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海外互联网50ETF联接:招募说明书
2018-12-27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ETF联接(QDII)A(人民币份额)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18 年 8 月 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中证海外 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8】1270 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 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4、本基金为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 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 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主要风险包括:(1)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指数波动的风险、指数编制的风险、 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基金开通外币认申赎业务带来的风险等; I 招募说明书 (2)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等;(3)流动性风险;(4)运作风险,主要包括操作 风险等;(5)不可抗力风险;等等。如果境外投资市场的货币相对于人民币贬值,将对基 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可能加大人民币份额基金净 值波动的幅度;由于本基金外币份额的净值计算与汇率挂钩,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 动也可能加大外币份额净值波动的幅度。本基金是 ETF 联接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高风险高收益品种,理论上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5、本基金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6、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7、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的联系:1)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 2)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3)目标 ETF 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的区别: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目标 ETF 主要采取完 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 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 人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买卖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也可以申购或赎回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按未知价法进 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1)法规 II 招募说明书 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 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 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2)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的影响。目标 ETF 采取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 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一定影响。 III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节 绪 言 ...................................................1 第二节 释 义 ...................................................2 第三节 风险揭示 .................................................7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13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24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25 第七节 基金份额类别 ............................................37 第八节 基金的募集 ..............................................39 第九节 基金备案 ................................................45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46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9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62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63 第十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8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0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71 第十七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6 第十八节 基金托管人 ..............................................78 第十九节 境外托管人 ..............................................84 第二十节 相关服务机构 ............................................86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8 第二十二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9 第二十三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4 第二十四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126 第二十五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7 第二十六节 备查文件............................................128 IV 招募说明书 第一节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 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 理规定》”)、《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招募说明书 第二节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 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2 招募说明书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关于实 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6、《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3 招募说明书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32、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4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基金份 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基金份额(特指美元现汇 基金份额)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 招募说明书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2、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 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53、ETF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简 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54、目标ETF: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5、标的指数:指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6、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57、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8、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 5 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65、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 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6、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境外证 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 67、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 招募说明书 第三节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 运作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指数波动的风险、指数编制的 风险、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等;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政 府管制风险、监管风险、政治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金 融模型风险、信用风险等;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投资标的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综 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者带来的风险;运作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等。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1、指数波动的风险 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 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 标ETF,基金收益水平会因为目标ETF标的指数的波动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指数编制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如果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或目标ETF标的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 停止目标ETF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授权、或目标ETF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目标 ETF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基金管理人认为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的组成部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 更本基金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投资者须承担指数变更带来的风险。 此外,如果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指数数据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依据该数据进行投资,可 能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3、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主要影响因素包括: (1)目标 ETF 对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 基准的紧密跟踪,目标 ETF 对指数的跟踪误差会影响本基金对业绩基准的跟踪误差; (2)本基金发生申购赎回、管理费和托管费收取等其他导致基金跟踪误差的情形。 4、 由于本基金在投资限制、运作机制和投资策略等方面与目标 ETF 不同,因此本基 金具有与目标 ETF 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净值增长率。 7 招募说明书 5、本基金属于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因此目标 ETF 面临的风险可能直接 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投资者应知悉并关注目标 ETF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的风险揭示 内容。 6、基金由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 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指数基金 的风险。当目标 ETF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时,本基金可能由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 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指数基金,投资者届时须承担变更基金类型所 带来的风险。 7、本基金开通了外币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在方便投资者的同时,也增加了相关业 务处理的复杂性,从而带来相应的风险,增加投资者的支出和基金运作成本。 8、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的风险: 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 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本基金涉及境外托管人,托管资产中的现金可能依据境外托管人注册地的法 律法规,归入其清算财产,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二、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本基金投资于海外市场,面临海外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影响金融市场 波动的因素比较复杂,包括经济发展、政策变化、资金供求、公司盈利的变化、利率汇率 波动等,都将影响基金净值的升跌。此外,基金主要投资的海外证券市场可能对每日证券 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对于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证券市场的证券,每 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这一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政府管制风险:在特殊情况下,基金所投资市场有可能面临政府管制措施,包括对 货币兑换进行限制、限制资本外流、征收高额税收等,会对基金投资造成影响。 3、监管风险:由于监管层或监管模式出现非预期的变动,某些已经存在的或者运作的 交易可能被新的监管层或监管体系认定为非法交易,或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将导致基金运 作承受监管风险。基金运作可能被迫进行调整,由此可能对基金净值产生影响。 4、政治风险:基金所投资市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政策变化、罢工、恐怖袭击、战争、 8 招募说明书 暴动等,可能出现市场大幅波动,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5、汇率风险:本基金投资的海外市场金融品种以外币计价,如果所投资市场的货币相 对于人民币贬值,将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可 能加大人民币份额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由于本基金外币份额的净值计算与汇率挂钩,外 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可能加大外币份额净值波动的幅度。 