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资管:关于旗下15只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并更新招募说明书的提示性公告
2019-11-22
财通资管鸿益中短债C
关于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15 只 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并更新招募说 明书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 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经与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旗下 15 只公募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中 的信息披露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报监管 机构备案。 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关法律法 规发生变动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上述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 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拟修改《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 15 只基金如下 表所示: 序号 基金名称 1 财通资管积极收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财通资管鑫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3 财通资管鑫逸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 财通资管鑫锐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 5 财通资管鸿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6 财通资管睿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7 财通资管消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 财通资管鑫盛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 财通资管瑞享 12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 财通资管鸿睿 12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1 财通资管鸿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2 财通资管鸿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3 财通资管鸿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4 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5 财通资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述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本公告发布 之日起生效。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以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摘要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 www.ctzg.com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95336)咨询相 关情况。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2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不预示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特此公告。 附件: 1、财通资管积极收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与《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2、财通资管鑫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与《托管协 议》修改对照表 3、财通资管鑫逸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 《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4、财通资管鑫锐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 《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5、财通资管鸿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 《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6、财通资管睿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7、财通资管消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与《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8、财通资管鑫盛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3 金合同》与《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9、财通资管瑞享 12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与《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10、财通资管鸿睿 12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与《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11、财通资管鸿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与《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12、财通资管鸿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与《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13、财通资管鸿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与《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14、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 《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15、财通资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与《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2日 4 财通资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与《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财通资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条款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前言 据和原则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下简称“《基金法》”)、《公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资风险。 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 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 1 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 释义 指《财通资管中证 500 指数增强 指《财通资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财通 资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 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七部分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份额 投资者应当在场内、场外销售机 投资者应当在场内、场外销售机构 的申购与 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 赎回 的营业场所或按场内、场外销售 业场所或按场内、场外销售机构提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销售机 购和赎回。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将 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 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 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以公告。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公示。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 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回。 2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必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 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 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其用途 用途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 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 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 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份额单位为份。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 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中列示。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基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3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 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在规定期限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八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合同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当事人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权利义务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基金报告; 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 街1号 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4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 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 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 肆拾壹元整 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 中国证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价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 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 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 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当的措施; 第十五部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分 基金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 资产估值 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果对外予以公布。 5 布。 第十七部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 分 基金 与实施 实施 的收益与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分配 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国证监会备案。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分 基金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的会计与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审计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 务报表进行审计。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 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 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 意。 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监会备案。 介公告。 第十九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分 基金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的信息披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露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 织。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6 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披露的信息资料。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列行为: 为: …… ……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他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推荐性的文字; 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 料概要 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 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7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 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金合同》生效后,金管理人在每 6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招募说明书。 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 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五)基金净值信息 8 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份额累计净值。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计净值。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 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料。 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金季度报告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9 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载在指定媒介上。 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 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网站上。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件: 10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 2、终止《基金合同》; 决定的事项;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师事务所; 发生变更;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 7、基金募集期延长; 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值、复核等事项; 人发生变动;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 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际控制人变更; 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 集; 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 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 严重行政处罚;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 费率发生变更;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 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11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罚;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 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办理; 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申请; 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27、A 类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17、本基金进入开始办理申购、赎 28、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回; 29、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 3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理;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 赎回的; 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3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款项; 制进行估值;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 32、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 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约定的其他事项。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进行估值; 23、A 类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 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4、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5、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 1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九)澄清公告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 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国证监会。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十二)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 国债期货,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 债期货,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 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 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 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13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标等。 (十二)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 (十三)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 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 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持证券明细。 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 息披露事务。 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的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法律法规规定。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认。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面或电子确认。 14 指 定 媒 介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 刊。 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整、及时。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 当一致。 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 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 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 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 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 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 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 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 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 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 15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 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部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分 基金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 合同的变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更、终止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与基金财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产的清算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 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16 二、《财通资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一、托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 协议当事 管人”) 管人”) 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内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二、托管 (一)依据 (一)依据 协议的依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据、目的、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原则和解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称 “《 基 金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称 “《 基 金 释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财 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通资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规与《财通资管中证 500 指数增 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订立。 七、交易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 及清算交 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 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 收安排 货经营机构 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选择代理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选择代理证券 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 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 17 序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 序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 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 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 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 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 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 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 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并按照法 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并按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 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交易单元租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交易单元租 用协议的原件及时送交基金托管 用协议的原件及时送交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 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 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 将 所 选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的 有 关 情 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 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 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 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 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 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 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券 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券 商名称、、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 商名称、、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 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 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其中交易单元 通知基金托管人,其中交易单元 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 10 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 10 个工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 个工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 易单元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 易单元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 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 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 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 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 为准。 为准。 八、基金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 资产净值 核 核 计算和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 计核算 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 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 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18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 净 值 信 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 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 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 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 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 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 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 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 式 将 复 核 结 果 传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行。 (二)基金会计核算 (二)基金会计核算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 制和复核 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 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 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 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两 个 月 19 年度报告。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 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 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 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 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 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 20 的其他方式进行。 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 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 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 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 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 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 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 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 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 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 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 监会备案。 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信息披露 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 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 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 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 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 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 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 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 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 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 时限披露的义务。 时限披露的义务。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 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 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 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 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 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 值信息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 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 21 布。 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进行;基金 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 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站”)等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 致。 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定将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 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 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人的住所,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人的查询和复制要求。基金管理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 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 一致。 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 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 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 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 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 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暂停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基金管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 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 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 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 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 22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办 理 信 息 披 复办理信息披露。 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 半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每个会计 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每个会 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在基金半年度 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在基金中 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 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 人报告。 管人报告。 (四)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 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