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核心资产混 型
交 施罗德
证券 资基金基金合
金管理人
基金 银施罗德 限公司
管理有限
金托管人
基金 国农业银 公司
份有限公
一八年十
二零一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目 录
一部分
第一 前言......................................... .............................................................. .......................... 2
二部分
第二 释义......................................... .............................................................. .......................... 4
三部分
第三 金的基本情况.................... .............................................................. .......................... 9
基金
四部分
第四 金份额的发售.................... .............................................................. ........................ 10
基金
五部分
第五 金备案................................. .............................................................. ........................ 12
基金
六部分
第六 金份额的申购
基金 ........ .............................................................. ........................ 13
七部分
第七 金合同当事人
基金 .............................................................. ........................ 22
八部分
第八 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 .............................................................. ........................ 30
九部分
第九 金管理人、基
基金 更换条件和程 .................................. ........................ 38
十部分
第十 金的托管 ............................. .............................................................. ........................ 41
基金
十一部分
第十 基 登记 ................ .............................................................. ........................ 40
十二部分
第十 基 ......................... .............................................................. ........................ 44
十三部分
第十 基 ......................... .............................................................. ........................ 50
十四部分
第十 基 值 .................... .............................................................. ........................ 51
十五部分
第十 基 税收 ................ .............................................................. ........................ 60
十六部分
第十 基 分配 ............ .............................................................. ........................ 62
十七部分
第十 基 审计 ............ .............................................................. ........................ 60
十八部分
第十 基 披露 ................ .............................................................. ........................ 61
十九部分
第十 基 变更、终止与基
基金财产的清 .................................. ........................ 71
二十部分
第二 违 ............................. .............................................................. ........................ 73
二十一部分
第二 争议的处理 律 .......................................................... ........................ 70
二十二部分
第二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71
二十三部分
第二 其他事项 ......................... .............................................................. ........................ 76
二十四部分
第二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77
1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一部分
第一 前言
立本基金合同
一、订立 依据和原则
本基金合同
1、订立本 保护投资人 金合同当事人
明确基金
利义务,规
权利 规范基金运作
本基金合同
2、订立本 《中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
同法》、《中
券投资基金
证券 金法》(以下 基金法》”)、《公开募集 资基金运作管
法》 简称“
办法 (以下简 《运作办法》”)、《 基金销售管 ( “《销
办法》”)、《证券投资基
售办 息披露办法》”)、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信息
公开募集开
《公 开放式证券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
称“
他有关法律法
定》”)和其他
本基金合同
3、订立本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护投资人合法
益。
二、基金合
合同是规定 当事人之间 本法律文件,其
关系的基本
与基金相关
他与 关的涉及基金 事人之间权利 件或表述,如与
系的任何文件
金合同有冲
基金 冲突,均以基 为准。基金合 金法》、基金
人按照《基金
及其他有关
同及 关规定享有权 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 管理人、基金 持有人。基金
基金份额持
人自依本基
资人 基金合同取得 额,即成为基 基金合同的当
有人和本基
基金份额的行
人,其持有基 即表明其对基 受。
的承认和接受
施罗德核心
三、交银施 型证券投资 依照
金管理人依 《基金法 、
金合同及其
基金 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 以下简称“中
理委员会(以
监会”)注册
证监 册。
监会对本基金
中国证监 注册,并不表 值和收益做出
基金的价值
性判断或保
质性 保证,也不表 本基金没有 不对基金的投
国证监会不
值及市场前
价值 前景等作出实 断或者保证。
理人依照恪尽
基金管理 实信用、谨慎
诚实 运用基金财
原则管理和运
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
但不 也不保证最
应当认真阅读
投资者应 同、基金招募 文件,自主判
信息披露文
2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金的投资价
基金 价值,自主做 决策,自行承 风险。
管理人、基
四、基金管 在本基金合 基金的信息,其
露涉及本基
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
内容 间权利义务关 同有冲突,以
与基金合同
合同为准。
金合
五、本基金
金按照中国 成立并运作 容与届时有效
合同的内容
律法规的强
法律 强制性规定不 应当以届时有 定为准。
律法规的规定
金投资内地
六、本基金 票市场交易 买卖的规定范
机制允许买
的香港联合
内的 合交易所有限 以下简称“香 上市的股票(以
交易所”)上
简称“港股
下简 会面临港股
股通标的股票 )的,会 境、投资标的
因投资环境
场制度以及
市场 及交易规则等 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 价波动较大的
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
险(港股市场 ,且对个股 港股股价可能
幅限制,港
现出 A 股更
出比 更为剧烈的股 、 险(汇率波动 基金的投资收
成损失)、港
造成 港股通机制 不连贯可能 地开市香港休
险(在内地
情形下,港股
的情 股通不能正 港股不能及 一定的流动性
可能带来一
体风险烦请查
险)等。具体 金招募说明书 节的具体内
险揭示”章节
根据投资策略
基金可根 不同配置地市 择将部分基金
的变化,选择
投资于港股
产投 股或选择不将 产投资于港股 然投资港股
资产并非必然
金单一投资
七、本基金 金份额数不 数的
金份额总数 50%,但在
金运作过程
基金 程中因基金份 等情形导致被 例的除外。
前述 50%比例
3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二部分
第二 释义
金合同中,除
在本基金 有所指,下 如下含义:
或简称具有如
罗德核心资
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
1、基金或 基金
证券投资基
管理人或本
2、基金管 人:指交银 限公司
金管理有限
托管人或本
3、基金托 人:指中国 公司
股份有限公
合同、
4、基金合 《基金 本基金合同 核心资产混合
银施罗德核
券投资基金
证券 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的任 修订和补充
协议:指基
5、托管协 与基金托管 《交银施罗德
金签订之《
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心资 协议》及对该 效修订和补
议的任何有效
说明书或《招
6、招募说 书》:指《交 混合型证券投
核心资产混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基金 新
份额发售公
7、基金份 交银施罗德 券投资基金基
混合型证券
额发售公告》
份额
法规:指中国
8、法律法 效并公布实施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法解释、行政
司法 政规章以及 金合同当事 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金法》:指《
9、《基金 共和国证券 布机关对其不
法》及颁布
出的修订
做出
售办法》:指
10、《销售 资基金销售 机关对其不时
》及颁布机
的修订
出的
息披露办法》:指《证券
11、《信息 券投资基金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不时做出的修订
其不
12、《运作
作办法》:指 集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不时做出的修订
其不
动性规定》:指《公开募集
13、 流动 集开放式证 风险管理规定
金流动性风
颁布机关对
及颁 对其不时做出
14、中国证监会:指 券监督管理委
行业监督管理
15、银行 指中国人民银 保险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保
员会
4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合同当事人
16、基金合 金合同约束 有权利并承担
金合同享有
的法律主体
务的 体,包括基金 基金托管人 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指
17、个人投 法律法规规 资基金的自然
于证券投资
投资者:指
18、机构投 投资证券投 人民共和国境
、在中华人
法登记并存
合法 存续或经有关 门批准设立并 事业法人、社
企业法人、事
体或其他组
团体 组织
境外机构投
19、合格境 符合《合格 内证券投资管
投资者境内
法》及相关法
办法 法律法规规 投资于在中 证券投资基金
法募集的证
国境外的机
中国 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 者:指按照 机构投资者境
合格境外机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
证券 规规定,运 币资金进行中
外的人民币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
境内
21、投资人或投资者 投资者、机 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
民币合格境
人民 境外机构投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买证券投资基
其他投资人
的其 人的合称
份额持有人
22、基金份 金合同和招 基金份额的投
合法取得基
人
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
23、基金销 理人或销售机 推介基金,发 额,
理基金份额
办理 额的申购、赎 换、转托管及 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交 基金管理有 销售办法》和
及符合《销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国证 金销售业务 人签订了基金
基金管理人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服 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 存管、过户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资人基金账
投资 账户的建立和 金份额登记 确认、清算和
售业务的确
放红利、建立
算、代理发放 基金份额持有 易过户等
和办理非交易
机构:指办
26、登记机 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 交银施罗德基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
管理 基金管理有限 业务的机构
托办理登记业
27、基金账户:指登 投资人开立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理的基金份
管理 份额余额及其 况的账户
5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构为投资人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
28、基金交 人通过该销售
记录投资人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
构办 定期定额投 而引起的基金
管等业务而
变动及结余
额变 余情况的账户
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
29、基金合 募集达到法律 同规定的条
定及基金合同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基金 金备案手续完 并获得 监会书面确认
日期
合同终止日
30、基金合 合同规定的 出现后,基金
终止事由出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
产清 监会备案并予 的日期
募集期:指
31、基金募 额发售之日 止的期间,最
结束之日止
得超过 3 个
不得
续期:指基金
32、存续 效至终止之间 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 易所、深圳证 易日
所的正常交易
:指销售机
34、T 日: 时间受理投 其他业务申请
、赎回或其
放日
开放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 基金份额申 务的工作日(若
或其他业务
工作日为非
该工 非港股通交易 本基金不开放
放时间:指开
37、开放 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 时间段
务规则》:指
38、《业务 券登记结算 式证券投资基
公司开放式
证券公司集
及证 集合资产管理 额登记及资金 其后修订,是
务指南》及其
基金管理人
范基 人所管理的开 券投资基金登 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投资人共同遵守
和投
39、认购:指在基金 ,投资人根 说明书的规定
同和招募说
购买基金份
请购 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 ,投资人根 说明书的规定
同和招募说
购买基金份
请购 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 ,基金份额 和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和
的条件要求
定的 求将基金份额 现金的行为
转换:指基
42、基金转 有人按照本 理人届时有效
和基金管理
6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规定的条件
告规 件,申请将其 管理人管理 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
金管 理的其他基金 额的行为
管:指基金
43、转托管 人在本基金 间实施的变更
售机构之间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
持基
定额投资计
44、定期定 资人通过有 请,约定每期
构提出申请
日、扣款金额
购日 额及扣款方 定的销售机 行账户内自动
人指定银行
扣款并于每
成扣 每期约定的申 理基金申购申 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 开放日,基 回申请份额总
申请(赎回
上基金转换
加上 换中转出申请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基金转换中转
请份额总数
申请 一开放日基金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的 10%的情形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 得红利、股 卖证券价差、
利息、买卖
存款利息、已
行存 入及因运用
其他合法收入 本和费用的节
带来的成本
有的各类有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 合约、银行存
股指期货合
息、基金应
本息 应收申购款及 产的价值总和
资产总值减去
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
49、基金 债后的价值
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
50、基金 份额总数
计算日基金份
估基金资产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 确定基金资产
价值,以确
和基金份额
值和 额净值的过程
52、流动性受限资产 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障碍等原因无
合理价格予
以合 予以变现的资 括但不限于到 日以上的逆回
10 个交易日
银行定期存
与银 存款(含协议 条件提前支取 牌股票、流通
存款)、停牌
的新股及非
限的 非公开发行股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无法进行转让
易的债券等
交易
式基金遭遇
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
53、摆动定 通过调整基金
赎回时,通
净值的方式
额净 式,将基金调 合的市场冲 申购、赎回的
配给实际申
者。具体处理
资者 理原则与操 循相关法律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定
通:指内地
54、港股通 托内地证券 券交易所设立
由内地证券
7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券交易服务
证券 务公司,向香 易所进行申 内的香港联合
规定范围内
所上市的股
易所 股票
媒介:指中
55、指定媒 指定的用以 刊、互联网网
披露的报刊
其他媒介
及其
抗力:指本
56、不可抗 当事人不能 不能克服的客
能避免且不
事件
8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第三部分 基金的 况
一、基金
金名称
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 证券投资基金
金的类别
二、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证
金的运作方式
三、基金
开放式
契约型开
四、基金
金的投资目标
主要投资于具
本基金主 资产的上市公 在合理 险并保持基金
良好流动性
产良 现基金资产的
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 定增值。
金的最低募集
五、基金 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 为 2 亿份。
金份额发售面
六、基金 购费用
基金份额发售
本基金基 人民币 1.00 元。
具体认购费率
本基金具 说明书的规定
金存续期限
七、基金
不定期
9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第四部分 基金份 售
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 发售方式、发
时间
1、发售时
份额发售之日
自基金份 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 见基金份额发
告。
公告
方式
2、发售方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 销售机构的
各销 额发售公告以
见基金份额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
基金 机构的相关公
法规另有规定
除法律法 与基金份额
任何与 不得提前发售
的当事人不
份额。
金份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 并不代表该申 代表销售机构
成功,而仅代
接收到认购
实接 购申请。认购 登记机构的 于认购申请及
为准。对于
份额的确认
购份 认情况,投资 时查询。
对象
3、发售对
律法规规定的
符合法律 于证券投资基 机构投资者、合
人投资者、机
境外机构投
格境 投资者、人民 外机构投资 中国证监会允
律法规或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购买
金份额的认购
二、基金
费用
1、认购费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 理人决定,并 示。基金认购
明书中列示
不列入基金
用不 金财产。
期利息的处
2、募集期
购款项在募集
有效认购 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
所有 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份额的计算
3、基金认
购份额具体的
基金认购 法在招募说明 示。
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4、认购份
额余额的处理
认购份额 招募说明书中
10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金份额认购金
三、基金 制
机构规定的
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
1、投资人 资人在募集期
缴款。投资
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
可多 机构受理不得
管理人可以
2、基金管 金交易账户 额进行限制,
低认购金额
限制请参看
体限 看招募说明书 公告。
管理人可以
3、基金管 间的单个投 额进行限制,
计认购金额
限制和处理
体限 理方法请参看 明书或相关公
基金单个投
4、如本基 认购的基金 份额的 50%,
过基金总份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
金管 式对该投资人 制。
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
受某笔或者
接受 者某些认购申 能导致投资者 比例要求的 基
避前述 50%比
管理人有权
金管 权拒绝该等全 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 金份额数以基
同生效后登
合同 登记机构的确
11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部分
第五部 基金
一、基金
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 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 不少于 2 亿份,
金募集金额
基金 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 的条件下,基金
少于 200 人的
理人依据法
管理 法律法规及招 书可以决定停 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验资机构验
定验 验资,自收到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会办理基金备
续。
手续
集达到基金备
基金募集 的,自基金管 备案手续并取
完毕基金备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
中国 金合同》生 同》不生效。
《基金合同
管理人在收
金管 收到中国证监 文件的次日对 事宜予以公
合同》生效事
金管理人应
基金 应将基金募集 集的资金存入 募集行为结束
,在基金募
何人不得动用。
任何
二、基金
金合同不能生 集资金的处理
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
如果募集 基金备案条件 承担下列责
管理人应当承
固有财产承
1、以其固 行为而产生 费用;
金募集期限届
2、在基金 30 日内返还投 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活期存款利息;
期活
金募集失败
3、如基金 理人、基金 不得请求报酬
销售机构不
金管理人、基
基金 构为基金募
人和销售机构 应由各方各自承
一切费用应
担。
金存续期内的
三、基金 额持有人数量 规模
合同》生效后
《基金合 20 个工作日 人数量不满 200
份额持有人
人或 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定期报告中予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披露 情形的,基 国证监会报告
应当向中国
出解决方案
提出 案,如转换运 与其他基金 合同等,并召
终止基金合
金份额持有
基金 有人大会进行
规另有规定时
法律法规 规定。
12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第六部分 基 的申购与
一、申购
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 将由基金管理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在招 列明。基金管 更或增减销售
据情况变更
告。基金投
构,并予以公告 在销售机构 的营业场所或
销售业务的
售机构提供
销售 供的其他方式 金份额的申购
购和赎回的开
二、申购 时间
日及开放时
1、开放日
在开放日办理
投资人在 额的申购及//或赎回,具 时间为上海证