6、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 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7、衍生品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期货与期权,以及外汇远期合约等汇率衍生品。尽管 本基金将谨慎地使用衍生品进行投资,但衍生品仍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 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 能会增加基金净值的波动幅度。在本基金中,衍生品将仅用于避险和进行组合的有效管理。 8、金融模型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 评估等,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 资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用 的数据的精确性。因此,基金管理人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形 成投资风险。 9、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 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三、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是 ETF 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目标 ETF,已 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 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 市场挂牌交易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跟踪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 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非 成份股,境内市场的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9 招募说明书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一般情况下,上述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 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 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 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卖或申赎目标 ETF、其他公募基金;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 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或赎回目标 ETF、其他公募基金,或卖出股票、债券、其他资产。 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 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 动的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 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之、“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的 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 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 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10 招募说明书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 “暂停估值的情形” 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 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 “估值方法”的 相关规定。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回基金获得 的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四、运作风险 1、操作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操作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交易对手、托管行、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会计核算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 风险或错误,通常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 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的风险。 3、法律及税务风险:基金所投资市场在法律法规、税务政策可能与国内不同,海外市 场可能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使基金收益受 到一定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市场的法律及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有可能对基金造成 不利影响。 4、交易结算风险:海外的证券交易佣金可能比国内高。海外股票交易所、货币市场、 证券交易体系以及证券经纪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与国内不同。证券交易交割时间、资金清 算时间有可能比国内需要更长时间。此外,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 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 5、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证券借贷的风险表现为,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 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 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证券回购中的风险体现为,在回购交易 11 招募说明书 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 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五、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 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者和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易以致利益受 损。 12 招募说明书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目标 ETF,已与中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公募基金,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 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跟踪标的指 数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已与中 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非成份股,境内 市场的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指数 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易方 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指数 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 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一)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的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为更 13 招募说明书 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目标 ETF 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的方式如下: (1)申购、赎回:按照目标 ETF 法律文件约定的方式申赎目标 ETF。 (2)二级市场方式: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 ETF 基金份额的交易。 当目标 ETF 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 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申购、赎回 的方式或二级市场方式进行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指数 ETF 的投资。 (三)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更好的跟踪业绩比基准。同时,在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来构建股票组合以申购目标 ETF。因此对可投资于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 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 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四)债券投资策略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首先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和投资人行为分析判断 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 其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 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投资操作 中,采用骑乘操作、放大操作、换券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五)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减少现金拖累 考虑到申购赎回资金流动冲击、外汇汇兑、资金划转等操作问题,本基金将保留一定 的现金,用于满足赎回资金及证券交易的交收要求,可能形成现金拖累,影响指数跟踪。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通过金融衍生品降低现金持仓对跟踪效果的影响。 2、投资替代 14 招募说明书 如因法律法规限制、基金规模制约或流动性制约,导致本基金不能按照标的指数的构 成投资于指数成份股,或出现境外市场相关法规、规则禁止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的情形时,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品,进行投资替代。 (六)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 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 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 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 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 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 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6)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 份额的 20%。 (7)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 招募说明书 (1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1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9)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6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8)、 (9)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应当在超过比例后三十个工作日 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2、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拟投资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投 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6)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17 招募说明书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 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 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 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8 招募说明书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6、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 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 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 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8、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进行融资、融券 以及参与转融通等相关业务。 五、投资决策 19 招募说明书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制定资产配置计划,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2)基金经理采取申赎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 联网 50 指数 ETF 的投资; (3)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量化评估,提供基金经理参考。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业绩比较基准与投资比例相符。 如果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指数 ETF 变更标的指数或业绩比较基准、或中证海 外中国互联网 50 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授 权、或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指数编制 方法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基金管理人认为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部分,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基金名 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 ETF 联接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指数 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 紧密跟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此外, 本基金为境外股票指数基金,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0 招募说明书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 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跟踪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 金将本着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 数。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 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 ETF 终止上市; 3、目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相同 的除外)。 若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 于该目标 ETF。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十一、衍生品投资的风险管理与决策流程 1、 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 金融衍生品的投资过程,同时也是风险管理的过程。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业务中,包 括“事前的风险定位、事中的风险管理和事后的风险评估”的全过程、多角度、全方位的 风险监控体系。 