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研究驱动混合:2020年第3季度报告
2020-10-28
鹏华研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20 年 9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2020 年 10 月 28 日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20 年 07 月 01 日起至 09 月 30 日止。
§2 基金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鹏华研究驱动混合
基金主代码 00623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年 9 月 14 日
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32,850,061.99 份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托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平台和研究能力,
通过对企业基本面的全面深入研究,挖掘沪深港三地市场中具有持续
发展潜力的企业,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考量通常的宏观经济变量(包
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M2 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
等)以及各项国家政策(包括财政、货币、税收、汇率政策等)来判
断经济周期目前的位置以及未来将发展的方向,在此基础上分析研判
A 股市场以及港股市场、债券市场、货币市场的预期收益与风险,并
据此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与组合构建,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包括
A 股和港股)、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资
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各资产投资比例。 2、
股票投资策略 依托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平台和研究能力,在对公司持
续、深入、全面研究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
合的方法挖掘 A 股和港股的优质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核心思路
在于:1)自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
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2)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核心竞
争力、管理层、治理结构等以及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否契合未来
行业增长的大趋势,对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深度
挖掘优质的个股。 (1)自上而下的行业遴选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进行行业遴选,重点关注行业增长前景、行业利润前景和行业成功要素。对行业增长前景,主要分析行业的外部发展环境、行业的生命周期以及行业波动与经济周期的关系等;对行业利润前景,主要分析行业结构,特别是业内竞争的方式、业内竞争的激烈程度、以及业内厂商的谈判能力等。基于对行业结构的分析形成对业内竞争的关键成功要素的判断,为预测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建立起扎实的基础。(2)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本基金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对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精选优质个股。 1)定性分析 本基金通过以下两方面标准对股票的基本面进行研究分析并筛选出优质的公司: 一方面是竞争力分析,通过对公司竞争策略和核心竞争力的分析,选择具有可持续竞争优势的公司或未来具有广阔成长空间的公司。就公司竞争策略,基于行业分析的结果判断策略的有效性、策略的实施支持和策略的执行成果;就核心竞争力,分析公司的现有核心竞争力,并判断公司能否利用现有的资源、能力和定位取得可持续竞争优势。 另一方面是管理层分析,通过着重考察公司的管理层以及管理制度,选择具有良好治理结构、管理水平较高的优质公司。 2)定量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公司定量的估值分析,挖掘优质的投资标的。通过对估值方法的选择和估值倍数的比较,选择股价相对低估的股票。就估值方法而言,基于行业的特点确定对股价最有影响力的关键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净率(PB)、市销率(PS)、企业价值倍数(EV/EBITDA)等);就估值倍数而言,通过业内比较、历史比较和增长性分析,确定具有上升基础的股价水平。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适用上述个股投资策略外,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将关注: 1)在港股市场上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中资公司; 2)具有行业稀缺性的香港本地和外资公司; 3)港股市场在行业结构、估值、AH 股折溢价、分红率等方面具有吸引力的投资标的。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个券选择策略、信用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自上而下地管理组合的久期,灵活地调整组合的券种搭配,同时精选个券,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 (1)久期策略 久期管理是债券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本基金将采用以“目标久期”为中心、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一个重要依据,本基金将据此调整组合长、中、短期债券的搭配,并进行动态调整。 (3)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的骑乘策略,以达到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的目的。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息差策略,以达到更好地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的目的。 (5)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信用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根
据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
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
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
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及价值挖掘策略、价差策略、
双向权证策略等寻求权证的合理估值水平,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在中国境内以非
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由于其
非公开性及条款可协商性,普遍具有较高收益。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
行人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
资。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