易所、深圳证
交易 证券交易所 易日(若该 交易日,则本
非港股通交
不开放)的交
金不 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
理人根据法 会的要求或本
中国证监会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金合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货交易所交易
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
变更或其他
间变 人将视情况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放时间进行相
放日及开放
调整,但应
的调 应在实施日前 信息披露办法 定媒介上公
关规定在指定
2、申购、赎回开始 办理时间
理人自基金合
基金管理 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 购,具体业务
时间在申购
理时 购开始公告中
理人自基金合
基金管理 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 回,具体业务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
理时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 时间后,基金 赎回开放日前
在申购、赎
照《信息披露
露办法》的有 在指定媒介上 开始时间。
购与赎回的开
理人不得在基
基金管理 约定之外的日 金份额的申
时间办理基金
回或者转换
赎回 换。投资人在 约定之外的 购、赎回或转
间提出申购
请且登记机
申请 机构确认接受 金份额申购 开放日基金份
格为下一开
购、赎回的价格。
申购
购与赎回的原
三、申购
赎回价格以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 算的基金份额
收市后计算
13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为基准进行
值为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 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份额申请;
的申购与赎
3、当日的 以在基金管 内撤销,但申
的时间以内
登记机构受
经登 受理的不得撤
份额持有人
4、基金份 除指定赎回 “先进先出”
管理人按“
则,对该持有
原则 有人账户在 构托管的基 即登记确认日期
行处理,即
先的基金份
在先 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 日期在后的 以确定被赎回
后赎回,以
份额的持有
金份 有期限和所适 回费率。
理人可在法律
基金管理 整。基金管理
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必须 信息披露办法 定媒介上公
关规定在指定
购与赎回的程
四、申购
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1、申购和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 办理时间内提
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
申购 申购申请时 的方式备足申
机构规定的
金, 在提交赎回
资金 投资人在 持有足够的 所提交的申
余额,否则所
回申请不成
赎回 成立。
和赎回的款
2、申购和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全额交付申 金在规定时间
若申购资金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未全 全额交付申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
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
递交赎回申请
投资人递 立;登记机 回生效。投资
回时,赎回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
赎回 在 T+7 日( 赎回款项。在
)内支付赎
巨额赎回或
生巨 或基金合同载 他暂停赎回或 的情形时,款项
付赎回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
的支 参照本基金合 条款处理。
和赎回申请
3、申购和
理人或基金管
基金管理 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 束前受理有效
和赎回申请
购和 请的当天作为 赎回申请日(T 日),在 况下,本基金
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
记机 该交易的有 确认。T 日 效申
应在 该日)及时
请,投资人应 T+2 日后(包括该 以销售机构规
点柜台或以
14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其他方式查
的其 查询申请的确 若 成功,则申购 退还给投资
理人可在法律
基金管理 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 赎回申请的确
间进行调整
时间 整,并必须在 日前按照《 有关规定在指
办法》的有
介上公告并
媒介 并报中国证监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 受理并不代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构确实接收
机构 收到申购、赎 申购、赎回 机构的确认结
认以登记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为准 资者应及时查
购和赎回的数
五、申购
管理人可以
1、基金管 人首次申购 金额以及每次
购的最低金
的最低份额
回的 额,具体规定 招募说明书或 告。
管理人可以规
2、基金管 人每个基金交 份额保留余
的最低基金份
体规定请参
具体 参见招募说明 关公告。
管理人可以
3、基金管 投资人累计 限,具体规定
金份额上限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参见
受申购申请
4、当接受 金份额持有 大不利影响时
成潜在重大
金管理人应
基金 应当采取设定 资者申购金额 申购比例上
基金单日净申
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
拒绝 购、 施,切实保护 人的合法权
金份额持有人
金管理人基
基金 基于投资运作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 基金规模予以
参见招募说明
制。具体请参 关公告。
管理人可在
5、基金管 允许的情况 申购金额、赎
上述规定申
额和最低基
份额 基金份额保留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调整实施前依
信息披露办
《信 办法》的有关 指定媒介上公 备案。
中国证监会备
购和赎回的价
六、申购 及其用途
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 保留到小数 后第
4 位,小数点后 5 位四舍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 值在当天收市
算,并在 T
计算 日(包 内公告。遇 证监会同意,
,经中国证
适当延迟计
以适 计算或公告。
份额的计算
2、申购份 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 计算及余额的
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理方 金的申购费 定,并在招募
管理人决定
15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
明书 申购金额除 净值,有效份
基金份额净
位为份。
单位
金额的计算
3、赎回金 式:本基金 余额的处理方
的计算及余
见《招募说
详见 说明书》。本 回费率由基 在招募说明书
决定,并在
示。 额为按实际
列示 赎回金额 效赎回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
基金份额净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
的费
不列入基金
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
4、申购费
的基金份额
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5、赎回费 金份额持有人
担,在基金
基金份额时
回基 时收取。赎回 基金财产的 书,未归入基
招募说明书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财产 他必要的手续 少于 7 日的
持续持有期少
人收取不低 1.5%的赎
资人 低于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金的申购费
6、本基金 份额具体的 率、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的计算方法
体的 法和收费方式 管理人根据基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中列示。基金
书中 金管理人可 合同约定的 收费方式,并
整费率或收
应于新的费
迟应 费率或收费方 前依照《信 关规定在指定
法》的有关
上公告。
介上
管理人可以
7、基金管 法律法规规 的情况下根据
合同约定的
情况制定基
场情 基金促销计划 资人定期和 促销活动。在
开展基金促
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
金促 按中国证监 续后,对投资
行必要手续
当调低基金
适当 金销售费用。
生大额申购
8、当发生 形时,基金 动定价机制以
以采用摆动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
保基 则与操作规 规以及监管部
关法律法规
律规则的规
自律 规定。
绝或暂停申购
七、拒绝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 人可拒绝或暂 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
可抗力导致
1、因不可 正常运作。
基金合同规
2、发生基 基金资产估 理人可暂停接
基金管理
资人的申购
投资 购申请。
间非正常停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市,导致基金
通临时停市
16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人无法计算
理人 算当日基金资
某笔或某些申
4、接受某 可能会影响或 持有人利益
有基金份额持
资产规模过
5、基金资 金管理人无 品种,或其他
适的投资品
对基金业绩
能对 绩产生负面影 发生其他损害 人利益的情
金份额持有人
管理人、基
6、基金管 、基金销售 付结算机构或
金销售支付
机构的异常
记机 常情况导致基 系统、基金销 基金注册登记
算系统、基
或基金会计
统或 计系统无法正
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7、港股通
管理人接受
8、基金管 某些申购申 投资者持有基
导致单一投
额的比例超 50%,或
份额 超过 规避 50%集 情形时,基金
出现上述情
人有权将上
理人 上述申购申请 部分确认失败
一估值日基
9、当前一 值 50%以上 考的活跃市场
现无可参考
且采用估值
格且 值技术仍导致 值存在重大不 金托管人协商
时,经与基金
后,基金管
认后 管理人应当暂 估值,并采取 申请的措施
受基金申购申
规规定或中国
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
10、基金 情形。
认定的其他情
述第
发生上述 1、2、33、5、6、77、9、10 项暂停申购情 且基金管理人
暂停接受投
定暂 投资人的申购 基 人应当根据有 在指定媒介上
暂停申购公
登暂 公告。如果投 购申请被拒 款项本金将退
绝的申购款
投资人。在
给投 在暂停申购的 除时,基金管 购业务的办
及时恢复申购
停赎回或延缓
八、暂停 回款项的情形
可暂停接受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或延缓支付赎
赎回申请或
项:
款项
可抗力导致
1、因不可 人不能支付
基金合同规
2、发生基 基金资产估 理人可暂停接
基金管理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投资 回款项。
间非正常停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市,导致基金
通临时停市
人无法计算
理人 算当日基金资
两个或两个
4、连续两 日发生巨额
继续接受赎
5、发生继 损害现有基 的情形时,可
有人利益的
17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接受投资人
停接 人的赎回申请
一估值日基
6、当前一 值 50%以上 考的活跃市场
现无可参考
且采用估值
格且 值技术仍导致 值存在重大不 金托管人协商
时,经与基金
后,基金管理
认后 理人应当暂 值,并采取 或暂停接受基
赎回款项或
回申请的措
赎回 措施。
规定或中国
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
7、基金合 情形。
定的其他情
述情形之一且
发生上述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回申请或延缓
赎回款项时
付赎 时,基金管理 日报中国证 的赎回申请,基
,已确认的
管理人应足
金管 足额支付;如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单个账户申请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占申 请人,未支付 支付,并以后
期确认并支
放日的基金
开放 金份额净值为 所述情形,按
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 4 项所
合同的相关
金合 持有人在申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择将当日可能
可事先选择
受理部分予
获受 予以撤销。在 的情况消除 及时恢复赎回
管理人应及
的办理并公
务的 公告。
额赎回的情形
九、巨额 方式
赎回的认定
1、巨额赎
金单个开放日
若本基金 金份额净赎回 (赎回 额总数加上基
换中转出申
转换 申请份额总数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中转入申请份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总数 额) 生了巨额赎
基金总份额 10%,即认为是发生
赎回的处理
2、巨额赎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管理人可以
基金管 产组合状况决
当时的资产
额赎回或部
全额 部分延期赎回
额赎回:当
(1)全额 人认为有能 部赎回申请时
资人的全部
正常赎回程
按正 程序执行。
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
(2)部分 管理人认为 申请有困难或
人的赎回申
因支付投资
为因 资人的赎回申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产净值造成较
动时,基金
波动 金管理人在当 赎回比例不低 总份额的 10%
开放日基金总
前提下,可对
的前 对其余赎回 办理。对于 应当按单个账
回申请,应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赎回 例,确定当日 对于未能赎回
回份额;对
18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在提交赎回申
分,投资人在 以选择延期赎 择延期赎回
消赎回。选择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将自 回,直到全部 消赎回的,当
;选择取消
获受理的部
未获 部分赎回申请 销。延期的赎 日赎回申请一
下一开放日
理, 权并以下一
处理 无优先权 基金份额净 金额,以此类
计算赎回金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直到 交赎回申请 投资人未能赎
确选择,投
分作自动延
部分 延期赎回处理
基金发生巨
(3)本基 单个基金份 请超过上一日基
的赎回申请
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金总 理人可以采取 施:
类基金份额持
对于该类 超过 20%的 其赎回申请延
请,可以对其
理,延期的赎回申请转
办理 个开放日继续 回为止。
直到全部赎回
类基金份额持
对于该类 管理人认为有
未超过 20%%的赎回申 基金管
支付投资人
力支 人的全部赎回 按正常赎回 理人认为支付
;基金管理
人的赎回申
资人 申请有困难或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的财产变现可
对基金资产
会对 产净值造成较 时,基金管理 比例不低于上
接受赎回比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当日的
开放 下, 个账户赎回申
申请按单个
占赎回申请
量占 请总量的比例 日受理的赎 赎回部分,基
对于未能赎
理人可对其
管理 其赎回申请进 办理,延期的 个开放日继续
转入下一个
部赎回为止。
回,直到全部
赎回申请与下
延期的赎 赎回申请一 并以下一开放
无优先权并
基金份额净
的基 净值为基础计 金额,以此类 为止。但是,如
全部赎回为
类基金份额
该类 额持有人在当 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 部分赎回申请
撤销。
被撤
停赎回:连 2 个开放
(4)暂停 放日以上( 赎回,如基金
发生巨额赎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理人 的赎回申请 申请可以延缓
受的赎回申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付赎 作日,并应 行公告。
媒介上进行
赎回的公告
3、巨额赎
上述巨额赎回
当发生上 办理时,基金 寄、传真或者
当通过邮寄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3 个交
募说 交易日内通知 额持有人,说 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
19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停申购或赎回
十、暂停 和重新开放申 回的公告
情况的,基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
1、发生上 即向中国证监
当日应立即
案,并在规
备案 规定期限内在 介上刊登暂停
结束,基金
2、暂停结 申购或赎回 依照《信息披
管理人应依
法》的有关规
办法 规定,不迟 放日,在指 重新开放申购
刊登基金重
回公告,并
赎回 并公布最近一 的基金份额
基金转换
十一、基
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管理 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决定开办本基
基金管理人
与基 人管理的其他 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 取一定的转换
关规则由基
相关 基金管理人届 相关法律法规 定制定并公
金合同的规定
提前告知基
并提 基金托管人与 构。
基金的非交易
十二、基
非交易过户是
基金的非 登记机构受理 捐赠 强制执行等情
产生的非交
而产 交易过户以及 构认可、符合 交易过户。无
的其他非交
上述何种情
在上 情况下,接受 体必须是依 基金份额的投
有本基金基
人。
指基金份额持
继承是指 亡,其持有的 的继承人继
额由其合法的
赠指基金份
捐赠 份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 质的基金会或
团体;司法强
会团 强制执行是 构依据生效 额持有人持有
将基金份额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基金 法人或其他 过户必须提供
理非交易过
登记机构要
金登 要求提供的相 对 条件的非交易 请按基金登记
的规定办理
构的 理,并按基金 构规定的标准
基金的转托管
十三、基
额持有人可办
基金份额 有基金份额在 的转托管,基金
售机构之间的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
销售 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
理人可以为投
基金管理 理定期定额投 由基金管理人
具体规则由
规定。投资人
行规 人在办理定 资计划时可 金额,每期扣
每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低
金额 低于基金管理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所规定的定期
20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投资计划最
额投 最低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的冻
十五、基 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 关依法要求的 解冻,以及登
额的冻结与解
构认可、符
机构 符合法律法规 情况下的冻结
基金份额的转
十六、基
法规允许且条
在法律法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金份额持有人
中国证监会
过中 会认可的交易 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 请并由登记机
理基金份额
办理 理人拟受理
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 的,
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
金份额持有
基金 有人应根据基 人公告的业务 转让业务。
理基金份额转
其他业务
十七、其
反法律法规及
在不违反 监会规定的前 基金 可在对基金份
有人利益无
持有 无实质性不利 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 务或其他基金
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 规则,并依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行公
公告。
21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第七部分 金合同当事
基金 权利义务
一、基金
金管理人
(一) 基 简况
交银施罗德基
名称:交 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
住所:上 中路 188 号交 裙)
大楼二层(裙
表人:阮红
法定代表
设立日期:2005 年 8 月 4 日
立机关及批准
批准设立 号:中国证监 基金字[2005 ]128 号
式:有限责任
组织形式
本:2 亿元人
注册资本
限:持续经营
存续期限
话:(021)61055050
联系电话
(二) 基 义务
的权利与义
法》及其他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管理
理人的权利包
不限于:
但不
(1)依法
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 日起,根据 合同》独立运
和《基金合
管理基金财
并管 财产;
照《基金合
(3)依照 基金管理费 或中国证监会
法规规定或
的其他费用;
准的
售基金份额
(4)销售
照规定召集
(5)按照 持有人大会
据《基金合
(6)依据 关法律规定 如认为基金托
托管人,如
违反了《基金
人违 金合同》及国 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 其他监管部门
采取必要措
并采 措施保护基金 的利益;
基金托管人
(7)在基 提名新的基
择、更换基
(8)选择 构,对基金 为进行监督和
的相关行为
理;
22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任或委托其
(9)担任 件的机构担 理基金登记业
记机构办理
获得《基金
并获 金合同》规定
依据《基金合
(10)依 有关法律规定 配方案;
金收益的分配
(11)在《基金合同 范围内,拒 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
请;
照法律法规
(12)依照 利益对被投 利,为基金的
使股东权利
行使因基金
益行 金财产投资于 产生的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
(13)在 提下,为基金 进行融资;
依法为基金进
基金管理人
(14)以基 代表基金份 使诉讼权利或
的利益行使
施其他法律
实施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 、会计师事 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
其他为基金
或其 金提供服务的 构;
在符合有关法
(16)在 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 金认购、申
回、转换等
赎回 等的业务规则
法律法规及中
(17)法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其他权利。
法》及其他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理人的义务包
基金管理
不限于:
但不
(1)依法
法募集资金 者委托经中 他机构办理基
认定的其他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
份额 事宜;
理基金备案
(2)办理
(3)自《基金合同 日起,以诚 的原则管理和
谨慎勤勉的
基金财产;
用基
备足够的具
(4)配备 格的人员进 决策,以专业
资分析、决
经营方式管
的经 管理和运作基
立健全内部
(5)建立 、监察与稽 事管理等制度
管理及人事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保证 理人的财产相 的不同基金分
对所管理的
理,分别记
管理 记账,进行证
依据《基金 、《基金
(6)除依 金合同》及 不得利用基金
规定外,不
为自己及任
产为 任何第三人谋 不得委托第 作基金财产;
法接受基金
(7)依法 监督;
取适当合理
(8)采取 计算基金份 回和注销价格
申购、赎回
23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法符合《基金
方法 金合同》等法 的规定,按有 基金资产净值
算并公告基
定基金份额
确定 额申购、赎回
行基金会计
(9)进行 制基金财务
(10)编制季度、半 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格按照《基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基 履行信息披露
告义务;
报告
守基金商业
(12)保守 泄露基金投
不泄 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基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在 前应予保密,不
公开披露前
他人泄露;
向他
(13)按《基金合同 确定基金收 向基金份额持
案,及时向
分配基金收
人分 收益;
按规定受理申
(14)按 回申请,及时 项;
支付赎回款项
合同》及其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 金份额持有人
定召集基金
或配合基金
会或 金托管人、基 持有人依法召 大会;
份额持有人大
规定保存基
(16)按规 理业务活动 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资料 以上;
关资 15 年以
保需要向基
(17)确保 提供的各项 时间发出,并
料在规定时
证投资者能
保证 能够按照《基 规定的时间 到与基金有关
随时查阅到
开资料,并
公开 并在支付合理 条件下得到有 的复印件;
组织并参加基
(18)组 清算小组,参 、清理、估
财产的保管、
现和分配;
变现
(19)面临解散、依 或者被依法 报告中国证监
时,及时报
通知基金托
并通 托管人;
违反《基金
(20)因违 致基金财产 份额持有人合
损害基金份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
权益 赔偿责任不因 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 法规和《基 自己的义务,基
规定履行自
托管人违反
金托 反《基金合同 金财产损失 为基金份额持
管理人应为
利益向基金
