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12-09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18 年 8 月
2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宝盈安泰
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371 号)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
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人员流失风险、本基
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在因市场交
易量不足而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债券的发行人出
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信用风险,可能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本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投资的原则,审慎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
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所
产生的现金流或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可能面临信用
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
低于发售面值,基金投资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合同变更的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基金合同
变更相关信息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9 日。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9 年 9 月 30 日,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11 月 25 日。本招
募说明书(更新)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涉及托管业务相关
的更新信息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2
第二部分 释 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3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4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58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6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6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7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76
第十四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7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8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8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8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7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9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33
1
第一部分 绪 言
《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宝盈安泰短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4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
办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5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4、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6
55、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
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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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5 层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马永红
总经理:杨凯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0 层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电话:0755 - 83276688
传真:0755 - 83515599
联系人:邹明睿
2、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
本基金管理人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9 号文批准发起设立,现有
股东包括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其中中铁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 75%的股权,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持有 25%
的股权。
公司设置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
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固有资金管理委员会和估值委员会,并设置
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投资部、研究部、创
新业务部、风险管理部、集中交易部、产品规划部、渠道业务部、机构业务部、
市场营销部、互联网金融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公司财务
部、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办公室、北京业务部、上海业务部和成都业务部等 23 个
部室。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三十一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鸿利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
8
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
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科技
3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睿丰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先进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宝盈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宝盈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医疗健康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国家安全战略沪
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互联网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
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人工智能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
盈祥颐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宝盈品牌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融源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马永红先生,董事长。曾任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会计员、科长、处长、高
级会计师、总会计师等职务;中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
定代表人)。
李文众先生,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市支行解放中路办事处职员;中
国工商银行成都市信托投资公司委托代理部、证券管理部经理;成都工商信托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宝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巡视员;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陈恪先生,董事。曾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职员、部门总经理
助理。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9
刘洪明先生,董事。曾任天津师范大学助教;中亚证券天津业务部部门经理;
中化集团战略规划部职员;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总经理、
财富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
易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张苏彤先生,独立董事。曾任职于陕西重型机器厂、陕西省西安农业机械厂、
陕西省西安农业机械厂、陕西财经学院、西安交通大学。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商学
院高层管理教育中心(EEP)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财务会计系教授,中国政
法大学法务会计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会计学会会员(CFE)兼北京分会副会长,中
国总会计师协会法务会计师认证项目专家小组副组长,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法律
专家小组副组长,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学位论文评议专家,国家自
然科学基金委项目同行评议专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项目同行评议专家。
廖振中先生,独立董事。曾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现任西南财经大学
法学院副教授,四川诚方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成都市传媒集团新闻实业有限公
司外部董事,乐山市嘉州民富村镇银行独立董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调解
员,四川省住建厅海绵城市设计专家委员会成员。
王艳艳女士,独立董事。曾任美国休斯敦大学博士后;厦门大学财务与会计
研究院助理教授;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徐加根先生,独立董事。曾任职于中国石化。现任西南财经大学教授、金融
创新与产品设计研究所副所长。
杨凯先生,董事。曾任湖南工程学院教师;振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监、公司总经理
助理、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公司副总经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经营管理层董事。
(2)监事会
陈林先生,监事会主席。曾任中铁二局会计员、项目财务主管、云南分公司
财务科长、机电公司财务部长、副总会计师;中曼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铁
二局地产集团郫县项目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中铁置业长沙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成都分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审计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王法立先生,监事。曾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中心管理
10
部产品经理、投资管理部信托经理;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中
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事业部-股权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魏玲玲女士,监事。曾任职于深圳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深圳振
华路营业部。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汪兀先生,监事。曾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马永红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杨凯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邹纯余先生,副总经理。曾任职于中铁二局、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现任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工会主席、董事会秘书。
葛俊杰先生,副总经理。曾任深圳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政府
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主任科员、副处长;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总经理
办公室主任、专户投资部总监、投资经理。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磊先生,督察长。曾任职于广东茂名石化公司、新疆邮政储汇局、新疆邮
政局、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上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纪委书记。
张献锦先生,首席信息官。曾任职于铁道部株洲车辆厂、深圳大学通信技术
研究所、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2、基金经理简历
邓栋先生,清华大学土木工程硕士,具有 9 年证券从业经历。2008 年 3 月加
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师;自 2010 年 1 月至 2017 年 8 月在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先后担任固定收益投资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固定收益
投资部副总监;2017 年 8 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颐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
盈融源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11
高宇先生,厦门大学投资学硕士。2008 年 6 月至 2009 年 8 月任职于第一创业
证券资产管理部,担任研究员;2009 年 8 月至 2010 年 10 月任职于国信证券经济
研究所,担任固定收益分析师,获首届金牛分析师第五名(团队);2010 年 10 月
至 2016 年 6 月任职于博时基金,先后担任固定收益总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并负责信用团队;2016 年 7 月至 2017 年 8 月任职于天风证券,担任机
构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2017 年 8 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宝盈基金
