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海外互联网50ETF联接:托管协议
2018-12-27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ETF联接(QDII)A(人民币份额)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4 五、托管人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和托管职责 .............................................................................15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16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20 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5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30 十、基金收益分配 .....................................................................................................................33 十一、基金信息披露 .................................................................................................................34 十二、基金费用 .........................................................................................................................36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7 十四、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8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9 十六、禁止行为 .........................................................................................................................40 十七、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1 十八、违约责任 .........................................................................................................................42 十九、争议解决方式 .................................................................................................................44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45 二十一、其他事项 .....................................................................................................................46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签订 .........................................................................................................47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易方达中证 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 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 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3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 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 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4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19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5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 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6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 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等各投资 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 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目标 ETF,已与中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公募基金,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 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跟踪标的指 数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已与中 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非成份股,境内 市场的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应自《基金合同》生效起对基金的投资和 融资比例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6 个月后开始)、单一投 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 合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7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名单,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有责任保证该名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并及时将更 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 库,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及《基金合同》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 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 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 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 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8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 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 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 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基金 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 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 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和本协议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 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 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 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 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 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 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 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 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 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 9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 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 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 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 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 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 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 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 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 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 应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 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 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10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 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 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 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 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 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 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 11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 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 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 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 10 个交易日内纠正,投资组合比例的调整时间为 30 个工作日,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12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由基金托管人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 后,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九)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 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监督等职责 的前提下,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 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十)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监督等职责的前提下,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 任。 13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就基金 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14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五、托管人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和托管职责 (一)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在符合《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况下授 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 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 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 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1、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 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应尽义务范围内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 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3、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5、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6、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 易; 7、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 产,但根据投资地法律法规或行业惯例对境外资产的登记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9、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0、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并按规定向外管局报 备; 2.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 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15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4.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的财产严格分开。 16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不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自行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6、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 资产,或交由商业银行、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 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 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7、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托管证券; 8、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基金托管人将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 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关 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10、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托管证券; 11、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17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 助。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处按照该交易所或 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擅自出借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客户结算保证金、交收价差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18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 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新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 库。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实物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如该等实物证券发生毁损、灭失等任何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七)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所有证券的实 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b)要求 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 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 实际持有,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资产、 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 19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 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5、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指示为基金的实益所有 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 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 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事件或惯例变化通知基 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 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及时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或加盖公司印章 的复印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20 年。 20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基金管理人可 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上述相关业务。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授权通知的内容: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 知”),指定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有权发送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 权通知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签章样本、权限和预留印鉴。授权通知应加盖基金管理 人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基金管理人应使用传真或其他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授权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权通知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 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授权通知书正本 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 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 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资指令。 包括各类付款指令(含赎回款场外交收、分红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 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指令类别、款项事 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币别、金额、账户等,并由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如 有)。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21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和合理 指令处理时间内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 或 SWIFT 的方式或其他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发送。对于被授权人按照 授权权限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 易指令发送人员或机构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 发送人员或机构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拒绝执行,否则由此 种行为造成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过错程度分担。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及境外基金托管人 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合理必 需的时间。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 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2、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 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投 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被授权人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等进行表面真实性的 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拖延。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基金管理人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原指令上注明“作 废”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就该撤销指令与基金托管人进 行电话确认。若基金管理人出具撤销指令后未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撤销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免责。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指令发送 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22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2、当基金托管人认为所接受指令为错误指令时,应及时与基金管理人进行电话确认, 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 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 性。基金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 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因此造成的 延误不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于指令错误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 害,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 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 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 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 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 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应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 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按照基金托管人确认时间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 间孰晚原则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 管人。逾期未交付授权变更通知正本或收到的正本与传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 传真件为准。 (七)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并暂停指令的执行,基金 托管人对因此暂停执行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 23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同》、本协议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 基金管理人未能纠正的,托管人有权向监管机构报 告。