人利 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
(22)当基 委托第三方 三方处理有关
应当对第三
24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事务的行为
金事 为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
(23)以基 表基金份额 讼权利或实施
益行使诉讼
法律行为;
他法
基金管理人在
(24)基 间未能达到基 基金合同》不
案条件,《基
效,基金管理
生效 理人承担因 而产生的债 集资金并加计
,将已募集
同期活期存
行同 存款利息在基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人;
执行生效的基
(25)执 持有人大会的
建立并保存基
(26)建 持有人名册;
法律法规及中
(27)法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其他义务。
金托管人
二、基金
(一) 基 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限公司
住所:北
北京市东城区 大街 69 号
表人:周慕冰
法定代表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立机关和批准
批准设立 号:中国银行 银监复[2009]13
理委员会银
号
式:股份有限
组织形式
本:叁仟贰佰
注册资本 亿玖仟肆佰壹 柒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管资格批准文
基金托管 国证监会证监 8]23 号
(二) 基 义务
的权利与义
法》及其他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托管
管人的权利包
不限于:
但不
(1)自《基金合同 日起,依法 同》的规定安
《基金合同
管基金财产
保管 产;
(2)依《基金合同 得基金托管 定或监管部门
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费用;
准的
督基金管理
(3)监督 金的投资运 理人有违反《基
现基金管理
合同》及国家
金合 家法律法规 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 造成重大损失
25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形,应呈报
情形 报中国证监会 取必要措施保 益;
投资者的利益
据相关市场规
(4)根据 为基 金开设资金 证券 投资所需账户
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
协助 期货交易资金
及交易编码、为基金办理证券、期
算;
(5)提议 额持有人大
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
(6)在基 提名新的基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7)法律 规定的和《 其他权利。
》约定的其
法》及其他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管人的义务包
基金托管
不限于:
但不
(1)以诚 的原则持有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产;
管基金财产
立专门的基
(2)设立 门,具有符 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格的熟悉基
合格 基金托管业务 人员,负责基 托管事宜;
立健全内部
(3)建立 、监察与稽 事管理等制度
管理及人事
保基金财产
确保 的基金财产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 财产以及不同
管人自有财
金财产相互
基金 互独立;对所 同的基金分 算,
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证不同基金
保证 金之间在账户 资金划拨、账 独立;
等方面相互独
依据《基金 、《基金
(4)除依 金合同》及 不得利用基金
规定外,不
为自己及任
产为 任何第三人谋 不得委托第 管基金财产;
管由基金管理
(5)保管 基金签订的与 同及有关凭
关的重大合同
规定开设基
(6)按规 资金账户和 需账户,协助
等投资所需
股指期货业
立股 业务相关账户 编码,按照《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的投资指令
人的 令,及时办理 交割事宜;
守基金商业
(7)保守 《基金法》、《基金合同 他有关规定另
定外,在基
规定 基金信息公开 予以保密,不 人泄露;
核、审查基
(8)复核 计算的基金 额申购、赎回
、基金份额
格;
理与基金托
(9)办理 动有关的信 项;
(10)对基金财务会 季度、半年 出具意见,说
基金报告出
基金 在各重要方面
金管理人在 是否严格按照 定进行;如果
同》的规定
26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管理人有未
金管 未执行《基金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管人是否采取
当的措施;
适当
(11)保存基金托管 动的记录、账 关资料 15 年以
表和其他相关
上;
(12)从基
基金管理人 的登记机构 份额持有人名
保存基金份
按规定制作相
(13)按 并与基金管理
据基金管理
(14)依据 或有关规定 支付基金收益
额持有人支
回款项;
赎回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
合同》及其 基金份额持有
定,召集基
会或配合基
大会 额持有人依法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 人大会;
金份额持有人
按照法律法规
(16)按 金合同》的规 的投资运作
基金管理人的
(17)参加基金财产 组,参与基金 管、清理、估价、变现
配;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 或者被依法 报告中国证监
时,及时报
银行业监督
和银 基金管理人;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
(19)因违反《基金 致基金财产 偿责任,其赔
应承担赔偿
任不因其退
责任 退任而免除;
规定监督基
(20)按规 按法律法规 定履行自己的
合同》规定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造成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
时,应为基
益向基金管
利益 管理人追偿;
执行生效的基
(21)执 持有人大会的
法律法规及中
(22)法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其他义务。
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 份额的行为即 《基 的 接受,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
基金 得本基金的 本基金份额持
,即成为本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和 其不再持有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作为 合同》当事人
人作 《基金合 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 字为必要条件
金份额具有同
每份基金 法权益。
法》及其他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额持有人的权
基金份额
27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括但不限于
包括 于:
享基金财产
(1)分享
与分配清算
(2)参与 基金财产;
法并按照基
(3)依法 招募说明书 转让其持有的
请赎回或转
份额;
金份
照规定要求召
(4)按照 份额持有人大 额持有人大
召集基金份额
席或者委派
(5)出席 基金份额持 份额持有人大
对基金份
议事项行使
审议 使表决权;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6)查阅 的基金信息
督基金管理
(7)监督 运作;
基金管理人
(8)对基 管人、基金 法权益的行为
损害其合法
提起诉讼或
法提 或仲裁;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9)法律 规定的和《 其他权利。
》约定的其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法》及其他 额持有人的义
基金份额
括但不限于
包括 于:
真阅读并遵
(1)认真 合同》、招募 文件;
等信息披露文
解所投资基
(2)了解 了解自身风 判断基金的投
力,自主判
值,自主做
价值 做出投资决策 承担投资风险
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
(3)关注 时行使权利 务;
纳基金认购
(4)缴纳 项及法律法 所规定的费用
金合同》所
其持有的基
(5)在其 围内,承担 金合同》终止
或者《基金
限责任;
有限
从事任何有
(6)不从 其他《基金 权益的活动;
事人合法权
行生效的基
(7)执行 有人大会的
还在基金交
(8)返还 因任何原因 当得利;
守基金管理
(9)遵守 托管人、销 的相关交易及
登记机构的
规则;
务规
(10)提供
供基金管理 机构依法要 及不时的更新
信息,以及
充,并保证
补充 证其真实性;
28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其他义务。
29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第八 基 额持有人大
基金份额
额持有人大会 份额持有人组 基金份 人的合法授权
有权代表基
表有 基金份额持有 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的每一基金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额拥
份额持有人大
本基金份 常机构。
开事由
一、召开
现或需要决
1、当出现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持有人大会,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律法 除外:
止《基金合 ;
(1)终止
换基金管理
(2)更换
换基金托管
(3)更换
换基金运作方式;
(4)转换
整基金管理
(5)调整 托管人的报
更基金类别;
(6)变更
基金与其他
(7)本基 并;
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
(8)变更 围或策略,基金合同另 的除外;
更基金份额
(9)变更 会程序,基 除外;
有约定的除
基金管理人或
(10)基 管人要求召开 会;
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 基金份额的基
金总份额 100%以上(含 10%)基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
份额 议当日的基 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基
面要 基金份额持有
对基金合同当
(12)对 利和义务产生 项;
响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13)法 》或中国证 当召开基金份
的其他应当
有人大会的事项。
持有
合法律法规
2、在符合 合同》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并且对基
益无实质不
利益 不利影响的前 下情况可由
以下 托管人协商后
人和基金托
开基金份额持
改,不需召开 会:
低除基金管
(1)调低 金托管费之 金或基金份额
应由本基金
人承担的费
有人 费用;
30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律法规要求
(2)法律 金费用的收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3)调整 收费方式;
更或增加收
相应的法律
(4)因相 记机构的相 动而应当对《基
则发生变动
合同》进行
金合 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 对基金份额 性不利影响或
益无实质性
不涉及《基
改不 基金合同》当 利义务关系发 变化;
法律法规允
(6)在法 下,且在对 人利益无实质
份额持有人
利影响的前
不利 前提下,基金 业务或服务;
符合法律法
(7)在符 金合同规定 持有人利益无
基金份额持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
质不 份额类别或调 的设置;
金份额类别的
不违反法律
(8)在不 基金份额持 不利影响的前
无实质性不
理人、登记机
下,基金管理 售机构调整有 、赎回、转
认购、申购、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
非交 则;
(9)按照
照法律法规 合同》规定 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情形。
他情
二、会议
议召集人及召
律法规规定
1、除法律 合同》另有 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
管理人召集
金管 集;
管理人未按
2、基金管 或不能召集 召集;
金托管人召
托管人认为
3、基金托 开基金份额 当向基金管理
会的,应当
出书面提议
提出 议。基金管理 收到书面提 决定是否召集
起 10 日内决
书面告知基
并书 基金托管人。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召集,基金 要召开的,应
认为有必要
基金托管人
由基 具书面决定之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 并告知基金管
60 日内召开并
理人应当配合
人,基金管理
基金份额 100%以上(含 10%)的
4、代表基 同一事项书面
持有人就同
召开基金份
求召 份额持有人大 向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
面提议。基
收到书面提
自收 定是否召集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提议的基金份
告知提出提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持有 理人决定召 书面决定之日起
当自出具书
31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召集,代表基 (含
10%以上( 10%)的
份额持有人
金份 人仍认为有必 的,应当向基 提议。基金托
提出书面提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人应 10 日 是否召集,并 知提出提议的
份额持有人
金份 人代表和基金 基金托管人 自出具书面决
的,应当自
日起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之日 60 日内 理人,基金 当配合;
基金份额 100%以上(含 10%)的
5、代表基 同一事项要求
持有人就同
基金份额持
开基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 理人、基金 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表基 的基金份额 集,并至少提
权自行召集
30 日 证监会备案。 额持有人依法 持有人大会
集基金份额持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 合,不得阻碍
份额持有人
6、基金份 集人负责选 地点、方式和
会时间、地
登记日。
益登
开基金份额持
三、召开 会的通知时间 方式
容、通知方
基金份额持有
1、召开基 召集人应于 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额持有人大会
告。基金份额 至少载明以下
议召开的时
(1)会议 和会议形式
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
(2)会议 事程序和表
权出席基金
(3)有权 人大会的基 益登记日;
有人的权益
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4)授权 求(包括但 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
理有 等)
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
(5)会务 联系电话;
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
(6)出席 文件和必须 续;
集人需要通
(7)召集 事项。
通讯开会方
2、采取通 表决的情况 决定在会议通
议召集人决
说明本次基
中说 基金份额持有 所采取的具体 公证机关及其
式、委托的公
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
系方 的截止时间和 式。
集人为基金
3、如召集 还应另行书 到指定地点对
金托管人到
意见的计票
决意 为基金托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通知基金管理
另行书面通
指定地点对
到指 对表决意见的 行监督;如召 有人,则应另
金份额持有
32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面通知基金
书面 金管理人和基 人到指定地点 进行监督。基金
意见的计票进
理人或基金
管理 金托管人拒不 对表决意见的 行监督的,不 意见
计票效力。
的计
金份额持有人
四、基金 议的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 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 法律法规和监
关允许的其
机关 其他方式召开 的召开方式由 集人确定。
开会。由基
1、现场开 有人本人出 权委托证明委
理投票授权
表出席,现场
代表 场开会时基 和基金托管 列席基金份额
代表应当列
人大会,基金
有人 金管理人或 人不派代表 决效力。现场
不影响表决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会同 行基金份额持 会议程:
自出席会议
(1)亲自 金份额的凭 者出具的委托
出席会议者
有基金份额
持有 额的凭证及委 代理投票授权 法规、《基金
明符合法律法
》和会议通知
同》 基金份额的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 持有的登记资
金管理人持
相符
符;
核对,汇总
(2)经核 示的在权益 额的凭证显示
有基金份额
效的基金份
有效 份额不少于本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之一(含二分
者在权益登
一)。若到会者 的有效的基 在权益登记日基
于本基金在
总份额的二
金总 二分之一,召 在原公告的 会召开时间的 3
持有人大会
月以后、6 个
个月 议事项重新
就原定审议 人大会。重新
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份额
集的 额持有人大会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份额应不少于
益登记日基
权益 基金总份额的 一(含三分之 。
开会。通讯
2、通讯开 基金份额持 项的投票以会
对表决事项
知载明的形
通知 形式在表决截 前送达至召集 统。
的地址或系统
符合以下条件
在同时符 讯开会的方式 效:
议召集人按
(1)会议 同》约定公 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公布相关提
续公 提示性公告;
集人按基金
(2)召集 通知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果基金托管
为基金管理
则为 理人)到指定 决意见的计 召集人在基金
督。会议召
人(如果基金
管人 金托管人为 则为基金管 的监督下按照
公证机关的
33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议通 持有人的表决 基金 或基金管理人
知不参加收
通知 收取表决意见 影响表决效力
人直接出具
(3)本人 或授权他人 的,基金份额
表决意见的
人所持有的
有人 的基金份额不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之一(含二分
直接出具表
一);若本人直 授权他人代 基金份额持有
决意见的基
持有的基金
所持 金份额小于在 记日基金总份 集人可以在原
分之一,召集
的基金份额
告的 额持有人大会 间的 3 个月以 个月 就原定审议事
新召集基金
重新 金份额持有人 新召集的基
重新 应当有代表基
有人大会应
份额三分之
总份 之一以上(含 )基金份额 表决意见或授
直接出具表
人代表出具
他人 具表决意见;
述第(3)项
(4)上述 具表决意见 或受托代表他
额持有人或
具表决意见
出具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金 出具表决意见
证、受托出
理人出具的
代理 的委托人持有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授权委托证明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合法 通知的规定 构记录相符。
金登记机构
律法规和监
3、在法律 许的情况下 通知载明, 本基金可采
络、电话、短信等其他
网络 方式由基金份 代表进行授
人向其授权代
基金亦可采
本基 采用网络、电 等其他非现 场方式与现场
者以非现场
结合的方式
式结 式召开基金份 人大会并表决 具体方式 召集人确定并
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
会议 现场开会和通 进行。
开会的程序进
事内容与程序
五、议事
内容及提案
1、议事内
容为关系基金
议事内容 有人利益的重 合同》的重大
如《基金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
改、决定终止 基金管理人 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规、基金合同
并(法律法规 证监会另有规 法规及《基金
外)、法律法
他事项以及
同》规定的其他 人认为需提 大会讨论的其
额持有人大
项。
事项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 人发出召集会 有提案的修改
知后,对原有
在基金份额
当在 额持有人大会 及时公告。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 未事先公告的 容进行表决。
34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程序
2、议事程
场开会
(1)现场
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
在现场开 大会主持人 定程序确定和
第七条规定
监票人,然
布监 然后由大会主 读提案,经讨 形成大会决
行表决,并形
会主持人为
大会 为基金管理人 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 权代表未能主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大会 其出席会议 基金管理人授
持;如果基
表和基金托
代表 托管人授权代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 金份额持有人
理人所持表
代理 表决权的二分 上(含二分之 基金份额持有
产生一名基
代理人作为
或代 为该次基金份 人大会的主持 基金管 基金托管人拒
席或主持基
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 不 金份额持有人 出的决议的效
集人应当制作
会议召集 议人员的签名 签名册 加会议人员姓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
(或 称) 码、持有或 金份额、委托
决权的基金
名(或单位
姓名 位名称)和联 等事项。
讯开会
(2)通讯
开会的情况下
在通讯开 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 在所通知的表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截止 机关监督下由 效表决,在公
统计全部有效
关监督下形
机关 形成决议。
六、表决
额持有人所持
基金份额 金份额有一票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 为一般决议和 议:
决议,一般
1、一般决 参加大会的 其代理人所持
持有人或其
权的二分之
决权 之一以上(含 )通过方为 下列第 2 项 须以
别决议通过
特别 过事项以外的 项均以一般决 式通过。
决议,特别
2、特别决 经参加大会 或其代理人所
额持有人或
决权的三分
表决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方 运作方式、更
转换基金运
金管理人或
基金 或者基金托管 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 基金合并(就
情形,法律
述情 律法规、《基 和中国证监 定的除外) 以特别决议
方为有效。
过方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 方式进行投
35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讯方式进行表
采取通讯 非在计票时 证明,否则提
相反证据证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
符合 者身份文件的 的投资者,表面
为有效出席的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
符合 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 或相互矛盾的
弃权表决,但
为弃 意见的基金
入出具表决意 的基金份额总
人所代表的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 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 项议题应当分
议、逐项表
审议 表决。
七、计票
开会
1、现场开
大会由基金
(1)如大 基金托管人 有人大会的主
金份额持有
应当在会议
人应 议开始后宣布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中选举两名
份额持有人
金份 人代表与大会 授权的一名监 人;
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
份额持有人
金份 人自行召集或 然由基金管理 集,
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
人或基金托
理人 托管人未出席 基 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在会议开
宣布在出席
后宣 席会议的基金 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 份额持有人代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
担任 托管人不出席 票的效力。
不影响计票
(2)监票
票人应当在 持有人表决 由大会主持人
行清点并由
公布计票结
场公 结果。
果会议主持
(3)如果 份额持有人 的表决结果有
对于提交的
布表决结果
疑,可以在宣布 所投票数要 监票人应当进
新清点。监
新清点,重新
重新 新清点以一 重新清点后 当场公布重新
持人应当当
结果。
点结
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
(4)计票 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拒不出
会的,不影
大会 影响计票的效
开会
2、通讯开
开会的情况下
在通讯开 式为:由大 名监督员在基
授权的两名
管人授权代
托管 代表(若由基 召集,则为 表)的监督下
人授权代表
计票,并由公
行计 公证机关对 程予以公证 金托管人拒派
理人或基金
对表决意见
表对 见的计票进行 不影响计票 结果。
效与公告
八、生效
36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 召 内报中国证监
当自通过之日 5 日内
案。基金份
备案 份额持有人大 议自表决通过 生效。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 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 公告。如果采
讯方式进行
通讯 行表决,在公 额持有人大 公证书全文、公
,必须将公
机构、公证
证机 证员姓名等一
理人、基金托
基金管理 金份额持有 基金份额持有
行生效的基