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瑞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颐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3、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杨凯先生(主席):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葛俊杰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志梅女士(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宝盈泛沿海
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宝盈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邓栋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宝盈安泰短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颐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融源可转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李杰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宝盈策略增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 1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肖肖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宝
盈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品牌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魏玲玲女士(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李颖女士(秘书):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秘书。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12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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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稳健运作,有效防止和化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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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章程》,制定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纲
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目标是: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并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
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
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
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
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及管理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
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
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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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的根据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后者的内容不得与前者相违背。
公司各项制度的制订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3)符合全面、审慎、适时性原则;
(4)授权、监督、报告、反馈主线明确;
(5)权利与职责、考核、奖惩相对应。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公司内部控
制大纲和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报董事会通过后实
施。公司各机构、部门的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由各机构、部门负责人依据公司章程
和内部控制大纲提出议案,根据公司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实施。
监察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制度进行检查、评价。监察稽核部的报告报
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总经理向有关机构、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由相关机构和部
门负责落实。各机构、各部门定期对涉及到本机构、本部门的制度进行检查和评
价,并负责落实有关事项。
4、内部控制基本要点
公司的监督系统、决策系统、业务执行系统包括公司对人、财、物的管理、
对各种委托资产的管理和基金的发起、设立、销售、投资、清算、宣传等内容。
(1)授权制度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授权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制度,确保权责
分明;
②公司实行法人授权负责制,公司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在其规定的业
务、财务、人事等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③各项经济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④公司应对授权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
(2)对人力资源管理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②实行员工绩效管理;
16
③建立导向明确、奖惩并举、奖罚分明的考核制度;
④建立系统的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3)对员工行为操守的控制必须包括:
①制定公司员工行为守则,规范员工的行为;
②定期对公司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培训;
③制定纪律程序,建立举报制度;
④员工不得购买股票或投资封闭式基金。员工购买开放式基金的,持有开放
式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货币基金除外),并应按照法规或监管机关有
关要求进行申报。
(4)公司对研究、投资与交易的控制必须包括:
①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②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决策过程必须标准化、程序化、科学化;
③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④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⑤基金经理的选拔、考核、激励制度;
⑥明确的报告体系、监督和反馈体系;
⑦实行空间隔离制度(防火墙制度);
⑧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⑨标准化、程序化的业务流程;
⑩严格的信息资料的传递、保管、销毁制度。
(5)对新产品开发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新产品开发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新产品推出前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进行风险识别,提出风险控制措
施,并按决策程序报批。
(6)对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建立销售规则和销售人员资格标准;
②加强对销售机构的监督管理;
③建立客户服务标准,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④做好对销售、客户服务信息资料的管理工作。
(7)对注册登记的控制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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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做好账户管理工作;
②加强对交易与非交易过户的注册登记过户;
③加强对账户、注册登记资料的管理;
④加强对有关账户、注册登记信息的传递管理。
(8)对资讯控制的内容包括:
①实行保密制度,对信息资料分密级进行管理;
②实行门禁制度;
③对公司办公电话进行录音;
④实行电脑系统权限管理。
(9)对财务控制的内容包括:
①公司根据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和基金及其
他受托资产财务以及基金之间、受托资产之间财务相互独立的原则制定会计制度、
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
严密的会计控制体系;
②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③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
和财经纪律;
④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⑤实行统一采购和招标制度;
⑥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10)对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包括:
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
格制定电子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②电子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
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软件设计、业务操作和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③强化电子信息系统的相互牵制制度,建立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
与实际业务操作人员相互独立制;
④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禁止同一人同时掌管操作系统口令和
数据库管理系统口令;
⑤建立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制度,保证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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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并能及时、准确的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⑥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⑦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等。
(11)对监督系统的控制包括:
①建立不同层次的监督系统,各层次依据各自的授权范围实施监督;
②强化内部监督系统职能,从公司不同角度对公司不同层面进行持续监督、
检查,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有效运行;
③全面推行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任管理制度,严格监督人员的奖惩制度;
④确保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破坏内部监督工作;
⑤建立道路通畅的报告、反馈系统。
(12)对突发事件和灾难风险的控制包括:
①制定公司危机处理方案,对突发事件和灾难风险进行提前防范;
②成立危机领导小组和危机处理工作小组,当发生突发事件和灾难时,根据
危机处理方案,尽快排除风险,使公司的经营活动恢复正常。
5、持续的控制检验
基金管理人对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实行全方位的定期检查、评
价,对重点项目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价,对检查、评价结果出具专题稽
核报告,并报全体董事。董事会对报告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委托公司总经理
落实。
公司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总结,并出具专题报告,并报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公司总经理根据办公会议意见,并依据大纲中规定的有关
权限和程序责成相关部门落实。
在出现新的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下,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应组织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相关检查,并根
据需要进行制度调整。
坚持重点检验的原则,对投资管理、产品设计、基金及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
销售、投资人服务及其利益保护、公司财务会计、基金会计等重要的业务进行重
点持续检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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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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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本集团总资产
73,059.25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5.44%,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2.86%。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
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7 个职能团队,现
有员工 87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
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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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
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
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
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
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
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
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
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
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
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
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 年 6 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
行奖”。2018 年 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
