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昌元转债: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号)
2019-07-31
南方昌元转债A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9 年 06 月 25 日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目录 §1 绪言 4 §2 释义 5 §3 基金管理人 8 §4 基金托管人 14 §5 相关服务机构 15 §6 基金的募集 38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39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40 §9 基金的投资 47 §10 基金的财产 57 §11 基金资产估值 58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2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3 §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5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66 §16 风险揭示 70 §17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73 §18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5 §19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9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96 §21 其他应披露事项 98 §22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99 §23 备查文件 100 2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4 月 16 日证监许可[2018]692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已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 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与投资债 券及可转换债券、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等特定投资标的相关的特定风险;证券市场整体 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运作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 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的“风险揭示”部分。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 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6 月 25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3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4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2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 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 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 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5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24、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 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 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 44、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 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6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4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9、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 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7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 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 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币。 2018 年 1 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 3 亿元人民币。 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厦门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 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共江苏省委农工部至助理调研员,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研员,华泰证券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业务总监 兼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裁兼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 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 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连芬女士,董事,金融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总部 总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理、渠道服 务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助理。现任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张辉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集团上 海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干部,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 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经理、 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人力资 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事,工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陆军第 124 师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长、代 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第 42 集团军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事,驻香 港部队政治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驻澳门部队政治部正营职干事,陆军第 163 师政治部宣传 科副科长(正营职),深圳市纪委教育调研室主任科员、副处级纪检员、办公厅副主任、党风 廉政建设室主任。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深圳市投控 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平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深圳市城建集团办公室文秘、董办文秘,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信访办)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现任深圳市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副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 8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李自成先生,董事,近现代史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记,厦 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 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总支副 书记、总经理。 王斌先生,董事,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主 治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 研究所总经理。 杨小松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 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南方东英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研究室 副处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 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安 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 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籍。曾任职东南大学经济 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牛津大学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 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博士,法学硕士,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杰出资深会员。曾 任职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警务总督察,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证券主任,香港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北 京市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现任致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中国证监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 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市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现任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 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女企业家协会理事。 3.2.2 监事会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法律博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国证监会副处长、处长,华泰证券 合规总监,华泰联合证券副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舒本娥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中国籍。曾任职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华泰证 券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华泰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 姜丽花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浙江兰溪马涧米厂主管会 计,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主管会计,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会计,深圳市建设集团计划财 务部助理会计师,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经理助理,深圳市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考核分配部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安(集团) 9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力先生,监事,船舶工程专业学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造船厂技术员,厦门汽车工业 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际广场筹建处副主任,厦信置业发展公司总经理、 投资部副经理、自有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职务。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中友贸 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兴业证券计财部财务综合 组负责人、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经理、 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风险管理部总 经理、财务部总经理、资金运营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兴证期货 有限公司董事,兴证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事,民商法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部实习 律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金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民生加 银基金监察稽核部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执行董事。 徐刚,职工监事,硕士学历,中国籍。1995 年 7 月专科毕业于山东理工大学机电专业,2010 年 6 月研究生毕业于兰州大学工商管理专业。1995 年 11 月参加工作,就职于深圳期货投资 公司,任职职员、项目经理,2003 年 6 月加入公司,先后任职上海分公司职员、机构业务 部职员、养老金业务部主管、上海分公司高级经理、副总经理,目前任职上海分公司董事。 董星华,职工监事,硕士学历,中国籍。1991 年 7 月专本科毕业于华中理工大学机械工程 专业,2002 年 6 月研究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其 1991 年 11 月参加工作, 先后就职于中国人保武汉分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深圳证券通信公 司,任职科员、主任科员、经理,2011 年 2 月加入公司,先后任职综合管理部经理、办公室 高级经理,现任办公室高级副总裁。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理, 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信高科技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曾任职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办公 厅秘书,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裁、党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南 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董事 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高级 分析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 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 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固定 收益)。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曾任职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员、市场部总助,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部高级投资经理,泰达宏利基 10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权益)。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权益)。