化情况,尽力规避风险,并获取超额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标,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风险收益特征,通过
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值策略,以改善投资组合的投资效果,实现股票
组合的超额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
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组合管理,
并根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
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收益。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40% + 恒生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后)
×4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
券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
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
来的特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无。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指标 报告期(2020 年 7 月 1 日-2020 年 9 月 30 日)
1.本期已实现收益 16,377,315.80
2.本期利润 9,018,277.32
3.加权平均基金份额本期利润 0.2095
4.期末基金资产净值 57,918,235.94
5.期末基金份额净值 1.7631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
回费、基金转换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份额净值增 业绩比较基
份额净值增 业绩比较基
阶段 长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收益率③
② 准差④
过去三个月 9.13% 1.58% 0.80% 1.01% 8.33% 0.57%
过去六个月 36.67% 1.34% 7.36% 0.96% 29.31% 0.38%
过去一年 43.70% 1.37% 3.39% 1.06% 40.31% 0.31%
自基金合同
76.31% 1.27% 12.38% 1.01% 63.93% 0.26%
生效起至今
注: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40% + 恒生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后)×40%+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09 月 14 日生效。2、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
例已达到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3.3 其他指标
注:无。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简介
姓名 职务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期限 证券从业 说明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年限
包兵华先生,国籍中国,管理学硕士,9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长城证券股份
责任公司量化投资部研究员,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衍生产品部研究员;2016
本基金基 年 11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
包兵华 金经理 2019-04-20 - 9 年 任研究部高级策略研究员,现任研究部基
金经理。2019 年 04 月担任鹏华研究驱动
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05 月担任鹏
华研究智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包兵华先
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本报告期内本基金
基金经理未发生变动。
聂毅翔先生,国籍中国,理学博士,11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美国风暴通讯
咨询公司高级项目经理,美国罗根斯通资
本对冲基金公司交易员,美国期货交易监
管委员会助理经济学家,鹏华基金国际业
务部投资经理,中银国际证券投资主办
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国际业务副总监,
本基金基 天弘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加盟鹏
聂毅翔 金经理 2018-09-14 - 11 年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研究部副总
经理/基金经理。2017 年 08 月担任鹏华
沪深港互联网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06
月担任鹏华创新驱动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09月担任鹏华研究驱动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2019 年 11 月担任鹏华香港银
行指数(LOF)基金基金经理。聂毅翔先
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本报告期内本基金
基金经理未发生变动。
注:1. 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作出决定后正式对外公告之日;担任新成立基金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 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关于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1.1 期末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的基金经理同时管理的产品情况
注:无。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合规,不存在违反基金合同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公平交易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公平交易制度,确保不同投资组合在研究、交易、分配等各环节得到公平对待。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违法违规且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异常交易行为。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 5%的情况。
4.4 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20 年三季度,市场整体风险偏好相对较弱,整体分化仍旧非常明显。这种比较分化的市场
结构和行情,对于持仓分散的组合而言比较不利。展望未来,虽然国内疫情基本控制,但是海外仍旧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受海外的影响,国内很难做到彻底清零。虽然新冠疫情终究会结束,但是对全球经济活动短期冲击很大,很难在短期内恢复,为了应对疫情带来的冲击,全球范围内流动性宽松短期不会结束。同时由于国内疫情控制效果明显,国内各方面经济活动也逐步回归正常,经济复苏比较确定,未来机会明显。操作上,本基金采用行业内选股分散配置方式,持仓较为分散,行业配置方面相对较为均衡,主要抓取个股的机会。
4.5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净值增长率为 9.13%。同期上证综指涨跌幅为 7.82%,深证成指涨跌幅为
7.63%,沪深 300 指数涨跌幅为 10.17%。
4.6 报告期内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说明