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
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膺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
托管银行”奖;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12 月荣膺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托
管银行”奖。2019 年 3 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
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
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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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红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
事、董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
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
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招商银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行长、
招商银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
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1991 年加入招商银行;2002 年 10 月至 2013
年 12 月历任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
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招商银行业
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
户部总经理;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招商银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
2017 年 4 月起任招商银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 年 4 月起任招商银行副
行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
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
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
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510 只证券投资基
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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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
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
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
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
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
预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
岗位。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控优先”
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
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
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
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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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
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
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
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
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
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
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
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
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
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
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
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
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
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25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2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马永红
总经理:杨凯
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18 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88-300(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755-83515880
联系人:李依、梁靖
公司网站:www.byfunds.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7)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公司网址:www.drcbank.com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鸿安国际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9558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8
(1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客户服务电话:021-33389888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9557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6)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17)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1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0532-85022313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19)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6、10、12、15、16 层
29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公司网址:www.dxzq.net
(2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3)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2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30
(2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2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2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6-20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0)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31)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3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3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客户服务电话:0755-88394688
公司网址:www.xinlande.com.cn
(3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31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客户服务电话:010-85650688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35)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南京市新街口中山东路 9 号天时国际商贸大厦 11 楼 E 座
客户服务电话:025-56663409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36)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5 层
01、02、03 室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37)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7719
公司网址:http://www.xiquefund.com/
(38)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公司网址:www.msftec.com
(39)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4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Halo 广场 4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4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32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或 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4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4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4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cn
(4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 903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4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47)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48)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中青大厦七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33
(4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e 世界 A 座 1108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50)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奥北科技园 20 号楼国泰大厦 9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51)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 A 座 1504/1505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52)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苑 10 号楼 10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53)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泰达 MSD 商务区 C 区 2801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5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8 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55)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 20 楼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公司网址:www.cd121.com
(56)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冠捷大厦 3 层 307 单元
34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5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58)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59)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6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
(61)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62)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63)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东门 2 层 216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4)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5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fujiwealth.cn
(6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66)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6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68)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603 房间
客户服务电话:400-555-671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69)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70)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71)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6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公司网址:www.kenterui.jd.com
(72)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7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公司网址:www.cmiwm.com
(73)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74)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7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danjuanapp.com