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 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公 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3.2.4 基金经理 郑迎迎女士,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先后就职于农银汇理基金、 富国基金,历任行业研究员、信用研究员、基金经理;2012 年 10 月至 2015 年 1 月,任富 国 7 天理财宝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至 2015 年 4 月,任富国强回报基金经理;2014 年 3 月 至 2016 年 10 月,任富国可转换债券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至 2017 年 3 月,任富国新天 锋、富国收益增强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至 2016 年 9 月,任富国新动力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任富国稳健增强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加入南方基金;2017 年 9 月至 2018 年 12 月,任南方荣毅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至 2019 年 1 月,任南方通利基金经理; 2017 年 8 月至 2019 年 5 月,任南方高元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至今,任南方荣光基金经 理;2017 年 10 月至今,任南方多利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至今,任南方荣冠基金经理; 2018 年 2 月至今,任南方卓元基金经理;2018 年 9 月至今,任南方泽元基金经理;2018 年 12 月至今,任南方荣发、南方交元、南方畅利、南方昌元转债基金经理;2019 年 2 月至今, 任南方华元基金经理;2019 年 5 月至今,任南方恒庆一年基金经理。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权益)史博先生,权 益研究部总经理茅炜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经理王珂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张原先生,指数 投资部总经理罗文杰女士,现金投资部总经理夏晨曦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璇女士,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乔羽夫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陶铄先生,权益专户投资部 总经理刘树坤先生。 3.2.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11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5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3.6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 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 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 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等。 12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 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 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 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 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 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 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 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 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序性 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 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 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 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 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 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 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13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4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 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 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 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 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710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670 只,QDII 基金 40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 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 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 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 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 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14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5.1.2 代销机构 南方昌元转债 A/C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谢宇晨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 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4 联系人:吴斌 司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15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施艺帆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 楼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7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司 联系人:鲁娟 电话:010-89198762 客服电话:96198;400-88-96198;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8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联系人:包静 9 限公司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10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骏 电话:0512-69868373 传真:0512-69868373 客服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南方昌元转债 A/C 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易 16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17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网址:www.zts.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 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 券大厦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 厦 14、16、17 层 1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 证券大厦 23 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 18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 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 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1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1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王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9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17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9层 1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 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1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2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 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21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业务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20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22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2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24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2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 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2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 街 8 号 7-9 层 27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 街 8 号 7-9 层 21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28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29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3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31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32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22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33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 道 1-1 号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 厦6楼 34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林立 联系人:郑琢 联系电话:0755-82707869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歩国旬 35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 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3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大厦 9 楼 37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23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联系人:高国泽 联系电话:0871-63577946 客服电话:95606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 券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陈姗姗 3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80108643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3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网址:www.hfzq.com.cn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4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 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41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 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 42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24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联系电话:0791-86283372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 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43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44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45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 置地广场 E 栋 12 层 46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4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25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 君座 D 座 14 层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 君座 D 座 14 层 48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 期货大厦 39 层 49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 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50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婧 电话:010-886951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 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 保利广场 A 座 48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5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程晓英 电话:18064091773 传真: 客服电话:4008005000 或 95391 网址:www.tfzq.com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 52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心大厦 9 楼 26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金砖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吕春卫 联系人: 丁倩云 电话:010-86499427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注册地址: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 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 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53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话:95105118 网址:www.cczq.