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可转债债券: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9-01-23
长江可转债债券C
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9 年 1 月 23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长江可转债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6618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年 12 月 25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的有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19 年 1 月 25 日 赎回起始日 2019 年 1 月 25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9 年 1 月 25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长江可转债债券 A 类份额 长江可转债债券 C 类份额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6618 006619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是 是 赎回、定期定额投资 注: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自 2019 年 1 月 25 日起,投资人可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第 1 页 共8 页 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自 2019 年 1 月 25 日起,投资者可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的办理时间与本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仅限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不设级差 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不设级差限制。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 销中心进行交易须受直销中心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基金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基金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第 2 页 共8 页 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 3.2.1 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300 万 0.50% 0.00% 3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投资人如果有多笔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5)当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 3 页 共8 页 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但某 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基金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包含 10 份)时,销售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赎 回费按照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正常收取。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低于 25%,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时间(N)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 天 1.50% 1.50% 7 天≤N<30 天 0.10% 0.10% 30 天≤N<365 天 0.05% 0.00% N≥365 天 0.00% 0.0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若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 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 第 4 页 共8 页 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当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现将该业务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适用投资者范围 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 (2)申请方式 ①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已 开户者除外),开户程序依照各基金销售机构规定办理; ②已开立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销售机构规定的相关 业务凭证(如有),到基金指定的销售场所申请办理此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 定。 (3)申购日期 投资者应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申购日期。 (4)申购金额 投资者可与各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申购金额,每期最低金额不受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有关申 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每期申购金额单笔最低 为 1000 元(含 1000 元)。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每期扣款金额单 笔最低为 100 元(含 100 元)。各销售机构也可分别规定自己的最低扣款金额,但不得低于 第 5 页 共8 页 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定期定额投资每期最低申购金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5)扣款方式 ①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申购日期、申购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申 购开放日则实际申购日顺延至基金下一申购开放日,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者定期定期投资申购的实际申购日期为基金申购申请日(T 日)。 ②投资者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③具体扣款方式以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6)交易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份额, 于 T+1 工作日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自 T+2 工作日起查询 确认情况。 (7)已申购份额的赎回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后,可以自 T+2 日起(T 为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日)办理基金的 赎回。 (8)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 ①如果投资者变更每期定期定额申购金额、申购日期、扣款方式或者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9)当发生限制申购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时,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与普通申购按相 同的原则确认。 (10)若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及计费方式与普通申购业务相同。基金管理人已公 告参加销售机构定期定额费率优惠活动的,本基金将依照公告内容及各销售机构优惠活动的相关 规定执行。 (1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其它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12)办理机构 ①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②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 6 页 共8 页 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③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④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⑤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⑥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⑦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已对本基金所有销售机构开通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系统支持,除上述机构外, 其他销售机构是否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其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可不再另行公告。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8 号世纪汇一座 27 层 电话:4001-166-866 传真:021-80301399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4)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 第 7 页 共8 页 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在 2018 年 11 月 17 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上的《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亦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jzcgl.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1-166-866)咨询相关信息。 (2)投资人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 定。 (3)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 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 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4)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风险提示: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23 日 第 8 页 共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