(75)万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 座 5 层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9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76)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 620 6868
公司网址:www.lczq.com
二、其他相关机构
1、注册登记机构
登记机构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马永红
37
电话:0755-83276688
传真:0755-83515466
联系人:陈静瑜
2、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3、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罗佳
联系人:罗佳
3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8 年 8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8]1371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自 2018 年 11 月 26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8 年 12 月 4 日,基
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本次募集净认购金额为 497,972,213.54 元人民币,有效认
购 户 数 为 2,054 户 。 认 购 资 金 在 基 金 验 资 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107,968.90 元,折算为基金份额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上述资金已于 2018 年 12 月 6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人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按照每份基金
单位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本次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498,080,182.44 份。其中,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
额总额为 28,640.30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058%。
一、基金的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调整发售时间并及
时公告。
二、基金的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信息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
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9
三、基金的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基金的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不设上限。
五、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六、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七、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称
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
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
40
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费用类别 费率(设认购金额为 M)
M<100 万 0.30%
认购费 100 万≤M<500 万 0.10%
M ≥500 万 固定费用 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
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募集期认购款项的利息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0.30%,假
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5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10,000/(1+0.3%)=9,970.09 元
认购费用=10,000–9,970.09=29.91 元
41
认购份额=(9,970.09+5)/1.00=9,975.0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
得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 9,975.09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为 1,000 元,
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1,000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认购费用=1,000 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 元
认购份额=(5,499,000.00+1,000)/1.00=5,500,0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
所得利息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 5,50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3: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
金所得利息为 100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100,1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
得利息为 100 元,则其可得到 100,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十二、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
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
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4、认购的确认
42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应在 T+2 日到网点查询
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5、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不设交易级差。若发
生比例确认,认购金额不受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并提前
公告。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宝盈安
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
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获中
国证监会机构部函[2018] 2853 号文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44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
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行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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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
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47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不设交易级差。其他销
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受到直销机构最低金额的限制。红利再
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
数额限制。
2、本基金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
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基金总规模上
限,并提前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本基金各销售机构设置的最低申购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最低申
购金额。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需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限制,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48
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费用类别 费率(设申购金额为 M)
M<100 万 0.40%
申购费 100 万≤M<500 万 0.20%
M ≥500 万 固定费用 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重复申购的,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
下:
费用类别 费率
持有期限<7 日 1.50% 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赎回费 7 日≤持有期限<30 日 0.10% 25%计入基金资产
持有期限≥30 日 0% ---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49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3、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
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4、计算举例
例 4:某投资人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40%,假
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25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申购金额=10,000/(1+0.40%)=9,960.16 元
申购费用=10,000–9,960.16=39.84 元
申购份额=9,960.16/1.0025=9,935.3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025 元,则其可得到 9,935.32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5:某投资人投资 6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为 1,000 元,
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5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5,999,000.00/1.0005=5,996,002.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6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005 元,则其可得到 5,996,002.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6: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015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50
申购份额=100,000.00/1.0015=99,850.2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015 元,则其可得到 99,850.22 份 C 类基金份额。
例 7: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日,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60=10,560.00 元
赎回费用=10,560×0.10%=10.56 元
净赎回金额=10,56010.56=10,549.44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日,假设赎回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549.44 元。
例 8: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60 日,假设赎
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600=10,600.00 元
赎回费用=0 元
净赎回金额=10,6000=10,60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60 日,假设赎回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600.00 元。
5、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51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4、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等原因,使基
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5、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可能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
法正常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5、8、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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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53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
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
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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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具
体情形,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代销
机构的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内容详见 2019 年 1 月 4 日发布的《宝盈安泰短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和其他
有关基金转换公告。
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两
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补
差费。转换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转
入基金的申购费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转换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高
于或等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入金额=B×C×(1-D) /(1+G)+H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E
其中: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H 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若转出基金为非货币市场基金的,则
55
H=0。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举例:投资人申请将持有的 10000 份宝盈安泰短债债券 A 转换为宝盈核心优
