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合磐稳纯债:招募说明书
2018-09-26
嘉合磐稳纯债C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九月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经 2018 年 8 月 21 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准予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证监会许可[2018]1357 号)注册,进行募集。 二、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或市场 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职业道德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投资管理 风险、其他风险等。 四、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 的基金品种,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五、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 外。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6 第七部分 基金的生效...................................................................................................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8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摘要 ........................................................................................ 70 第十九部分《托管协议》摘要 ........................................................................................ 86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3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5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106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合磐稳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 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 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1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指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合磐稳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30 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2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合基金管理有限 3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司或接受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5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得到公平对待 55、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 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 738 号 1 幢 32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A 楼 法定代表人:郝艳芬 成立日期:2014 年 7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62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联系人:商林华 电话:021-60168300 股权结构: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占 27.27%、上海慧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占 27.27%、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占 22.73%、福建省圣农实业有限公司占 18.18%、北 京智勇仁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占 4.5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郝艳芬女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中 国农业银行青岛分行、上海慧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余萌先生,厦门大学硕士学位。曾任江西省农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江西江 南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 书记及总经理,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建儿先生,江西农业大学硕士。曾任江西江南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展研 究部副总经理,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现任中航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7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卢础其先生,现任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市顺德万和电气配件 有限公司监事、万和国际(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剑华先生,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福 建华兴证券公司、福建省资信评估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金融企业单 位,负责多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制改制、股票发行上市和企业收购兼并工作。现任福 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蔡奕先生,厦门大学法学博士、国际经济法硕士。曾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 工作站工作,先后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副所长、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监察 部副总监,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 曹凤岐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毕业。现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荣休教授、 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并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 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投资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金融学会副会长等职,兼 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姚长辉先生,北京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 导师,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中心副主任, 北京大学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生中心副主任,中国金融学会理事,北京市金融学会 理事,北京市投资学会理事,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振亚先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曾担任国际货币基金总部华盛顿亚洲 局经济学家、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助理兼研究总部主任、中国人民 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等职务,现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 师,英国伯明翰大学国际金融与跨国银行项目教授,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单兵先生,监事会主席,上海财经大学硕士,上海交通大学学士。曾就职于南 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源吉 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瑞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凯石益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贝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8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卢宇凡先生,监事,英国伯恩茅斯大学硕士。曾就职于格兰仕集团、佛山市宏 图中宝电缆有限公司等单位,现任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 书。 廖俊杰先生,监事,同济大学硕士。现任福建圣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付祥先生,职工监事,南京大学硕士、学士。曾就职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监。 刘歆茹女士,职工监事,武汉大学硕士、学士。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 研体系风控合规高级专员。 王奕人先生,职工监事,美国德雷塞尔大学硕士,山东大学学士。现任嘉合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3、高级管理人员 郝艳芬女士,简历同上,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奕先生,简历同上,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崔为中先生,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曾任中创投资公司海南代表处系统管理员 资金主管,中诚信证券评估公司海南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办公室副主任,长城证券 公司信息技术部总助,英大证券公司 IT 技术总监,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高明先生,英国诺丁汉大学商学院硕士。曾任中国石化集团市场开发部经理、 财务部经理,加拿大贝祥投资集团高级投资经理,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投资二部 总经理助理,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文炜先生,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曾在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 盈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任职,曾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助理,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沈珂先生,南京大学信息学学士。曾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 部高级工程师,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嘉合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季慧娟女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同济大学经济学学士,拥有 11 年金融 9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从业经验。曾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员,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 兼研究员,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2014 年 12 月加入嘉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于启明先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厦门大学经济学学士,拥有 11 年金融 从业经历。曾任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宝盈祥瑞养老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加入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蔡奕先生,简历同上。 张文炜先生,简历同上。 姚春雷先生,上海大学产业经济学硕士,西安交通大学工学学士,曾任天一证 券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总监、睿谷投资有 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投资总监,2017 年加入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付祥先生,简历同上。 姚文辉先生,西安交通大学应用经济学硕士。曾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总部债券投资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欧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加入嘉合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余力先生,瑞士苏黎世联邦理工大学应用数学硕士,复旦大学数学与应用数学 学士,曾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与衍生品部负责期权策略研究,参与国内第一只场 内期权规则设计等工作,2016 年加入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骆海涛先生,美国密歇根大学金融工程硕士,亚利桑那大学光学博士,上海交 通大学应用物理学学士和凝聚态物理硕士。曾任美国普氏能源(Platts)公司量化分析 师,平安资产管理公司和平安投管中心任战略资产配置团队负责人,2015 年加入嘉 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仁贤先生,西安交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硕士,西安理工大学管理工程学士。 曾任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分析师、万银国际投资基金(中国)有限公司投资 经理、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建信人寿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经理,2016 年加入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梁凯先生,复旦大学金融工程管理硕士,曾任上海凯石益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另类投资部研究员,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FOF 研究院研究员,2017 年加入嘉 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朱萍女士,上海大学工商管理学士,曾任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投 研助理、上海朴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交易主管,2014 年加入嘉合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11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2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 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13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发 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 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 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14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 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任 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的风 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 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 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15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 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 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 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 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 《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 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 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 16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 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 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 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 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 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 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 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 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 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 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 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8 年 6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共 425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17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 