会的决议。生
大会 生效的基金 人大会决议 有人、基金管
金份额持有
管人均有约束
人、基金托管
九、本部分对基金份 大会召开事 事程序、表决
条件、议事
件等 是直接引用
等规定,凡是 或监管规则 律法规或监管
如将来法律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则修 更的,基金管 人协商一致并
基金托管人
公告后,可直
前公 直接对本部 行修改和调 份额持有人大
召开基金份
议。
审议
37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部分
第九部 基金 、基金托 件和程序
更换条件
金管理人和基
一、基金 人职责终止的
(一) 基 的情形
职责终止的
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
有下列情 理人职责终止
法取消基金
1、被依法
金份额持有
2、被基金 任;
解散、被依
3、依法解 被依法宣告
定的和《基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4、法律法 他情形。
约定的其他
(二) 基 的情形
职责终止的
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
有下列情 管人职责终止
法取消基金
1、被依法
金份额持有
2、被基金 任;
解散、被依
3、依法解 被依法宣告
定的和《基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4、法律法 他情形。
约定的其他
金管理人和基
二、基金 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 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 基金托管人 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额的基金份
10%%)基金份额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 会在基金管 终止后 6 个 提名
新任基金管
的新 管理人形成决 议需经参加
该决议 有人所持表决
金份额持有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的三 决通过,并 生效,新任基
过之日起生
理人应当符
管理 符合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的 件;
基金管理人
3、临时基 金管理人产 监会指定临时
由中国证监
管理人;
金管
4、备案:基金份额 会更换基金 决通过之日起
决议自表决
效,自通过之
之日起五日内 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 由基金托 理人的基金份
换基金管理
有人大会决
持有 指定媒介公告
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
38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6、交接:基金管理 止的,基金 基金管理业务
妥善保管基
时基金管理
料,及时向临时 基金管理人 的移交手续,临
管理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
时基 人或新任基金 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 临时基金管理
与基金托管
应与 管人核对基金 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 止的,应当 聘请会计师事
法规规定聘
对基金财产
所对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 结果予以公 监会备案,审
报中国证监
用在基金财
费用 财产中列支;
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
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
8、基金名 金管理人要求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
应按 中与原基金管 样。
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 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 基金管理人 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额的基金份
10%%)基金份额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 会在基金托 终止后 6 个 提名
新任基金托
的新 托管人形成决 议需经参加
该决议 有人所持表决
金份额持有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的三 决通过,并 生效,新任基
过之日起生
管人应当符
托管 符合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的 件;
基金托管人
3、临时基 金托管人产 监会指定临时
由中国证监
托管人;
金托
4、备案:基金份额 会更换基金 决通过之日起
决议自表决
之日起五日内
效,自通过之 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 由基金管 管人的基金份
换基金托管
有人大会决
持有 指定媒介公告
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
6、交接:基金托管 止的,应当 和基金托管业
基金财产和
料,及时办理
资料 理基金财产 管业务的移 托管人或者临
新任基金托
金托管人应
基金 金托管人或
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
金托管人与
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对基
7、审计:基金托管 止的,应当 聘请会计师事
法规规定聘
对基金财产
所对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 结果予以公 监会备案,审
报中国证监
用从基金财
费用 财产中列支。
39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基金管理人与
(三)基 管人同时更换 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 基金托管人 或合计持有基
由单独或
份额 以上(含 100%)的基金
总份 10%以 金份额持有 理人和基金托
的基金管理
人;
管理人和基
2、基金管 的更换分别 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 新任基金托 管理人和基金
更换基金管
管人 份额持有人大
人的基金份 生效后 2 日内 公告。
媒介上联合公
40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第十部分 基金
管人和基金管
基金托管 他有关规定订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托管
管协议。
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在基金财产的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 配、信息披 关事宜中的权
监督等相关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
义务 全,保护基金 权益。
有人的合法权
41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登记
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 登记、存管、过户、清算 业务,具体内
包括 基金账户的建
括投资人基 理、基金份额 务的确认、清
金销售业务
结算、代理
和结 保管基金份额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非交易过户
名册和办理非
金登记业务办
二、基金
的登记业务由
本基金的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 符合条件的机
理。基金管理
办理 理人委托其 理本基金登 理人签订委托
,应与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
理协 理机构在投资 基金份额登
账户管理、基
算及基金交
清算 交易确认、发 建立并保管 册和办理非交
持有人名册
户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
过户 护基金份额持 合法权益。
金登记机构的
三、基金
记机构享有以
基金登记
登记费;
1、取得登
户;
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2、建立和
基金份额持
3、保管基 资料、交易 有人名册等;
金份额持有
律法规允许
4、在法律 对登记业 关业务规则进
时间和相关
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
调整 施前在指定媒 告;
定的和《基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5、法律法 他权利。
约定的其他
金登记机构的
四、基金
记机构承担以
基金登记
足够的专业
1、配备足 本基金份额 务;
按照法律法
2、严格按 金合同》规 金份额的登记
办理本基金
务;
保存登记数
3、妥善保 基金份额持 息及基金份额
、身份信息
等数据备份
细等 份至中国证监 的机构。其保 销户之日起不
基金账户销
少于 20 年;
金份额持有
4、对基金 账户信息负 反该保密义务
务,因违反
42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资者或基金
投资 金带来的损失 相应的赔偿 检查情形及法
司法强制检
规及中国证
法规 证监会规定的 金合同》约定 情形除外;
明书规定为
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
5、按《基 过户业务、提
理非交易过
他必要的服
其他 服务;
基金管理人
6、接受基
登记机构的
7、如因登 成基金管理 有人损失的,
金份额持有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承
定的和《基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8、法律法 他义务。
约定的其他
43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部分
第十二部 基金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
主要投资于具 资产的上市公 在合理 险并保持基金
良好流动性
产良 现基金资产的
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 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好流动性的金 依法发行上市
包括内地依
票(含中小
股票 小板、创业板 经中国证监会 市的股票)、 港股通标的
含国债、央行
票、债券(含 金融债券、政 支持机构债
债券、政府支
方政府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含可
地方 券、 券、 可转换债券 、
交换公司债
可交 债券、次级债 期票据、短期 资券等)、资
超短期融资
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
支持 购、同业存 协议存款、定
存款(含协
款及其他银
存款 、权证以及
银行存款)、股指期货、 监会允许基金
或中国证监
的其他金融
资的 融工具(但须 国证监会相关 。
法规或监管机
如法律法 允许基金投资 理人在履行适
种,基金管理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程序
基金的投
投资组合比例 票投资占基金 比例为 50%--95%(其中,
于内地依法
资于 法发行上市的 比例占基金资 资于港股通标
50-995%,投资
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股票 资于核心资产 关证券的比例
于非现金基
低于 交易日日终
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 约需缴纳的交
指期货合约
证金后,本基
保证 基金保留的 投资于到期 府债券的比例
以内的政府
不低于基金
计不 中现金不包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出保证金、应
付金、存出
购款等。
申购
律法规或中国
如果法律 变更投资品种 比例限制,基 在履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
行适 资品种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充分发挥基金
本基金充 的研究优势,在分析和判 经济周期和金
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运用修正后
市场 后的投资时 而下调整基金
架,自上而
资产配置,确
类资 确定债券组 债券类别配 股票和债券研
谨深入的股
44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析基础上,自下而上精
分析 在保持总体 的基础上,力
相对稳定的
取投资组合
获取 合的较高回报
资产配置
1、大类资
本基金利用经交银施 究团队修正后 架,通过“自上
时钟分析框架
下”的定性分
而下 分析和定量 合形成对不 预测和判断,确
场表现的预
基金资产在
定基 债券及货币
在沪深 A 股、港股、债 资产间的分配
等各类别资
类证券风险
例,并随着各类 的相对变化 的范围内动态
合同约定的
组合中各类
整组 类资产的比例 避或控制市场 益率。
提高基金收益
投资策略
2、股票投
主要运用交银
本基金主 股票研究分析 具,
投资分析工具 在把握宏
济运行趋势和股票市场
经济 研究团队“自下
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公司股票研
上”的主动选
而上 股深入的基
选股能力,基于对个股 实地调研,精
和细致的实
票构建股票
股票 票投资组合。
有核心资产
(1)具有 票的界定
所称具有“核
本基金所 的 公司在历史 良好的基础
有专注提升
具有 升公司主营业 定垄断资源、不可替代性 生产或经营条
可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等可 竞争力。本基 核心资产”主
公司的“核
以下几个方
从以 方面进行考量
创新能力
1)研发创
备突出的研发
公司具备 力,同时拥有 护能力,提高
、技术保护
效率、保持产
产效 在的增长动力
产品差异性 这种内在 做出快速反
部环境变化做
予公司强大
赋予 大的竞争优势 业技术壁垒 被其他竞争对
期内难以被
仿、替代或
模仿 或超越。
垄断资源
2)特定垄
源的垄断性开
特定资源 或使用权,如生产原材 通条件、信息
等,还包括公司所独有
件等 件,如享有 这些垄断优势
待遇等,这
缺性资源能
稀缺 能赋予公司得 的竞争优势。
优势
3)成本优
成本优势主要指公司 强议价能力、规模效益等优势,能
能以更低的价
45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与市场竞争
参与 争,使客户可 的支出获得 品和服务,提高公司的
占有率。
场占
影响力
4)品牌影
品牌影响力反应了消 品牌的认可程 有诚信度、知
的品牌拥有
度、美誉度等,是给公司 、产生增值 强大的品牌影
形资产。强
使得公司拥有行业领军
力使 份额和广阔的 景。
重点配置相
以核心资产为主题,本基金将重 核心资源或技
拥有上述核
上市公司发
的上 发行的股票。
基金将对有
同时,本基 发展进行密 的不断发展,相
随着公司的
上市公司的范围也会相
关上 本 履行适当程序 整上述界定标
基金由于上
本基 上述原因调整 围应及时告知 更新的招募说
管人,并在更
中进行公告。
书中
股投资策略
(2)个股
筛选
1)品质筛
在公司治理、财务及管理
筛选出在 理品质上符 公司,构建备
质要求的公
票池。主要
股票 要筛选指标包
盈利能
能力指标:如市盈率 (P/E)、市 Cash Flow)、股价与每
现金流比率
自由现 、 (P/S)、股价 息税前利润比
(P/EEBIT)等;
经营效 收益率(ROOE)、资产收
效率指标:如净资产收 OA)、经营资
率(Return on operaating asseets)等;
回报率
财务状 债率(D/A)、流动比率
状况指标:如资产负债
评估
2)价值评
值水平的高低
股票估值 决定投资回报 动公司价值创
低。由于驱动
因素不同,本
的因 本基金将借 用估值理念 司以及公司发
同类型公司
所处的不同阶段,采用
中所 值评估指标 进行评估,筛
内在价值进
估值具有吸
出估 吸引力的公司 资目标。
股通标的股
(3)港股 略
可通过内地与
本基金可 票市场交易互 香港股票市
机制投资于香
46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基金将遵循
本基 循核心资产相 的投资策略,优先将基本 业绩向上弹
大、具有估
较大 估值优势的港 本基金的股票 合。
基金根据对
最后,本基 的评估和市 股票组合,其
判断构建股
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
投资 比例不低于非 金资产的 80%%。
投资策略
3、债券投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 的投资管理方 获得与 匹配的投资收
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
以实 场的系统性风 的流动性。
证基金资产的
经济的框架下 本基金管
在全球经 管理人对宏 其引致的财政
行趋势及其
政策变化作出判断,运
币政 工具,对未 市场信用环境
率趋势及市
作出预测,并
化作 并综合考虑 对不同债券 率水平、信用
响、收益率
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
险的 构造债券组 体操作中,本基金运用
控制策略、期限结构配
期控 类属配置策 杆放大策略和
策略、杠杆
等多种策略
券等 略,获取债券 长期稳定收益
投资策略
4、权证投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 市场价值分析 定价模型寻求
配以权证定
理估值水平
合理 平,以主动式 投资管理为手 资产的收益
分考虑权证资
动性及风险
流动 险性特征,通 置、品种与 金资产稳定的
,追求基金
收益。
期收
支持证券投
5、资产支
将通过宏观经
本基金将 偿还率、资 资产所在行业
及资产池资
变化等因素
气变 素的研究,预 未来现金流 券发行条款,预
究标的证券
提前偿还率
测提 率变化对标的 久期与收益率 关注流动性对
同时密切关
证券收益率
的证 率的影响。综 期管理、收 择和把握市场
、个券选择
机会等积极
易机 极策略,在严 险的情况下 流动性管理,选
用研究和流
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
择风 行投资,以期 期稳定收益。
期货投资策
6、股指期
参与股指期货
本基金参 根据风险管理 值为主要目
以套期保值
基金将在风
本基 风险可控的前 着谨慎原则 投资,以管理
指期货的投
组合的系统
资组 风险收益特
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 套期保 采用流动性
47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
交易 行股指期货 证券市场和期
将通过对证
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
市场 指期货的定价 估值水平。
求其合理的估
理人针对股指
基金管理 易制订严格的 资决策流程 确
理制度和投资
研究分析、投
保研 及风险控制
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 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
职责。此外,基金管理
位职 指期货交易 并授权特定的
或小组,并
人员负责股
理人 股指期货的投 事项。
四、投资限制
限制
1、组合限
投资组合应遵
基金的投 限制:
票投资占基金
(1)股票 内地依法发行
比例为 50%-95%(其中,投资于内
的股票的比
市的 比例占基金资 50-995%,投资 的比例占股票
标的股票的
产的 0-50%),其中投资 产主题相关 非现金基金资
例不低于非
的8
(2)每个 股指期货合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证金后,保持
的交易保证
于基金资产
低于 产净值 5%的 到期日在一 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
结算备付金
括结 金、存出保证 收申购款等;
基金持有一
(3)本基 行的证券( 和香港同时上
司在内地和
的A 计计算),其
股合计 超过基金资产 10%;
基金管理人
(4)本基 部基金持有 券(同一家公
发行的证券
内地和香港
在内 合计计算),不超过该
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100%;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
(5)本基 值的
金资产净值 3%;
基金管理人管
(6)本基 部基金持有的 过该权证的 10%;
证,不得超过
基金在任何
(7)本基 入权证的总 一交易日基金
得超过上一
净值的 0.5%%;
产净
基金管理人
(8)本基 部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
开放式基金
的定期开放
期的 放基金)持有 公司发行的 超过该上市公
票,不得超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
可流 管理的全部 上市公司发行
持有一家上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可流 可流通股票 30%;
基金主动投
(9)本基 性受限资产 过本基金资产
计不得超过
48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 公司股票停 等基金管理人
规模变动等
的因素致使
外的 使基金不符合 限制的,基金 增流动性受限
得主动新增
的投资;
产的
基金与私募
(10)本基 管产品及中 他主体为交易
认定的其他
开展逆回购
手开 品的资质要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 约定的投资范
基金合同约
持一致;
保持
基金投资于
(11)本基 权益人的各 比例,不得超
持证券的比
金资产净值 10%;
基金 值的
本基金持有的
(12)本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 基金资产净值
20%%;
(13)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信用级 的比例,不得
支持证券的
该资产支持
过该 持证券规模的 10%;
基金管理人
(14)本基 部基金投资 的各类资产支
始权益人的
券,不得超
证券 超过其各类资 证券合计规模 10%;
(15)本基金应投资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如果其信用 合投资标准,应
、不再符合
评级报告发
在评 予以全部卖出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金财产参与
(16)基金 申购,本基 超过本基金的
的金额不超
产,本基金
资产 金所申报的股 不超过拟发行 股票的总量
本次发行股
基金进入全
(17)本基 同业市场进 余额不得超过
购的资金余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
金资 国银行间同业 最长期限为 1
的债券回购最
购到期后不得
年,债券回购
本基金参与股
(18)本 交易,则:
金在任何交
1)本基金 持有的买 值,不得超过
货合约价值
资产净值的 10%;
金资
金在任何交
2)本基金 持有的买 值与有价证券
货合约价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值之 95%。其中 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权证
期日 证、资产支 金融资产(不
买入返售金
押式回购)等;
质押
49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金在任何交
3)本基金 持有的卖 值不得超过基
货合约价值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持有
金所持有的
4)本基金 和买入、卖 值,合计(轧
货合约价值
算)应当符
计算 符合基金合同 票投资比例的 定;
金在任何交
5)本基金 易(不包括 合约的成交金
股指期货合
得超过上一
不得 一交易日基金 值的 20%;
本基金的基金
(19)本 值不得超过基 净值的 140%%;
法律法规及中
(20)法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其他投资限
除上述第(2)项、第(9)项 、第(10)项、第(115)项以外
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证
货市 金规模变动
人合并或基金 的因素致使基
理人之外的
资比例不符
投资 符合上述规定 例的,基金管 交易日内进行
当在 10 个交
证监会规定的
整,但中国证 形除外。法律 从其规定。
有规定的,从
理人应当自基
基金管理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 间内,本基
合基 资策略应当符
范围、投资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基金 金的投资的 金合同生效之
查自本基金
开始。法律
起开 律法规或监管 有规定的,从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 属法律法规 性规定,则当
门的强制性
法规或监管
律法 管部门取消或 述限制,如适 管理人在履行
金,基金管
程序后,本
当程 本基金投资所 相应调整或取
行为
2、禁止行
基金份额持有
为维护基 法权益,基金 投资或者活
得用于下列投
销证券;
(1)承销
反规定向他
(2)违反 者提供担保
事承担无限
(3)从事 资;
卖其他基金
(4)买卖 是中国证监 定的除外;
其基金管理
(5)向其 托管人出资
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
(6)从事 券交易价格 券交易活动;
正当的证券
律、行政法
(7)法律 证监会规定 他活动。
行政法规或
如法律、行 取消上述禁 于本基金,基
,如适用于
50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理人在履行
管理 行适当程序后 金可不受上述 限制。
买卖基金管
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
3、基金管 及其控股股东
金托管人及
际控制人或
实际 或者与其有重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销期内承销的
其他重大关
券,或者从事其 ,应当符合 投资策略,遵
资目标和投
持有 优先原则,防
有人利益优 突,建立健 评估机制,按
批机制和评
场公平合理
市场 必须事先得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意,并按法律
管人的同意
予以披露。重
规予 重大关联交 基金管理人 过三分之二以
议,并经过
独立董事通
的独 通过。基金管 事会应至少每 项进行审查
关联交易事项
绩比较基准
五、业绩
沪深 300 指 恒生指数收益
率×50%+恒 合债券指数收
%+中证综合
×20%
率×
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 易所第一次联 的反映 A 股 走势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
的指 和维护,是 市场中选取 300
深圳证券市
样本编制而
只 A 股作为样 数样本对沪 覆盖度高, 具有良好的
代表性,投资者可以方
场代 纸、互联网 体中获取。沪深 300 指数
进国际指数
引进 数编制和管理 编制方法清 性和良好的市
具有独立性
动性;与市场
流动 场整体表现 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 于市场平均收
平,适合作为本基金 A 股资产投
水平 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
数是由恒生指 有限公司编制 股票市场中 50 家上
中的
票为成份股
股票 股样本,以其 权数的加权 反映香港股市
指数,是反
趋势最有影
幅趋 影响的一种股 适 本基金港股资 的业绩比较基
合债券指数是
中证综合 映银行间债券 债券市场国
沪深交易所债
融债、企业债
金融 债、央行票 融资券整体 指数,该指数
市场债券指
更全面地反
在更 反映我国债券 整体价格变动 市场代表性,适
有较强的市
作为本基金
合作 金债券资产投 绩比较基准。
基金的投资范
根据本基 资比例,选用 能够客观、合
比较基准能
