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西南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4-04-16
国联安行业领先
基金增加西南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根据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 签署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自2024年4月16日起,增加西南 证券为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销售机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范围 投资者可在西南证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下述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等相关业务: 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代码:000058) 00656国9)联安中证医药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医药100指数;基金代码:A类000059、C类 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中证 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ETF联接;基金代码:A类007300、C类007301) 50ET国F联联接安;上基证金科代创码:板A5类0成013份89交3、易C型类开01放38式94)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上证科创 国联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沪深300ETF联接;基金 代码:A类008390、C类008391)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代码:001007) 国联安锐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锐意成长混合;基金代码:004076) 国联安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行业领先混合;基金代码:006568) 国联安新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新科技混合;基金代码:007305)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鑫乾混合;基金代码:A类004081、C类004082) 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则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下简称“定投”)是指投资者通过向有关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者在 办理1相、适关用基投金资定者期范定围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2基、办金理定场投业所务适用于符合基金合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可到西南证券营业网点或通过西南证券认可的受理方式办理定投业务申请。具体受理网点或 受理3方、办式理见时西间南证券各分支机构的公告。 本4、申业务请的方申式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在西南证券进行日常申购业务的受理时间相同。 (1)凡申请办理定投业务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具体开户程序 请遵循西南证券的规定。 (2)已开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业务 凭证,到西南证券各营业网点或西南证券认可的受理方式申请增开交易账号(已在西南证券开户者除外), 并申5请、扣办款理方定式投和业扣务款,具日体期办理程序请遵循西南证券的规定。 投资者须遵循西南证券的基金定投业务规则,指定本人的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扣款账户,根据西南证 券规定6、的扣日款期金进额行定期扣款。 投资者应与西南证券就相关基金申请开办定投业务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具体最低申购金额遵循 西南7证、定券投的业规务定申,但购每费月率最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元(含100元)。 参加定投业务适用的申购费率同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或相关的最新公告中载明的申购费 率。8、交易确认 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 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 T+2工作 日。9、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 (1)投资者变更每期扣款金额、扣款日期、扣款账户等,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 网点或通过西南证券认可的受理方式申请办理业务变更,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西南证券的规定。 (2)投资者终止本业务,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西南证券申请办理业务终止,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西南证券的有关规定。 (3)本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西南证券的具体规定。 三、转换业务规则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 代理1的、基同金一转基换金费管及理转人换管份理额的、的在计同算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进行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三 部分。 (1)转换手续费率为零。如基金转换手续费率调整将另行公告。 (2)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率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 算公式如下: 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 max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0 ],即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率,如为负数则取零。 前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按转出金额对应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作为 依据来2、转计换算份。后额的端计份算额公之式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为零,因此申购补差费为零。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其中: 转换手续费=0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2)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3)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 转换费用 (4)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 态,转入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2)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3)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 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在相关网点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4)目前,每次对上述单只基金转换业务的申请原则上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如因某笔基金转出业 务导致该基金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基金管理人将该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 一次性全额转出。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5)单个开放日单只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与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与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 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等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 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 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6)目前,原持有基金为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份额的,只能转换为其他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后端 收费模式下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7)上述业务规则具体以各相关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为准。 (8)在西南证券具体可办理转换业务的本公司旗下基金,为西南证券已销售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转换业务规则并公告。 四1、、国投联资安者基可金以管通理过有以限下公途司径:了解或咨询相关详情 客户服务热线: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网2、站西南:w证ww券.c股pic份fu有nd限s.c公om司: 客户服务热线:95355 网站:www.swsc.com.cn 五1、、本重公要告提仅示就西南证券开通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相关销售业务的事项 予以公2、告本。公今告后涉西及南上证述券基若金代在理西本南公证司券旗办下理其基他金基销金售的业销务售的及其相他关未业明务事,届项时,敬将请另遵行循公西告南。证券的具体规 定。3、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产品 资料概4、要本及公其告更的新最、终风解险释提权示归及本相公关司业所务有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特 定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 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 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 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 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