325
网址: www.kysec.cn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20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
码头园区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21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2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2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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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4 号楼 449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
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
电新闻大厦 6 层
24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 李晓芳
联系电话:010-59601366 转 7167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东
方财富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
金座(北楼)25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2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8400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
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
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2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
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27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室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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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2858244
传真:010-59644496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注册(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28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联系人:梁云波
联系电话:0592-3122757
客服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站:www.xds.com.cn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
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46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29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
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 7 层
30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勇
电话:0755-88394666
传真:0755-88394677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3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斌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35096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 www.chtwm.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
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32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号 A 座 15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丽敏
电话:010-85932810
-37-
景顺长城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传真:010-859328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号 2
号楼 B 座 6 楼法定代表人:燕斌
33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13636316950
传真:021-62990063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3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鹏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
西路 58 号 906 室
法定代表人:张欢行
35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李昭琛
电话:010-82244185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
特莱中心 A 座 16 层
36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姜颖
电话:010-56409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37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38-
景顺长城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
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38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
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39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
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
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40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1 层 1108
法人代表: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4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39-
景顺长城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42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 025-66996699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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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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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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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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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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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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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郭斯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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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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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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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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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50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旭
电话:010-5816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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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楼 701 内 09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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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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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廖冰
52 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陆纪青
电话:1590213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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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53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 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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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54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修辞
联系人: 王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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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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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科技大厦 7 层
55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杨徐霆
电话:021-60818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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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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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楼 40 层 46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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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健
56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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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号楼 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
31 号院九思文创园 5 号楼 501 室
法定代表人:杨雅琴
57 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李慧慧
电话:010-66162800
传真:0532-6672859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06863
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徐汇区桂平路 391 号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林琼
58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 徐海峥
电话:021-60907379
传真:021-60907397
客户服务电话:021-60907378
网址:www.youyufund.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
路英龙商务大厦 8 楼 A-1(811-812)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 155 号南
山 1910 小区 A3-1
59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联系人:王清臣
电话:0411-66889805
传真:0411-66889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7-903-688
注册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新城信息产
业基地 3 期 20B 栋
60 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
56 号公元国际大厦 320
法定代表人:刘晓光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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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苏曦
电话:0514-82099618-805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6088
网址:https://www.gxjlc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电 话:0755-82370388-1646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邹昱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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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高鹤
联系人:吴翠蓉
-45-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6 月 20 日证监
许可【2019】106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同时通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两种方式公开募集。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
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发售面值发售,采用全额缴
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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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
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
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
不收取认购费。投资者在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适用的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
减。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拟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也拟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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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费率(通过直销柜台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其他投资者)
认购的养老金客户)
100 万元以下 0.30% 0.06%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10% 0.02%
500 万元以上(含) 1000 元/笔 1000 元/笔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
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六、认购的具体规定
1、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
额到账则认购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2、认购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限额为 1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直销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
的交易限额,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认
购申请时,应遵循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
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
的确认为准。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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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除外)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3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1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1+0.30%) =9,970.09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9,970.09=29.91 元
认购份额 =(9,970.09+ 10)/ 1.00 =9,980.09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款项
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 元,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得到 9,980.09 份 A 类基
金份额。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
利息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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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00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款项
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 元,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得到 10,010.00 份 C 类
基金份额。
六、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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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存在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情形,但未出现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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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存在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不论是否出现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对应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对应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类别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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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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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
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
失或不利后果。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可多次
申购,除本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外,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
金份额的数量不设上限,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
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
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某
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
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种。A 类基金份额收
取申购费、并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赎回费,C 类
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并对持有期限
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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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适用以下前
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费率(通过直销柜台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其他投资者)