反映本基金
地反 金的风险收益
述基准指数停
如果上述 编制或更改名 法规发生变
者今后法律法
或者市场推
又或 推出更具权威 够表征本基 指数,则本基
益特征的指
51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理人可与本
管理 本基金托管人 致并按照监管 程序后,调整
求履行适当程
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变更 时公告。
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
是一只混合型
本基金是 预期风险和
其预 型基金和货币
高于债券型
基金,低于
场基 于股票型基金
可投资港股通
本基金可 票,会面临港 环境、投资标
下因投资环
场制度以及
市场 及交易规则等 来的特有风险
金管理人代表
七、基金 使股东及债权 及方法
的处理原则及
管理人按照
1、基金管 规定代表基 债权人权利,
使股东及债
基金份额持
护基 持有人的利益
求对上市公
2、不谋求 不参与所 营管理;
公司的经营
于基金财产
3、有利于 增值;
雇员、授权
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
4、不通过 利害关系的第
任何存在利
牟取任何不
人牟 不当利益。
52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部分
第十三部 基金 产
一、基金
金资产总值
产总值是指基
基金资产 的各类有价证 股指期 银 本息、
金应收申购
基金 购款及其他资 值总和。
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
产净值是指基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基金 的价值。
金财产的账户
三、基金
管人根据相关
基金托管 规、规范性文 金账户、证券
金开立资金
以及投资所
户以 所需的其他专 协助开立股 户及交易编
业务相关账户
立的基金专
开立 专用账户与基 人、基金托管 和基金登记机
销售机构和
有的财产账
自有 账户以及其他 产账户相独立
金财产的保管
四、基金
财产独立于基
本基金财 人、基金托管 的财产,并由
销售机构的
托管人保管
金托 管。基金管理 托管人、基 销售机构以其
构和基金销
的财产承担
有的 担其自身的法 其债权人不 使请求冻结、扣
金财产行使
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
押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 金财产不得被
分。
理人、基金托
基金管理 法解散、被 法宣告破产等
或者被依法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
因进 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 作基金财产所
的债权,不得
生的 得与其固有 的债务相互 管理运作不同
金管理人管
的基金财产
金的 产所产生的债 不得相互抵销 身承担的债
基金财产本身
得对基金财
不得 财产强制执行
53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第十四部分 基金 值
一、估值
值日
的估值日为本
本基金的 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及国家法律法
定需要对外
规定 外披露基金净 交易日。
值对象
二、估值
生工具和其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 允价值计量的
持续以公允
资产及负债
融资 债。
值方法
三、估值
交易所上市
1、证券交 券的估值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1)交易 的除外),以
(包括股票、权证等,另有规定的
值日在证券
估值 券交易所挂牌 收盘价)估 的,且最近交
日无交易的
后经济环境
日后 境未发生重大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价格的重大事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估值;如 环境发生了重
日后经济环
化或证券发
变化 发行机构发生 券价格的重大 似投资品种的
可参考类似
市价及重大
行市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易所市场上
(2)交易 挂牌转让的 有规定的除外 ,
品种(另有
取第三方估
选取 估值机构提供 品种当日的估 进行估值;
易所市场上
(3)交易 可转换债券 减去可转换债
日收盘价减
盘价中所含
收盘 含债券应收利 到的净价进行 交易 实行全价交易
券(可转债
债券 债除外),选 估值机构提 估值全价中所
全价减去估
债券(税后)应收利息
的债 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
易所市场挂 资产支持证 用估值技术确
债券,采用
允价值。
公允
交易所发行
2、证券交 间的有价证 处理:
如下情况处
股、转增股
(1)送股 公开增发的 证券交易所挂
估值日在证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
的同
次公开发行
(2)首次 股票和权证 定公允价值;
值技术确定
行时明确一
(3)发行 售期的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
不限于非公
54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次公开发行
首次 行股票时公司 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 的带限售期的
等,按监管
票等 管机构或行业 关规定确定公
易所市场发
(4)交易 或未挂牌转 值技术确定公
采用估值
值。
价值
间市场上市
3、银行间 定收益品种 机构提供的相
三方估值机
种当日的估
品种 估值净价进行 行间市场发 益品种,采用
的固定收益
技术确定公
值技 公允价值。
金投资股指
4、本基金 一般以估 估值,估值当
算价进行估
结算价的,且
无结 且最近交易 环境未发生 最近交易日结
的,采用最
估值。
价估
计算中涉及
5、估值计 民币汇率的 提供机构所提
下列信息提
汇率为基准
的汇 准:当日中国 行公布的人民 的中间价。
按照中国法
6、对于按 基金投资所 定应交纳的各
律法规规定
金,本基金将
税金 将按权责发 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 整或其他原因
基金实际交
致基 交纳税金与估 交税金有差异 基金将 税金调整日或
支付日进行
际支 行相应的估值
确凿证据表
7、如有确 方法进行估 公允价值的,
观反映其公
管理人可根
金管 根据具体情况 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 价值的方法估
生大额申购
8、当发生 形时,基金 金采用摆动定
以对本基金
制,以确保
机制 保基金估值的
法律法规以
9、相关法 门有强制规 如有新增事项
其规定。如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按法 定估值。
管理人或基金
如基金管 发现基金估值 的估值方法 程
金合同订明的
及相关法律
序及 律法规的规定 能充分维护基 时,
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方,共同查
对方 查明原因,双 解决。
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
根据有关 净值计算和 务由基金管理
核算的义务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承担 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有关的
此,就与本
问题,如经相
计问 相关各方在 上充分讨论 致的意见,按
法达成一致
金管理人对
基金 对基金资产净 算结果对外予
55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值程序
四、估值
份额净值是
1、基金份 工作日闭市 除以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
的余额数量
额的 量计算,精确 0.0001 元,小数 入。国家另有
位四舍五入
的,从其规
定的 规定。
理人于每个工
基金管理 算基金资产净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遇特殊情况
如遇 况,经中国证 意,可以适当 算或公告。
管理人应每
2、基金管 对基金资产 人根据法律法
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或本 除外。基金管 基金资产估值
工作日对基
基金份额净
将基 净值结果发送 管人,经基金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相
依据 法规的规定对
值错误的处理
五、估值
理人和基金托
基金管理 采取必要、适 保基金资产估
的措施确保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
的准 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误时,视为
错误 为基金份额净
方当事人提供
由于一方 错误,另一方 要合理的措施
采取了必要
不能发现该
仍不 该错误,进而 金资产净值计 或基金的损
造成投资人或
及由此造成
以及 成以后交易日 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 投资人或基金
失,由提供
损失 供错误信息的 一方负责赔偿
合同的当事人
本基金合 以下约定处理
错误类型
1、估值错
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
本基金运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或
管人、或登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
售机 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 受损失的,过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
的责 遭受损失当事 直接损失按下
损方”)的直
理原则”给予
“估值错误处理 担赔偿责任
值错误的主要
上述估值 据传输差错、数
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
据计 达指令差错等
技术原因引起
对于因技 若 业现有技术水 预见、无法避
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无法
可抗力原因造
由于不可 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 理或造成其他
56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等,因不可抗
误等 抗力原因出 误的当事人 担赔偿责任,但
当事人承担
该估值错误
因该 误取得不当得 事人仍应负有 务。
当得利的义务
错误处理原则
2、估值错
值错误已发
(1)估值 未给当事人 错误责任方应
时,估值错
协调各方,及
时协 正估值错误发
更正,因更正 误责任方承
用由估值错误
于估值错误
由于 误责任方未及 已产生的估值 成损失的,由
当事人造成
错误责任方
值错 方对直接损失 偿责任;若估 积极协调,并
任方已经积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
有协 间进行更正而 承担相应赔偿
则其应当承
任。估值错误责
责任方应对 况向有关当 保估值错误已
确认,确保
到更
更正。
值错误的责任
(2)估值 关当事人的直 间接损失负责
负责,不对间
且仅对估值
并且 值错误的有关 事人负责,不 方负责。
估值错误而
(3)因估 得利的当事 当得利的义务
时返还不当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
但估 误负责。如果 的当事人不返
不当得利的
不全部返还
或不 还不当得利造 当事人的利益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
方应赔偿受
任方 支付的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 得不当得利的
围内对获得
人享有要求
事人 求交付不当得 利;如果获得 已经将此部分
的当事人已
得利返还给
当得 当将其已经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已经获得的不
偿额加上已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得利 的差额部分支 方。
值错误责任方
值错误调整采
(4)估值 恢复至假设未 确情形的方
值错误的正确
法律法规规
(5)按法 原则处理估
错误处理程
3、估值错
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
估值错误 当事人应当及 的程序如下
处理,处理的
明估值错误
(1)查明 因,列明所 据估值错误发
人,并根据
原因确定估
的原 估值错误的责
据估值错误
(2)根据 或当事人协 错误造成的损
对因估值错
行评估;
进行
(3)根据
据估值错误 或当事人协 误的责任方进
由估值错误
正和赔偿损失;
更正
57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据估值错误
(4)根据 法,需要修 易数据的,由
记机构交易
登记机构进
金登 进行更正,并 错误的更正向 认。
事人进行确认
份额净值估
4、基金份 理的方法如
金份额净值
(1)基金 错误时,基 予以纠正,通
应当立即予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基金 防止损失进一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2)错误 净值的 0.255%时,基金 应当通报基金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管人 偏差达到基金 时,基金管理
值的 0.5%时
当公告并报
应当 报中国证监会
述内容如法
(3)前述 监管机关另 定处理。
从其规定
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
投资所涉及
1、基金投 期货交易市 因其他原因暂
节假日或因
业时;
营业
可抗力致使基
2、因不可 人、基金托管 金资产价值时
确评估基金
一估值日基
3、当前一 值 50%以上 考的活跃市场
现无可参考
且采用估值
格且 值技术仍导致 值存在重大不 金托管人协商
时,经与基金
后,基金管
认后 管理人应当暂 估值;
定的和基金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4、法律法 形。
的其他情形
金净值的确认
七、基金
金信息披露的
用于基金 产净值和基金 理人负责计
值由基金管理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基金 理人应于每 后计算当日的
交易结束后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金资 送给基金托管 基金托 净值计算结果
确认后发送
核确 送给基金管理 金管理人依
由基金 法律法规的规
同和相关法
基金净值予
对基 予以公布。
殊情形的处理
八、特殊
管理人或基
1、基金管 按估值方法 7 项进 时,所造成的
不作为基金
差不 金资产估值错
不可抗力原
2、由于不 于证券、期 纪机构、期货
、证券经纪
及登记结算
司及 算公司发送的 误等,基金管 虽然已经采取
金托管人虽
理的措施进
要、适当、合理 但是未能发 基金资产估值
而造成的基
58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金托管人应积
取必要的措
采取 措施减轻或消 造成的影响。
59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 税收
一、基金
金费用的种类
管理人的管
1、基金管
托管人的托
2、基金托
金合同》生效
3、《基金 金相关的信息 ;
金合同》生效
4、《基金 金相关的会计 裁费和诉讼
律师费、仲裁
份额持有人
5、基金份
用;
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6、基金的
的银行汇划费用;
7、基金的
护费用;
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
8、基金的
资港股通标
9、因投资 产生的各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 金合同》约 产中列支的其
在基金财产
用。
费用
金费用计提方
二、基金 提标准和支付
管理人的管
1、基金管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 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 管理费的计
法如下:
方法
H=E×1.55%÷当年天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
理费每日计提
基金管理 付。由基金 人发送基金管
基金托管人
划付指令,经
费划 于次月首日 3 个工作
管人复核后于 基金资产中一
支付给基金
性支 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可抗力致使 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的,顺
日支付。
付日
托管人的托
2、基金托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 提。
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方法如下:
算方
60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H=E×0.225%÷当年天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
管费每日计提
基金托管 付。由基金 人发送基金托
基金托管人
划付指令,经
费划 于次月首日 3 个工作
管人复核后于 基金资产中一
支付给基金
性支 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可抗力致使 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的,顺
日支付。
付日
3、上述“一、基金 类”中第 3-10 项费用 有关法规及相
议规定,按费
协议 费用实际支 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 金财产中支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
管理人和基
1、基金管 因未履行或 致的费用支出
行义务导致
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
管理人和基
2、基金管 处理与基金 生的费用;
的事项发生
金合同》生效
3、《基金 关费用;
根据相关法
4、其他根 中国证监会 入基金费用的
定不得列入
目。
四、基金
金税收
运作过程中涉
本基金运 纳税主体,其 收法律、法规
按国家税收
行。
61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第十 基金的 分配
金利润的构成
一、基金
润指基金利息
基金利润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 和其他收入扣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
相关 益指基金利 动收益后的余
允价值变动
金可供分配利
二、基金
供分配利润指
基金可供 益分配基准 与未分配利润
分配利润与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已实
三、基金
金收益分配原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1、若《基 分配;
金收益分配
2、本基金 种:现金分 投资者可选择
再投资,投
红利或将现
金红 现金红利自动 金份额进行再 选择,本基金
投资者不选
的收益分配
认的 配方式是现金
收益分配后
3、基金收 净值不能低 益分配基准日的
即基金收益
金份额净值
基金 值减去每单位 额收益分配金 能低于面值;
基金份额享
4、每一基 配权;
法规或监管
5、法律法 规定的,从
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
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
基金收益 截止收益分 配利润、基金
的可供分配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
益分 额及比例、分 等内容。
益分配方案的
五、收益 公告与实施
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收 管理人拟定, 核,在 2 日内
金托管人复核
指定媒介公
在指 公告并报中国 备案。
利发放日距离
基金红利 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算截止日)的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间不
规或监管机关
法律法规 定的,从其规
金收益分配中
六、基金 费用
益分配时所发
基金收益 行转账或其 者自行承担。
用由投资者
资者的现金
投资 金红利小于一 不足以支付 续费用时,登
或其他手续
62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构可将基金
机构 金份额持有人 红利自动转为 投资的计算方
额。红利再投
照《业务规
依照 规则》执行。
63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第十 基金的 审计
一、基金
金会计政策
管理人为本
1、基金管 金会计责任
的会计年度
2、基金的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核算以人民
3、基金核 本位币,以 位;
为记账单位
计制度;
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
4、会计制
金独立建账
5、本基金 算;
管理人及基
6、基金管 各自保留完 证并进行日常
账目、凭证
计核算,按
会计 按照有关规定 金会计报表;
理人就基金
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
7、基金托 编制等进行核
算、报表编
以书面方式
并以 式确认。
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
管理人聘请
1、基金管 理人、基金 具有证券从业
互独立的具
的会计师事
格的 事务所及其注 师对本基金的 审计。
务报表进行审
师事务所更
2、会计师 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 理人同意。
管理人认为
3、基金管 由更换会计 基金托管人。
须通报基
会计师事务
换会 定媒介公告并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 证监会备案。
64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披露
一、本基
基金的信息披 合《基金法》、《运作办 信息披露办法 、
、《信
流动性规定》、《基金合
《流 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会的基金份
大会 份额持有人等 规和中国证监 的自然人、法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和中 露基金信息 并
会的规定披露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保证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在中国证监会 予披露的基金
间内,将应予
通过中国证
息通 证监会指定媒 并保证基金 基金合同》约
够按照《基
时间和方式
的时 式查阅或者复 披露的信息资
基金信息披露
三、本基 承诺公开披露 有下列行为
信息,不得有
者重大遗漏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1、虚假记
券投资业绩
2、对证券
承诺收益或
3、违规承 失;
其他基金管
4、诋毁其 金托管人或 售机构;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
5、登载任 推荐性的文字
恭维性或推
证监会禁止
6、中国证 为。
金公开披露
四、本基金 采用中文文 文文本的,基
时采用外文
息披露义务
信息 务人应保证两 的,以中文文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准。
为准
本基金公
公开披露的信 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
币单位为人民
元。
开披露的基金
五、公开
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基金招募说明 《基金
(一)基 金合同》、基 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 合同》当事 务关系,明确
权利、义务
份额持有人
金份 人大会召开的 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 等涉及基金投
65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者重
招募说明书
2、基金招 限度地披露 策的全部事项
投资者决策
明基金认购
说明 购、申购和赎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险揭示、信息
及基金份额
露及 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合同 理人在每 6 个月
基金管理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
结束 明书并登载 后的招募说明
,将更新后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摘要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公场所所在地
国证监会派
中国 派出机构报送 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提供书面说
托管协议是
3、基金托 托管人和基 产保管及基金
在基金财产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作监 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
集申请经中国 注册后,基金 发售的 3 日前,
在基金份额发
基金招募说
将基 说明书、《基 摘要登载在 管理人、基金
上;基金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管人 管协议登载
基金份额发售
(二)基
理人应当就基
基金管理 发售的具体事 售公告,并在
基金份额发售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
露招 媒介上。
(三)《基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理人应当在收
基金管理 证监会确认文 介上登载《基
在指定媒介
同》生效公
合同 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 份额净值
合同》生效后
《基金合 办理基金份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周公
当至 公告一次基金 值和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
在开始办 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个开放日的次
过网站、基金
通过 金销售机构 媒介,披露 净值和基金份
基金份额净
计净值。
累计
理人应当公告
基金管理 和年度最后一 自然日)基金
交易日(或自
净值和基金
产净 理人应当在前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日(或自然
的市场交易日
次日,将基金
的次 额净值和基金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在指定媒介
计净值登载在
基金份额申购
(五)基 价格
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
基金管理 同》 件上载明基金
息披露文件
66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申购、赎回价
额申 价格的计算 关申购、赎 资者能够在基
并保证投资
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