事前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前,投资研究人员必须对所运用的金融衍生品的原理、特性、 21 招募说明书 运作机制、风险有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对拟投资方案可能蕴含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进 行必要的情形分析和压力测试。金融衍生品的投资方案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通过后,方可执行。 事中风险控制:衍生品研究员对交易对手的信用评级进行跟踪,防范信用风险的发生, 并利用现代金融工程的手段对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基金经理或衍生品研究员对衍生品头寸 以及风险敞口进行监控,一旦衍生品的亏损超过投资方案防范的目标,立即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汇报,考虑采取强制平仓等措施以避免出现严重的风险事件。 事后风险控制:基金经理或衍生品研究员定期对基金的衍生品交易策略、运作情况做 投资回顾分析和风险评估,识别内部控制中的弱点和系统中的不足,提供改进的建议;定 期评估、审定和改进风险管理政策。 2、 投资衍生品的决策流程 金融衍生品的投资决策流程主要包括研究支持、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绩效与风险评 估等阶段。 衍生品研究组负责金融衍生品的研究工作,对各主要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日常研究, 定期或不定期提供相关投资建议的报告,跟踪衍生品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 基金经理在内外部研究的支持下,本着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的策略原则,提出衍生品 投资需求,衍生品研究组提供相应的投资及风险评估分析报告。 根据拟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金额、风险敞口的大小,基金经理将投资方案提交投资总监 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提交集中交易室执行。 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上,基金经理对金融衍生品的投资运作情 况进行回顾和评估检讨。 十二、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行使代理投票权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行使代理投票权应考虑不同地区市场上适用的法律或监管要求、公司治理标准、披 露实务操作等存在的差异,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独立第三方研 究机构等的意见后,选择合适的方式行使投票权。本着基金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 持股比例较小或审议非重要事项、支付较高费用等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不参与上 市公司的投票。 3、代理投票权的执行,可选择实地投票、通过交易经纪商系统投票、委托境外投资顾 22 招募说明书 问、托管人或第三方代理投票机构投票等方式。 4、基金管理人应保留投票记录。 十三、证券交易管理 1、基金管理人挑选证券经纪商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 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以及价值贡献等方面。 (1)交易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能够对投资指令进行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 较高质量的成交结果。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是否完成交易、成交的及时性、 成交价格、对市场的影响等; (2)研究报告的质量。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及市 场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等; (3)提供研究服务的质量。主要包括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研究资料共享、路演服 务、日常沟通交流、接受委托研究的服务质量等方面; (4)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主要包括境外投资法律规定、交易监管规则、信息披露、个 人利益冲突、税收等资讯的提供与培训; (5)价值贡献。主要是指证券经纪商对公司研究团队、投资团队在业务能力提升上所 做的培训服务、对公司投资提升所作出的贡献; (6)其他因素。主要是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经营行为规范、风险管理机制、近年 内有无重大违规行为等。 2、交易单元交易量的分配依据 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对证券经纪商的评价结果进行交易量分配。评价证券经纪商将重 点依据其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和价值贡 献等方面的指标,并采用十分制进行评分。 评分的计算公式是:∑i(第 i 项评价项目×项目权重),其中各项目权重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和内部制度进行确定。 3、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对所选择的证券经纪商、基金通过 该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的成交量以及所支付的佣金等进行披露。对于在证券经纪商选择和 交易量分配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尽可能维护持有人的利益进行妥善 处理,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23 招募说明书 24 招募说明书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25 招募说明书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贺晋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 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 26 招募说明书 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 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 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 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辉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税务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 所高级审计员。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总经理。 王海先生,经济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董事。曾任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法律顾 问室科员;工商银行珠海分行法律顾问室办事员、营业部计划信贷部信贷员、办公室行长 室秘书、信贷管理部业务主办、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助理兼法律室副主任、资产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法律室主任、资产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行员;工商 银行珠海分行资产风险部总经理兼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副行长; 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工商银行韶关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现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戚思胤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投资 者关系管理业务员、投资者关系管理主管、信息披露主管、证券事务代表;广东省广晟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高级主管、团委副书记、副部长;(香港)广晟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部长、佛 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佛山市国星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朱征夫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任; 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现任广东 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27 招募说明书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 橡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 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 学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赵必伟先生,经济学专业研究生,监事。曾任广州市财政局第四分局工作专管员,广 州市税务局对外分局工作科长、副局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 总裁;曾兼任香港广永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市广永经贸公司总经理,广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总支书记,兼任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广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 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 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 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 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 28 招募说明书 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 (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 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产品审批委员会委员。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 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 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科瑞基金经理、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 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产品官。 关秀霞女士,财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 (香港) 分 析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波士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 裁、董事总经理、中国区行长、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机构服务主管、美国共同基 金业务风险经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际业 务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 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 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投资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公司董事 会秘书,兼任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 29 招募说明书 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海外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汪兰英女士,工学学士、法学学士。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部投资经理 助理,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项目评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基金投 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易方达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汇丰银行 Consumer Credit Risk 信用风险分析师,华 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发展部产品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9 月 23 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6 月 26 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1 月 22 日 起任职)、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4 月 15 日起任职)、 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6 月 15 日起任职)、易方达 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任职)、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4 月 16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 5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4 月 16 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 3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4 月 16 日起任职)、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 月 4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14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27 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1 月 22 日起任职)、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 FAN BING(范冰)先生,商学硕士。曾任皇家加拿大银行托管部核算专员,美国道富集 30 招募说明书 团 Middle Office 中台交易支持专员,巴克莱资产管理公司悉尼金融数据部高级金融数据 分析员、悉尼金融数据部主管、新加坡金融数据部主管,贝莱德集团金融数据运营部部门 经理、风险控制与咨询部客户经理、亚太股票指数基金部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 起任职)、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起任职)、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起任职)、易方达标普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 起任职)、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 起任职)、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 起任职)、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 起任职)、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起任职)、易 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起任职)、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6 月 27 日起任职)、易方达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 5 月 17 日起任职)。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飞先生、张胜记先生、王建军先生。 林飞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 经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量化基金组合部总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 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兼 指数及增强投资部总经理、量化策略部总经理、投资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证券交易负责人员 (RO)。 