申购的养老金客户)
100 万元以下 0.40% 0.08%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20% 0.04%
500 万元以上(含) 1000 元/笔 1000 元/笔
注: 若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转换转入至本基金
时,申购补差费享受上述同等折扣优惠。
投资者如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费为 0。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
基金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及 C 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
但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1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将不收取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适用 A/C 类基金份额)
7 日以内 1.50%
7 日(含)-30 日 0.10%
30 日以上(含)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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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
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除外)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4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0.40%)=4,980.08 元
申购费用=5,000-4,980.08=19.92 元
申购份额=4,980.08/1.1280=4,414.96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可得到 4,414.96 份 A 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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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1.1280=4,432.62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可得到 4,432.62 份 C 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0 天,赎回费率为 0.1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1.1480 = 11,480.00 元
赎回费用 = 11,480.00×0.10% =11.48 元
赎回金额 = 11,480.00-11.48=11,468.52 元
即:投资者赎回持有期为 20 天的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
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可得到 11,468.52 元赎回金额。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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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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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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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2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当日非延期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非延期赎回申请量占非延期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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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
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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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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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基金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取得超过比较基准的稳定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地
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
于中短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
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债是指剩余期限或者剩余行权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
产(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对于可变利率债或浮动利率债,
剩余期限按计算日至下一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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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和自下而上的市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实现
大类资产配置,把握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各类资产的投资机会,根据宏观经济、
基准利率水平等因素,预测债券类、货币类等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结合
各类别资产的波动性以及流动性状况分析,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二)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短债,即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主要包括国
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金融工具。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久期策略、利率预期策略、信用策略、时机策略等相
结合的积极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以目标久期为中心、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如果预期
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投资组合的久期,直至接近目标久期上限,以获得债券
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反之,如果预期利率上升,本基金将缩短投资组合久期,
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2、利率预期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分析宏观经
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
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收
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
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
合期限结构策略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3、信用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
水平,结合各类券种税收状况、流动性状况以及发行人信用质量状况的分析,评
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的配置比
例。个券选择层面,基金管理人自建债券研究资料库,并对所有投资的信用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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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详细的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后,进行个券选择。财务分析方面,以企业财
务报表为依据,对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结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四方面进行评
分,非财务分析方面(包括管理能力、市场地位和发展前景等指标)则主要采取
实地调研和电话会议等形式实施。
4、时机策略
ⅰ 骑乘策略。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
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
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ⅱ 息差策略。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
资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ⅲ 利差策略。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
未来走势做出判断,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
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
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
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
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
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基金管
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
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
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
期稳定收益。
(四)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投资国债期货。本基金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结合对宏
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国债期货和
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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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争利用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基金资产调整的频率
和交易成本。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
短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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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构建组合:
14.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4.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4.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4.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1)、(12)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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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财富(1-3 年)指数收益率*80%+一年定期存款利率*20%。
中债总财富(1-3 年)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发布。该
指数成分券由剩余期限 1-3 年的记账式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银行债组成,是
一个反映境内中短期利率类债券整体价格走势情况的分类指数,也是中债指数应
用最广泛指数之一。该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
跨市场中短期债券指数,对中短期债券价格变动趋势有很强的代表性,能较好的
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较为科学、合理的评价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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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
基金、混合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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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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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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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
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
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2、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根据存款协议列示的利息
总额或约定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
7、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
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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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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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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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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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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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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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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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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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3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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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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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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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
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息类型、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
容不同,若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的要
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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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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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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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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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9、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基金合同生效后,如存在连续 40、50、55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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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以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暂停或延迟相关信息披露: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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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信用风险
债券的发行主体可能由于自身财务状况的恶化而不能继续支付利息或者本
金,此时债券的持有人将面临信用风险。在我国,国债由国家财政的信用支持而
具备极低的信用风险;金融债的发行主体集中在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大型企
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它们都拥有稳健的运营能力和优质的资产状况,信用等级较
高;企业债券的信用等级参差不齐,也会由于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变化,由
于国内的独立信用评级机构功能还并不健全,需要持有人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追踪
能力对它的信用风险严格监控。
5、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流动性风险
债券的流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可按自己的需要和市场的实际情况,转出债券
回收本息的灵活性,一般债券的期限越长,流动性越弱。债券型基金如果遇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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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赎回,或者市场资金面的突然恶化会产生流动性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8、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普通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业务。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
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赎回申请。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
计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中短债的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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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因此,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风险是本基
金主要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备较高信用等级和流动性较好的
债券,故投资组合整体流动性风险较低。但不排除由于市场波动或所持证券发行
人出现异常情况导致组合流动性降低的情形。为防范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制
定了适用于开放式和定期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并对该管理办法的
有效性和执行情况作定期回顾。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测试
本基金管理人构建了压力测试模型用于每日监测基金的各类风险以及不同
市场环境下可应付的最大赎回。在发生巨额赎回情况时,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当时
市场状况并辅以压力测试模型等流动性分析工具及时制定投资组合变现计划以
确保在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满足赎回需求。
压力测试模型使用的指标包括:持仓中各类资产的市值占比、持仓证券对不
同市场(上海主板、深圳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香港股票市场)的 Beta
值、投资组合的杠杆率、债券资产在各信用等级和到期期限的分布、债券组合的
久期、客户集中度、机构客户占比等。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等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
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对申购、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依照法律法规还可以使用的备用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实施这些备用
工具前要经过公司管理层批准、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由法律监察稽核部对外
披露。实施这些备用工具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包括:(一)可能导致部分基金份