势混合 A,假设转换当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 1.066 元,投资人持有该基金 20 日,
对应赎回费率为 0.10%,申购费率为 0.40%,宝盈核心优势混合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63 元,申购费率为 1.50%,则投资人转换后可得到的宝盈核心优势混合 A
基金份额为:
转出金额=转入金额=10000×1.066×(1-0.10%)÷(1+1.10%)+0=10533.47
元
转入份额=10533.47÷1.163=9057.16 份
特别提示:
本公司旗下已与宝盈鸿利收益混合 A、宝盈泛沿海混合、宝盈策略增长混合、
宝盈核心优势混合 A、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宝盈睿丰创新混合 A 开通转换业务的
基金,对于其下设的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且对单笔认购/申购申请超过 500 万元
(含)收取 1000 元固定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在转入宝盈鸿利收益混合 A、
宝盈泛沿海混合、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宝盈核心优势混合 A、宝盈资源优选混合
或宝盈睿丰创新混合 A 时,如果单笔转入金额在 500 万(含)到 1000 万之间,在
收取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时,将直接按照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收取,不再扣减申
购原基金时已缴纳的 1000 元申购费。
3、网上直销转换费率
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费率及优惠情况,请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最
新公告为准。
目前宝盈基金网上直销支持的银行卡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信银
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银联通(上海银联)支持
银行卡、汇付天下支持银行卡、快付通支持银行卡、富友支付支持银行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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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履行相应程序后,如相关
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登记机构受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登记
机构届时将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予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公告的业务
规则办理相应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履行相应程序后,在法律
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应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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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短债主题证券,在追求本金安全和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
础上,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国债、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
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
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投资,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短债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持有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本基金所指的短债主题证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 1 年(含)的债券资产,主
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央行票据、地方
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资产配置策略、组合久期策略、行业
配置策略、公司配置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和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等。
1、债券资产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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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研究,确定组合杠杆率、存单及信用类债券的
配置比例。
(1)宏观经济变量(包括但不限于宏观增长及价格类数据、货币政策及流动
性、行业周期等)、流动性条件、行业基本面等研究;
(2)银行存单及信用债的绝对估值、相对估值、期限结构研究;
(3)宏观流动性环境及货币市场流动性研究;
(4)大宗商品及国际宏观经济、汇率、主要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研究。
2、组合久期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 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
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
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
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
预期,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3、行业配置策略
基于产业债、地产债、城投债不同的中观及微观研究方法,并结合行业数据
分析、财务数据分析、估值分析等研究,本基金以分散化配置模式为基础,实现
组合在不同行业信用债券的构建及动态投资管理。本基金将根据行业估值差异,
在考虑绝对收益率和行业周期预判的基础上,合理地决定不同行业的配置比例。
4、公司配置策略
基于公司价值研究的重要性,本基金将根据不同发行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及
估值情况,在充分考虑组合流动性特征的前提下,结合行业周期研究,甄别具有
估值优势、基本面改善的公司,以分散化配置模式为基础策略。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收益
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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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本
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
和度量,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选择风
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短债
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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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8)、(9)、(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61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短债指数收益率×80%+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20%
中证短债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剩余期限在 1 年以下的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的指数。本基金投
资于短债主题证券(指剩余期限不超过 1 年的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选择上述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比较准确地体现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
的构成因子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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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
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280,384,800.00 97.34
其中:债券 2,280,384,800.00 97.3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8,339,096.44 0.78
8 其他资产 43,908,112.42 1.87
9 合计 2,342,632,008.8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9,999,000.00 0.5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29,380,000.00 6.9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29,380,000.00 6.96
4 企业债券 197,691,000.00 10.6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468,761,000.00 79.00
6 中期票据 474,553,800.00 25.52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280,384,800.00 122.66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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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101759033 17 苏国资 MTN001 600,000 60,726,000.00 3.27
2 101575001 15 金融街 MTN001 500,000 50,595,000.00 2.72
3 101464018 14 湘高速 MTN001 500,000 50,570,000.00 2.72
4 112556 17 广发 02 500,000 50,495,000.00 2.72
5 011901633 19 国新控股 SCP008 500,000 50,035,000.00 2.69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
本基金暂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
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除 17 广发 02 的发行主体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外未受
到公开谴责、处罚。
2018 年 12 月 3 日,浙江证监局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白云山西路证券
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指出该营业部在 2017 年 9 月 30 日之前存在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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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私自违规为客户的融资活动提供便利、营业部现场使
用和管理电脑等设备不符合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等问题,反映出该营业部内部控制
存在薄弱环节,经营管理存在风险。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按照《证
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责令该营业部限期对上述问题进行
改正,达到如下要求:营业部要切实加强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督促从业人员
勤勉尽责,防范从业人员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的业务行为,进一步夯实内部
控制,提升合规水平,做好风险管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2019 年 3 月 27 日,广东证监局向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20 号),指出公司存在对境外子公司管控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境外子公司强
化合规风险管理及审慎开展业务等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
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
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依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的规定,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
之前予以改正,并向广东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具体整改措施包括:一是充分履
行股东职责,依法参与境外子公司的法人治理,健全对境外子公司的风险管控,
形成权责明确、流程清晰、制衡有效的管理机制。二是加强信息系统投入和人员
配备,提高合规风控与内部控制管理水平。三是建立健全对境外子公司的稽核审
计制度,检查和评估境外子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四是严格追究导致境外子
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并向广东局书面报告问责结果。公司应
切实采取措施建立并持续完善覆盖境外机构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
系。
2019 年 4 月 22 日,广东证监局向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28 号),指出公司存在以低于成本价格参与公司债券项目投标的情形,违反
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公司债
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公司采
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于 2019 年 5 月 30 日前予以改正,并提交书
面整改报告。公司应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并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债
65
券承销业务尤其是承揽环节的内部控制,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
2019 年 8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措施的决定》,指出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广
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控股香港或者香港子公司)风险管控缺
失,包括对香港子公司新业务风险管控不足,风控系统未实现对香港子公司风险
数据的全覆盖,对香港子公司风控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等;二是对
广发控股香港合规管理存在缺陷,对香港子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缺乏监督;三是
对广发控股香港内部管控不足,包括财务、组织架构管控不力等;四是作为数据
报送的责任主体,未做好广发控股香港月度数据统计工作,向我会报送的数据不
准确。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证
