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沪深300ETF发起式联接: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2019-05-24
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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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7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8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4
九、基金收益分配 .......................................17
十、基金信息披露 .......................................18
十一、基金费用 .........................................1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2
十五、禁止行为 .........................................2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4
十七、违约责任 .........................................2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2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26
二十、其他事项 .........................................2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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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
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
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易方达沪
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而来。《关于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经 2013 年 8 月 8 日
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于 2013 年
9 月 16 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自 2013 年 9 月 16 日起,由《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的《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生效,原《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同日起失效。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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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 协 议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沪深 300ETF”或者“目标 ETF“)、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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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
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
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本基
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资产
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当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
目标 ETF、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及目标 ETF 总市值的 20%;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及目标 ETF 总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和目标 ETF 投资比例的有关比
例。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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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4)、(6)、(10)、(11)以外,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定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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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
例。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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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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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基金托管人的代理人除外)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存款不承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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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
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
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
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
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
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
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
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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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时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且应该给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预留必需的划款时间。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
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
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
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
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前通知基金
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
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
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包括沪深 300ETF 份额)买卖和申购、赎回沪深
11
300ETF 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
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被
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位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金托管
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
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
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
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
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
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
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定的实
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实行场内 T+0 非担保交
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3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
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交
收,由此给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据此引发的任何
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由责任方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
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
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
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
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
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
12
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每日根据交易所发送的交易数据及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银行间成交单进行账务处理,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基金托管人确保帐实相符,基金管理人按
日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每月一次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
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
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每个工
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
4.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
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
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务。
9.资金指令
申购净额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
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基金管理人应在 T+2 日将交收指令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3 日 15:00 之前
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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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交收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3 日
12: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14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
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
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有交易
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其他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对持有的目标 ETF 基金,按估值日目标 ETF 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
d、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f、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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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h、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g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及登记
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
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若基金托管人已提出合理意见而基金管理人未采纳的,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书面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说明,基金份
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若基金托管人已提出合理意见而基金管理人未采
纳的,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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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与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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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
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
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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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有权机关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与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19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基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基金管理费。本基金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
数,则取 0)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
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基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基金托管费。本基金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
数,则取 0)的 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
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三) 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与沪深 300 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
许可协议的约定,因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变更而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之日止,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就本基金收取指数许可使用费。该指数许可使用费按本基金当日持有
的股票资产总市值的万分之二(2 个基点)的年费率计提,每日计算,逐日累
计。自本基金达到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ETF 投资比例下限之日起,不再收取指数许
可使用费。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万分之二/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基金当日持有的股票资产总市值
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季初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
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
指定媒体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2%,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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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注册登
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五)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银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六)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九)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21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
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资格条件;
(3)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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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资格条件;
(3)备案: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
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
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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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
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
额,但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或者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
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
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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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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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
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对损害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
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
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4.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
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意外事件。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
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
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
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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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八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备存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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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托管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地点:北京
签 订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