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富短债债券:托管协议
2018-11-14
添富短债债券A
汇添富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6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0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1 十一、基金费用 ................................................. 3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7 十五、禁止行为 ................................................. 40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41 十七、违约责任 ................................................. 4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4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5 二十、其他事项 ................................................. 4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7 鉴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汇添富短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 律 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汇添富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汇添富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汇添富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 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汇添富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 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 条款解 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H68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0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5 号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 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998 联系人:李鹏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 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 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汇添富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 值 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 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 监 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 求的格 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 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政府 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 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 于 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 金所指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含)的债券资产,主要包括国债、央 行 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券、政 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 部分等金融工具。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 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 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 出; 1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 期;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 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 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逆回购 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9、14、15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项下的基金 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 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 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 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 于 2 个工 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 始生 效。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 选 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 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投资运 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 交易对 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 确定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 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 任及损 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 他相关 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基金 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 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 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 及 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 关书面 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 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 件 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的交 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存款 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 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 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 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解 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 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或称“中登公司”)结算 数据完 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 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 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 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基金 托管专户,也称为资金账户,保管基金 财产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 管的包 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 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 人的基 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 汇 划业务。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 的活动。 4、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专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经 各 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 议,约 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 证实书 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 有款项 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 款协议 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基金 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 和支取 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 资金利 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协商 解决。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 券托管 账户、资金结算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六)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 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应 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 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 立、使 用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 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 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 对由基 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 金信息 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 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 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 授 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 明 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 早于前 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 人 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实物债券 出 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 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 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 金管理 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 的指 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 基 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 人要书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划款当日下达 投 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有 2 个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基金管理 人在每个 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 有效划款 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 项事 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因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 及时到账所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 理 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 证有关 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 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 理 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 以书面 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 确认此 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指令发送人员 无 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以 书 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 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 况 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以录音电话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 予 以弥补;若对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 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权文件以传真 方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 出后七 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 授权文 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或 以书面或以双 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 文 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报告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 人未执 行或未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导致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遭受损失的,由基金 托管人 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明 确 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根据其收到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深、沪证券交 易 所的交易数据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交收。基金投资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 收,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不需要另行出具指令。 遵照中登上海预交收制度、中登深圳结算互保金制度、中登上海深圳备付金管理办法等有 关 规定所做的结算备付金、保证金及最低结算备付金的调整也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 有效指令,无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另行出具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予以执行。 本基金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 无 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 1、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2、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证券交易单 元 使用协议。 3、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证券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 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4、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财产开始进行场内交易前办妥专用交易单元合并清 算 手续。 5、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国债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 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 券买 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 国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1)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2)基金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 有 关规定,确定和调整该基金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限额,基金管理人应存 放于中 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低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 分公司 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向 基金财 产支付利息。 (3)根据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基金财产 T 日进行了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 T+1DVP 卖出交易,基金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 T+1 日的可用头寸,即该笔资金在 T+1 日不 可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在 T+2 日才能划拨至托管专户。 (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低 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基金合同终止时,本基金可 能 有尚存放于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以及结算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息等款项。对 上述款 项,基金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相应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本基金清算 报告中 指定的收款账户。基金合同终止后,中登根据结算规则,调增计划的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 证金, 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 收职 责。 (5)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人在构成资金交收违约且未能按时指定 相 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向结算公司申请由结算公司协助冻结基 金管理 人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无需基金管理人另行出具书面确认文件。 2、关于基金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0 非担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 易: (1)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如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 资 产支持证券等,根据中登公司业务规则适时调整),基金管理人需在交易当日不晚于 14: 00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对于中登业务规则规定不是必须要勾单的,若基金 管理人 希望基金托管人进行勾单处理,则需在指令上备注需要托管行勾单),同时将相关交易证 明文件 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保证当日交易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 对于 基金管理人在 14:00 后出具的划款指令,特别是需要基金托管人进行“勾单”确认的交易, 基金 托管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处理,但不保证支付/勾单成功。 (2)基金管理人一旦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基金托管人。对于中 国 结算公司允许基金托管人指定不履约的交易品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 取消交 收指令,另,鉴于中登公司对取消交收(指定不履约)申报时间有限,基金托管人有权在 电话通 知基金管理人后,先行完成取消交收操作,基金管理人承诺日终前补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 指令。 (3)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或基金管理人在托管产品资金托管 账 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基金托管人有权在中登公司取消交收截止时点前半小时内主动 对该笔 交易进行取消交收申报,所有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对于根据结算规则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种,如出现前述第 2、3 项所述情形的,基 金 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 主动将 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用以完成当日 T+0 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 的交 收,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5)发生以下因基金管理人原因所造成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基金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导致其自身产品交收失败,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交易失 败 的风险,基金托管人无义务为本基金垫付交收款项; 2)因基金管理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效划款指令,导致基金托管人 无 法及时完成支付结算操作而使其自身产品交收失败的,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交易失败的 风险; 3)因基金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且占用基金托管人最低备付金交收成功,造成基 金 托管人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基金托管人保留根据上海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向 基金管 理人追索利息的权利; 4)因基金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或基金管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划 款 指令,且有证据证明其直接造成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交收失败和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 赔偿责任。 (6)基金管理人已充分了解基金托管人结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风险。如基金托管人托 管 的其他产品资金不足或过错,进而导致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产品交收失败的,则基金托管人 将配合 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数据等信息向其他客户追偿。 (7)对于托管产品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RTGS)方式完成实时交收的收款业 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当日 14:00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 应收资 金收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 以便 基金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 3、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N 非担保结算 要求的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完成托管产品 资 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并且中国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允 许基金 托管人对相关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收日前一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 书面的 取消交收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 (三)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 给 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 生成的 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的截止时间 为 当天的 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 时发送, 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 时到 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财产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 基 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 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 该指令 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本基金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 DVP 资金 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 之外, 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 时出具 指令导致本基金在托管专户的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不承 担责任。 (四)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 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 易记录 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 计责任 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根据第三方存管机构发送的对账数据进行证券对 账,确保账实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五)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2、基金管 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 的申购、赎回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 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 的 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 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否 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 户 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配合。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 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原 因造 成,相应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 资 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资金指令的 格式、 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六)申赎净额结算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基金托管账户与 “注 册登记清算账户”间,申购款实行 T+2 日交收,赎回款实行 T+2 日交收,转换款实行 T+2 交收。基 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 即按照 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 金、赎 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 资金交 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当日 15:00 前 从“注 册登记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 行账务 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9:3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 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当日 12:00 前划往“注册 登记清算 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如果当日基金为净 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基金管理人的原因 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因基 金 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 (七)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托管 人 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金清算和数据 传 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八)期货交易及清算交收 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期货公司或负责办理基金资产的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基金管理人应 责 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对发送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以 及期货公司应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备忘录》,约定基金资产在期货投资运作中的 职责及 义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 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国债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 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 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 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 市 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 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 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 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 截止日 (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 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 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 靠 性的估值技术,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 其规 定。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 值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 估值的公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 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独 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 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 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 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 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 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 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 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一)基金收益 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 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核实后,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 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 付。 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 的 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 务信息 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 机 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 告、澄 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国债期货、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及其 流动性 风险分析的信息披露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 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中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 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公 告 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 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 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 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 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 的内容 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 计 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信 息 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相应协议的规 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 的 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相关费用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或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 束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 基 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 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 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 不得少 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在基 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 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 人 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都应当 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 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 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 另有要 求的除外。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 形 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 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 形 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新任 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 理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临时 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 的 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 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金 的 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 员 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 管 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 担 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行政 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 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 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 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 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 责 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或 者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 自的行 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连带赔 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财 产 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 但是 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 为 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 止 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 防止损 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本协议所指“损失”,限于直接财产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 上海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 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 议 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 意见修 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 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一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承 担 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 人 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