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 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 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 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 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18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 738 号 1 幢 32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A 楼 法定代表人:郝艳芬 电话:021-60168270 传真:021-65015087 联系人:商林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060-3299 网址:www.haoamc.com (2)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 trade.haoamc.com/etrading/ (3)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微信交易平台 微信公众号:嘉合基金 2、其他销售机构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联系人:赵杨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19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联系人:陈飙 网址:www.swhysc.com (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客服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王怀春 网址:www.hysec.com (4)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95564 联系人:周复 网址:www.lxsec.com (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 联系人:李昱玘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0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陈孜明 网址:www.leadfund.com.cn (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朱玉 网址:www.1234567.com.cn (9)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联系人:张维霄 网址:www.yilucaifu.com (1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21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平安金融大厦 15F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联系人:程晨 网址:www.lufunds.com (1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联系人:陆敏 网址:www.ehowbuy.com (1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吴鸿飞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李瑞真 网址: www.hcjijin.com (14)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22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吴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15)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16)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918-0808 联系人:吕君 网址:www.xds.com.cn (17)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联系人:王哲宇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8)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龙 23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4006-802-123 联系人:吴鹏 网址:www.zhixin-inv.com (19)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电话:4008-909-998 联系人:徐英 网址:www.jnlc.com (2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联系人:费超超 网址:www.5ifund.com (21)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联系人:孙琦 网址:www.wacaij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 738 号 1 幢 329 室 24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A 楼 法定代表人:郝艳芬 电话:021-60168300 传真:021-65015080 联系人:蔡文婷 网址:www.haoamc.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合伙人:姚建华 电话:021-22122409 传真:021- 62881889 联系人:黄小熠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叶凯韵 25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8 年 8 月 21 日中 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准予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会 许可[2018]1357 号)注册,进行募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具体见本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2018】年【10】月【8】日至【2018】年【11】月【16】日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 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 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26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及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 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 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 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为准。 2、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如本基金单一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 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 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数 27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3、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情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认购的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 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5 万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请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 情调整。 十二、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4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8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 =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 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 = 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1.00 = 99, 453. 58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 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 453. 58 份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5)/1.00 = 10,005.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 得的利息,可得到 10,005.00 份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9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 基金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0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1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32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的首次最低限额为 10 元人 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 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的首次最低限额为 5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 笔金额不低于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 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含 1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 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33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5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A 类基金 1 日≤N<7 日 1.50% 份额 7 日≤N<30 日 0.10% N≥30 日 0%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C 类基金 1 日≤N<7 日 1.50% 份额 7 日≤N<30 日 0.50% N≥30 日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赎 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等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34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80%,假 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0%)=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160=48,822.0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80%,假设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 48,822.02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0=49,212.6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 49,212.60 份 C 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35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应赎回费 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0=121,3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1,300.00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对应赎回费率 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50%=55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550.00=109,45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9,450.00 元。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在每个工作日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6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发生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变相规避前述 50%比 例要求的情形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第 7、第 8 项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37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 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 38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3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按照前述条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 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39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 相互转换。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或司法强制执行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40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 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八、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41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在合理 充分的定量分析及定性研究基础上,通过参与债券类资产的投资运作,力争获取超 越基准的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 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 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现金以及其他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 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风 险变化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调整和构建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 投资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国内外经济形势、经济增长、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 经 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预测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结合金融 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进一步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势,以及金 42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融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及时调整 组合的目标久期。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信用债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业务 发 展状况、市场竞争地位、财务状况、债务水平和管理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 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风险级别,确定 相关信 用债的信用风险利差。并进一步根据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 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 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算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 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 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43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本基金应投资于主体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评级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投资限制第(2)、(9)、(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4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 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 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 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全价指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 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 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 较高的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调整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的基金 品种,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45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46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47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 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可交换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48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 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 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 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 数据。