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
指标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公
司采取限制增加场外衍生品业务规模 6 个月、限制增加新业务种类 6 个月的行政
监管措施。
本基金投资 17 广发 02 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同时认为相关
处罚措施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影响可控,对偿付能力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后续将持
续关注公司在内控治理方面的改善。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329.4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3,990,027.2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8,075,202.77
5 应收申购款 1,831,552.9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3,908,112.4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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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6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8 年 12 月 7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
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
宝盈安泰短债债券 A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阶段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率标准差④
2018 年 12
月 7 日至
0.19% 0.02% 0.10% 0.01% 0.09% 0.01%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2.45% 0.02% 1.37% 0.01% 1.08% 0.01%
上半年
2019 年
0.99% 0.01% 0.66% 0.01% 0.33% 0.00%
三季度
宝盈安泰短债债券 C
净值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增长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率① 准差④
2018 年 12 月 7
日至 2018 年 12 0.17% 0.02% 0.10% 0.01% 0.07% 0.01%
月 31 日
2019 年
2.31% 0.02% 1.37% 0.01% 0.94% 0.01%
上半年
2019 年
0.92% 0.01% 0.66% 0.01% 0.26% 0.00%
三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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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
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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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0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
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
利息收入。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7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72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73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三、估值方法”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74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7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业绩基准使用费(若有);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初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76
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初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
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3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77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78
第十四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79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8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8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
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82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83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84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8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
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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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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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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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影响而引起的
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可能的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
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市场,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发生变动,同时将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4)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
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
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利用投资的固
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
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主要包括:
(1)债务人违约风险: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市场,如遇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
恶化,信用评级下降,会导致债券价格下跌进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遇到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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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情形,将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
(2)交易对手方违约风险:当固定收益证券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或导致本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
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
赎回款项的风险。本基金关于流动性风险的评估及应对措施如下:
(1)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债券)。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
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当本
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人应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
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章节。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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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
延期办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
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
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需经过内部审批程序。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
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
取的信息不全等可能对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
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运作也存在潜在影响。
6、操作或技术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
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
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7、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
资违反法规、《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8、人员流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人员变动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
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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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1)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纯债债券型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投资于短债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该类债券的特定风
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债券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
经济、政府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市场需求变化、行业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可能
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表现与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
(2)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外部评
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也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同时由于发行主体的企业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
弱于普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对滞后,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难度高于普通上
市公司,也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
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
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
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
响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
3)流动性风险: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无法在合
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
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5)操作风险: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交易参与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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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6)法律风险: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政策、金融政策发生变化,可能使得
未来实际发生的现金流不能达到预计目标,从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
(4)杠杆风险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杠杆操作将会放大组合收益波动,
对组合业绩稳定性有较大影响;同时杠杆成本波动也会影响组合收益率水平,在
市场下行或杠杆成本异常上升时,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收益的超预期下降风险。
10、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
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
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
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
匹配检验。
三、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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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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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95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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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97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质押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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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原因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99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为基金