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54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 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 12 号 1 号楼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科 55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王磊 电话: 010-59053660 传真: 010-59053700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61 号丽丰 大厦 20 层、29 层 04 单元 56 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61 号丽丰 大厦 20 层、29 层 04 单元 27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法定代表人:吴祖芳 联系人: 张慧敏 电话:0755-23887931 传真:0755-82777490 客服电话:4006280888 网址:http://www.htfc.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 场4楼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薛峰 57 司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 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上海市虹口 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26 号楼 2 楼 5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 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 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59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6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邱燕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28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网址: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大楼(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6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 /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 闻大厦西侧楼 6 层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62 联系人:李晓芳 司 电话:010-59601366-7167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6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 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64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65 公司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 魏晨 29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东大街 99 号平安金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66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金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67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 富卓大厦 7 层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法定代表人:洪弘 68 限公司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周斌 69 司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13910678503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30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 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惠晓川 70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 楼 106-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 楼 法定代表人: 于龙 71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 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http://www.zhixin-inv.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 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72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liantai.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 江国际金融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73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孜明 电话:18516109631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74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31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 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 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 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 75 5 层 518 室 司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李唯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76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 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 A 座 1505 室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 77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司 联系人: 王丽敏 电话:010-8593281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s://www.tdy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 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 厦4楼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78 司 联系人:高皓辉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32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 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 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79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孟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 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80 公司 联系人: 沈晨 电话:010-59336544 传真:010-59336586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 法定代表人: 齐凌峰 81 公司 联系人:阮志凌 电话:010-82050520 传真:010-82086110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82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 王骁骁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83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王锋 33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 得大厦 11 楼 84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85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 栋 1002-10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86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 科技大厦 7 层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87 公司 联系人:杨徐霆 电话:021-60818187 传真:021-60810695 客服电话:4001019301/95193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88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 34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 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孙琦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东康宁街 北 6 号楼 503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东康宁街 北 6 号楼 503 法定代表人:王旋 89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胡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 http://www.hgccpb.com/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 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 90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 滨海大厦 15 楼 91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0755-86013388 转 80618 传真:/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 街 10 号 2 栋 88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滨河路乙 1 号航星 北京恒宇天泽基金销售有限公 92 园 8 号楼 9 层 司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李晨 电话:15210266234 35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传真:010-56081694 客服电话:400-188-8848 网址:www.1314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 号奎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 科科技大厦 93 司 法定代表人: 张旭阳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https://8.baidu.com/ 邮编:100085 注册地址: 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 道 47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105 号中 环国际 1413 号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 94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司 传真:025-56663409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http://www.huilinbd.com/ 95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2 登记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849 传真:(0755)82763868 联系人:古和鹏 5.3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B 座 3 层 负责人:姜敏 电话:(0755)88604192 传真:(0755)36866661 经办律师:戴瑞冬、付强 5.4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曹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36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曹阳 37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6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4 月 16 日证监许可[2018]692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 2018 年 10 月 15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0 日止,共募集 442,630,109.84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1846 户。 38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9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8.1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8.2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 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 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9 年 02 月 25 日起开通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内容详见 2019 年 02 月 20 日发布的《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投业务 的公告》和其他有关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公告。 8.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 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 40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期 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8.5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 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 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 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8.6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对于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投资人,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8%,且随申购金额 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 类份额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300 万 0.50% 3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对于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的投资人,申购费率为零。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 费用。 