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QDII):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9-06-24
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2019 年 6 月 24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基金简称 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QDII)
基金主代码 00720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 年 5 月 27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华美元债精
选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招
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9 年 6 月 26 日
赎回起始日 2019 年 6 月 26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9 年 6 月 26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
(QDII)
A
银 华 美 元 债 精 选 债 券
(QDII)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7204 007205
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 是 是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
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
投资场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
场、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
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 元。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上述
最低申购金额。
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
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
上限进行限制。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
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
外)。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申购的基金份额数达
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申购申请。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
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
收取。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
销交易系统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
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
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
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
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
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以及其他投
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如
下所示: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非直销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直销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0.24%
100 万元≤M<200 万元 0.50% 0.15%
2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0.09%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 笔
3.2.2 后端收费
本基金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并另行公告。
本基金申购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在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可接受其他币种的申
购,并提前公告。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增减外币基金份额类别,上述事项无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增减外币基金份额
类别,基金管理人应确定申购原则、程序、费用等业
务规则并提前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
自律组织的规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
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
办理某笔赎回业务时或办理某笔赎回业务后在销售机
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 天
但少于 3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
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天但少于 1 年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
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1 年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
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的长短分档,
具体如下: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30 天 1.00%
30 天≤Y<1 年 0.50%
1 年≤Y<2 年 0.05%
Y≥2 年 0
注:1 年=365 天,2 年=730 天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30 天 1.00%
Y≥30 天 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本基金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在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可接受其他币种的赎
回,并提前公告。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增减外币基金份额类别,上述事项无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增减外币基金份额
类别,基金管理人应确定赎回原则、程序、费用等业
务规则并提前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
自律组织的规定。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1 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可自
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10 元
(含 10 元),具体业务规则请以各参加活动销售机
构的规定为准。
5.2 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
销售机构的规定。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010-58162950
传真:010-58162951
联系人:展璐
网址: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
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网站: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
85186558, 4006783333
6.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
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
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
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世纪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
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
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
(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嘉
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辉
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
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盈
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银川)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
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以上排名不分先后),本基金若增加新的销
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6.1.3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
基金的开放期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
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后两个工作日内,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
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招募说
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
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3333)垂询相关事宜。
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3、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
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
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
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
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
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
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
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
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
理人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
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若将来条件许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接受投资人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
回,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
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
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
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
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