办理证券交易等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00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101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02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
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方法及规则进行
103
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可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10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依据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105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
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
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
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106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
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107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108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109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110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
诉方承担。
111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12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5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0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马永红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13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
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国债、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
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
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投资,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所指的短债主题证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 1 年(含)的债券资产,主
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央行票据、地方
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短债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持有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短
114
债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15
除上述第(2)、(8)、(9)、(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116
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
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
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
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
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17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
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
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
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
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
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18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
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
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
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
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
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
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119
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
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
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
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120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
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
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
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121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及时履行其通
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122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
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
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
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123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
“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
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24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125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
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126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
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
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127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12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一、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登记机构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登记机构配备安
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基
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
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客户服务热线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客户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语音系统查询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
余额等信息。
2、电话人工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个交易日的客户服务热线人工服务。服
务时间:每个交易日 8:30-11:30,13:00-17:00。
三、对账服务
1、自助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自动查询系统和客户服务热线语
音系统,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等。
2、电子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为月度对账单,基金管理人向留有电子邮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供月度电子对账单服务,电子邮箱不详及持有人主动取消服务的除外。
3、纸质对账单
基金持有人需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8888-300)定制纸质对
账单服务,定制纸质对账单服务后,基金管理人向年度有交易并有基金份额且电
129
子邮箱无效的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寄送,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留
有电子邮箱及未主动定制的投资者除外。
四、资讯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
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理财服务资讯、热点问题等。
五、交易确认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向客户发送上一交易日的交易确认短信和电子邮件,
手机号码无效、电子邮箱不详及持有人主动取消服务的除外。
六、网上交易服务
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http://www.byfunds.com)、“掌上宝盈”APP 及“宝
盈基金”微信公众号为基金投资人提供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和网上基金电子交易服
务。
七、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语音留言、客户服
务热线人工服务、纸质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
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服
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
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
份额,计划具体内容以另行公告为准。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联系
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300(免长途话费)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http://www.byfunds.com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public@byfunds.com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传真:0755-83515880
20-13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限制大额申购、转
1 2019/5/8
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金额的公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
2 2019/5/13
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及参与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
3 2019/5/28
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
4 任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及参与相关费率优惠活动 2019/6/20
的公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
5 2019/6/20
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及参与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国银行股份有
6 2019/6/28
限公司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最低申购金额、最低定期定额投资
7 金额、最低赎回份额、最低转换转出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 2019/7/1
限制的公告
8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9/7/1
9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9/7/1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10 2019/7/6
公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西藏东方财富股份有限公
11 2019/7/17
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及参与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开通“转账交易”业
12 2019/8/28
务的公告
13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19/9/7
14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19/9/7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
15 2019/9/24
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及参与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6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19/11/23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安信证券股份有
17 2019/11/25
限公司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20-13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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