销售 资料。
金定期报告
(六)基金 金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
年度报告和
理人应当在每
基金管理 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 年度报告,并
度报告正文
年度 文登载于网站 度报告摘要 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财务会计报
的财 报告应当经过
理人应当在上
基金管理 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 金半年度报告
将半年度报
并将 报告正文登载 上,将半年度 定媒介上。
要登载在指定
理人应当在每
基金管理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制完成基金季
告,并将季
报告 季度报告登载 媒介上。
合同》生效不 2 个月 的,基金管
《基金合 期季度报告、半
不编制当期
度报告或者
年度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 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 会和基金管理
要办公场所
主要 所所在地中国 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 子文本或书面
方式。
告方
本基金持
持续运作过程 在基金年度
应当在 中披露基金组
年度报告中
产情况及其
资产 其流动性风险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 现单一投资 例达到或超过
金份额比例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金总 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 应当在定期报
影响投资者
“影 者决策的其他 息”项下披露 报告期末持有
的类别、报
及占比、报告
额及 告期内持有 情况及本基 国证监会认定
风险,中国
殊情形除外
特殊 外。
(七)临时报告
发生重大事件
本基金发 信息披露义务 制临时报告
在 2 日内编制
以公告,并在
予以 在公开披露 中国证监会 办公场所所在
理人主要办
中国证监会
的中 会派出机构备
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
前款所称 对基金份额 金份额的价格
益或者基金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生重
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 开;
67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2、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运作方
3、转换基
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 管人;
管理人、基
5、基金管 的法定名称 生变更;
比例发生变
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
6、基金管
募集期延长
7、基金募
管理人的董
8、基金管 经理及其他 金经理和基金
人员、基金
人基金托管
管人 管部门负责人 动;
管理人的董
9、基金管 内变更超过 十;
管理人、基
10、基金管 基金托管部 在一年内变动
业务人员在
百分之三十
过百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理业务、基金 仲裁;
务的诉讼或仲
金管理人、基
12、基金 人受到监管部 查;
管理人及其
13、基金管 经理及其他 金经理受到严
人员、基金
政处罚,基
行政 基金托管人及 托管部门负责 罚;
严重行政处罚
大关联交易事
14、重大
金收益分配事
15、基金
理费、托管费
16、管理 计提标准、计 变更;
和费率发生变
金份额净值计
17、基金 达基金份额净 之零点五;
金改聘会计师
18、基金
更基金销售机
19、变更
换基金登记机
20、更换
基金开始办理
21、本基 赎回;
基金申购、赎
22、本基 及其收费方式 更;
基金发生巨额
23、本基 延期办理;
基金连续发生
24、本基 回并暂停接受 请;
基金暂停接受
25、本基 赎回申请;
基金暂停接受
26、本基 赎回申请后重 购、赎回;
生涉及基金申
27、发生 回事项调整或 回等重大事
响投资者赎回
68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基金采用摆动
28、本基 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规定 合同约定的其
澄清公告
(八)澄
合同》存续
在《基金合 任何公共媒 市场上流传的
的或者在市
可能对基金
息可 金份额价格产 性影响或者引 关信息披露义
波动的,相关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人知 公开澄清,并 告中国证监
情况立即报告
基金份额持有
(九)基 决议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 事项,应当依 案,
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额持有人依法
基金份额 集基金份额持 理人、基金托
会,基金管理
对基金份额
人对 额持有人大会 事项不依法履 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
相关信息披
行相 披露义务。
基金投资股
(十)本基 基金管理人 季度报告、半
规要求在季
报告、年度报
度报 报告等定期 募说明书( 露股指期货交
文件中披露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分揭示股指期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交易 是否符合既定 目标等。
政策和投资目
(十一)本
本基金投资 证券,基金 报及半年报中
在基金年报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露其 产支持证券
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
金净资产的
所有的资产
末所 产支持证券明 管理人应在
基金管 露其持有的资
报告中披露
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支持 额、 占基金净资 末按市值占基
和报告期末
资产比例大
净资 产支持证券
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本基金投资
(十二)本 证券,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
在本基金投
票后两个交
股票 会指定媒介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发行股票的名
资非公开发
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数量 成本和账面 值的比例、锁
金资产净值
等信息。
期等
(十三)参与港股通 信息披露
报告、半年度
在季度报 度报告等定 书(更新)等
招募说明书
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
件中 情况。
(十四)中国证监会 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69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理人、基金托
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信 指定专人负责
理制度,指
信息披露事
理信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会相关基金信
露内容与格
披露 格式准则的规
管人应当按照
基金托管 律法规、中国 基金合同》的
规定和《基
理人编制的
定,对基金管理 净值、基金份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份额申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基金 说明书等公开 息进行复核 审
相关基金信息
金管理人出具
查,并向基金 件或者以双方 方式确认。
理人、基金托
基金管理 当在指定媒介 媒介。
披露信息的媒
理人、基金托
基金管理 法在指定媒 还可以根据需
信息外,还
在其 媒介披露信息
其他公共媒 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并
指定媒介披
不同媒介上
在不 上披露同一信 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基金信 审计报告、法 的专
机构,应当制
业机 制作工作底 相关档案至少
并将相 《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
置备于基金 人和基金销售
基金托管人
的办公场所
构的 所,供公众查 制。
别置备于基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管人的办公场
和基金托管
供公众查阅、复制。
以供
70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九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
第十九 产的清算
一、《基金
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涉
1、变更基 规规定或本 基金份额持有
约定应经基
会决议通过
大会 金份额持有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 对于可不经基
议通过。对
额持有人大
份额 大会决议通过 由 理人和基金托 意后变更并公
报中国证监
并报 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 后方可执行,
决议生效后
表决通过之
自表 依照《信息披
之日起生效,生效后依 指定媒介公
的规定在指
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
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有下列情 同》应当终
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 终止的;
管理人、基
2、基金管 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 基金管理人、
金托管人承
基金 承接的;
金作为被合
3、本基金 他基金进行
金合同》约定
4、《基金 情形;
会规定的其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5、相关法
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
现《基金合同
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1、基金财 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
成立 组, 金财产清算 会的监督下进
中国证监会
金清算。
基金
财产清算小
2、基金财 基金财产清 管理人、基金
员由基金管
人、具有从事
管人 事证券相关 的注册会计 证监会指定的
以及中国证
组成。基金
员组 金财产清算小 聘用必要的工
财产清算小组
3、基金财 基 金财产清算 的保管、清理
基金财产的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估价 算小组可以依 活动。
必要的民事活
财产清算程
4、基金财
金合同》终止
(1) 基金 现时,由基金 接管基金财产
小组统一接
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
(2)对基 进行清理和
71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基金财产进
(3)对基 变现;
作清算报告;
(4)制作
请会计师事
(5)聘请 算报告进行 师事务所对清
聘请律师
告出具法律
报告 律意见书;
清算报告报
(6)将清 会备案并公
基金剩余财
(7)对基 配。
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
5、基金财 本基金所持证 性受到限制、
保证金相关
算保 关规定等客观 清算期限可相
算费用
四、清算
用是指基金财
清算费用 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生的所有合理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 组优先从基金 支付。
五、基金
金财产清算剩 的分配
金财产清算的
依据基金 案,将基金财 余资产扣除基
的全部剩余
财产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偿基金债务 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持有
额比例进行
份额 行分配。
金财产清算的
六、基金
程中的有关重
清算过程 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经会计师事务
计并由律师
审计 师事务所出具 见书后报中国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告于基金财
公告 财产清算报告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基金财产清算
进行公告。
组进
金财产清算账
七、基金 件的保存
产清算账册及
基金财产 件由基金托管 15 年以上。
72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
一、基金管理人、基 在履行各自 反《基金法》
程中,违反
律法规的规
法律 规定或者《基 约定,给基 额持有人造成
者基金份额
的,应当分别
害的 别对各自的 承担赔偿责 基金财产或者
同行为给基
份额持有人
金份 人造成损害的 担连带赔偿 偿,仅限于直
损失的赔偿
失。但是发
损失 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免责
抗力;
1、不可抗
管理人和/或
2、基金管 人按照当时 中国证监会的
律法规或中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
定作
管理人由于
3、基金管 合同规定的 行使其投资权
行使或不行
成的损失等
造成 等。
生一方或多
二、在发生 情况下,在 金份额持有人
地保护基金
的前提下,《基金合同
益的 续履行的应 约方当事人在
行。非违约
范围内有义
责范 义务及时采取 措施,防止损 取适当措施致
。没有采取
失进一步扩
损失 扩大的,不得 损失要求赔 止损失扩大而
约方因防止
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
出的
基金管理人
三、由于基 管人不可控 出现差错,基
导致业务出
理人和基金
管理 金托管人虽然 取必要、适当 检查,但是未
措施进行检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
发现 投资人损失 金托管人免除
理人和基金
责任。但是基
偿责 基金管理人 管人应积极 轻或消除由此
的措施减轻
的影响。
成的
73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第二十一 争 处理和适用 律
各方当事
事人同意,因 同》而产生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协商未能解
议,如经友好协 何一方均有 国际经济贸易
提交中国国
委员会,按照
裁委 照中国国际 仲裁委员会 则进行仲裁。仲
的仲裁规则
地点为北京
裁地 京市。仲裁裁 的,对各方 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
另有
争议处理
理期间,双方 恪守基金管 职责,各自继
金托管人职
实、
忠实 勤勉、尽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基金合同规 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受中国
《基金合 辖。
74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第二 分 基金 效力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 律文件。
关系的法律
合同》经基
1、《基金合 、基金托管 方法定代表人
章以及双方
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
授权 基金管理人向 金备案手续 并
监会办理基金
中国证监会
经中 会书面确认后
合同》的有
2、《基金合 生效之日起 果报中国证监
产清算结果
案并公告之
备案 之日止。
合同》自生
3、《基金合 对包括基金 人和基金份额
基金托管人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
有人 事人具有同等 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 ,除上报有 份外,基金管
构一式二份
人、基金托管
管人各持有二 份具有同等的 力。
5、《基金合同》可印 供投资者在 托管人、销售
人、基金托
的办公场所
构的 所和营业场所 但应以《基金 正本为准。
75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三部分
第二十三 其他事项
《基金合
合同》如有未 由《基金合 有关法律法规
人各方按有
解决。
商解
76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 容摘要
一、基金
金管理人、基 人和基金份额 的权利、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
(一)基
根据《基金法》、《运 及其他有关 的权利包括但
金管理人的
于:
限于
法募集资金
(1)依法
(2)自《基金合同 日起,根据 合同》独立运
和《基金合
管理基金财
并管 财产;
照《基金合
(3)依照 基金管理费 或中国证监会
法规规定或
的其他费用;
准的
(4)销售
售基金份额
照规定召集
(5)按照 持有人大会
据《基金合
(6)依据 关法律规定 如认为基金托
托管人,如
违反了《基金
人违 金合同》及国 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 其他监管部门
采取必要措
并采 措施保护基金 的利益;
基金托管人
(7)在基 提名新的基
择、更换基
(8)选择 构,对基金 为进行监督和
的相关行为
理;
任或委托其
(9)担任 件的机构担 理基金登记业
记机构办理
获得《基金
并获 金合同》规定
依据《基金合
(10)依 有关法律规定 配方案;
金收益的分配
(11)在《基金合同 范围内,拒 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
请;
照法律法规
(12)依照 利益对被投 利,为基金的
使股东权利
行使因基金
益行 金财产投资于 产生的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
(13)在 提下,为基金 进行融资;
依法为基金进
基金管理人
(14)以基 代表基金份 使诉讼权利或
的利益行使
施其他法律
实施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 、会计师事 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
77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其他为基金
或其 金提供服务的 构;
在符合有关法
(16)在 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 金认购、申
回、转换等
赎回 等的业务规则
法律法规及中
(17)法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
(二)基
根据《基金法》、《运 及其他有关 的义务包括但
金管理人的
于:
限于
法募集资金
(1)依法 者委托经中 他机构办理基
认定的其他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
份额 事宜;
(2)办理
理基金备案
(3)自《基金合同 日起,以诚 的原则管理和
谨慎勤勉的
基金财产;
用基
备足够的具
(4)配备 格的人员进 决策,以专业
资分析、决
经营方式管
的经 管理和运作基
立健全内部
(5)建立 、监察与稽 事管理等制度
管理及人事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保证 理人的财产相 的不同基金分
对所管理的
理,分别记
管理 记账,进行证
依据《基金 、《基金
(6)除依 金合同》及 不得利用基金
规定外,不
为自己及任
产为 任何第三人谋 不得委托第 作基金财产;
法接受基金
(7)依法 监督;
取适当合理
(8)采取 计算基金份 回和注销价格
申购、赎回
法符合《基金
方法 金合同》等法 的规定,按有 基金资产净值
算并公告基
定基金份额
确定 额申购、赎回
行基金会计
(9)进行 制基金财务
(10)编制季度、半 年度基金报告
格按照《基
(11)严格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基 履行信息披露
告义务;
报告
守基金商业
(12)保守 泄露基金投
不泄 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基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在 前应予保密,不
公开披露前
他人泄露;
向他
78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13)按《基金合同 确定基金收 向基金份额持
案,及时向
分配基金收
人分 收益;
按规定受理申
(14)按 回申请,及时 项;
支付赎回款项
合同》及其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 金份额持有人
定召集基金
或配合基金
会或 金托管人、基 持有人依法召 大会;
份额持有人大
规定保存基
(16)按规 理业务活动 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资料 以上;
关资 15 年以
保需要向基
(17)确保 提供的各项 时间发出,并
料在规定时
证投资者能
保证 能够按照《基 规定的时间 到与基金有关
随时查阅到
开资料,并
公开 并在支付合理 条件下得到有 的复印件;
组织并参加基
(18)组 清算小组,参 、清理、估
财产的保管、
现和分配;
变现
(19)面临解散、依 或者被依法 报告中国证监
时,及时报
通知基金托
并通 托管人;
违反《基金
(20)因违 致基金财产 份额持有人合
损害基金份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
权益 赔偿责任不因 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 法规和《基 自己的义务,基
规定履行自
托管人违反
金托 反《基金合同 金财产损失 为基金份额持
管理人应为
利益向基金
人利 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
(22)当基 委托第三方 三方处理有关
应当对第三
事务的行为
金事 为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
(23)以基 表基金份额 讼权利或实施
益行使诉讼
法律行为;
他法
基金管理人在
(24)基 间未能达到基 基金合同》不
案条件,《基
效,基金管理
生效 理人承担因 而产生的债 集资金并加计
,将已募集
同期活期存
行同 存款利息在基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人;
执行生效的基
(25)执 持有人大会的
建立并保存基
(26)建 持有人名册;
法律法规及中
(27)法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其他义务。
79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基金托管人的
(三)基
根据《基金法》、《运 及其他有关 的权利包括但
金托管人的
于:
限于
(1)自《基金合同 日起,依法 同》的规定安
《基金合同
管基金财产
保管 产;
(2)依《基金合同 得基金托管 定或监管部门
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费用;
准的
督基金管理
(3)监督 金的投资运 理人有违反《基
现基金管理
合同》及国家
金合 家法律法规 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 造成重大损失
形,应呈报
情形 报中国证监会 取必要措施保 益;
投资者的利益
据相关市场规
(4)根据 为基 金开设资金 证券 投资所需账户
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
协助 期货交易资金
及交易编码、为基金办理证券、期
算;
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
(5)提议 额持有人大
基金管理人
(6)在基 提名新的基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7)法律 规定的和《 其他权利。
》约定的其
基金托管人的
(四)基
根据《基金法》、《运 及其他有关 的义务包括但
金托管人的
限于
于: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1)以诚 的原则持有 产;
管基金财产
立专门的基
(2)设立 门,具有符 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格的熟悉基
合格 基金托管业务 人员,负责基 托管事宜;
立健全内部
(3)建立 、监察与稽 事管理等制度
管理及人事
保基金财产
确保 的基金财产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 财产以及不同
管人自有财
金财产相互
基金 互独立;对所 同的基金分 算,
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证不同基金
保证 金之间在账户 资金划拨、账 独立;
等方面相互独
依据《基金 、《基金
(4)除依 金合同》及 不得利用基金
规定外,不
为自己及任
产为 任何第三人谋 不得委托第 管基金财产;
管由基金管理
(5)保管 基金签订的与 同及有关凭
关的重大合同
80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规定开设基
(6)按规 资金账户和 需账户,协助
等投资所需
股指期货业
立股 业务相关账户 编码,按照《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的投资指令
人的 令,及时办理 交割事宜;
守基金商业
(7)保守 《基金法》、《基金合同 他有关规定另
定外,在基
规定 基金信息公开 予以保密,不 人泄露;
核、审查基
(8)复核 计算的基金 额申购、赎回
、基金份额
格;
理与基金托
(9)办理 动有关的信 项;
(10)对基金财务会 季度、半年 出具意见,说
基金报告出
基金 在各重要方面
金管理人在 是否严格按照 定进行;如果
同》的规定
管理人有未
金管 未执行《基金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管人是否采取
当的措施;
适当
(11)保存基金托管 动的记录、账 关资料 15 年以
表和其他相关
上;
基金管理人
(12)从基 的登记机构 份额持有人名
保存基金份
按规定制作相
(13)按 并与基金管理
据基金管理
(14)依据 或有关规定 支付基金收益
额持有人支
回款项;
赎回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
合同》及其 基金份额持有
定,召集基
会或配合基
大会 额持有人依法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 人大会;
金份额持有人
按照法律法规
(16)按 金合同》的规 的投资运作
基金管理人的
(17)参加基金财产 组,参与基金 管、清理、估价、变现
配;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 或者被依法 报告中国证监
时,及时报
银行业监督
和银 基金管理人;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
(19)因违反《基金 致基金财产 偿责任,其赔
应承担赔偿
任不因其退
责任 退任而免除;
规定监督基
(20)按规 按法律法规 定履行自己的
合同》规定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造成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
时,应为基
81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益向基金管
