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盈盈泰纯债债券:关于宝盈盈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公告
2019-10-25
宝盈盈泰债券C
关于宝盈盈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公告 根据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要求和《宝盈盈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对宝盈盈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本次修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要求,本公司对本 基金基金合同章节中与《信息披露办法》相关的内容和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进行了修订,并相应调整了托 管协议涉及的内容。本次针对本基金基金合同具体修改的内容参见附件《宝盈盈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2、本次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修改不涉及原有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3、本次修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在本公司 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披露。同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要求,本公司将在三个工 作日内相应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本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本公司网站和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网址如下: 本公司网站网址:http://www.byfunds.com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网址:http://eid.csrc.gov.cn/fund 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查询相关信息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00)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 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附件:《宝盈盈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特此公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25 日 附件:《宝盈盈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宝盈盈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新《宝盈盈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 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宝盈盈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 招募说明书:指《宝盈盈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7、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宝盈盈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 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 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代 销机构另行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 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另行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 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法定代表人:李文众 法定代表人:马永红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 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 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 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 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新增: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 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十三)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 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 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 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 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