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增强回报: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9-07-27
天弘增强回报债券C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天弘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天弘增强回报 基金主代码 007128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年5月29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 公告依据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天弘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天弘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申购起始日 2019年7月29日 赎回起始日 2019年7月29日 转换换入起始日 2019年7月29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9年7月29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9年7月29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天弘增强回报A 天弘增强回报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7128 007129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 是 是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在其他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下同),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客户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300万元 0.5% 申购费率 3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3)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6)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1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 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之情 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A类份额赎回费 7日≤N<90日 0.50% 90日≤N<180日 0.25% 180日≤N<365日 0.10% N≥365日 0.00% N<7日 1.50% C类份额赎回费 7日≤N<30日 0.20% N≥30日 0.00%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基金财产,持续持有期7日以上(含7日) 的,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6)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7)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 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不同基金的申购费率 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投资者办理本基金日常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计算方式、业务规则按照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12月15日披露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说明的公告》执行。 (2)转换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非直销机构:中国银行、江苏银行、中泰证券、海通证券、平安证券、世纪证券、招商证券、上海证券、中信建投、长江 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国泰君安、信达证券、国联证券、东海证券、东方财富证券、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山东)、 华融证券、广发证券、大同证券、东吴证券、中信期货、中山证券、长城证券、蚂蚁基金、天天基金、同花顺、和讯科技、诺 亚正行、盈米财富、陆金所、长量基金、金牛理财、嘉实财富、泰诚财富、新兰德、蛋卷基金、利得基金、联泰资产、新浪基 金、前海凯恩斯、浦领基金、肯特瑞财富、宜信普泽、奕丰基金、格上理财、凯石财富、虹点基金、乾道基金、植信基金、中 民财富、通华财富、和耕基金、汇付基金、泰信财富、众禄基金、大连网金、唐鼎耀华。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扣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一般情况下相同,但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 调低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或普通申购费率。 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则为准。 (2)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非直销机构:中国银行、江苏银行、中泰证券、海通证券、平安证券、世纪证券、招商证券、上海证券、中信建投、长江 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国泰君安、信达证券、国联证券、东海证券、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山东)、华融证券、广 发证券、大同证券、东吴证券、中信期货、中山证券、万联证券、蚂蚁基金、天天基金、同花顺、和讯科技、诺亚正行、盈米 财富、陆金所、长量基金、金牛理财、嘉实财富、泰诚财富、新兰德、蛋卷基金、利得基金、联泰资产、新浪基金、前海凯恩 斯、浦领基金、肯特瑞财富、宜信普泽、奕丰基金、格上理财、凯石财富、虹点基金、乾道基金、植信基金、中民财富、通华 财富、和耕基金、汇付基金、泰信财富、众禄基金、大连网金、唐鼎耀华。 7.基金销售机构 7.1直销机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系统) 7.2非直销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招赢通)、江苏银行、中泰证券、海通证券、平安证券、世纪证券、招商证券、上 海证券、新时代证券、中信建投、长江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国泰君安、信达证券、国联证券、东海证券、东方财 富证券、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山东)、华融证券、广发证券、大同证券、东吴证券、中信期货、中山证券、中天证券、万联 证券、长城证券、蚂蚁基金、天天基金、同花顺、和讯科技、诺亚正行、盈米财富、陆金所、长量基金、金牛理财、嘉实财富、 泰诚财富、新兰德、蛋卷基金、利得基金、联泰资产、新浪基金、前海凯恩斯、浦领基金、肯特瑞财富、宜信普泽、奕丰基金、 格上理财、凯石财富、虹点基金、乾道基金、植信基金、中民财富、通华财富、和耕基金、汇付基金、泰信财富、众禄基金、 大连网金、唐鼎耀华。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19年7月29日起,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 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4)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046)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 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 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