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可转债债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8-11-17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4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5
三、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8
四、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2
五、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2
六、清算与交割 ................................................................................................12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2
八、份额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13
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
证监会 2018 年 8 月 8 日证监许可[2018]1277 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
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类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名称: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长江可转债债券
基金代码:A 类份额:006618 C 类份额:006619
3.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均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本基金自 2018 年 11 月 2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0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
5.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7.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
机构。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和网上直销系统;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八、(三)份额发售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办理
地点、办理日期、办理时间和办理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8. 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基金管
理人直销中心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基
金账户开立手续。投资人在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手续时可同时办理认购申请,但认
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
金账户;已经开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须重复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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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
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
非自有资金投资本基金。投资者已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已过有效期,
请及时办理相关更新手续,以免影响认购。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
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9.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仅限直
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
统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不设级差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提前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间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得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 50%。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
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0.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
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1.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
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 2018 年 11 月 17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的《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本公告将同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jzcgl.com)以及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发布。投资人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或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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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投资者如有疑问,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1-166-866 进行咨
询。
15.本公告中的单位“元”均指人民币元。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17.风险提示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
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
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
适应,理性判断市场,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受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
技能等影响而产生的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的策略风险、特有风险以及其
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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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A 类份额:006618 C 类份额:006619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力求在控制投资组
合下方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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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间不得相互转换。
(九)销售机构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
机构,详见本公告“八、(三)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
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
其销售城市、网点。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
各销售机构。
(十)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应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十一)募集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 2018 年 11 月 2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0 日。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认购的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期,
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1、发售面值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
减。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 0.60%
100 万≤M<300 万 0.40%
0.00%
300 万≤M<500 万 0.2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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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
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在募集期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
率为 0.60%,假设这 10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9.50 元,则其可得到
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0%)=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29.50)/1.00=99,433.08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募集期结束时,假
设这 10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9.50 元,则投资人可得到
99,433.08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在募集期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对应认
购费率为 0.00%,假设这 10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9.50 元,则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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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29.50)/1.00=100,029.5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在募集期结束时,假
设这 10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9.50 元,则投资人可得到
100,029.50 份 C 类基金份额。
4、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 T+2 日(包括该日)后及时
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5、认购的限额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
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仅限直销
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
统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不设级差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提前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间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得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 50%。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
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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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
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18 年 11 月 2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9:00 至
下午 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予受理)。
(一)开户
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基金管理
人直销中心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
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须重复开户。
1、个人投资者: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1)填妥、本人签署的《账户类业务申请书(个人版)》;
(2)填妥、本人签署的《传真交易协议书》(如需);
(3)填妥、本人签署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个人版)》(普通
投资者填写);
(4)填妥、本人签署的《投资者权益须知》;
(5)填妥、本人签署的《个人客户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6)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7)指定的客户本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卡(除信用卡外)正反面复印件;
(8)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2、机构投资者: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及授权经办人签署的《账
户类业务申请书(机构版)》;
(2)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传真交易协议书》(如需);
(3)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印鉴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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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投资者权益须知》
;
(6)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授权经办人签署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
卷(机构版)》(普通投资者提供);
(7)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及授权经办人签署的《机
构客户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控制人客户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需)
;
(8)①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
构,提供营业执照、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机
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等证明资料
(加盖公章);
②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提供基金会法人
登记证明、QFII、RQFII 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资料(加盖公章);
③其他机构投资者,提供最新年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最新年检组织机
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经办人
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等证明资料(加盖公章);
(9)指定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或《银行信息确
认函》(加盖公章);
(10)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信息核查所需相关材料;
(11)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3、产品投资者: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及授权经办人签署的《投
资者基本信息表(产品版)》;
(2)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传真交易协议书》(如需);
(3)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印鉴卡》;
(5)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授权经办人签署的《投资者权益须知》;
(6)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机构客户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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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控制人客户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需);
(7)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金融机构负责人或
者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等证明资料;产品成立及
备案证明文件、理财产品合同、托管协议等资料(加盖公章);
(8)指定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或《银行信息确
认函》(加盖公章);
(9)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信息核查所需相关材料;
(10)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具体业务办理规则以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
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投资者如
需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基金,请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或从基金管理人网
站(www.cjzcgl.com)下载开户、认购申请表单及相关资料。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
网点的申请表格式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二)认购申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1、本人或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2、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交易类业务申请书》;
3、银行划款单据;
4、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资人开户后可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 15:00 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账至基金管理人指
定基金直销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
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三)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 15:00 之前认购资金未到账至指定直销专户的;
5、《基金合同》规定及基金管理人确认的的其它无效资金或确认为无效认
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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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
金本金退回至投资人进款银行账户,投资人可在退回的认购资金到账后再次提出
认购申请(届时募集期已结束的除外)。
(四)认购资金的缴付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在提
出认购申请当日 15:00 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以下任一直销专户,
账户信息如下:
直销专户一:招商银行
账户名称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世纪大道支行
账 号 121913930310834
直销专户二:交通银行
账户名称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 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江汉支行
账 号 421869232018800007653
直销专户三:交通银行
账户名称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 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 号 310066661018800167964
机构投资者在填写银行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
投资人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当日认购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及
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 注意事项:
1、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
人违规进行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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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人不能直接以现金方式认购;
3、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开户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
的结算账户,投资者后续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
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
四、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仅对个人投资者开放。个人投资者可登陆基金管理
人网站(www.cjzcgl.com)、微信公众号(长江资产管理)及手机客户端(超级
掌柜),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
款、了解本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按照网上交易业务流程办理本基金
的开户及认购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在 2018 年 11 月 2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0 日交易时
间内受理客户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请。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流程及规则以网
上交易实际流程和规则为准。
五、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
构的规定为准。
六、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2、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
认购费。
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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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份额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世纪汇一座 27 层
法定代表人:罗国举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8 号世纪汇一座 27 层
设立日期:2014 年 9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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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4]87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6]3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80301221
股权结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00%的股权。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42 楼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时间:1996 年 1 月 3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814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等
注册资本:78.05 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世纪汇一座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8 号世纪汇一座 27 层
法定代表人:罗国举
联系人:蒋媛媛
电话:021-80301221
传真:021-803013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166-866
网址:www.cjzcg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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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代华、万良威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3)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4)深圳前海凯恩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 355 号岗厦皇庭中心 8 楼 DE
法定代表人:胡训宇
电话:0755-8288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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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传真:0755-83655518
客服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foreseakeynes.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各销售
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四)登记机构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世纪汇一座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8 号世纪汇一座 27 层
法定代表人:罗国举
联系人:谌钰君
电话:021-80301347
传真:021-80301399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大厦
负责人:石文先
经办注册会计师:余宝玉、罗明国
电话:027-8542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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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传真:027-85424329
联系人:余宝玉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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