额持有人无法及时获得现金或无法及时赎回;(二)如果基金所持资产的市场价
格下跌,则导致基金净值下跌从而基金份额持有人财产发生损失;(三)申购赎
回的成本提高。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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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
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②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
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
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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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
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
④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
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
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2、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本计划在国债期货市场成交不活跃时,可能在建仓和平仓国债期货时面临交
易价格或者交易数量上的风险。
(2)基差风险
国债期货基差是指国债现货价格与国债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若产品运作中
出现基差波动不确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则可能对本计划投资
产生影响。
(3)合约展期风险
本计划所投资的国债期货合约主要包括国债期货当月和近月合约。当本计划
所持有的合约临近交割期限,即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展期过程中可
能发生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将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4)国债期货保证金不足风险
由于国债期货价格朝不利方向变动,导致期货账户的资金低于最低保证金要
求,如果不能及时补充保证金,国债期货头寸将被强行平仓,直接影响本计划收
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5)杠杆风险
国债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其投资收益与风险具有杠杆效应。若行情向不利
方向剧烈变动,本计划可能承受超出保证金甚至委托财产本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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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存在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不论是否出现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故本基金投
资人还将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九、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2016]140 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
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
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鉴于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中不包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款,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
应税的,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从基金资产中支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以
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
税费成本。
十、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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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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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存在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不论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是否不满 200 人,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
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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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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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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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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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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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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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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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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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调整该等报酬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本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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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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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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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网络开会方式或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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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
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采用网络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且除书面授权外,基金份额持有
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大会通知中规定的方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
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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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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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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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存在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不论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是否不满 200 人,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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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
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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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各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
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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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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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丁益
成立时间:2003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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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
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地
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
于中短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
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债是指剩余期限或者剩余行权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
产(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对于可变利率债或浮动利率债,
剩余期限按计算日至下一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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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
短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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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构建组合:
14.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4.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4.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4.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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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因证
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除上述“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
制为”中第(2)、(9)、(11)、(12)项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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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
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
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
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
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
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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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
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
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
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
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
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
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
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
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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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
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
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
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
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
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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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
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
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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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
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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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
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
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
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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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
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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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
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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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
“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基金(产品名称)”,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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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
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
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
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
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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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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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
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
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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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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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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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
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交易记录。
2、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者成功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对账单服务,对于
未定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不主动提供对账单。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以电子邮件
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 0
但当期有交易发生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以短信方式给截
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短信
对账单。
(3)月度微信对账单: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以微信方式给截
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 0 但当期有
交易发生、且已在“景顺长城基金”微信公众号上成功绑定账户的投资者发送月度
微信对账单。
(4)季度及年度纸质对账单:每年一、二、三季度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
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当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第四季度内有基金交易或者年度最后一个交
易日仍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纸质对账单。
因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子邮件地址、邮寄地址、邮编等)
不详、错误、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
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
点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办理联系方式变更手续。详询 400-8888-606,或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www.igwfmc.com)“在线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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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网站(www.igwfmc.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基
金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账户查询、投资策略分析报告、热点问答等服务。
投资者可以登录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
等,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
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9:00—17:00。
四、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栏目、自动语音
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在非
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者次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解
决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就投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期更新。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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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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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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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景顺长城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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