2、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0%,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41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A 类基金份额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50% 30 日≤N<6 个月 0.20% N≥6 个月 0.00% C 类基金份额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N<30 日 0.5% N≥30 日 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 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 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 个月(含 3 个月) 但小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 算等各项费用。 5、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 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8.7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适用于比例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适用于固定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60=97,644.04 份 42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60 = 98,425.19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 10 日后赎回 10 万份,赎回费率为 0.5%,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0.5%=508.50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508.5=101,191.50 元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 30 天日后赎回 10 万份,赎回费率为 0,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0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101,70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按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8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 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 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8.9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 43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7 项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 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8.10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 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8.11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44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2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且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 延期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8.12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8.13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9 年 02 月 25 日起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内容详见 2019 年 02 月 20 日发布的《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投业务的公 告》和其他有关本基金转换业务公告。 8.14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45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8.15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8.16 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 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9 年 02 月 25 日起开通本基金的定投业务,具体内容详见 2019 年 02 月 20 日发布的《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投业务的公 告》和其他有关本基金定投业务公告。 8.17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 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 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8.18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46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9 基金的投资 9.1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部分以可转换债券为主要投资标的,在保持适当流 动性、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和权益类资产,充分利 用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9.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 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国 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3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经济周期和宏观政策分析为前提,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手段,对 证券市场当期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可预见的未来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 进行分析评估,并据此制定本基金在债券、股票、现金等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 调整范围,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调整,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 合的长期增值。 2、债券投资策略 (1)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主要目标是发挥可转债“进可攻、退可守”的特性,一方面可转债具 有债券的价值底线,能够降低基金净值的下行风险;另一方面,正股上涨会显著提升可转债 的投资价值,为组合带来超额收益。 1) 择时策略 首先判断权益类市场的整体投资机会,其次采用南方基金可转债量化投资系统(包括隐含波 动率/历史波动率、平价溢价率、底价溢价率、到期收益率等指标)确定可转债的估值水平, 再结合可转债潜在供需关系、资金面状况等因素,判断可转债市场总体的风险和机会。当可 转债市场投资机会较好时,适时提高可转债仓位,同时采取进攻性配置,提高偏股型转债的 配置比例,增强组合的向上弹性;当可转债市场风险收益比较差时,适时降低可转债仓位, 同时采取防御性配置,提高偏债型可转债的配置比例,降低组合的下行风险。 2) 择券策略 本基金将首先对可转债对应的标的股票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定性分析(所处行业趋势、公司 行业地位和竞争优势、治理结构、成长性等)和定量分析(P/E、P/B、DCF、NAV、PEG 等) 相结合的方式,选择基本面优质且估值合理的正股,再结合可转债的估值指标(包括隐含波 动率/历史波动率、平价溢价率、Delta 系数、底价溢价率、到期收益率等指标),选择风险收 益比较优的可转债进行重点投资。对于偏股型可转债,重点关注标的股票的成长性、估值水 47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平以及可转债隐含波动率、平价溢价率、Delta 系数等估值指标;对于偏债型可转债,重点 关注发行人的信用水平、底价溢价率、到期收益率与同期限同评级信用债的利差等指标。 3) 条款价值发现策略 可转换债券通常设置一些特殊条款,包括修正转股价条款、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等,这些条 款在特定的环境下对可转换债券价值有较大影响。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各项条款对可转债价 值影响历史规律的基础上,结合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以及市场变化趋势,挖掘各项条款对应的 可转债或标的股票的投资机会。 4) 交易策略 根据权益类市场所处阶段确定整体交易策略,牛市中注重趋势,持有期可以相对较长,熊市 中注重安全边际,更加谨慎地选择入场时机,震荡市中注重波段操作,适时止盈。根据可转 债发行规模和日均成交额确定个券交易策略,流动性好的大盘转债可以采用右侧交易策略, 流动性较差的中小盘转债更适合左侧交易策略。 5) 行权策略 可转债具备按照约定的价格转换为标的股票的权利,本基金将综合分析正股的基本面和估值 水平、可转债的转股溢价率水平、可转债和标的股票的流动性、可转债转股对标的股票稀释 和抛售压力等因素,确定是否行使将可转债转换为标的股票的权利,以及转股的时机和转股 后标的股票的持有时间。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1) 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组合在收益率曲 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首 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 其次,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 交易。 2) 杠杆放大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 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3) 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南方基金内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获取信用利差带 来的高投资收益。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 二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行业信用状况、信用债券市场流动 性风险、信用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各期 限、各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 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减持信用利差被低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3、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 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 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 流动性风险。 4、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托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平台,紧密跟踪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的改革方向,努力探 寻在调结构、促改革中具备长期价值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投资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 结合的策略。基于基金组合中单个证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 48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其内 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 其合理估值水平,并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风险性特征,主要考虑运用的策 略包括: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杠杆策略、双向权证策略、价差策略、买入保护性 的认沽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等。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 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 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 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7、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同业存单具备类似银行存款的收益率,同时也拥有较强的二级市场流动性,是重要的货币市 场投资工具之一。本基金在分析宏观经济走势,研究市场资金流向的基础上,确定同业存单 的投资期限和投资比例,并结合外部评级、内部评级,密切关注存单发行主体的信用资质变 化,有效控制信用风险,充分把握同业存单的投资机会,提高基金的收益率和流动性水平。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 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9.4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投 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1)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并对基金投资组合的 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2)提出投资建议:固定收益部研究员以外部研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来源作为参考,对利 率市场、信用市场进行研究,提出债券市场运行趋势的分析观点,在重点关注的投资产品范 围内根据自己的研究选出有投资价值的各类债券向基金经理做出投资建议。研究员根据基金 经理提出的要求对各类投资品种进行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 (3)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根据研究员 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旗下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出 具风险监控报告。 (5)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程序。 9.5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比例合 49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基金投资可 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部分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9)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0)、(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50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9.6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收益率*7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沪 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的样本由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组成,以反映国内市场可 转换债券的总体表现。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的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 市场价格走势情况的宽基指数,是中债指数应用最广泛指数之一,样本债券涵盖范围广,具 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并结合中国市 场的实际情况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科学地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业绩表现,具有 一定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 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 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 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7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在债券型基金中属于风险水平相对 较高的投资品种。 