张胜记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助 理、行业研究员、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沪 31 招募说明书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原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上证 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 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及增强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恒生 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全 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 王建军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 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小 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 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及增强投资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32 招募说明书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33 招募说明书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 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 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4 招募说明书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 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 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 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 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 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 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 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35 招募说明书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 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开展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并保证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 36 招募说明书 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37 招募说明书 第七节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 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根据认购、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 份额和美元份额(特指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下同)。 本基金对 A 类人民币份额、A 类美元份额、C 类人民币份额、C 类美元份额分别设置 代码,分别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合并投资运作, 共同承担投资换汇产生的费用。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项。 份额类别 A类人民币份额 C类人民币份额 A类美元份额 C类美元份额 首次申购最低 1元(直销中心 1元(直销中心 1美元(直销中心 1美元(直销中 金额 为5万元) 为5万元) 为100美元) 心为100美元) 追加申购最低 1元(直销中心 1元(直销中心 1美元(直销中心 1美元(直销中 金额 为1000元) 为1000元) 为100美元) 心为100美元) 单笔赎回最低 1份 1份 1份 1份 份额 基金账户最低 1份 1份 1份 1份 基金份额余额 销售服务费 0 0.4% 0 0.4% (年费率)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美元现钞份额、或者增加新的销售币种、或 者调整现有基金销售币种设置、或者停止现有币种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38 招募说明书 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39 招募说明书 第八节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的募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已经 2018 年 8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8】1270 号文注册。 一、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本基金为境外指数基金、联接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集期: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2、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认购 等业务。 投资者仅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认购美元份额。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 体事宜仔细阅读《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4、募集目标: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 币)或本基金的实际情况设定基金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限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约 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 40 招募说明书 额度或本基金的实际情况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四、募集币种 人民币、美元。 五、认购的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六、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 的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 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5)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 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6)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 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3、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 限。 (2)认购最低限额: 人民币份额: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 上交易系统以人民币首次认购 A 类人民币份额或 C 类人民币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1 元, 41 招募说明书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 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以人民币首次认购 A 类人民币 份额或 C 类人民币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5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0 元。 美元份额: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 交易系统以美元首次认购 A 类美元份额或 C 类美元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1 美元,追加认 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 美元;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以美元首次认购 A 类美元份额 或 C 类美元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美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美元(直销中 心不开通个人投资者外币认购业务)。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4、认购费用: 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 M(人民币元)(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 1.0% 100 万≤M<200 万 0.6% 200 万≤M<500 万 0.3% M≥500 万 1,000 元/笔 投资者以美元认购本基金A类美元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 M(美元)(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20 万 1.0% 20 万≤M<40 万 0.6% 40 万≤M<100 万 0.3% M≥100 万 200 美元/笔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 的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 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 42 招募说明书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 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 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特定 投资群体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M(人民币元) 认购金额 M(美元) 认购费率 (含认购费) (含认购费) M<100 万 M<20 万 0.1% 100 万≤M<200 万 20 万≤M<40 万 0.06% 200 万≤M<500 万 40 万≤M<100 万 0.03% A 类人民币份额 1,000 元/笔 M≥500 万 M≥100 万 A 类美元份额 200 美元/笔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本基金 C 类人民币份额、C 类美元份额认购费率为 0。 5、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 的优惠。 (2)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初始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美元份额的初始 面值为人民币份额的初始面值按照募集期最后一日美元估值汇率进行折算,以美元为单位, 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 8 位。各类份额按各自初始面值发售。 基金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 5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及 100 万美元(含)以上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 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人民币份额、美元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分别以人民币元和美 43 招募说明书 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认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认购费用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举例如下: 例一: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万元人民币认购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 对应费率为1.0%,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0元人民币,则其可得到的A类人民币份额计算 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0%)=99,009.90元人民币 认购费用=100,000.00-99,009.90=990.10元人民币 认购份额 =99,009.90/1.00+50.00/1.00 = 99,059.9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万元人民币认购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可得到99,059.90份A类 人民币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万美元认购本基金A类美元份额,对应费 率为1.0%,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0美元,募集期最后一日美元估值汇率为1美元对人民 币6.3205元(即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则其可 得到的A类美元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0%)=99,009.90美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009.90=990.10美元 美元份额的初始面值=1.00/6.3205=0.15821533美元 认购份额 =99,009.90/0.15821533+10.00/0.15821533 = 625,855.29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万美元认购本基金A类美元份额,可得到625,855.29份A类美元份 额。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人民币认购本基金C类人民币份额,认购费率为0,在募集 期间产生利息50.00元人民币,则其可得到的C类人民币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100,000.00元人民币 认购费用=0元人民币 认购份额 =100,000.00/1.00+50.00/1.00 = 100,050.0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万元人民币认购本基金C类人民币份额,可得到100,050.00份C类 人民币份额。 例四:某投资者投资10万美元认购本基金C类美元份额,认购费率为0,在募集期间产 44 招募说明书 生利息10.00美元,募集期最后一日美元估值汇率为1美元对人民币6.3205元(即募集期最后 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则其可得到的C类美元份额计算方 法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100,000.00美元 认购费用=0美元 美元份额的初始面值=1.00/6.3205=0.15821533美元 认购份额 =100,000.00/0.15821533+10.00/0.15821533 = 632,113.21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万美元认购本基金C类美元份额,可得到632,113.21份C类美元份 额。 6、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45 招募说明书 第九节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美元金额需按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 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6 招募说明书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非直销销售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美元等外币基金 份额,具体详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以电 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 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 赎回的开始时间。