无。
§5 投资组合报告
5.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2,428,391.57 90.03
其中:股票 52,428,391.57 90.0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796,061.53 9.95
8 其他资产 12,209.47 0.02
9 合计 58,236,662.57 100.00
注:本基金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 2,695,658.13 元,占净值比 4.65%。
5.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5.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111,113.25 1.92
C 制造业 33,571,007.06 57.9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307,993.00 0.53
E 建筑业 100,826.28 0.17
F 批发和零售业 1,148,199.00 1.9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353,359.05 2.34
H 住宿和餐饮业 64,233.00 0.11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658,287.80 9.77
J 金融业 3,330,642.00 5.75
K 房地产业 1,402,622.00 2.4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70,358.00 0.8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34,823.00 0.75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46,640.00 1.2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32,630.00 0.06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9,732,733.44 85.87
5.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 -
原材料 - -
工业 262,825.15 0.45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792,798.76 1.37
日常消费品 394,984.64 0.68
医疗保健 - -
金融 306,796.30 0.53
信息技术 - -
通信服务 674,197.92 1.16
公用事业 - -
房地产 264,055.36 0.46
合计 2,695,658.13 4.65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5.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603658 安图生物 9,700 1,564,804.00 2.70
2 300558 贝达药业 12,000 1,365,120.00 2.36
3 002294 信立泰 30,600 1,055,088.00 1.82
4 002475 立讯精密 18,000 1,028,340.00 1.78
5 688122 西部超导 16,600 968,610.00 1.67
6 300122 智飞生物 5,900 821,929.00 1.42
7 002241 歌尔股份 19,300 780,299.00 1.35
8 300378 鼎捷软件 29,000 779,520.00 1.35
9 300787 海能实业 13,100 769,232.00 1.33
10 600399 ST 抚钢 102,600 757,188.00 1.31
5.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无。
5.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无。
5.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注:无。
5.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5.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5.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5.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无。
5.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标,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风险收益特征,通过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值策略,以改善投资组合的投资效果,实现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5.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5.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5.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5.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5.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ST 抚钢
ST 抚钢本次公告原因为收到此前违规情况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
定书》,未在本报告期至前一个完整年度内有新增违规受罚情况,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2019 年 12 月 2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 147
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 24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特钢),赵明远,董事,孙
启,单志强,张晓军,王勇,姜臣宝,孔德生,刘伟,邵福群,王朝义,高炳岩,董学东,魏守忠,徐德祥,朴文浩,张玉春,周建平,张洪坤,张鹏,姚殿礼,伊成贵,赵彦志,李延喜,高岩, 邵万军,刘彦文,张悦,武春友,赵振江,徐庆祥,刘振天,鄂成松,孙立国,崔鸿,李茂党,张力,赵光晨,唐丽,赵明锐,国长虹,李刚,单永利,王红刚,权日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
抚顺特钢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国长虹的要求,我会于 2019 年 9 月 3 日举行了听证
会,听取了国长虹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赵光晨、邵万军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抚顺特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抚顺特钢 2010 年至 2016 年年度报告和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期
末存货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0 年至 2016 年度、2017 年 1 月至 9 月,抚顺特钢通过伪造、变造原始凭
证及记账凭证、修改物供系统、成本核算系统、财务系统数据等方式调整存货中“返回钢”数量、
金额,虚增涉案期间各定期报告期末存货。2010 年至 2016 年度、2017 年 1 月至 9 月,抚顺特钢
累计虚增存货 1,989,340,046.30 元,其中 2010 年虚增存货 71,002,264.30 元,虚增存货数额占
