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富邦深证100ETF联接:方正富邦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19-02-21
方正富邦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方正富邦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9 年 2 月 21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方正富邦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简称 方正富邦深证 100ETF 联接
基金主代码 006687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 年 1 月 24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方正富邦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方正富邦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19 年 2 月 25 日
赎回起始日 2019 年 2 月 25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9 年 2 月 25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9 年 2 月 25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9 年 2 月 25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方正富邦深证 100ETF 联接 A 方正富邦深证 100ETF 联接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6687 006688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是 是
注:投资者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之外的销售机构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
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
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
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投资人将当
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
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 A 类份额对申购设置
级差费率。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3.2.1 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8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注: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份额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A 类份
额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3、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通过各销售机构及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赎回的,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
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
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级差和费率
不同,具体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1 年 0.50%
1 年≤N<2 年 0.30%
N≥2 年 0%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50%
N≥30 日 0%
注:1、1 年指 365 日,2 年指 730 日,依此类推。
2、A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
等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赎回费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3 个月但少
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
回费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3、C 类基金份额对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收取。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
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费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
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转换的,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留存份额不足 10 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
不能进行转换。
2、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和以本基金管理人为注册登记机构的其他已开放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
之间的转换。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3、由于各代理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的时间和基金品种及其它未尽事
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4、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2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增加或变更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届时将依照《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3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的说明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费率、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费率、计费方式相同。具体实施的费率以销售机构当
时有效的业务规定或相关公告为准。
6.4 投资金额
投资者可通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及其他可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
申请开办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约定每期扣款时间及固定的投资金额,该投资金额即为申购金额。本基
金投资者投资基金管理人“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申购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100 元。实际操作中,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5 本基金在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代销机构各种电子渠道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开通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代销机构名单、定期定额投资的起点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
的优惠措施请关注本公司或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6.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7.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层
邮编:100037
电话:010-57303803、010-57303850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赵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founderff.com
(2)网上交易平台
网上交易平台网址:https://www.founderff.com/etrading
7.1.2 场外代销机构
本基金场外代销机构包括: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金惠家保
险代理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
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
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诚
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盈
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
时公告。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方正富邦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招募说明书》和《方正富邦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等相关文件。
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0990(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新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