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9-02-22
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8]1455 号文批准。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均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托管人
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4.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不
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5. 本基金自 2019 年 2 月 25 日至 2019 年 3 月 22 日,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和代销
机构)公开发售。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中心和中邮基金官方微信平台——中邮基
金服务号。
6. 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直销网点接
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
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认购申请。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投资人认
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7. 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
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8.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
其他的障碍。
9.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确实收到了
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即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确认登记为准。投
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0.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
读刊登在 2019 年 2 月 22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的
《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postfund.com.cn)上。投资者亦可
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2. 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3.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80-1618 及北京直销专线
电话 010-82290840 咨询购买事宜。
14.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5.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
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
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
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
越大。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
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
份额。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此,本基金受沪港深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影响较大,
可能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
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
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
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
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相应风险,具体风险揭示
详见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
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
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使用股指期货作为风险对冲工具,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
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存在潜在损失可能
成倍放大的风险。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支付或暂停支付的措施以应对巨
额赎回,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份额的风险。
16.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相适应。
17.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
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
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18.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的相关公
告。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00 元面值购买
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19.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20.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06477
(二)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 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 1.0000 元人民币
(六) 募集上限
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七)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精选沪港深市场中优质的标的进行投资,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
增值。
(八)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
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
的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
业务规则。
(九)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十) 销售机构与销售地点
1. 直销机构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法定代表人:曹均
联系人:梁超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中邮基金官方微信平台——中邮基金服务号
(3)中邮创业基金网上直销平台:https://i.postfund.com.cn/
2. 代销机构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
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
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
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
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
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
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
售(大连)有限公司、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武
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前海
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
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
述排名不分先后。
3.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十一) 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 本基金自 2019 年 2 月 25 日至 2019 年 3 月 22 日面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基金募集期如需调整,基
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并且募集期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
2. 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
基金备案手续。
3. 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 基金合同的生效
(1)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5. 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
金管理人应当: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6.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二)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1. 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
2.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对于 1000 万元(含)以上的认购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2%,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2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2)/1.0000=9883.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83.42 份基金
份额。
(三) 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
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
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四) 认购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
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
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
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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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中邮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发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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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混合、中邮稳健合赢债券、中邮纯债恒利债券、中邮睿利增强债券、中邮未来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中
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中邮安泰双核混合、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中邮中证价
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不用再次开立本公
司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需先办理登记基金账户业务。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注意事项
1. 投资者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开户。
2. 个人投资者不能直接以现金方式申请认购。
3. 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代销机构指定的资金账户卡;个人投资者
通过直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银行活期存款账户,作为直销资金结算账户。
4. 个人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可以在代销机构指定的网点以及直销机构办理。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
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通过直销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
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