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资管鸿运中短债债券:托管协议
2019-01-04
财通资管鸿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 26 号 143 室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成立时间:2014 年 12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4]117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0568361
联系人:张婧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
[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
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
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
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
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
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
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财通资管鸿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
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
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
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
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地方政府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短债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债主题证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金融工具。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短债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b、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c、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i、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j、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k、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l、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后,应遵循下列限制:
①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②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③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m、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n、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第 b、i、m、n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 0.40%的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
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重点投资中短债主题证券,力争使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
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
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地方政府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短债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债主题证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金融工具。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投研能力,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的大类资产进行动态配置,综
合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配置等策略对个券进行精选,力争在严格控制基金风险的基础上,获取长期稳定
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在充分研究基本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微观市场主体的基础上,对市场基
本利率和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收益率水平变化进行评估,并结合波动性以及流动性状况分析,
针对不同行业、不同投资品种选择投资策略,以此做出最佳的资产配置及风险控制。
2、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1)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控制: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
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在确定组合久期后,基金管理人将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
构,通过采用子弹策略、杠铃策略、梯子策略等,对组合的期限结构进行动态调整,以有效提高投资组合
的总投资收益。
3)市场比较:不同债券子市场的运行规律不同,本基金在充分研究不同债券子市场风险-收益特征、
流动性特性的基础上构建调整组合(包括跨市场套利操作),以提高投资收益。
4)相对价值判断:本基金将在相近的债券品种之间选取价值相对低估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5)信用风险评估:本基金将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与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定与估测,
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2)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通过正回购融资并买入债券的操作,获取债券全价变动和融资成本之间的利差收益。只
要回购资金成本低于债券收益率,就可以达到进一步提升组合收益的目标。
本基金将在市场资金面和债券市场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个券分析和组合风险管理结果,积极参与
债券回购交易,放大债券资产投资比例,适当追求债券资产的超额收益。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将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结合信用管理和流动性管理,重点考察资产支持
证券的资产池现金流变化、信用风险情况、市场流动性等,采用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进行评估,
精选违约或逾期风险可控、收益率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谋求较高
的投资组合回报率。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期货的投资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结合国债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收益性、流动性等
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短债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后,应遵循下列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9)、(13)、(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
修改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所受限制相应调整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及时在指定媒介公告,且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财富(1-3 年)指数收益率*85%+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点投资中短债主题证券,所以本基金选取中债总财富(1-3 年)指
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财富(1-3 年)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
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中短期债券指数,对中短期债券价格变动趋势有很强的代表性,能较好的
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较为科学、合理的评价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
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调整或变更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
金。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
定;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
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按成本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
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
限相应顺延。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
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