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汇达中短债债券:基金合同摘要
2019-05-08
嘉实汇达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
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
资顾问、法律、会计等服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对基金服务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或注销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期货结算账
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利。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代表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日,在指
定媒介发布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送达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意
见以书面形式在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时间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
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
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1款第
(2)项、第2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公布计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在收取会议审议事项书面表决意
见截至日期前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日期
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
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计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人士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本
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
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基金份额
类别收取费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
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或仲裁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3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0.20%,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
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
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但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等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缴纳
的税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重点投资中短债
主题证券,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国债期货、现金等,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短债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债主题证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主要
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
私募债等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
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风险变化等因素,并结合各种固定收益类
资产在特定经济形势下的估值水平、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特征,在符合本基金
相关投资比例规定的前提下,决定组合的久期水平、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并
在此基础之上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力
争实现超越业绩基准的投资收益。
(1)组合久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积极主动的预测
未来市场利率变动趋势。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相关因素的研判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如果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本基
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反之,如果预
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本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
险。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同一类属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在给定组合
久期以及其他组合约束条件的情形下,通过嘉实债券组合优化数量模型,确定
最优的期限结构。本基金期限结构调整的配置方式包括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
梯形策略。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对各具体债券的风险收益比、信用利差、流动性利差、债项评级
及相对价差收益等特点进行分析,深入研究各类具体信用类债券的投资价值,
并在此基础上考察各细分种类债券的供需状况、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等因素,谨
慎进行类属配置。
(4)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
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
将会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对应的将是债券价格
的走高,而这一期间债券的涨幅将会高于其他期间,这样就可能获得丰厚的价
差收益即资本利得收入。
(5)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分析、信用风险分析、流动性分析等方法来
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发掘市场中价值相对低估的个券。重点关注一定利率区
间范围内且符合设定久期区间、具有较高评级及较好流动性的个券,或存在定
价偏误、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优质个券。
(6)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
金投资于债券,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通过对投资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
引起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进行风险评估,并充分考虑
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
管理后,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防范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1)有效控制投资组合杠杆水平,做多利率债品种
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宏观经济形势和影响利率水平各项指标的基础上,预
判利率债品种的后期表现,在有效控制组合杠杆水平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国债
期货保证金交易特点,灵活调整组合国债期货多头仓位。
(2)国债期货的套期保值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经济基本面、资金面和政策面的基础上,结合组合内各
利率债持仓结构的基础上,按照“利率风险评估——套期保值比例计算——保
证金、期现价格变化等风险控制”的流程,构建并实时调整利率债的套期保值
组合。
(3)信用利差交易
利率风险是信用债的重要风险组成。本基金将在基于经济形势和信用风险
预期的基础上,利用国债期货,对于信用债的利率风险部分进行一定程度的套
期保值,实现信用利差交易,即在预期信用利差缩窄的情况下,做空国债期货,
做多信用债,在预期信用利差变宽的情况下,做多国债期货,做空信用债。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
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对个券进行
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
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4、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和证券发行人的基本面数据。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受
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程序
基金管理人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
果,形成宏观、政策、投资策略、行业和证券发行人等分析报告,为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本
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计划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
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根据分析师基本面研究成果以及
定量投资模型,由基金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投资。
独立的交易执行: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
一线监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
高效地执行。
动态的组合管理: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证券发行人的发展变化,
结合本基金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
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
评估与监控,并授权风险控制小组进行日常跟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基
金管理人的合规部门对本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
于中短债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
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
证券资产情况等;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⑤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
(9)、(14)、(15)项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
限制、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
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
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但基金管理
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或变更注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财富(1-3 年)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税后)*20%
中债总财富(1-3 年)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债
总财富细分指数之一。该指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待偿期限在 1-3 年(含 1 年)的国债、央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能较好地反映中短期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情况。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中债总财富(1-3 年)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公
开发布,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
2、在中债指数体系中,中债总财富(1-3 年)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的风
险收益特征与本基金较为贴近。因此,中债总财富(1-3 年)指数比较适合作为
本基金的比较基准。
如果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国债期货及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
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7、债券回购: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
逐日计提利息。
8、定期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
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本基金的
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
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该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9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
值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
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变更注册。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决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决议生效后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下列任一情形均应作为《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
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
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
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
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