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10-11
交银创新成长
交银施罗德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09-10 送出日期:2024-10-11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交银创新成长 基金代码 006223 混合 交银施罗德基 中信银行股份有 基金管理人 金管理有限公 基金托管人 限公司 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09-27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周中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2018-09-27 证券从业日期 2009-07-13 其他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优化资产配置和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把握港股通资本市 场开放政策下的投资机会,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次级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同业 存单、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股指期货、权证 投资范围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50%-95%(其中,投资于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5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其中投资于创新成长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国家经济政策、经济周期、各行业的相对估值水平和行业竞争格局等因素,运用修正后的投资时钟分析框架,自上而下调整基金主要投资策略 大类资产配置和股票行业配置策略,确定债券组合久期和债券类别配置;在 严谨深入的股票和债券研究分析基础上,自下而上精选个券。 1、资产配置;2、股票投资策略;3、债券投资;4、权证投资;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6、股指期货投资。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恒生指数收益率×3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 益率×2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注:详见《交银施罗德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1、净值表现数据的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 2、本基金合同于2018年9月27日生效,合同生效当年净值增长率按实际存续期计算;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有期限(N) M<200万元 1.5% 申购费(前收费) 200万元≤M<500万元 1% 500万元≤M 1,000元每笔 N<7天 1.5% 7天≤N<30天 0.75% 赎回费 30天≤N<365天 0.5% 365天≤N<730天 0.25% 730天≤N 0% 注:1、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请投资人予以关注。 2、本基金管理人对养老 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请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销售机构若有其他费率优惠请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 构的有关公告或通知。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1.20%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 构 托管费 0.20%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 - 销售机构 审计费用 40000.00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120000.00 规定披露报刊 指数许可使用费 - 指数编制公司 其他费用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部分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上表中披露的年费用金额为基 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1.54%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 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2)经济周期风险、(3)利率风险、(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5)购买力风险 2、管理风险 3、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通过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之间进行配置来降低风险,提高收益。如果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同时出现下跌,本基金将不能完全抵御两个市场同时下跌的风险,基金净值将出现下降。此外,本基金在调整资产配置比例时,可能由于基金经理的预判与市场的实际表现存在较大差异,出现资产配置不合理的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2)对宏观经济趋势、政策以及上市公司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深入,以及对股票的优选和判断是否科学、准确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基本面研究及上市公司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3)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1)港股交易失败风险、2)汇率风险、3)境外市场的风险、4)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4)本基金可投资创业板股票,创业板个股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第六个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6、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此外,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7、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在内的各项风险。 8、投资科创板股票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9、投资存托凭证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 具体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10、其他风险(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或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易。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交银施罗德基金官方网站[www.fund001.com][客服电话:400-700-5000] ●《交银施罗德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交银施罗德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交银施罗德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