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香港证券交易所、 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等)同时开放的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 除外),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3、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或非开放日受理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申请,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者在非开放 47 招募说明书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5、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 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 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 须有足够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及时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8 招募说明书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将赎回款项划往 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如遇国家外汇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 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 暂停交易、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 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人民币份额: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以人民币首次申购 A 类人民币份额或 C 类人民币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 元;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以人民币首次申购 A 类人民币份额或 C 类人民币份额的单笔最 低限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0 元。 美元份额: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以美元首次申购 A 类美 元份额或 C 类美元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1 美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 美元;机构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以美元首次申购 A 类美元份额或 C 类美元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 为 100 美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美元(直销中心暂不开通个人投资者外币申购 业务)。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49 招募说明书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2、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A 类人民币份额、C 类人民币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的该类人民币份额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人民币份额全部 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人民币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基 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人民币份额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A 类美元份额、C 类美元份额的单笔赎回或转换分别不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的该类美元份额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美元份额全部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美元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美元份额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 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等因素,调整申购和赎回 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投资者以人民币申购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人民币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200 万 0.8% 200 万≤M<500 万 0.5% M≥500 万 1,000 元/笔 50 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以美元申购本基金 A 类美元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美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20 万 1.2% 20 万≤M<40 万 0.8% 40 万≤M<100 万 0.5% M≥100 万 200 美元/笔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 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 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 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 投资群体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人民币元) 申购金额 M(美元) 申购费率 (含申购费) (含申购费) M<100 万 M<20 万 0.12% 100 万≤M<200 万 20 万≤M<40 万 0.08% 200 万≤M<500 万 40 万≤M<100 万 0.05% A 类人民币份额 1,000 元/笔 M≥500 万 M≥100 万 A 类美元份额 200 美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 应的费率。 本基金 C 类人民币份额、C 类美元份额申购费率为 0。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51 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A 类美元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D) A 类人民币份额、A 类美元份额赎回费率 D<7 天 1.5% 7 天≤D<30 天 0.75% 30 天≤D<90 天 0.5% 90 天≤D<180 天 0.5% 180 天≤D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A 类人民币份额或 A 类美元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 于 30 天(不含)的 A 类人民币份额或 A 类美元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有期在 30 天以上(含)且少于 90 天(不含)的 A 类人民币份额或 A 类美元份 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90 天以上(含)且少于 180 天(不含)的 A 类人民币份额或 A 类美元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50%计入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2)本基金 C 类人民币份额、C 类美元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D) C 类人民币份额、C 类美元份额赎回费 率 D<7 天 1.5% 7 天≤D<30 天 0.5% 30 天≤D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C 类人民币份额或 C 类美元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 于 30 天(不含)的 C 类人民币份额或 C 类美元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 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于新 的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手机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 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52 招募说明书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对存量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 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 5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或 100 万美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 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举例说明: 例一: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4 万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 申购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 A 类人民币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人民币,则其可得到的 A 类人民币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2%)=39,525.69 元人民币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 元人民币 A 类人民币份额=39,525.69/1.0400=38,005.47 份 例二: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4 万美元申购本基金 A 类美元份额,申购费 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 A 类美元份额净值为 0.1645 美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美元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2%)=39,525.69 美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 美元 A 类美元份额 =39,525.69/0.1645 = 240,277.75 份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 4 万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 C 类人民币份额,申购费率为 0,假设 申购当日 C 类人民币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人民币,则其可得到的 C 类人民币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元人民币 申购费用=0 元人民币 C 类人民币份额=40,000/1.0200=39,215.69 份 53 招募说明书 例四:某投资者投资 4 万美元申购本基金 C 类美元份额,申购费率为 0,假设申购当 日 C 类美元份额净值为 0.1625 美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美元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美元 申购费用=0 美元 C 类美元份额 =40,000/0.1625 = 246,153.85 份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或美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额采取 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者 T 日赎回 1 万份 A 类人民币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T 日 A 类 人民币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人民币,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1.0160×0.5% = 50.80 元人民币 赎回金额= 10,000×1.0160-50.80 = 10,109.20 元人民币 例六:某投资者 T 日赎回 1 万份 C 类美元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T 日 C 类美 元份额净值为 0.1607 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0.1607×0.5% = 8.04 美元 赎回金额= 10,000×0.1607-8.04 = 1598.96 美元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或美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计算,并在 T+2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遇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其计算公式为: A 类人民币份额净值、C 类人民币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各币种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 该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 A 类美元份额净值、C 类美元份额净值=该类对应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美元估 值汇率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投资者承担,不计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54 招募说明书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下,投资 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某一类币种或多类币种份额 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 估值时;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不充分或人员伤亡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或注册登记系统、证券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7、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 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8、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9、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10、目标 ETF 暂停申赎、暂停上市或目标 ETF 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 金申购的; 55 招募说明书 11、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12、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 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到 7 项、第 9 项和第 1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某一类币种或多类 币种份额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4、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休市,并可能影响本基 金正常估值与投资; 5、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目标 ETF 暂停申赎、暂停上市或目标 ETF 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 金赎回的; 7、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56 招募说明书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者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 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在出现上述第 3 项的情形时,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 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 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款 57 招募说明书 “(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约定的方式与其他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全部办理完毕。