利益 管理人追偿;
执行生效的基
(21)执 持有人大会的
法律法规及中
(22)法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其他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
(五)基 利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 份额的行为即 《基 的 接受,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
基金 得本基金的 本基金份额持
,即成为本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和 其不再持有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作为 合同》当事人
人作 《基金合 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 字为必要条件
金份额具有同
每份基金 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 及其他有关 有人的权利包
金份额持有
不限于:
但不
(1)分享
享基金财产
与分配清算
(2)参与 基金财产;
法并按照基
(3)依法 招募说明书 转让其持有的
请赎回或转
份额;
金份
(4)按照
照规定要求召 份额持有人大 额持有人大
召集基金份额
席或者委派
(5)出席 基金份额持 份额持有人大
对基金份
议事项行使
审议 使表决权;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6)查阅 的基金信息
督基金管理
(7)监督 运作;
基金管理人
(8)对基 管人、基金 法权益的行为
损害其合法
提起诉讼或
法提 或仲裁;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9)法律 规定的和《 其他权利。
》约定的其
基金份额持有
(六)基 务
根据《基金法》、《运 及其他有关 有人的义务包
金份额持有
不限于:
但不
真阅读并遵
(1)认真 合同》、招募 文件;
等信息披露文
解所投资基
(2)了解 了解自身风 判断基金的投
力,自主判
值,自主做
价值 做出投资决策 承担投资风险
82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
(3)关注 时行使权利 务;
纳基金认购
(4)缴纳 项及法律法 所规定的费用
金合同》所
其持有的基
(5)在其 围内,承担 金合同》终止
或者《基金
限责任;
有限
(6)不从
从事任何有 其他《基金 权益的活动;
事人合法权
行生效的基
(7)执行 有人大会的
还在基金交
(8)返还 因任何原因 当得利;
守基金管理
(9)遵守 托管人、销 的相关交易及
登记机构的
规则;
务规
(10)提供
供基金管理 机构依法要 及不时的更新
信息,以及
充,并保证
补充 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 其他义务。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金份额持有人
二、基金 集、议事及表 序和规则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人组 基金份 人的合法授权
有权代表基
表有 基金份额持有 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的每一基金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额拥
份额持有人大
本基金份 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现或需要决
1、当出现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持有人大会,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律法 除外:
止《基金合 ;
(1)终止
换基金管理
(2)更换
换基金托管
(3)更换
换基金运作方式;
(4)转换
整基金管理
(5)调整 托管人的报
更基金类别;
(6)变更
基金与其他
(7)本基 并;
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
(8)变更 围或策略,基金合同另 的除外;
更基金份额
(9)变更 会程序,基 除外;
有约定的除
基金管理人或
(10)基 管人要求召开 会;
额持有人大会
83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11)单独或合计持 基金份额的基
金总份额 100%以上(含 10%)基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
份额 议当日的基 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基
面要 基金份额持有
对基金合同当
(12)对 利和义务产生 项;
响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13)法 》或中国证 当召开基金份
的其他应当
有人大会的事项。
持有
合法律法规
2、在符合 合同》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并且对基
益无实质不
利益 不利影响的前 下情况可由
以下 托管人协商后
人和基金托
开基金份额持
改,不需召开 会:
低除基金管
(1)调低 金托管费之 金或基金份额
应由本基金
人承担的费
有人 费用;
律法规要求
(2)法律 金费用的收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3)调整 收费方式;
更或增加收
相应的法律
(4)因相 记机构的相 动而应当对《基
则发生变动
合同》进行
金合 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 对基金份额 性不利影响或
益无实质性
不涉及《基
改不 基金合同》当 利义务关系发 变化;
法律法规允
(6)在法 下,且在对 人利益无实质
份额持有人
利影响的前
不利 前提下,基金 业务或服务;
符合法律法
(7)在符 金合同规定 持有人利益无
基金份额持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
质不 份额类别或调 的设置;
金份额类别的
(8)在不
不违反法律 基金份额持 不利影响的前
无实质性不
理人、登记机
下,基金管理 售机构调整有 、赎回、转
认购、申购、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
非交 则;
照法律法规
(9)按照 合同》规定 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情形。
他情
会议召集人及
(二)会 式
律法规规定
1、除法律 合同》另有 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
管理人召集
金管 集;
管理人未按
2、基金管 或不能召集 召集;
金托管人召
84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托管人认为
3、基金托 开基金份额 当向基金管理
会的,应当
出书面提议
提出 议。基金管理 收到书面提 决定是否召集
起 10 日内决
书面告知基
并书 基金托管人。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召集,基金 要召开的,应
认为有必要
由基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
基金托管人 具书面决定之 并告知基金管
60 日内召开并
理人应当配合
人,基金管理
基金份额 100%以上(含 10%)的
4、代表基 同一事项书面
持有人就同
召开基金份
求召 份额持有人大 向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
面提议。基
收到书面提
自收 定是否召集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提议的基金份
告知提出提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持有 理人决定召 书面决定之日起
当自出具书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召集,代表基 (含
10%以上( 10%)的
金份 人仍认为有必
份额持有人 的,应当向基 提议。基金托
提出书面提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人应 10 日 是否召集,并 知提出提议的
份额持有人
金份 人代表和基金 基金托管人 自出具书面决
的,应当自
日起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之日 60 日内 理人,基金 当配合;
基金份额 100%以上(含 10%)的
5、代表基 同一事项要求
持有人就同
基金份额持
开基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 理人、基金 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表基 的基金份额 集,并至少提
权自行召集
30 日 证监会备案。 额持有人依法 持有人大会
集基金份额持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 合,不得阻碍
份额持有人
6、基金份 集人负责选 地点、方式和
会时间、地
登记日。
益登
(三)召开基金份额 大会的通知时 知方式
知内容、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
1、召开基 召集人应于 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额持有人大会
告。基金份额 至少载明以下
议召开的时
(1)会议 和会议形式
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
(2)会议 事程序和表
权出席基金
(3)有权 人大会的基 益登记日;
有人的权益
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4)授权 求(包括但 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85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
理有 等)
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
(5)会务 联系电话;
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
(6)出席 文件和必须 续;
集人需要通
(7)召集 事项。
通讯开会方
2、采取通 表决的情况 决定在会议通
议召集人决
说明本次基
中说 基金份额持有 所采取的具体 公证机关及其
式、委托的公
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
系方 的截止时间和 式。
集人为基金
3、如召集 还应另行书 到指定地点对
金托管人到
意见的计票
决意 为基金托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通知基金管理
另行书面通
指定地点对
到指 对表决意见的 行监督;如召 有人,则应另
金份额持有
面通知基金
书面 金管理人和基 人到指定地点 进行监督。基金
意见的计票进
理人或基金
管理 金托管人拒不 对表决意见的 行监督的,不 意见
计票效力。
的计
(四)基
基金份额持有 会议的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 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 法律法规和监
关允许的其
机关 其他方式召开 的召开方式由 集人确定。
开会。由基
1、现场开 有人本人出 权委托证明委
理投票授权
表出席,现场
代表 场开会时基 和基金托管 列席基金份额
代表应当列
人大会,基金
有人 金管理人或 人不派代表 决效力。现场
不影响表决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会同 行基金份额持 会议程:
自出席会议
(1)亲自 金份额的凭 者出具的委托
出席会议者
有基金份额
持有 额的凭证及委 代理投票授权 法规、《基金
明符合法律法
》和会议通知
同》 基金份额的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 持有的登记资
金管理人持
符;
相符
核对,汇总
(2)经核 示的在权益 额的凭证显示
有基金份额
效的基金份
有效 份额不少于本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之一(含二分
者在权益登
一)。若到会者 的有效的基 在权益登记日基
于本基金在
金总 二分之一,召
总份额的二 在原公告的 会召开时间的 3
持有人大会
月以后、6 个
个月 议事项重新
就原定审议 人大会。重新
份额持有人
86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的基金份额
集的 额持有人大会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份额应不少于
益登记日基
权益 基金总份额的 一(含三分之 。
开会。通讯
2、通讯开 基金份额持 项的投票以会
对表决事项
知载明的形
通知 形式在表决截 前送达至召集 统。
的地址或系统
符合以下条件
在同时符 讯开会的方式 效:
议召集人按
(1)会议 同》约定公 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公布相关提
续公 提示性公告;
集人按基金
(2)召集 通知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果基金托管
为基金管理
则为 理人)到指定 决意见的计 召集人在基金
督。会议召
人(如果基金
管人 金托管人为 则为基金管 的监督下按照
公证机关的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议通 持有人的表决 基金 或基金管理人
知不参加收
通知 收取表决意见 影响表决效力
人直接出具
(3)本人 或授权他人 的,基金份额
表决意见的
人所持有的
有人 的基金份额不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之一(含二分
直接出具表
一);若本人直 授权他人代 基金份额持有
决意见的基
所持 金份额小于在
持有的基金 记日基金总份 集人可以在原
分之一,召集
的基金份额
告的 额持有人大会 间的 3 个月以 个月 就原定审议事
新召集基金
重新 金份额持有人 新召集的基
重新 应当有代表基
有人大会应
份额三分之
总份 之一以上(含 )基金份额 表决意见或授
直接出具表
人代表出具
他人 具表决意见;
述第(3)项
(4)上述 具表决意见 或受托代表他
额持有人或
具表决意见
出具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金 出具表决意见
证、受托出
理人出具的
代理 的委托人持有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授权委托证明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合法 通知的规定 构记录相符。
金登记机构
律法规和监
3、在法律 许的情况下 通知载明, 本基金可采
络、电话、短信等其他
网络 方式由基金份 代表进行授
人向其授权代
基金亦可采
本基 采用网络、电 等其他非现 场方式与现场
者以非现场
结合的方式
式结 式召开基金份 人大会并表决 具体方式 召集人确定并
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
会议 现场开会和通 进行。
开会的程序进
87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议事内容与程
(五)议
内容及提案
1、议事内
容为关系基金
议事内容 有人利益的重 合同》的重大
如《基金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
改、决定终止 基金管理人 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并(法律法规
规、基金合同 证监会另有规 法规及《基金
外)、法律法
同》规定的其他
他事项以及 人认为需提 大会讨论的其
额持有人大
事项
项。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 人发出召集会 有提案的修改
知后,对原有
在基金份额
当在 额持有人大会 及时公告。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 未事先公告的 容进行表决。
程序
2、议事程
场开会
(1)现场
开会的方式下
在现场开 大会主持人 条规定程序确
第(七)条
公布监票人
和公 人,然后由大 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 并形成大会
人为基金管
议。大会主持人 出席会议的 人授权代表未
基金管理人
主持 情况下,由基
持大会的情 授权其出席 如果基金管理
表主持;如
权代表和基
授权 基金托管人授 均未能主持大 则由出 的基金份额持
和代理人所
人和 所持表决权的 一以上(含二 一名基金份额
选举产生一
人或代理人
有人 人作为该次基 持有人大会的 人和基金托管
基金管理人
不出席或主
拒不 主持基金份额 大会,不影响 会作出的决议
持有人大会
力。
效力
集人应当制作
会议召集 议人员的签名 签名册 加会议人员姓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
(或 称) 码、持有或 金份额、委托
决权的基金
名(或单位
姓名 位名称)和联 等事项。
讯开会
(2)通讯
开会的情况下
在通讯开 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 在所通知的表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截止 机关监督下由 效表决,在公
统计全部有效
关监督下形
机关 形成决议。
表决
(六)表
88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额持有人所持
基金份额 金份额有一票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 为一般决议和 议:
决议,一般
1、一般决 参加大会的 其代理人所持
持有人或其
权的二分之
决权 之一以上(含 )通过方为 下列第 2 项 须以
别决议通过
特别 过事项以外的 项均以一般决 式通过。
决议,特别
2、特别决 经参加大会 或其代理人所
额持有人或
决权的三分
表决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方 运作方式、更
转换基金运
金管理人或
基金 或者基金托管 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 基金合并(就
情形,法律
述情 律法规、《基 和中国证监 定的除外) 以特别决议
方为有效。
过方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 方式进行投
讯方式进行表
采取通讯 非在计票时 证明,否则提
相反证据证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
符合 者身份文件的 的投资者,表面
为有效出席的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
符合 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 或相互矛盾的
弃权表决,但
为弃 意见的基金
入出具表决意 的基金份额总
人所代表的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 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 项议题应当分
议、逐项表
审议 表决。
计票
(七)计
开会
1、现场开
大会由基金
(1)如大 基金托管人 有人大会的主
金份额持有
应当在会议
人应 议开始后宣布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中选举两名
份额持有人
金份 人代表与大会 授权的一名监 人;
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
份额持有人
金份 人自行召集或 然由基金管理 集,
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
人或基金托
理人 托管人未出席 基 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在会议开
宣布在出席
后宣 席会议的基金 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 份额持有人代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
担任 托管人不出席 票的效力。
不影响计票
票人应当在
(2)监票 持有人表决 由大会主持人
行清点并由
公布计票结
场公 结果。
果会议主持
(3)如果 份额持有人 的表决结果有
对于提交的
89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布表决结果
疑,可以在宣布 所投票数要 监票人应当进
新清点。监
新清点,重新
重新 新清点以一 重新清点后 当场公布重新
持人应当当
结果。
点结
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
(4)计票 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拒不出
会的,不影
大会 影响计票的效
开会
2、通讯开
开会的情况下
在通讯开 式为:由大 名监督员在基
授权的两名
管人授权代
托管 代表(若由基 召集,则为 表)的监督下
人授权代表
计票,并由公
行计 公证机关对 程予以公证 金托管人拒派
理人或基金
对表决意见
表对 见的计票进行 不影响计票 结果。
生效与公告
(八)生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 召 内报中国证监
当自通过之日 5 日内
案。基金份
备案 份额持有人大 议自表决通过 生效。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 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 公告。如果采
讯方式进行
通讯 行表决,在公 额持有人大 公证书全文、公
,必须将公
机构、公证
证机 证员姓名等一
理人、基金托
基金管理 金份额持有 基金份额持有
行生效的基
会的决议。生
大会 生效的基金 人大会决议 有人、基金管
金份额持有
管人均有约束
人、基金托管
(九)本部分对基金 人大会召开 议事程序、表
开条件、议
件等规定,凡
条件 凡是直接引 规或监管规 法律法规或监
,如将来法
则修改导致
规则 致相关内容被 变更的,基金 管人协商一致
与基金托管
前公告后,可
提前 可直接对本 进行修改和 金份额持有人
需召开基金
审议。
会审
金收益分配原
三、基金 行方式
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1、若《基 分配;
金收益分配
2、本基金 种:现金分 投资者可选择
再投资,投
红利或将现
金红 现金红利自动 金份额进行再 选择,本基金
投资者不选
90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的收益分配
认的 配方式是现金
收益分配后
3、基金收 净值不能低 益分配基准日的
即基金收益
金份额净值
基金 值减去每单位 额收益分配金 能低于面值;
基金份额享
4、每一基 配权;
法规或监管
5、法律法 规定的,从
收益分配方案
(二)收
益分配方案中
基金收益 截止收益分配 利润、基金收
的可供分配利
配对象、分
分配 分配时间、分 及比例、分配 容。
收益分配方案
(三)收 公告与实施
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收 管理人拟定, 核,在 2 日内
金托管人复核
指定媒介公
在指 公告并报中国 备案。
利发放日距离
基金红利 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算截止日)的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间不
规或监管机关
法律法规 定的,从其规
基金财产管理
四、与基 有关费用的提 付方式与比例
基金费用的种
(一)基
管理人的管
1、基金管
托管人的托
2、基金托
金合同》生效
3、《基金 金相关的信息 ;
金合同》生效
4、《基金 金相关的会计 裁费和诉讼
律师费、仲裁
份额持有人
5、基金份
用;
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6、基金的
的银行汇划费用;
7、基金的
护费用;
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
8、基金的
资港股通标
9、因投资 产生的各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 金合同》约 产中列支的其
在基金财产
用。
费用
(二)基
基金费用计提 计提标准和支
管理人的管
1、基金管
91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 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 管理费的计
法如下:
方法
H=E×1.55%÷当年天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
基金管理
理费每日计提 付。由基金 人发送基金管
基金托管人
划付指令,经
费划 于次月首日 3 个工作
管人复核后于 基金资产中一
支付给基金
性支 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可抗力致使 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的,顺
日支付。
付日
托管人的托
2、基金托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 提。
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方法如下:
算方
H=E×0.225%÷当年天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
管费每日计提
基金托管 付。由基金 人发送基金托
基金托管人
划付指令,经
费划 于次月首日 3 个工作
管人复核后于 基金资产中一
支付给基金
性支 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可抗力致使 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的,顺
日支付。
付日
3、上述“一、基金 类”中第 3-10 项费用 有关法规及相
议规定,按费
协议 费用实际支 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 金财产中支
不列入基金费
(三)不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
管理人和基
1、基金管 因未履行或 致的费用支出
行义务导致
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
管理人和基
2、基金管 处理与基金 生的费用;
的事项发生
金合同》生效
3、《基金 关费用;
92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根据相关法
4、其他根 中国证监会 入基金费用的
定不得列入
目。
基金税收
(四)基
运作过程中涉
本基金运 纳税主体,其 收法律、法规
按国家税收
行。
金财产的投资
五、基金 投资限制
投资目标
(一)投
主要投资于具
本基金主 资产的上市公 在合理 险并保持基金
良好流动性
产良 现基金资产的
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 定增值。
投资范围
(二)投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好流动性的金 依法发行上市
包括内地依
票(含中小
股票 小板、创业板 经中国证监会 市的股票)、 港股通标的
含国债、央行
票、债券(含 金融债券、政 支持机构债
债券、政府支
地方 券、 券、
方政府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含可 可转换债券 、
交换公司债
可交 债券、次级债 期票据、短期 资券等)、资
超短期融资
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
支持 购、同业存 协议存款、定
存款(含协
款及其他银
存款 、权证以及
银行存款)、股指期货、 监会允许基金
或中国证监
的其他金融
资的 融工具(但须 国证监会相关 。
法规或监管机
如法律法 允许基金投资 理人在履行适
种,基金管理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程序
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的投 票投资占基金 比例为 50%--95%(其中,