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 1.11%;2011 年虚增存货 487,921,246.00 元,虚增存货数额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 6.22%;2012 年虚增存货 559,851,922.00 元,虚增存货数额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5.56%;2013 年虚增存货 184,446,258.00 元,虚增存货数额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 1.60%;2014年虚增存货 185,060,636.00 元,虚增存货数额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 1.59%;2015 年虚增存货163,090,290.00 元,虚增存货数额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 1.26%;2016 年虚增存货
186,675,886.00 元,虚增存货数额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 1.51%;2017 年 1 月至 9 月虚增存货
151,291,544.00 元,2017 年 1 月至 9 月虚增存货占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期末总资产的 1.20%。
抚顺特钢 2010 年至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期末存货
余额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二、抚顺特钢 2013 年至 201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在建工程余额存在虚
假记载
2013 年至 2014 年,抚顺特钢通过伪造、变造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等方式虚
假领用原材料,将以前年度虚增的存货转入在建工程,虚增 2013 年至 2014 年年度报告期末在建
工程。2013 年至 2014 年间累计虚增在建工程 1,138,547,773.99 元,其中 2013 年虚增在建工程
742,930,278.00 元,2014 年虚增在建工程 395,617,495.99 元。
抚顺特钢 2013 年至 2014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期末在建工程余额与事实不符,
存在虚假记载。
三、抚顺特钢 2013 年和 2015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固定资产余额存在虚
假记载
2013 年和 2015 年,抚顺特钢通过伪造、变造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等方式将
虚增的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虚增 2013 年和 2015 年年度报告期末固定资产,2013 年和 2015
年累计虚增固定资产 841,589,283.99 元,其中 2013 年虚增固定资产 490,692,688.00 元,2015
年虚增固定资产 350,896,595.99 元。
抚顺特钢 2013 年和 2015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期末固定资产余额与事实不符,
存在虚假记载。
四、抚顺特钢 2014 年至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固
定资产折旧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4 年至 2016 年度、2017 年 1 月至 9 月,抚顺特钢将虚增后的固定资产计
提折旧,虚增 2014 年至 2016 年年度报告和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期末固定资产折旧额,2014 年
至 2017 年 9 月累计虚增固定资产折旧 87,394,705.44 元,其中,2014 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
14,381,330.42 元,2015 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 18,174,433.94 元,2016 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
31,336,537.76 元,2017 年 1 月至 9 月虚增固定资产折旧 23,502,403.32 元。
抚顺特钢 2014 年至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固定资产
折旧数据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五、抚顺特钢 2010 年至 2016 年年度报告和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主
营业务成本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0 年至 2016 年度、2017 年 1 月至 9 月,抚顺特钢通过伪造、变造记账凭
证及原始凭证、修改物供系统、成本核算系统、财务系统数据等方式调整存货中“返回钢”数量、
金 额 , 将 应 计 入 当 期 成 本 的 原 材 料计 入 存 货, 导 致 涉 案 期 间 少 结 转 主 营 业 务 成本
1,989,340,046.30 元,其中 2010 年少计 71,002,264.30 元,2011 年少计 487,921,246.00 元,2012
年少计 559,851,922.00 元,2013 年少计 184,446,258.00 元,2014 年少计 185,060,636.00 元,
2015 年少计 163,090,290.00 元,2016 年少计 186,675,886.00 元,2017 年 1 月至 9 月少计
151,291,544.00 元。
抚顺特钢 2010 年至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主营业务
成本数据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六、抚顺特钢 2010 年至 2016 年年度报告和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利
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0 年至 2016 年度、2017 年 1 月至 9 月,抚顺特钢通过虚增存货、减少生
产成本、将部分虚增存货转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进行资本化等方式,累计虚增利润总额
1,901,945,340.86 元。其中 2010 年虚增利润总额 71,002,264.30 元,虚增利润总额占公开披露
的当期利润总额的 175.87%,抚顺特钢在 2010 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2011 年虚增利
润总额 487,921,246.00 元,虚增利润总额占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 1322.84%,抚顺特钢在2011 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2012 年虚增利润总额 559,851,922.00 元,虚增利润总额占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 1794.71%,抚顺特钢在 2012 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2013年虚增利润总额 184,446,258.00 元,虚增利润总额占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 597.16%,抚顺
特钢在 2013 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2014 年虚增利润总额 170,679,305.58 元,虚增利
润总额占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 245.22%,抚顺特钢在 2014 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2015 年虚增利润总额 144,915,856.06 元,虚增利润总额占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 67.94%;2016 年虚增利润总额 155,339,348.24 元,虚增利润总额占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追溯调整
前)的 130.40%,抚顺特钢在 2016 年年度报告(追溯调整前)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2017 年 1
月至 9 月虚增利润总额 127,789,140.68 元,虚增利润总额占公开披露的 2017 年 1 月至 9 月利润