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 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 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58 招募说明书 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按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的 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 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 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59 招募说明书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外市场开户、交易、清 算、登记等各项费用以及为了加快清算向券商支付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托管行及境外托管行垫付资 金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税务顾问费; 9、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 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 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1、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 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 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12、为了基金利益,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与基金有关 的诉讼、仲裁、追索费用; 1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4、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60 招募说明书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包括境外投资顾问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E 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 公允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管 理人出具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从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中扣除。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E 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 公允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管 理人出具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 金管理人出具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61 招募说明书 付。基金管理人根据与销售机构签订的销售协议中约定的付款周期分别划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 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4、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要根据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 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使用费。本基金为联接基金,暂不收取指数使用费。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 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5、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至第 13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或所投资市场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的 规定履行纳税。 62 招募说明书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63 招募说明书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股票、债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 资等资产。 三、估值方法 1、 目标ETF估值方法 对持有的目标 ETF 基金,按估值日目标 ETF 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 2、 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进行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3、 基金估值方法 (1)除目标ETF基金外,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流通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4、 债券估值方法 64 招募说明书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 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 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衍生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估值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 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主要外汇种类以中 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采用彭博伦敦下午四点的汇率套算。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经协商可对所采用的汇率来源进行调整。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 市场交易价格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 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 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 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1-7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65 招募说明书 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币种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份额净值和 美元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到 0.0001 元和 0.0001 美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特 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净值计算及披露的小数点后位 数并及时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66 招募说明书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67 招募说明书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暂停基金估 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将计算的前一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8 招募说明书 第十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人民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人民币份额面值;对于外币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外币份 额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3、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 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4、人民币份额的现金分红分配币种为人民币,美元等外币基金份额现金分红币种为其 相应币种;不同币种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份额的净值;不同类别美元份额 的每份额分配金额为对应类别人民币份额的每份额分配数额按照权益登记日前一工作日美 元估值汇率折算后的美元金额,计算结果以美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法律法规、监管机关或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69 招募说明书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某类基 金份额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该类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70 招募说明书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1 招募说明书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 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算并披露净 值及相关信息;美元份额以美元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除特别说明外,人民币份额 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美元份额的货币单位为美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72 招募说明书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不同币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2 日(T 日为开放日)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指定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开放日的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两个工作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人民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将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73 招募说明书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74 招募说明书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目标 ETF 变更;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75 招募说明书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 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76 招募说明书 第十七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 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77 招募说明书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8 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198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077301 传真:0755—83195201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 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 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本集团总资产 55,639.90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4.16%,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2.73%。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 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 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 79 招募说明书 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 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 “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 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 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 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 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 年 6 月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 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 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 年 1 月获得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度 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 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 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招商银行荣获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膺国 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2、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 英 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 局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 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 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 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 行长、中国建设银行 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 年至 1995 年,在 80 招募说明书 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 览路支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北 京 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行长、 党委 书记;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 委书记;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 年 1 月起担任招 商银行副行长;2016 年 11 月起兼任招商银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 理 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 银行深圳市 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 任招商银行总行资 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 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 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 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 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 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389 只开放式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 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 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 管部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 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 81 招募说明书 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 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 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 