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中债1-3年政策金融债:关于华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19-06-10
华安中债1-3年政策金融债C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公告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华安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华安中债 1-3 年政策金融债 基金主代码 00718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 年 5 月 21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华安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安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9 年 6 月 10 日 赎回起始日 2019 年 6 月 10 日 转换起始日 2019 年 6 月 10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9 年 6 月 10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华安中债 1-3 年政策金融债 A 华安中债 1-3 年政策金融债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7180 007181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是 是   注:投资者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务操作需要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 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下同)。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 台除外)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 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 化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 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 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 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其它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 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份额类型 申购费率 单笔申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 M〈100 万 0.6% 100 万≤M〈200 万 0.4% 200 万≤M〈500 万 0.15%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 0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余额部 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 赎回费率如下:   累计持有期间(Y) 赎回费率 Y<7 天 1.5% 7≤Y<30 天 0.1% Y≥30 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基金资产,持有期 7 日以上(含 7 日的),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本基金转换费用包括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和转出基金赎回费两部分。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 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和转出 基金的申购费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 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转换的目标基金所适用的申购与赎回费率详见各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   具体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0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入基金 固定申购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出基金 固定申购费金额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例 1: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2,000 份 A 基金的基金份额,A 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该日 A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500 元。A 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为 1.50%,赎回费率为 0.50%。转入 B 基金,且 B 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为 1.20%,该日 B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350 元,则转 出基金赎回费、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及转入份额计算如下:   转出基金赎回费=2,000×1.500×0.50%=15.00 元   转出金额=2,000×1.500-15.00=2985.00 元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2,985.00-2,985.00÷(1+1.20%)=35.40 元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2,985.00-2,985.00÷(1+1.50%)=44.11 元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0   转入金额=2,985.00-0.00=2,985.00 元   转入份额=2,985.00÷1.350=2,211.11 份   例 2: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2,000 份 A 基金的基金份额,A 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该日 A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500 元。A 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为 1.20%,赎回费率为 0.50%。转入 B 基金,且 B 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为 1.50%,该日 B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350 元,则转 出基金赎回费、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及转入份额计算如下:   转出基金赎回费=2,000×1.500×0.50%=15.00 元   转出金额=2,000×1.500-15.00=2,985.00 元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2,985.00-2,985.00÷(1+1.50%)=44.11 元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2,985.00-2,985.00÷(1+1.20%)=35.40 元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44.11-35.40=8.71 元   转入金额=2,985.00-8.71=2,976.29 元   转入份额=2,976.29÷1.350=2,204.66 份   例 3: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5,000,000 份 A 基金的基金份额,A 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该日 A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A 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为 0.60%,赎回费率为 0.50%。转 入 B 基金,且 B 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申购费,固定申购费金额为 1,000 元,该日 B 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350 元,则转出基金赎回费、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及转入份额计算如下:   转出基金赎回费=5,000,000×1.200×0.50%=30,000.00 元   转出金额=5,000,000×1.200-30,000.00=5,970,000.00 元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1,000 元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5,970,000.00-5,970,000.00÷(1+0.60%)=35,606.36 元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0 元   转入金额=5,970,000.00-0=5,970,000.00 元   转入份额=5,970,000.00÷1.350=4,422,222.22 份   例 4: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6,000,000 份 A 基金的基金份额,A 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申购费, 该日 A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A 适用的固定申购费金额为 1,000 元,赎回费率为 0.50%。 转入 B 基金,且 B 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申购费,固定申购费金额为 1,000 元,该日 B 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350 元,则转出基金赎回费、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及转入份额计算如下:   转出基金赎回费=6,000,000×1.200×0.50%=36,000.00 元   转出金额=6,000,000×1.200-36,000.00=7,164,000.00 元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1,000 元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1,000 元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1,000-1,000=0 元   转入金额=7,164,000.00-0=7,164,000.00 元   转入份额=7,164,000.00÷1.350=5,306,666.67 份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业务是指投资者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 份额的行为。   (2)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 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3)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办理时间相同。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   (4)交易限额参见相关基金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中对申购和赎回限额的规定。   (5)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 得撤销。   (6)其他未尽规则详见《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   2、适用销售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以及 其他开通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若增加新的业务办理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 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3、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变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   本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7.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私人财富管理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联系人:于琪   电话:021-38969761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交易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联系人:刘芷伶   联系电话:021-38969983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无。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 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 2019 年 6 月 10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介、各销售机构及指定销售营业网点、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和网站等媒介,披露开放 日各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查询或阅读刊登在 2019 年 4 月 26 日《中国证券报》上的《华安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4)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了解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 定期定额投资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下载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 请表和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5)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