总额的 158.50%。
抚顺特钢 2010 年至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利润总额
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时任董事长赵明远,时任董事长董事,时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孙启,时
任总经理单志强,时任总经理张晓军在任职期间内在涉案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时任财务总监王勇同时作为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董事姜臣宝同时作为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内在涉案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时任董事徐德祥、赵彦志、李延喜、高岩、周建平、姚殿礼、刘伟、朴文浩、张鹏、邵福群、王朝义、高炳岩、董学东、魏守忠、张玉春、张洪坤、伊成贵、邵万军、刘彦文、张悦、武春友在涉案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时任监事张力、唐丽、国长虹、李刚、赵明锐、单永利、王红刚在涉案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时任副总经理赵振江、徐庆祥、李茂党、刘振天、鄂成松、孙立国、崔鸿,时任董事会秘书孔德生,时任总法律顾问赵光晨在涉案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财务凭证、抚顺
特钢各系统的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抚顺特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依
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
对抚顺特钢在上述定期报告中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赵明远作
为时任董事长,知悉并组织、策划、决策财务欺诈行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董事作为时任董事长,知悉并决策财务欺诈行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孙启作为时任董事长和总经理,知悉并决策财务欺诈行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单志强作为时任总经理,知悉并组织、策划、决策财务欺诈行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张晓军作为时任总经理知悉并决策财务欺诈行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王勇作为时任财务总监,参与、组织、策划财务欺诈行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姜臣宝作为时任财务总监、董事,知悉并参与财务欺诈行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上述人员任职期间在涉案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是抚顺特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抚顺特钢时任董事徐德祥、赵彦志、李延喜、高岩、周建平、姚殿礼、刘伟、朴文浩、张鹏、邵福群、王朝义、高炳岩、董学东、魏守忠、张玉春、张洪坤、伊成贵、邵万军、刘彦文、张悦、武春友、时任监事张力、唐丽、国长虹、李刚、赵明锐、单永利、王红刚、时任副总经理赵振江、徐庆祥、李茂党、副总经理刘振天、鄂成松、孙立国、崔鸿、董事会秘书孔德生、总法律顾问赵光晨在任职期间在涉案定期报告上签字,上述签字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但其未按照勤勉尽责要求对相关信息披露事项履行确认、审核职责,是抚顺特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权日纯组织各部门人员配合完成财务欺诈操作,是抚顺特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国长虹在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第一,其对抚顺特钢涉案的财务欺诈
行为不知情,未参与,且缺乏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调查财务状况的必要手段;第二,抚顺特钢在召开监事会并将 2010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才要求其在 2010 年年度报告上补签字,其以未参加会议、不知悉年报内容为由提出弃权请求,此后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资料,确未发现上述年报有不妥之处,最终服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在 2010 年年度报告上补签;第三,其曾对关联交易问题提出异议;第四,其签署的 2010 年年度报告所涉造假金额小,不易发现,且违法情节较轻,社会危害小。综上,国长虹请求免于处罚。
赵光晨在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其并非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第
二,其虽在 2014 年至 2016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实际上其因身患重病,并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也不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第三,其并不负责财务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不
知悉涉案违法事实;第四,事先告知书认定抚顺特钢 2010 年至 2017 年累计虚增利润 19.02 亿元
与事实不符。综上,赵光晨请求从轻处罚。
邵万军在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其为加拿大国籍,作为外国专家,任职期
间勤勉谨慎,坚守合规底线;第二,其曾在一次会议上提交“抚顺特钢分析报告”,其中重点提到“减少与母公司之间债务往来”和“11 亿债务问题”,并提议解聘对抚顺特钢执行审计的审计机构;第三,其在抚顺特钢季报延迟公告后的董事会上主动提交书面辞职书;第四,其曾要求抚顺特钢帮助其提供上述报告、书面辞职书等书面资料,未获回应。综上,邵万军请求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对国长虹提出不予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对其申辩意见
的部分内容予以采纳,理由如下:第一,国长虹作为时任抚顺特钢监事,有责任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任职期间未在法定披露时限内对抚顺特钢 2010 年年度报告谨慎审核即签字确认,且未提出其它证据充分证明其已勤勉尽责;第二,其对涉案违法事实不知情等申辩意见不构成免责理由;第三,其对 2011 年关联交易提出异议的相关事实与本案违法事实无关;第四,抚顺特钢 2010 年虚增存货金额、虚减成本导致 2010 年年度报告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故其所称违法行为轻、社会危害小与事实不符。综上,我会依法认定国长虹的涉案行为构成未勤勉尽责,不应免除其行政责任,同时综合考虑其履职情况、参与程度和签字时的客观事实,对其处罚幅度作适当调整。
对赵光晨提出关于其在违法行为中参与程度较低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对其
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第一,我会依照询问笔录、会计凭证、原始凭证、抚顺特钢各系统数据等多方面证据认定抚顺特钢涉案年度虚增、虚减的财务数据准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赵光晨未提出有效证据证明我会认定的抚顺特钢涉案年度虚增、虚减的财务数据不准确;第二,赵光晨作为抚顺特钢总法律顾问,虽因身体原因参与度较低,但不属于法定免予处罚的情形,且其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在任职期间未充分了解、核查涉案年度报告中的相关事项即在2014 年至 2016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未提出其他证据充分证明其已勤勉尽责。综上,我会依法认定赵光晨构成未勤勉尽责,同时综合考虑其违法事实、情节及因身体原因对违法行为的参与程度,对其处罚幅度作适当调整。