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 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业务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 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 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 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 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 82 招募说明书 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 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 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 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 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 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所 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 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 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 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 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 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83 招募说明书 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 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4 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节 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一号汇丰总行大厦 办公地址: 香港九龙深旺道一号, 汇丰中心一座六楼 管理层: 主席: 欧智华 行政总裁: 王冬胜 联系人: 钟咏苓 电话: +86 21 3888 2381 email: sophiachung@hsbc.com.cn 公司网址: www.hsbc.com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股本:1,513.60 亿港币 2017 年 12 月 31 日托管资产规模:77,500 亿美元 信用等级:标准普尔 AA- 汇丰是全球最大的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之一。我们通过四大环球业务:零售银行及财 富管理、工商金融、环球银行及资本市场以及环球私人银行,为超过 3,700 万名客户提供 服务。我们的业务网络遍及欧洲、亚洲、中东及非洲、北美和拉美,覆盖全球 70 个国家和 地区。 汇丰在全球设有约 4,000 个办事处,旨在把握市场增长机会,致力建立联系以协助客 户开拓商机,推动企业茁壮成长及各地经济繁荣发展,而最终目标是让客户实现理想。 汇丰控股有限公司在伦敦、香港、纽约、巴黎和百慕大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约为 204,000 名,遍布全球 133 个国家和地区。 (二)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对基金的受托人 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仅在依基金托管人指示之情形下,依规定之形式及方式转移、交换或交付其于境 85 招募说明书 外资产托管协议下为基金托管之 QDII 客持有之投资; 2、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 关的会计、交易记录、并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境外托管人须及促使其次托管人或代表人尽其合理努力及判断力履行有关协议所规定 之责任与义务,但境外托管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并无欺诈、疏忽、故意失责或违约之 情况下,境外托管代理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及其董事、人员及其代理人就其等因善意 及恰當地履行境外资产托管协议,或依照基金托管人 (或其获授权人)之指示或所为之行为 而导致托管资产遭受之任何损失、费用或任何后果均不用负上法律责任。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欺诈、疏忽、故意失责或违约而导致托管资产 遭受之损失(但任何附带、间接、特别、从属损害或惩戒性损害赔偿除外)的,基金托管人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 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86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李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详见发售公告 2、非直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贤高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负责人:王丽 电话:010-52682888 87 招募说明书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刘焕志、孙艳利 联系人:刘焕志 四、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明明 联系人:赵雅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周祎 联系人:周祎 88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本基金参会份额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 ETF 份额 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折算;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89 招募说明书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90 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基金境外投资顾问;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20)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 目标 ETF 所产生的权利;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91 招募说明书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92 招募说明书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93 招募说明书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94 招募说明书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 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 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 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 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但基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 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 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 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 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6)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 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 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 票数时,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 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 数位。本基金份额折算为目标 ETF 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目标 ETF 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95 招募说明书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 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 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但 由于目标 ETF 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 策略的情况除外; (9)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96 招募说明书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在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基金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 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开通人民币、美元之外的其 他币种的申购、赎回,或终止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97 招募说明书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98 招募说明书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99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100 招募说明书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101 招募说明书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102 招募说明书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人民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人民币份额面值;对于外币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外币份 额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3、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 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4、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分配币种为人民币,美元等外币基金份额现金分红币种 为其相应币种;不同币种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份额的净值; 5、法律法规、监管机关或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某类基 金份额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该类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103 招募说明书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外市场开户、交易、清 算、登记等各项费用以及为了加快清算向券商支付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托管行及境外托管行垫付资 金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税务顾问费; 9、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 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 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1、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 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 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12、为了基金利益,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与基金有关 的诉讼、仲裁、追索费用; 1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4、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包括境外投资顾问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E 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 公允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管 理人出具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104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从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中扣除。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E 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 公允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管 理人出具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 金管理人出具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基金管理人根据与销售机构签订的销售协议中约定的付款周期分别划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 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4、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要根据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 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使用费。本基金为联接基金,暂不收取指数使用费。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 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105 招募说明书 5、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至第 13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或所投资市场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的 规定履行纳税。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公告方式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币种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 和美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到 0.0001 元和 0.0001 美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 入。