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吉元短债:南方吉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8-12-25
南方吉元短债C
南方吉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 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 年 12 月 25 日 第 1 页 共16 页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南方吉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南方吉元短债 基金主代码 006517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年 11 月 21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南方吉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南方 吉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9 年 1 月 3 日 赎回起始日 2019 年 1 月 3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9 年 1 月 3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9 年 1 月 3 日 定投起始日 2019 年 1 月 3 日 下属基金份额类别的简称 南方吉元短债 A 南方吉元短债 C 下属基金份额类别的代码 006517 006518 该基金份额类别是否开放 是 是 2 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投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 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 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 2 页 共16 页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 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1、对于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投资人,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4%,且随申 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 类份额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4% 100 万≤M<500 万 0.2%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对于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的投资人,申购费率为零。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销售机构可参考上述标准对申购费用实施优惠。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申请不成立; 4、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第 3 页 共16 页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基金销售机 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高单笔赎回申请份额要求限制,具体以 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对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份额和C类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高于1.5%,且随持有 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N<30 日 0.1% N≥30 日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中赎回持有时间少于 7 日的份额 赎回费应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 第 4 页 共16 页 立。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 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一、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 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该基金基金合 同的相关约定; 3、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 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 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由红利再投资产 生的基金份额在转出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 4、下面以投资人进行本基金与南方价值 A、南方现金 A 之间的转换为例进行说明(其 中 1 年为 365 日) (1)南方吉元短债 A 的转换说明: 转换费率 转换金额(M) 申购补差费率 赎回费率 南方吉元短债 A M<100 万 1.4% 份额持有时间(N): 转 100 万≤M<500 万 1.0% N<7 日:1.5%; 南方价值 A 500 万≤M<1000 万 0.58%* 7 日≤N<30 日:0.1%; N≥30 日:0 M≥1000 万 0 N<7 日:1.5%; 南方价值 A 7 日≤N<1 年:0.5%; 转 —— 0 1 年≤N<2 年:0.3%; 南方吉元短债 A N≥2 年:0 南方吉元短债 A N<7 日:1.5%; 转 —— 0 7 日≤N<30 日:0.1%; 南方现金 A N≥30 日:0 南方现金 A M<100 万 0.4% 转 100 万≤M<500 万 0 0.2% 南方吉元短债 A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第 5 页 共16 页 注*:对于该档金额的转换,鉴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为每笔固定金额 1000 元,本着有 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在计算申购补差费率时按 0.02%扣减(即申购补差费率 为 0.6%-0.02%=0.5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调整。 (2)南方吉元短债 C 的转换说明: 转换费率 转换金额(M) 申购补差费率 赎回费率 M<100 万 1.8% 份额持有时间(N): 南方吉元短债 C 100 万≤M<500 万 1.2% N<7 日:1.5%; 转 500 万≤M<1000 万 0.6% 7 日≤N<30 日:0.1%; 南方价值 A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N≥30 日:0 N<7 日:1.5%; 南方价值 A 7 日≤N<1 年:0.5%; 转 —— 0 1 年≤N<2 年:0.3%; 南方吉元短债 C N≥2 年:0 南方吉元短债 C N<7 日:1.5%; 转 —— 0 7 日≤N<30 日:0.1%; 南方现金 A N≥30 日:0; 南方现金 A 转 —— 0 0 南方吉元短债 C 二、南方吉元短债 A 与南方吉元短债 C 之间的转换只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不收取赎回 费用: 转换费率 转换金额(M) 申购补差费率 赎回费率 南方吉元短债 C M<100 万 0.4% 转 100 万≤M<500 万 0.2% 0 南方吉元短债 A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南方吉元短债 A 转 —— 0 0 南方吉元短债 C 三、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1+申购补差费率)×申购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第 6 页 共16 页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 1: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 万份南方吉元短债 A,持有满一年后转为南方价值 A,假设转换当日南方吉元短债 A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680 元,转入基金南方价值 A 基金份 额净值为 1.285 元,赎回费为 0,申购补差费率为 1.4%,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为: 转出金额=10,000×1.1680=11,68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0.00 元 补差费=(11,680.00-0.00)/(1+1.4%)×1.4%=161.26 元 转换费用=0.00+161.26=161.26 元 转入金额=11,680.00-161.26=11,518.74 元 转入份额=11,518.74/1.285=8,964.00 份 举例 2: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南方吉元短债 C 基金份额 1 万份,持有时间超过 30 天 后转为南方价值 A,假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南方吉元短债 C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680 元,转 入基金南方价值 A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85 元,对应赎回费率为 0%,申购补差费率为 1.8%, 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为: 转出金额=10,000×1.1680=11,68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0 元 补差费=11,680.00/(1+1.8%)×1.8%=206.52 元 转换费用=206.52+0=206.52 元 转入金额=11,680.00-206.52=11,473.48 元 转入份额=11,473.48/1.285=8,928.77 份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投资人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并以本公司为登记机构的基金; 2、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人办理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份额必须处于可赎 回状态,转入方的份额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份额有一方不处于开放状态, 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3、单笔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为 1 份,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数额和 转出基金最低赎回数额限制。若转入基金有大额申购限制的,则需遵循相关大额申购限制 的约定; 4、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 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对投资人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 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 第 7 页 共16 页 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6、持有人对转入份额的持有期限自转入确认之日算起; 7、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 8、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有关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 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本公司也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暂停和重新开通转换业务,但应在实施 前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9、本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则以《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为准。 10、本次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 南方吉元短债 A: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兴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光 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 8 页 共16 页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 信期货有限公司、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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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兴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 第 10 页 共16 页 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 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 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 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川 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 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众升财富(北京)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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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无另行公告,定投费率及计费方式与一般的申购业务相同。部分销售机构处于定投 费率优惠活动期间的,本基金将依照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扣款和交易确认 基金的登记机构按照基金申购申请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 申购份额将在 T+1 日进行确认,投资人可自 T+2 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7、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人变更每期申购金额、扣款日期、扣款方式或者终止定投业务,请遵循销售 机构的相关规定。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2 代销机构 南方吉元短债 A: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兴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 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 第 13 页 共16 页 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 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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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客服热线(400-889-8899)。 3、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 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25 日 第 16 页 共1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