对邵万军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第一,邵万军作为时任独立
董事,有责任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任职期间未对抚顺特钢财务状况
作充分核查即在 2013 年、2014 年、2016 年年度报告及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上签字确认,且未提
出其它证据充分证明其已勤勉尽责;第二,其在“抚顺特钢分析报告”中提到“减少与母公司之
间债务往来”和“11 亿债务问题”及解聘审计机构等事项与本案违法事实无关。综上我会对邵万军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二、对赵明远、单志强、董事、孙启、张晓军、王勇、姜臣宝给予警告,并
分别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三、对邵福群、王朝义、高炳岩、董学东、魏守忠、张玉春、赵明锐、孔德
生、鄂成松、刘振天、孙立国、崔鸿、单永利、王红刚、张洪坤、徐德祥、周建平、刘伟、朴文浩、张力、唐丽、李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四、对徐庆祥、赵振江、张鹏、李茂党、伊成贵、邵万军、刘彦文、张悦、
武春友、赵彦志、李延喜、高岩、姚殿礼、赵光晨、权日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五、对国长虹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同时,抚顺特钢自 2010 年至 2017 年连续多年存在信息披露有虚假记载的违
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一贯性,且持续时间长,手段特别恶劣,涉案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当事人赵明远作为时任董事长,严重未勤勉尽责;单志强、董事、孙启、张晓军作为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知悉并参与指导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王勇、姜臣宝作为时任财务总监,知悉并组织实施上述行为,违法情节较为严重。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33 号)第三
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我会决定:对赵明远、单志强分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王勇采取 10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
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我会决定:对董事、孙启、张晓军采
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姜臣宝采取 10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对该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公司,认为
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对公司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上述通告对该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不产生重大影响。该证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5.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证券备选库。
5.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632.0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77.4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209.47
5.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无。
5.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无。
5.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6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 47,394,469.29
报告期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 6,999,621.71
减:报告期期间基金总赎回份额 21,544,029.01
报告期期间基金拆分变动份额(份额减 -
少以“-”填列)
报告期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32,850,061.99
§7 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情况
7.1 基金管理人持有本基金份额变动情况
注:无
7.2 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交易明细
注:无。
§8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8.1 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况
投 报告期内持有基金份额变化情况 报告期末持有基金情况
资 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者 序号 达到或者超过 20% 期初 申购 赎回 持有份额 份额占比
类 的时间区间 份额 份额 份额 (%)
别
机 1 20200701~2020083111,473,004.54 -11,473,004.54 - -
构 2 20200901~20200930 7,198,185.88 - -7,198,185.88 21.91
3 20200901~20200930 7,938,234.36 - -7,938,234.36 24.17
个 - - - - - - -
人
产品特有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占比例过于集中时,可能会因某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额赎回而引起基金净值剧烈波动,甚至可能引发基金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注:1、申购份额包含基金申购份额、基金转换入份额、强制调增份额、场内买入份额、指数分级基金合并份额和红利再投;
2、赎回份额包含基金赎回份额、基金转换出份额、强制调减份额、场内卖出份额和指数分级基金拆分份额。
8.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无。
§9 备查文件目录
9.1 备查文件目录
(一)《鹏华研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鹏华研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鹏华研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第 3 季度报告》(原文)。
9.2 存放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 43 层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3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或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phfund.com.cn)查阅。
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如有疑问,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已开通客户服务系统,咨询电话:4006788999。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