特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净值计算及披露的小数 点后位数并及时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不同币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06 招募说明书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2 日(T 日为开放日)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指定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开放日的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两个工作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人民币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将美元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 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07 招募说明书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七、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108 招募说明书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 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09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110 招募说明书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19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 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等各投资 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 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目标 ETF,已与中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公募基金,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 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跟踪标的指 数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已与中 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非成份股,境内 市场的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应自《基金合同》生效起对基金的投资和 融资比例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6 个月后开始)、单一 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 合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111 招募说明书 名单,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有责任保证该名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并及时将更 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及《基金合同》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 托管人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 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 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 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 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112 招募说明书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 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 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 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基金 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 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 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和本协议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 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 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 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 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 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 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 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 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 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 113 招募说明书 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 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 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 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 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 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 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 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 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 应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 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 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114 招募说明书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 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 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 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 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 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 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 115 招募说明书 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 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 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 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 10 个交易日内纠正,投资组合比例的调整时间为 30 个工作日,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116 招募说明书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由基金托管人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九)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 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监督等职责 的前提下,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 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十)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监督等职责的前提下,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就基 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17 招募说明书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不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自行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6、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 资产,或交由商业银行、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 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 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7、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托管证券; 8、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基金托管人将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 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 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10、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托管证券; 11、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 118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处按照该交易所或 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擅自出借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客户结算保证金、交收价差保证金等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 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119 招募说明书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 库。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实物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如该等实物证券发生毁损、灭失等任何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七)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所有证券的实 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b)要求 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 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 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 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 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 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5、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指示为基金的实益所有 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 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 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事件或惯例变化通知 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 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120 招募说明书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及时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或加盖公司 印章的复印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将重大合 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20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 方机构完成。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完成。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和美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精 确到 0.0001 元和 0.0001 美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有),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 金合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前一估 值日的基金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在当日将复核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季末、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21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核算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 基金的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由此产生的后果基金托管 人予以免责。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 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 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122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 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由此 产生的后果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 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 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23 招募说明书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5、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6、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 进行清算。 124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 记录。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 交确认单。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 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服务形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基金间转换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在其所管理的基金间进行转换,具体 实施以有关公告为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 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 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六)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125 招募说明书 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 881 8088(免长途话费) 。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 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126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127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住所,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28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六节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注册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募集的文件; 2、《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 同》; 3、《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 议》;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27 日 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