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民安增益纯债债券:关于国泰民安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8-15
国泰民安增益纯债C
关于国泰民安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国泰民安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国泰民安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民安增益定开混合”)于 2018 年 6 月 13 日起至 2018 年 7 月 16 日 17:00 止 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并于 2018 年 7 月 17 日通过了《关于国 泰民安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根 据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安排,民安增益定开混合正式实施转型日为 2018 年 8 月 15 日,修订后的《国泰民安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国泰民安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自 2018 年 8 月 15 日起生效,《国泰民安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国泰民安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同日起失效。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人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 2018 年 8 月 15 日起对旗下国泰民安增益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自 2018 年 8 月 15 日起,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现有的基金份 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不变:004101)。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 A 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目前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 1 额余额为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新增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费率如下: 1、C 类基金份额(新增加的份额),基金代码:006340 2、申购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赎回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60 日 0.10% Y≥60 日 0.00% 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二、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为本公司直销机构,如新增其他销售 机构办理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详见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 “45、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 46、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2 其后序号顺次调整。 (二)在《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 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 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投资人可自行 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明。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降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三)在《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 1、增加内容如下: “1、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 付申购费用,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 其后序号顺次修改。 2、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修订后: 3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 (四)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三、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订后: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在《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 中,修订内容如下: 1、“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中 修订前: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修订后: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2、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 修订前: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修订后: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六)在《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之“四、估值程序”中, 修订的内容如下: 1、修订前: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4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修订后: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2、修订前: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修订后: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七)在《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之“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中,修订的内容如下: 1、修订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修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5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2、修订前: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修订后: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八)在《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之“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中,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修订后: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九)在《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之“一、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增加: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其后序号顺次修改。 (十)在《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之“二、基金费用计 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 1、增加内容如下: 6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 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2、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修订后: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十一)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之“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中,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订后: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在收益分配数额 方面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 (十二)在《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五)临时报告”中,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修订后: “15、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十三)在《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部分涉及上 述修改内容的一并修改。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对本基金原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民安增益定开混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项详见刊登于基金管理人 网站(www.gtfund.com)的《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泰民安增益定期开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和《国泰民安增益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 公告》等。 3、基金管理人在《国泰民安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 下简称“《托管协议》”)和《国泰民安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简称“《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了相应更 新,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www.gtfund.com)上刊登。 4、投资人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tfund.com)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 业务公告。 8 5、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8 月 15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