9.8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51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9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例(%) 1 权益投资 17,670,681.00 11.13 其中:股票 17,670,681.00 11.1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27,092,156.73 80.05 其中:债券 127,092,156.73 80.05 资产支持证 - - 券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5,007,382.48 3.15 付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8,996,489.83 5.67 9 合计 158,766,710.0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097,124.00 0.88 C 制造业 9,400,818.00 7.5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 - 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4,630,647.00 3.7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 - 政业 52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2,542,092.00 2.04 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 - 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 - 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 - 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7,670,681.00 14.17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公 允 价 值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净 值 比 例 (元) (%) 1 600831 广电网络 228,400 2,542,092.00 2.04 2 603517 绝味食品 51,500 2,534,830.00 2.03 3 603233 大 参 林 49,850 2,467,575.00 1.98 4 600197 伊 力 特 112,700 2,417,415.00 1.94 5 603883 老 百 姓 34,400 2,163,072.00 1.73 6 000887 中鼎股份 163,100 2,019,178.00 1.62 7 600547 山东黄金 35,300 1,097,124.00 0.88 8 000666 经纬纺机 69,200 965,340.00 0.77 9 002318 久立特材 105,000 867,300.00 0.70 10 600887 伊利股份 20,500 596,755.00 0.48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7,023,800.00 13.6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7,023,800.00 13.65 4 企业债券 16,749,515.00 13.4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53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93,318,841.73 74.8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27,092,156.73 101.90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公 允 价 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净 值 比 例 (元) (%) 1 110048 福能转债 85,360 10,234,664.0 8.21 0 2 190201 19 国开 01 100,000 10,000,000.0 8.02 0 3 132009 17 中油 EB 80,000 8,152,000.00 6.54 4 113018 常熟转债 61,000 7,928,170.00 6.36 5 108901 农发 1801 70,000 7,023,800.00 5.63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 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 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 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对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 说明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54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11.2 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如是,还应对相关 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流程 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4,670.5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297,712.3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06,324.07 5 应收申购款 27,782.8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996,489.83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132009 17 中油 EB 8,152,000.00 6.54 2 113018 常熟转债 7,928,170.00 6.36 3 110041 蒙电转债 6,589,678.00 5.28 4 113009 广汽转债 6,532,905.00 5.24 5 113015 隆基转债 4,899,200.00 3.93 6 113019 玲珑转债 4,518,800.00 3.62 7 113014 林洋转债 4,229,200.00 3.39 8 128010 顺昌转债 4,170,800.00 3.34 9 132013 17 宝武 EB 4,082,800.00 3.27 10 132012 17 巨化 EB 4,067,200.00 3.26 11 123002 国祯转债 3,924,762.70 3.15 12 132005 15 国资 EB 3,781,840.00 3.03 13 123009 星源转债 3,428,100.00 2.75 14 110044 广电转债 3,058,430.00 2.45 15 113509 新泉转债 2,923,271.30 2.34 16 128015 久其转债 2,099,800.00 1.68 17 128035 大族转债 2,024,729.25 1.62 18 113518 顾家转债 1,459,220.40 1.17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9.10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 A 55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2018.12.25 0.03% 0.04% -0.19% 0.20% 0.22% -0.16% - 2018.12.31 2019.1.1- 1.21% 0.57% 14.99% 0.82% -13.78% -0.25% 2019.3.31 自基金成 1.24% 0.54% 14.76% 0.80% -13.52% -0.26% 立起至今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 C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2018.12.25 0.02% 0.03% -0.19% 0.20% 0.21% -0.17% - 2018.12.31 2019.1.1- 1.09% 0.57% 14.99% 0.82% -13.90% -0.25% 2019.3.31 自基金成 1.11% 0.54% 14.76% 0.80% -13.65% -0.26% 立起至今 56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10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 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7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11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国债期货合约、其他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 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质押券等。)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全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债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 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 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8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7、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别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 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 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 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59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 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 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 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 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60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1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 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 规则执行。 62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 机构,或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3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64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5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其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说明。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66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67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本基金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8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69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16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可 转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此,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 种,需要承担债券市场整体下跌的风险。另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可转换债券,需要承担可 转换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风险、债券价格受所对应股票价格波动影响而波动的风险以及在转股 期或换股期不能转股或换股的风险等。 2、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主要风险如下: (1)市场风险:国债价格的波 动将可能影响国债期货合约的价格波动;国债期货合约价格的波动将直接影响基金资产净 值;国债期货与现货合约以及国债期货不同合约之间价格差的波动可能导致特定策略组合在 部分时间点上价值产生不利方向的波动。 (2)流动性风险:国债期货业务的流动性 风险主要包括持仓组合变现的流动性风险和无法缴足保证金的资金流动性风险。持仓组合变 现的流动性风险是指持仓品种变现时由于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或头寸持有集中度过大导致 未在合理价位成交而造成变现损失的风险;无法缴足保证金的资金流动性风险指当国债期货 业务支付现金的义务大于组合现金头寸而发生流动性危机的风险。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由于发行人或交易对手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由于国债期货业务持有的合约均 为中金所场内交易的标准品种,因此该业务的信用风险较小。 (4)合规性风险:国 债期货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可能违反相关监管法规,从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主要 包括业务超出监管机关规定范围、风险控制指标超过监管部门规定阀值等方面的风险。 (5)国债期货实物交割风险:国债期货到期时采取实物交割方式,因此可能存在因实物交 割导致被逼空的风险 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 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种合约的 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 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险,即资产支持 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于提前偿付而 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件较多,而存 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4、流动性风险评估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 中规定。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部分以可转换债券为主要投资目标,在保持适当流 动性、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和权益类资产。本基金 70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根据《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 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本基金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 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2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且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延 期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 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 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 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 投资于债券和股票等证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等证券,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 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 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71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 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 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 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三、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 大额赎回的风险。