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安鑫短债债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9-01-17
银华安鑫短债债券A
银华安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银华安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银华安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52 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采 取开放式的运作方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 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建设银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9 年 1 月 21 日起至 2019 年 1 月 25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 (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 购的基本情况”之“(十二)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 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本基金发售期内,本基金直销机构和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 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7.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 行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 律上、合约上的瑕疵或其他障碍。 1 银华安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设置上限,且需满足本 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9.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 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 元。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 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金额。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如果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 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 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10.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1.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 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 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 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2 银华安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若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 情况,请阅读本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银华安鑫短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银华安鑫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摘要》”)。《基金合同》、《基 金合同摘要》、《银华安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本公 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上,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 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3.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 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本基金还有可能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如 变更、增减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 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4.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 或 010-85186558 或其他销售机 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 调整并及时公告。 16.个人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 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 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17.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 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 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 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 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 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 度的收益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收益风险也越大。本基金 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 3 银华安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 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如发生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则本基金将直接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基 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 终止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 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 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 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基 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4 银华安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银华安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银华安鑫短债债券 基金代码:A 类基金份额:006907 C 类基金份额:006908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份。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其他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 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19 年 1 月 21 日至 2019 年 1 月 25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 到《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一条和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其他销 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十二) 5 银华安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销售机构”)。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敬请投资人关注基金 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21 日至 2019 年 1 月 25 日。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 可适当调整,并进行公告。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可能不同,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 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备案条件,基金合同自基 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 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 生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 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2.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设置上限,且需满足本 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3.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 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金额。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如果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 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 6 银华安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 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 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5.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 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 司基金账户。 (十二)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宝”手 机 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 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网址:www.yh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 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 7 银华安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阳光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 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 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 国际期货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 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好 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国美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 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十三)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 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 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 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 户以及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所适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 非直销养老金客户 直销养老金客户 8 银华安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30% 0.09% 认购费率 100 万元≤M<200 万元 0.20% 0.06% 200 万元≤M<500 万元 0.10% 0.03%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该类基金份额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人承担。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认购费率分 别计算认购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 基金将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按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 (十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1:某投资人(非直销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 5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0.30%,假设这 500,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90.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500,000.00/(1+0.30%)=498,504.48 元 认购费用=500,000.00-498,504.48=1,495.52 元 认购份额=(498,504.48+90.00)/1.00=498,594.48 份 即:投资人(非直销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加上 有效认购款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498,594.48 份。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9 银华安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3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 30.00 元,由于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300,000.00+30.00)/1.00=300,03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3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加上有效 认购款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300,030.00 份。 (十五)认购申请的确认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 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10 银华安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通过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募集期内,工作日 24 小时全天接收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其中工作日 15:00 后提交的申 请按下个工作日交易结算。募集期内节假日提交的申请按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交易结算。 募集期末日仅受理 15:00 之前提交的申请。 2.开户和认购程序 (1)开立基金账户 1)办理相应的银行支付卡。 支持本基金网上交易的银行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联支付渠道及银联通支持的银行卡。 2)登录本公司网站开户。 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 3)选择客户类型。 4)选择银行卡。 5)通过银行身份验证或开通基金业务。 6)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并签订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7)填写《风险调查问卷》。 8)开户成功。 (2)提出认购申请 1)进入本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登录网上交易。 2)选择认购基金。 3)通过银行支付渠道支付认购金额。 投资人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人应在办理认购申请日(T 日)后的第 2 个 工作日(T+2 日)起在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中打印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 是对认购申请接受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认购期结束后才能够确认,对于本基金的 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能进行撤单交易。以上网上直销开户与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 新的说明为准。 特别提示: 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风险调查问卷》,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时需要填 写《风险调查问卷》。 11 银华安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开户及认购程序以直销柜台具体业务规则为准。 (三)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如有)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 12 银华安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通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本公司的北京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募集期内,办理时间为认购日的 9:3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认购业 务);募集期末日办理时间延长至 9:30-17:00。 3.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手续 (1)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出示指定银行出具的 开户证明复印件); 4)《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5)《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是二代身份证,请 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7)《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8)《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加盖预留印鉴); 9)《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权益须知》(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10)机构投资者如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应核对并留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特别提示: ①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 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②本公司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办理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整。 ③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在首次办 理认/申购手续时需要填写《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直销认/申购申请表》(加盖预留交 易印鉴)、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13 银华安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直销专户一:中国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建国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2500059261889 直销专户二: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 银行账号:0200053429027302269 在办理认购业务时,需要按照《直销业务办理指南》的要求提供划款凭证,并且建议 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款项的用途。 5.注意事项 (1)投资人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投资人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 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 投资人寄送开户确认书。 (3)投资人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 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但此 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接受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认购期结束后自本公司发布《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之日起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 易系统查询。 (4)基金认购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在认购期截止日下午 5:00 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详见本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二)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如有)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 14 银华安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清算与交割 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 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15 银华安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基金的验资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 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日内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16 银华安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17 银华安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本次认购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1]7 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2.222 亿元人民币,公司的 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44.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 资比例 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8.90%)、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出资比例 0.90%)、杭州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 3.57%)、杭 州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 3.20%)及杭州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出资比例 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 名称已于 2016 年 8 月 9 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18 银华安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十二)销售机构”。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十二)销售机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四)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12 层 负责人 刘鸿 联系人 唐琨 电话 010-65028888 传真 (010)65028866 经办律师 唐琨、李万辉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法定代表人 曾顺福 联系人 杨婧 电话 021-61418888 传真 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杨丽、杨婧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17 日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