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于基金托管人事前难以监督的交易行为,基金托管人在事后履行了对基金管理人的通知以 及向中国证监会的报告义务后,即视为完全履行了其投资监督职责,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 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具有第 (四)项所述错误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否则应就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由 此产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 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 公章的书面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 效时间生效,同时原授权通知失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 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书书面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基金 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 (八)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 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九)相关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 时间、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 托管人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 24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 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 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25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的交易及清算交收指基金在交易过程、申购赎回过程和基金现金分红过程中的结算 交收。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其在交易及清算交收过程中的工作。境外交易及 清算交收工作,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机构代为完成。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按照有关合同和 规定行使基金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基金 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 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 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 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 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 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 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交易成交结果和交易成交形式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管理人的 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或基金管理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 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 构负责解决;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托管 人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承担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资金结算前有足够的资金头 寸用于交易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 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 26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 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对于未成功交割的结算指令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延迟交收,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以便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联系解决。 由于全球投资涉及不同投资市场和结算规则,对于不是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委托代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迟交收等情况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2、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2)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日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3)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与托管人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可授权但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没有义务,在账户现金不足的情况下垫 付完成交易所需现金。基金管理人认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有权向基金管理人收回 所垫付的资金,并收取与所垫付资金有相的合理费用。基金管理人应认可,基金托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人根据不同国家、市场以及投资品种,做出相应的决定,在账户资金不足的情况下 垫付交易所需资金。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所垫付的资金及相关的合理费用应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基金管理人认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有权从贷记或应付本基金的款项中 扣除其所垫付的资金及相关的合理费用。若相应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书面通知,在收到书面通知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及其境外托管人补足所需资金。否则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托管账户中与 已垫付资金和相关合理费用额度相当的基金财产拥有(并有权行使)留置权或相关使用法律 规定的其他权利,并有权处置相应证券。当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从基金管理人收回所 垫付资金和相关合理费用时,应当相应地解除设置于基金财产上的、与收回金额相当的留置 权。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行使留置权时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27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登记机构于每个开放日将申购、赎回开放式基金的数据 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 回款项。 3、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 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4、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 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5、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转换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 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6、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 7、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 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 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8、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 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他部分另行 规定。 (四)资金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 即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 (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 28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适当方式,便于基金管理人 进行查询和账务管理。 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划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划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流程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申购、赎回款的交收、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 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 定资金交收额。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适当方式,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查询和账 务管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负责在交收日 15:00 前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从 “基金清算账户”划出,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如果当日基金为 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负责按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在交收日 12:00 前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从基 金托管账户划出,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 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如遇国家外汇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 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 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3、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 29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4、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 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六)基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无误后,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指定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30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 机构完成。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完成。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和美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到 0.0001 元和 0.0001 美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有),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 合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前一估值日的 基金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当 日将复核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季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核算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1、基金账册的建立 31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 金的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由此产生的后果基金托管人予以 免责。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 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 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 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 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 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32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由此产生的后果基 金托管人予以免责。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33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十、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收益分配。 34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十一、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1、除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 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双方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 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 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 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 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 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还可以同 35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时通过其他媒介发布。 5、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 施。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6、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 布。 7、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基金合同》、首 次募集的《招募说明书》、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查询和复 制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 场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 中分别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36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十二、基金费用 基金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和支付。 37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38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十四、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账户相 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正本应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1、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 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至基金 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 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并保存至少 20 年以上。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有关文件档案均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在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公开披露前,先行向双方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外的任何机构或个人披 露,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9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 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保证不做 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 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境外托管人的更换 1、如果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根据更换境外托管人通知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在办 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时,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继续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要求接任的境外托管人配合和原境外托管人办理业务交接手续。 4、在新的境外托管人履行职责前,原境外托管人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托管职责, 但基金托管人应支付相应的合理托管费用。 5、因更换境外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可由基金资产列支。 6、基金托管人应在变更境外托管人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40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十六、禁止行为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禁止的行为。 (二)《基金法》第七十三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通知》第五条(二)、(四)款禁止的行为。 (四)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动 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 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41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十七、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5、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6、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 进行清算。 42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十八、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 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 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 3、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 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等。 4、不可抗力; 5、境外托管人因破产进行终止清算时,托管资产中的现金可能依据境外托管人注册地 的法律法规,需要归入其清算财产,由此可能给托管资产造成损失。由于境外托管人破产清 算,致使托管资产的现金形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免予承担责任。但境外托管人应尽当地法 律法规允许的最大限度的努力,以减少其破产清算行为给托管资产造成的损失。境外托管人 发生破产情形的,或面临被宣告破产的情形时,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托管人在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 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但托管人应在获得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且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承担相关费用的前提 43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下,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应予配合。本条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七)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对市场的证券系统的作为、不作为或破产,以及由此 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本条不受本托管协议终止的影响。 (八)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在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协议规定而作为 或不作为,且没有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的情况下,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影 响,不负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补偿其因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有关 指示作为或由于在没有指示的情况下不作为所引起的损失、费用或税费等。 (九)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包括境外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 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44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十九、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 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45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 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 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 起至本协议终止之日或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两份,上报监管机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46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二十一、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 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47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48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本页为《易方达互联网 50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人: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地:中国深圳 签订日: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