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中证医药100:关于国联安中证医药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8-10-24
国联安中证医药100C
关于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设 C 类基 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满足更多投资者和销售机构的需求,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 2018 年 10 月 26 日 起,对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 C 类 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做出相应修改。现 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的 C 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后,将形成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 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 申购。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能相互转换。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设了 C 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各基金份额类别的对应关系如下: 原有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简称 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A 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C 基金代码 000059 000059 006569 2.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申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H) 赎回费率 H<7 日 1.50% 7 日≤H<30 日 0.10% 30 日≤H 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将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的年费率计提。 3.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投 投资者可自 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办理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以 及定投业务。 4.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联系人:茅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0365(免长途通话费)、86-21-3878 4766 网址:www.cpicfunds.com (2)销售机构 1)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77 联系人:朱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4)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联系人:胡雪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楼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东门二层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电话:010-85643600 联系人:姜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7)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88312877 联系人:徐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8)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联系人:邱湘湘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9)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联系人:吴鸿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0)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7;0755-8946 0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1)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 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电话: 027-83863742 联系人:陆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12)名称: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3 层 341-342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电话:010-52609656 联系人: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5687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3)名称: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400-818-8866 联系人:徐晓荣/刘聪慧 客户服务电话: 010-5817087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14)名称: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 355 号岗厦皇庭中心 8 楼 DE 法定代表人:高锋 电话: 0755-82880158 联系人:廖嘉琦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15)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电话:010-62680827 联系人:樊晴晴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6)名称: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联系人: 秦艳琴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17)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 联系人:戴珉微 客户服务电话:021-3376-8132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18)名称: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电话:13810801527 联系人:韩锦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8-8816 网址:kenterui.jd.com 19)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电话:021-80133828 联系人:徐烨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20)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1)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22)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联系人:李晓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 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二、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次对《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除涉及增设 C 类基金份额相关的条款外, 还包括更新了暂停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信息披露相关内容,具体详见附件对 照表。 2.本次对《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属于《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修改的事项,属于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 性影响的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合同》的具体修订详见附件对照表。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涉及相应内容的一并修 订。 3.本公司将根据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相应修订招募说明书等法律 文件。 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 C 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 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picfunds.com) 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三、咨询办法 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0365 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picfunds.com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0 月 24 日 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 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第三部分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的基 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本情况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公告。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实施前基金管 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其他 九、其他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第六部分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基金份额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赎回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财产承担。 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 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 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 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则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于需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要增加公告次数。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七部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合同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第八部分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持有人大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会 份额持有人大会: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四、估值程序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第十四部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分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基金资产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第十五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分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与税收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 10、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 11、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 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其他费用。 的其他费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 值的 0.4%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指数使用许可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 5、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指数使用许可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 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 摊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摊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第十六部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分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的收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 益与分配 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一、修改基金合同变更为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一、修改基金合同变更为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三)基金合同修改后的折算 (三)基金合同修改后的折算 第十八部 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0 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分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按照基金份额折 1.0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按 修改基金 算比例相应增加或缩减。若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大于 1.0000 元,则 照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缩减。若折算前,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大 合同变更 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增加;若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 于 1.0000 元,则折算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增加;若 为 ETF 联 小于或等于 1.0000 元,则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缩减。折算前,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1.0000 元,则折算后该类基金 接基金 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缩减。 基金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基金份额的份额数×基金份额的折 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 算比例 基金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该类基金份额的份额数×基金份额 的折算比例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第十九部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基金的信 定媒体上。 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按双方约定方式确认。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按双方约定方式确认。 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三、基金托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管人对基金 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 管理人的业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务监督和核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 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 查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 监会。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四、基金管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理人对基金 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托管人的业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务核查 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 八、基金资 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产净值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和会计核算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以公布。 以公布。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 规定如下: 规定如下: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九、基金收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益分配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 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 值的 0.4%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十一、基金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3 费用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四)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变,当本基金达到一定 (五)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变,当本基金达到一定 规模或市场发生变化时,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规模或市场发生变化时,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人可酌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人可酌 情调低基金托管费率。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情调低基金托管费率。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过。基金管理人在新费率实施日前应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基金管理人在新费率实施日前应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少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指数使用许可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 (六)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指数使用许可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 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 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 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托管人 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托管人 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 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 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 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 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 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 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