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汇添富丰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0-12-17
汇添富丰利短债债券A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添富丰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汇添富丰利 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汇添富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协商 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于 2020年 12月 17日起增设汇添富丰利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原份额变更为 A 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相关条款。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C类基金份额类别 1、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后,将分设 A类、C类两类基金份额。其中,A类基金份 额指在投资者 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指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用的基 金份额。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类份额基金代码为:006893,C 类份额基金代码 为:011057)。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 保留的 本基金份额余额为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 率水平、或 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赎回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 分段设 定如下,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N<7天1.50% 100% N≥7天0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4、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 二、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对本基金的投资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此次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修订 内容自公告之日 起生效,详细见附件。 2、根据《基金合同》修订内容,本基金管理人将同时对《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 3、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相关内容。 投资者可 登录本基金公司网站(www.99fund.com)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或拨打客户服务热 线(400-888- 9918)咨询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汇添富丰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内容要点 一、《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增加第八条“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其中: 1、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 金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 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和C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 售在外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 率水平、或 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第三条中的第一段修改为: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三、《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第二条“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增加第3点“销售服务费”: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 商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 四、《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第三条“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修改为: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 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根据本基金新增基金份额需要作出的其他必要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