于内地依法
资于 法发行上市的 比例占基金资 资于港股通标
50-995%,投资
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股票 资于核心资产 关证券的比例
于非现金基
低于 交易日日终
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 约需缴纳的交
指期货合约
证金后,本基
保证 基金保留的 投资于到期 府债券的比例
以内的政府
不低于基金
计不 中现金不包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出保证金、应
付金、存出
购款等。
申购
如果法律
律法规或中国 变更投资品种 比例限制,基 在履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
行适 资品种的投资
93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投资策略
(三)投
充分发挥基金
本基金充 的研究优势,在分析和判 经济周期和金
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运用修正后
市场 后的投资时 而下调整基金
架,自上而
资产配置,确
类资 确定债券组 债券类别配 股票和债券研
谨深入的股
析基础上,自下而上精
分析 在保持总体 的基础上,力
相对稳定的
取投资组合
获取 合的较高回报
资产配置
1、大类资
本基金利用经交银施 究团队修正后 架,通过“自上
时钟分析框架
下”的定性分
而下 分析和定量 合形成对不 预测和判断,确
场表现的预
基金资产在
定基 债券及货币
在沪深 A 股、港股、债 资产间的分配
等各类别资
类证券风险
例,并随着各类 的相对变化 的范围内动态
合同约定的
整组 类资产的比例
组合中各类 避或控制市场 益率。
提高基金收益
投资策略
2、股票投
主要运用交银
本基金主 股票研究分析 具,
投资分析工具 在把握宏
济运行趋势和股票市场
经济 研究团队“自下
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公司股票研
上”的主动选
而上 股深入的基
选股能力,基于对个股 实地调研,精
和细致的实
票构建股票
股票 票投资组合。
有核心资产
(1)具有 票的界定
所称具有“核
本基金所 的 公司在历史 良好的基础
有专注提升
具有 升公司主营业 定垄断资源、不可替代性 生产或经营条
可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等可 竞争力。本基 核心资产”主
公司的“核
以下几个方
从以 方面进行考量
创新能力
1)研发创
备突出的研发
公司具备 力,同时拥有 护能力,提高
、技术保护
效率、保持产
产效 在的增长动力
产品差异性 这种内在 做出快速反
部环境变化做
予公司强大
赋予 大的竞争优势 业技术壁垒 被其他竞争对
期内难以被
仿、替代或
模仿 或超越。
垄断资源
2)特定垄
源的垄断性开
特定资源 或使用权,如生产原材 通条件、信息
94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等,还包括公司所独有
件等 件,如享有 这些垄断优势
待遇等,这
缺性资源能
稀缺 能赋予公司得 的竞争优势。
优势
3)成本优
成本优势主要指公司 能以更低的价
强议价能力、规模效益等优势,能
与市场竞争
参与 争,使客户可 的支出获得 品和服务,提高公司的
占有率。
场占
影响力
4)品牌影
品牌影响力反应了消 品牌的认可程 有诚信度、知
的品牌拥有
度、美誉度等,是给公司 、产生增值 强大的品牌影
形资产。强
力使
使得公司拥有行业领军 份额和广阔的 景。
重点配置相
以核心资产为主题,本基金将重 核心资源或技
拥有上述核
上市公司发
的上 发行的股票。
基金将对有
同时,本基 发展进行密 的不断发展,相
随着公司的
上市公司的范围也会相
关上 本 履行适当程序 整上述界定标
基金由于上
本基 上述原因调整 围应及时告知 更新的招募说
管人,并在更
中进行公告。
书中
股投资策略
(2)个股
筛选
1)品质筛
在公司治理、财务及管理
筛选出在 理品质上符 公司,构建备
质要求的公
票池。主要
股票 要筛选指标包
盈利能
能力指标:如市盈率 (P/E)、市 Cash Flow)、股价与每
现金流比率
自由现 、市销率( 、股价 息税前利润比
(P/EEBIT)等;
经营效 收益率(ROOE)、资产
效率指标:如净资产收 ROA)、经营
报率(Retuurn on operaating assets)等;
产回报
财务状 债率(D/AA)、流动比
状况指标:如资产负债
评估
2)价值评
值水平的高低
股票估值 决定投资回报 动公司价值创
低。由于驱动
因素不同,本
的因 本基金将借 用估值理念 司以及公司发
同类型公司
95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所处的不同阶段,采用
中所 值评估指标 进行评估,筛
内在价值进
估值具有吸
出估 吸引力的公司 资目标。
股通标的股
(3)港股 略
可通过内地与
本基金可 票市场交易互 香港股票市
机制投资于香
基金将遵循
本基 循核心资产相 的投资策略,优先将基本 业绩向上弹
大、具有估
较大 估值优势的港 本基金的股票 合。
基金根据对
最后,本基 的评估和市 股票组合,其
判断构建股
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
投资 比例不低于非 金资产的 80%%。
投资策略
3、债券投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 的投资管理方 获得与 匹配的投资收
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
以实 场的系统性风 的流动性。
证基金资产的
在全球经 管理人对宏
经济的框架下 本基金管 其引致的财政
行趋势及其
政策变化作出判断,运
币政 工具,对未 市场信用环境
率趋势及市
作出预测,并
化作 并综合考虑 对不同债券 率水平、信用
响、收益率
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
险的 构造债券组 体操作中,本基金运用
控制策略、期限结构配
期控 类属配置策 杆放大策略和
策略、杠杆
等多种策略
券等 略,获取债券 长期稳定收益
投资策略
4、权证投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 市场价值分析 定价模型寻求
配以权证定
理估值水平
合理 平,以主动式 投资管理为手 资产的收益
分考虑权证资
动性及风险
流动 险性特征,通 置、品种与 金资产稳定的
,追求基金
收益。
期收
支持证券投
5、资产支
将通过宏观经
本基金将 偿还率、资 资产所在行业
及资产池资
变化等因素
气变 素的研究,预 未来现金流 券发行条款,预
究标的证券
提前偿还率
测提 率变化对标的 久期与收益率 关注流动性对
同时密切关
证券收益率
的证 率的影响。综 期管理、收 择和把握市场
、个券选择
机会等积极
易机 极策略,在严 险的情况下 流动性管理,选
用研究和流
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
择风 行投资,以期 期稳定收益。
96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期货投资策
6、股指期
参与股指期货
本基金参 根据风险管理 值为主要目
以套期保值
基金将在风
本基 风险可控的前 着谨慎原则 投资,以管理
指期货的投
组合的系统
资组 风险收益特
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 套期保 采用流动性
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
交易 行股指期货 证券市场和期
将通过对证
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
市场 指期货的定价 估值水平。
求其合理的估
理人针对股指
基金管理 易制订严格的 资决策流程 确
理制度和投资
研究分析、投
保研 及风险控制
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 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
职责。此外,基金管理
位职 指期货交易 并授权特定的
或小组,并
人员负责股
理人 股指期货的投 事项。
投资限制
(四)投
限制
1、组合限
投资组合应遵
基金的投 限制:
票投资占基金
(1)股票 内地依法发行
比例为 50%-95%(其中,投资于内
的股票的比
市的 比例占基金资 50-995%,投资 的比例占股票
标的股票的
产的 0-50%),其中投资 产主题相关 非现金基金资
例不低于非
的8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2)每个 股指期货合 证金后,保持
的交易保证
于基金资产
低于 产净值 5%的 到期日在一 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
结算备付金
括结 金、存出保证 收申购款等;
基金持有一
(3)本基 行的证券( 和香港同时上
司在内地和
的A 计计算),其
股合计 超过基金资产 10%;
基金管理人
(4)本基 部基金持有 券(同一家公
发行的证券
内地和香港
在内 合计计算),不超过该
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100%;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
(5)本基 值的
金资产净值 3%;
基金管理人管
(6)本基 部基金持有的 过该权证的 10%;
证,不得超过
基金在任何
(7)本基 入权证的总 一交易日基金
得超过上一
净值的 0.5%%;
产净
基金管理人
(8)本基 部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
开放式基金
97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的定期开放
期的 放基金)持有 公司发行的 超过该上市公
票,不得超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
可流 管理的全部 上市公司发行
持有一家上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可流 可流通股票 30%;
基金主动投
(9)本基 性受限资产 过本基金资产
计不得超过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 公司股票停 等基金管理人
规模变动等
的因素致使
外的 使基金不符合 限制的,基金 增流动性受限
得主动新增
的投资;
产的
基金与私募
(10)本基 管产品及中 他主体为交易
认定的其他
开展逆回购
手开 品的资质要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 约定的投资范
基金合同约
持一致;
保持
基金投资于
(11)本基 权益人的各 比例,不得超
持证券的比
金资产净值 10%;
基金 值的
本基金持有的
(12)本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 基金资产净值
20%%;
(13)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信用级 的比例,不得
支持证券的
该资产支持
过该 持证券规模的 10%;
基金管理人
(14)本基 部基金投资 的各类资产支
始权益人的
券,不得超
证券 超过其各类资 证券合计规模 10%;
(15)本基金应投资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如果其信用 合投资标准,应
、不再符合
评级报告发
在评 予以全部卖出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金财产参与
(16)基金 申购,本基 超过本基金的
的金额不超
产,本基金
资产 金所申报的股 不超过拟发行 股票的总量
本次发行股
基金进入全
(17)本基 同业市场进 余额不得超过
购的资金余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
金资 国银行间同 购最长期限为 1
的债券回购
购到期后不得
年,债券回购
本基金参与股
(18)本 交易,则:
金在任何交
1)本基金 持有的买 值,不得超过
货合约价值
金资
资产净值的 10%;
98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金在任何交
2)本基金 持有的买 值与有价证券
货合约价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值之 95%。其中 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权证
期日 证、资产支 金融资产(不
买入返售金
押式回购)等;
质押
金在任何交
3)本基金 持有的卖 值不得超过基
货合约价值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持有
金所持有的
4)本基金 和买入、卖 值,合计(轧
货合约价值
算)应当符
计算 符合基金合同 票投资比例的 定;
金在任何交
5)本基金 易(不包括 合约的成交金
股指期货合
得超过上一
不得 一交易日基金 值的 20%;
本基金的基金
(19)本 值不得超过基 净值的 140%%;
法律法规及中
(20)法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其他投资限
外,因证券、
除上述第(2)项、第(9)项 、第(10)项、第(115)项以外
市场波动、证
货市 金规模变动
人合并或基金 的因素致使基
理人之外的
资比例不符
投资 符合上述规定 例的,基金管 交易日内进行
当在 10 个交
证监会规定的
整,但中国证 形除外。法律 从其规定。
有规定的,从
理人应当自基
基金管理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 间内,本基
合基 资策略应当符
范围、投资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基金 金的投资的 金合同生效之
查自本基金
开始。法律
起开 律法规或监管 有规定的,从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 属法律法规 性规定,则当
门的强制性
法规或监管
律法 管部门取消或 述限制,如适 管理人在履行
金,基金管
程序后,本
当程 本基金投资所 相应调整或取
行为
2、禁止行
基金份额持有
为维护基 法权益,基金 投资或者活
得用于下列投
销证券;
(1)承销
反规定向他
(2)违反 者提供担保
事承担无限
(3)从事 资;
卖其他基金
(4)买卖 是中国证监 定的除外;
99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其基金管理
(5)向其 托管人出资
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
(6)从事 券交易价格 券交易活动;
正当的证券
律、行政法
(7)法律 证监会规定 他活动。
行政法规或
如法律、行 取消上述禁 于本基金,基
,如适用于
理人在履行
管理 行适当程序后 金可不受上述 限制。
买卖基金管
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
3、基金管 及其控股股东
金托管人及
际控制人或
实际 或者与其有重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销期内承销的
其他重大关
券,或者从事其 ,应当符合 投资策略,遵
资目标和投
持有 优先原则,防
有人利益优 突,建立健 评估机制,按
批机制和评
场公平合理
市场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必须事先得 意,并按法律
管人的同意
予以披露。重
规予 重大关联交 基金管理人 过三分之二以
议,并经过
独立董事通
的独 通过。基金管 事会应至少每 项进行审查
关联交易事项
业绩比较基准
(五)业
沪深 300 指 恒生指数收益
率×50%+恒 合债券指数收
%+中证综合
×20%
率×
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 易所第一次联 的反映 A 股 走势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
的指 和维护,是 市场中选取 300
深圳证券市
样本编制而
只 A 股作为样 数样本对沪 覆盖度高, 具有良好的
代表性,投资者可以方
场代 纸、互联网 体中获取。沪深 300 指数
进国际指数
引进 数编制和管理 编制方法清 性和良好的市
具有独立性
动性;与市场
流动 场整体表现 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 于市场平均收
平,适合作为本基金 A 股资产投
水平 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数是由恒生指
恒生指数 有限公司编制 中的
股票市场中 50 家上
票为成份股
股票 股样本,以其 权数的加权 反映香港股市
指数,是反
趋势最有影
幅趋 影响的一种股 适 本基金港股资 的业绩比较基
合债券指数是
中证综合 映银行间债券 债券市场国
沪深交易所债
融债、企业债
金融 债、央行票 融资券整体 指数,该指数
市场债券指
更全面地反
在更 反映我国债券 整体价格变动 市场代表性,适
有较强的市
作为本基金
合作 金债券资产投 绩比较基准。
100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基金的投资范
根据本基 资比例,选用 能够客观、合
比较基准能
反映本基金
地反 金的风险收益
述基准指数停
如果上述 编制或更改名 法规发生变
者今后法律法
或者市场推
又或 推出更具权威 够表征本基 指数,则本基
益特征的指
理人可与本
管理 本基金托管人 致并按照监管 程序后,调整
求履行适当程
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变更 时公告。
金资产净值的
六、基金 法和公告方式
估值方法
(一)估
交易所上市
1、证券交 券的估值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1)交易 (包括股票、权证等,另有规定的
的除外),以
值日在证券
估值 券交易所挂牌 收盘价)估 的,且最近交
日无交易的
后经济环境
日后 境未发生重大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价格的重大事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估值;如 环境发生了重
日后经济环
变化 发行机构发生
化或证券发 券价格的重大 似投资品种的
可参考类似
市价及重大
行市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易所市场上
(2)交易 挂牌转让的 有规定的除外 ,
品种(另有
取第三方估
选取 估值机构提供 品种当日的估 进行估值;
易所市场上
(3)交易 可转换债券 减去可转换债
日收盘价减
盘价中所含
收盘 含债券应收利 到的净价进行 交易 实行全价交易
券(可转债
债券 债除外),选 估值机构提 估值全价中所
全价减去估
债券(税后)应收利息
的债 净价进行估值
易所市场挂
(4)交易 资产支持证 用估值技术确
债券,采用
允价值。
公允
交易所发行
2、证券交 间的有价证 处理:
如下情况处
股、转增股
(1)送股 公开增发的 证券交易所挂
估值日在证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
的同
次公开发行
(2)首次 股票和权证 定公允价值;
值技术确定
行时明确一
(3)发行 售期的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
不限于非公
次公开发行
首次 行股票时公司 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 的带限售期的
101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等,按监管
票等 管机构或行业 关规定确定公
易所市场发
(4)交易 或未挂牌转 值技术确定公
采用估值
值。
价值
间市场上市
3、银行间 定收益品种 机构提供的相
三方估值机
种当日的估
品种 估值净价进行 行间市场发 益品种,采用
的固定收益
技术确定公
值技 公允价值。
金投资股指
4、本基金 一般以估 估值,估值当
算价进行估
结算价的,且
无结 且最近交易 环境未发生 最近交易日结
的,采用最
估值。
价估
计算中涉及
5、估值计 民币汇率的 提供机构所提
下列信息提
汇率为基准
的汇 准:当日中国 行公布的人民 的中间价。
按照中国法
6、对于按 基金投资所 定应交纳的各
律法规规定
金,本基金将
税金 将按权责发 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 整或其他原因
基金实际交
致基 交纳税金与估 交税金有差异 基金将 税金调整日或
支付日进行
际支 行相应的估值
确凿证据表
7、如有确 方法进行估 公允价值的,
观反映其公
管理人可根
金管 根据具体情况 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 价值的方法估
生大额申购
8、当发生 形时,基金 金采用摆动定
以对本基金
制,以确保
机制 保基金估值的
法律法规以
9、相关法 门有强制规 如有新增事项
其规定。如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按法 定估值。
管理人或基金
如基金管 发现基金估值 的估值方法 程
金合同订明的
及相关法律
序及 律法规的规定 能充分维护基 时,
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方,共同查
对方 查明原因,双 解决。
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
根据有关 净值计算和 务由基金管理
核算的义务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承担 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有关的
此,就与本
问题,如经相
计问 相关各方在 上充分讨论 致的意见,按
法达成一致
金管理人对
基金 对基金资产净 算结果对外予
估值程序
(二)估
102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份额净值是
1、基金份 工作日闭市 除以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
的余额数量
额的 量计算,精确 0.0001 元,小数 入。国家另有
位四舍五入
的,从其规
定的 规定。
理人于每个工
基金管理 算基金资产净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遇特殊情况
如遇 况,经中国证 意,可以适当 算或公告。
管理人应每
2、基金管 对基金资产 人根据法律法
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或本 除外。基金管 基金资产估值
工作日对基
基金份额净
将基 净值结果发送 管人,经基金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相
依据 法规的规定对
(三)暂
暂停估值的情
投资所涉及
1、基金投 期货交易市 因其他原因暂
节假日或因
业时;
营业
可抗力致使基
2、因不可 人、基金托管 金资产价值时
确评估基金
一估值日基
3、当前一 值 50%以上 考的活跃市场
现无可参考
且采用估值
格且 值技术仍导致 值存在重大不 金托管人协商
时,经与基金
后,基金管
认后 管理人应当暂 估值;
定的和基金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4、法律法 形。
的其他情形
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 份额净值的公
合同》生效后
《基金合 办理基金份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周公
当至 公告一次基金 值和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
在开始办 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个开放日的次
过网站、基金
通过 金销售机构 媒介,披露 净值和基金份
基金份额净
计净值。
累计
理人应当公告
基金管理 和年度最后一 自然日)基金
交易日(或自
净值和基金
产净 理人应当在前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日(或自然
的市场交易日
次日,将基金
的次 额净值和基金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在指定媒介
计净值登载在
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
七、基金 终止的事由、 清算方式
及基金财产清
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
基金合同涉
1、变更基 规规定或本 基金份额持有
约定应经基
103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会决议通过
大会 金份额持有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 对于可不经基
议通过。对
额持有人大
份额 大会决议通过 由 理人和基金托 意后变更并公
报中国证监
并报 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 后方可执行,
决议生效后
表决通过之
自表 依照《信息披
之日起生效,生效后依 指定媒介公
的规定在指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
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有下列情 同》应当终
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 终止的;
管理人、基
2、基金管 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 基金管理人、
金托管人承
基金 承接的;
金作为被合
3、本基金 他基金进行
金合同》约定
4、《基金 情形;
会规定的其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5、相关法
基金财产的清
(三)基
现《基金合同
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1、基金财 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
成立 组, 金财产清算 会的监督下进
中国证监会
金清算。
基金
财产清算小
2、基金财 基金财产清 管理人、基金
员由基金管
人、具有从事
管人 事证券相关 的注册会计 证监会指定的
以及中国证
组成。基金
员组 金财产清算小 聘用必要的工
财产清算小组
3、基金财 基 金财产清算 的保管、清理
基金财产的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估价 算小组可以依 活动。
必要的民事活
财产清算程
4、基金财
金合同》终止
(1) 基金 现时,由基金 接管基金财产
小组统一接
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
(2)对基 进行清理和
基金财产进
(3)对基 变现;
作清算报告;
(4)制作
请会计师事
(5)聘请 算报告进行 师事务所对清
聘请律师
告出具法律
报告 律意见书;
104
交银 券投资基金基金
资产混合型证券
清算报告报
(6)将清 会备案并公
基金剩余财
(7)对基 配。
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
5、基金财 本基金所持证 性受到限制、
保证金相关
算保 关规定等客观 清算期限可相
议解决方式
八、争议
事人同意,因
各方当事 同》而产生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协商未能解
议,如经友好协 何一方均有 国际经济贸易
提交中国国
委员会,按照
裁委 照中国国际 仲裁委员会 则进行仲裁。仲
的仲裁规则
地点为北京
裁地 京市。仲裁裁 的,对各方 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
另有
理期间,双方
争议处理 恪守基金管 职责,各自继
金托管人职
实、
忠实 勤勉、尽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基金合同规 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受中国
《基金合 辖。
金合同存放地
九、基金 者取得基金合 式
合同》正本一
《基金合 除 监管机构一 ,基金管理人
金托管人各
基金 有同等的法律
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
合同》可印制
《基金合 投资者在基 管人、销售机
、基金托管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
的办 应以《基金合 本为准。
105
本页无正文,为《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地点:北京
签 订 日:二〇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