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开源沪港深非周期股票:前海开源沪港深非周期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19年12月修订)
2019-12-26
前海开源沪港深非周期性行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19 年 12 月修订)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5
九、基金收益分配 ......................................33
十、基金信息披露 ......................................34
十一、基金费用 ........................................3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3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4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1
十五、禁止行为 ........................................44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5
十七、违约责任 ........................................4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9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9
二十、其他事项 ........................................50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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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鉴于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
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前海开源沪港深非周期性行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
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前海开源沪港深非周期
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拟担任前海开源沪港深非周期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托管人;
为明确前海开源沪港深非周期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前海开源沪港深非周期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
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
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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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22 楼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成立日期:2013 年 1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
175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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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
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
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
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
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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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
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
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
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
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
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
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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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
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 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非周期性行业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含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等)
和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
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非周
期性行业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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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含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等)和应收
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
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 +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 +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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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365 天,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度的
10%,并且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1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应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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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
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
例的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除上述第 2、12、16、17 项投资比例限制外,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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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
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
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
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
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
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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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
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
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
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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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金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
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
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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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
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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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
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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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
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
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
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
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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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
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
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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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
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
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
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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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
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
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或
传真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一)电子指令方式总体约定
1、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清算管理系统客户端发送
电子指令,或基金管理人通过调用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据接口发送
电子指令。
2、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客户证书,基金管理人认可使
用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办理相关业务,不会否认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电子指令的效力。凡同时通过客户证书和密码认证的电子指
令,均视作基金管理人所为,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3、基金管理人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中使用客户
端,采取及时更新防病毒软件、安装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设
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
等;妥善保管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如发生客户证书被盗用、密码
泄露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进行证书变更和密码重置,在
证书变更和密码重置之前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当电子指令无法正常发送时,双方按传真方式办理相关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对传真方式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8
托管协议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专用传真号码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
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中应
含有基金管理人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托管人确定管理人所发送
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唯一依据。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
后,应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托管人及时查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传真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
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于发送传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
授权文件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若托管人收到的授权文件原件和传
真件不一致,以传真件为准。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
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法律法规规定
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三)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
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
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资料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四)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与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
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指令方式发送指令后,指令状态将变成
“托管行已接收”或“托管行处理中”。上述指令状态改变时间视为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后,应及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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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指令状态,发现未发送成功或指令状态有误,应立即与基金托管人
联系共同解决。基金托管人通过客户端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银行间成
交单信息、基金申赎款信息以及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交
易单元佣金等应付款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对根据上述信息生成的电
子指令进行核对或确认,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供上述信息造成
生成指令金额错误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方式发送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后,应及时
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
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
确认。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和银行间交易成
交单,答复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电话。指令或成交单到达基金托管人
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
面一致性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
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至少
2 个工作小时。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
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未准备足够资金,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
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
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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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为基金托管人预留充足的
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
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
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
行,若由此造成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
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
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
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
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
赔偿责任。
(八)授权通知的变更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
个工作日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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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通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以电
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相
关文件传真件和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若原件与
传真件不一致,以传真件为准。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
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改
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
效。
(九)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
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如发现问
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2、除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
起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
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
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
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
22
托管协议
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专
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
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
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
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
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
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
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
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
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 12:00 之前有足够
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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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
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
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
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
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
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
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日交
易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
致。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
24
托管协议
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
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
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
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上述事
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迟于款项交收日
当日 15:00 前将资金划往资产托管专户。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
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及时进行划付。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
额时间为指令接收时间。因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
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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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
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除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外,基金管理人每
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衍生工具、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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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
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
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资产支持证券等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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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
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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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本基金资产估值计算中涉及主要外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
当以基金估值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
间价为准;涉及到其他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
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若本
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
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
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8)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
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
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29
托管协议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本基金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30
托管协议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
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
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
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
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
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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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
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
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
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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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
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
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
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
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
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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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
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
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
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将按
除权除息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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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
益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
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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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
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
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
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
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
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
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澄
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
露、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权证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
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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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
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
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
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和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
露基金信息:
(1)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
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
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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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50%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
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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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相关账户
开户费用和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
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因投资相关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
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列入基
金费用。
(六)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管理人垫付,运作后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
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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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
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服务费由登
记机构代收并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
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
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
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
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
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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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
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
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存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
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
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
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
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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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
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
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
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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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
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
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
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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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
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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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
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
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
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
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
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
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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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八)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投资指令和付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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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
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
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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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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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
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
反《基金法》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
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
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
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
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
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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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
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
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
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
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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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
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
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
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有关监管部
门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
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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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前海开源沪港深非周期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深圳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