此外,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 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 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运作风险 1、操作风险。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如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此外,因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2、技术风险。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 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不可抗力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2、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因素 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 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 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 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 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72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17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 73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4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18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投等的业务规则; (17)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75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 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76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 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77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 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78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79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 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 80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 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 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 81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 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82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 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83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 机构,或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 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国 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4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基金投资可 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部分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9)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0)、(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85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别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2 86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 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 87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 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 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 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 88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19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 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 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 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 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 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 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 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国 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 89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资产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等遵循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基金投资可 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部分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 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90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9)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0)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10)、(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 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 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 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 91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 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及时回复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 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 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 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 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 92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 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 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 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 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 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结束后计算 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 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 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 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 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 93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 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 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 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 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 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 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 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 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94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 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 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 算。 95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合法 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 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 H 类份额,则该 H 类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服务项 目一般情况下限于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及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发送服务 1、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场外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场外交易手机短信对账单以及场外交易微信对账 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微信服务通知形式向定制上述服务的个人投 资者(本基金是否向个人投资者销售,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定 期发送对账单等相关信息,电子邮件地址及手机号码不详的、微信未绑定或取消关注的除外。 2、其他渠道对账查询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投资人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请以本基 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服务,投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 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或“NF4008898899”) 或 APP 客户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APP 客 户端,可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相关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 2、网上交易服务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APP 客户端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则 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露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 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4、自助答疑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APP 客户端,根据提示操作输入要咨询的问 题,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网上人工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APP 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 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服务中心热线 400-889-8899(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96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 7 天,每日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人可 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四、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 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 提出建议。 97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21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基金关于电子直销平台相关业务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9-06-25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汇林保大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9-06-06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9-04-1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 2019-04-02 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 2019-04-01 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投业务的公 2019-02-20 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腾安基金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9-02-2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阳光人寿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9-01-03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8-12-26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98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22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 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99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23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2、《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7 月 31 日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