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9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50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51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协商一致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52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但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 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53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54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55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 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 算公式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各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 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56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7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 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 58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59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60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61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62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63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 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 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的变化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 的盈利水平。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 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在利率走低时,再投资收益率就会降低,再投资的风险 加大。当利率上升时,债券价格会下降,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对本基金产品而言,主要是指信用风 险。 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而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险为信用风险。这种风 64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险主要表现在公司债券中,公司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完全履约支付本金和利息, 则债券投资就会承受较大的亏损。广义的信用风险不仅指企业的违约风险,还包括 市场信用利差扩大及企业信用评级下降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 大。因此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能面临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 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 场价格交易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为应付投资人的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 动性,从而在收益性方面可能会有些损失,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后者是指在 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 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单位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 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 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 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基金份额持有 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 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65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 A、C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 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该类债券的 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债券的投资收益会受到 宏观经济、政府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市场需求变化、行业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可 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 风险。 2、本基金可能出现巨额赎回,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进而出现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风险。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 响基金单位净值。 3、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而资产支持证券蕴含的风险包括: (1)信用风险:指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 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 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 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 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 (4)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使资产 池出现现金流不稳定的风险及再投资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故障产生的风险; 66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67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 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68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69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 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 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70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71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72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73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4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5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置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 76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77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78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79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 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80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81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82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 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83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84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85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部分《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 738 号 1 幢 32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A 楼 邮政编码:200082 法定代表人:郝艳芬 成立日期:2014 年 7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2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0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9 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及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86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 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 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 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 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 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现金以及其他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7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主体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评级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88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投资限制第 2、9、12、13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 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 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 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 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89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 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 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 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90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91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 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 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 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92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 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 93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94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两类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 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可交换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5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 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 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 格数据。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 96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 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按 各自过错程度分别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 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97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 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 98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 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 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 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99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100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101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102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全面和可靠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并另行公告。基金管 理人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投资者对账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本基金的对账单分为电子对账单及纸质对账单。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对账单或电子对账单的服务形式,其中: a) 电子对账单服务: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所有选择电 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b) 纸质对账单服务: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本年度有交易的或持有份 额的,系统内预留联系地址齐全的,且选择纸质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纸质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电子或纸质对账单,亦可 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三、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查询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都有基金管理人给予的基金账户及初始密码。基金 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和网站都可以凭借本人基金账户或身份证 号进入本人的账户,了解账户信息,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及 基金市值等。 2、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如联系 103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地址、电话等等,也可以到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由服务人员 提供相关服务。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 码、登记银行卡信息等重要信息的更改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 办理。 3、信息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基金管理 人新闻、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基金间转换服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旗下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具体开放 时间和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开放时间和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致函,投诉销售机构的人 员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以下方式反映投诉和提出建议: 1、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060-3299; 2、登录基金管理人网址 www.haoamc.com 进行在线提问; 3、向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 services@haoamc.com 发送电子邮件。 六、投资者对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或无法理解的内容,均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 104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aoamc.com)进 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05 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9 月 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