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昌元转债: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9-02-20
南方昌元转债A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 购、赎回、转换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9 年 2 月 20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南方昌元转债 基金主代码 00603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年 12 月 25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南方昌元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9 年 2 月 25 日 赎回起始日 2019 年 2 月 25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9 年 2 月 25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9 年 2 月 25 日 定投起始日 2019 年 2 月 25 日 下属基金份额类别的简称 南方昌元转债 A 南方昌元转债 C 下属基金份额类别的代码 006030 006031 该基金份额类别是否开放 是 是 2 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投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 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1、对于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投资人,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8%,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如下表所示: A 类份额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300 万 0.50% 3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对于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的投资人,申购费率为零。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申请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4、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 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 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对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0%,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50% 30 日≤N<6 个月 0.20% N≥6 个月 0.00% C 类基金份额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N<30 日 0.5% N≥30 日 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 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75%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 3 个月(含 3 个月)但小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归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对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 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 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一、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 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该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3、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 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 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由红利再投资产生的基金份额在转出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 4、下面以投资人进行本基金与南方价值 A、南方现金 A 之间的转换为例进行说明(其中 1 年为 365 日,1 月为 30 日) (1)南方昌元转债 A 的转换说明: 转换费率 转换金额(M) 申购补差费率 赎回费率 南方昌元转债 A M<100 万 1.0% 份额持有时间(N): 转 100 万≤M<300 万 0.7% 300 万≤M<500 万 0.9% N<7 日:1.5%; 南方价值 A 500 万≤M<1000 万 0.58%* 7 日≤N<30 日:0.5%; M≥1000 万 0 30 日≤N<6 个月:0.2%; N≥6 个月:0 N<7 日:1.5%; 南方价值 A 7 日≤N<1 年:0.5%; 转 —— 0 1 年≤N<2 年:0.3%; 南方昌元转债 A N≥2 年:0 南方昌元转债 A N<7 日:1.5%; —— 0 转 7 日≤N<30 日:0.5%; 南方现金 A 30 日≤N<6 个月:0.2%; N≥6 个月:0 南方现金 A M<100 万 0.8% 100 万≤M<300 万 0.5% 转 300 万≤M<500 万 0.3% 0 南方昌元转债 A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注*:对于该档金额的转换,鉴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为每笔固定金额 1000 元,本着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在计算申购补差费率时按 0.02%扣减(即申购补差费率为 0.6%-0.02%=0.58%)。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调整。 (2)南方昌元转债 C 的转换说明: 转换费率 转换金额(M) 申购补差费率 赎回费率 M<100 万 1.8% 份额持有时间(N): 南方昌元转债 C 100 万≤M<500 万 1.2% 500 万≤M<1000 万 0.6% N<7 日:1.5%; 转 7 日≤N<30 日:0.5%; 南方价值 A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N≥30 日:0 N<7 日:1.5%; 南方价值 A 7 日≤N<1 年:0.5%; 转 —— 0 1 年≤N<2 年:0.3%; 南方昌元转债 C N≥2 年:0 南方昌元转债 C N<7 日:1.5%; 转 —— 0 7 日≤N<30 日:0.5%; 南方现金 A N≥30 日:0 南方现金 A 转 —— 0 0 南方昌元转债 C 二、南方昌元转债 A 与南方昌元转债 C 之间的转换只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不收取赎回费用: 转换费率 转换金额(M) 申购补差费率 赎回费率 南方昌元转债 M<100 万 0.8% C 100 万≤M<300 万 0.5% 转 300 万≤M<500 万 0.3% 0 南方昌元转债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A 南方昌元转债 A 转 —— 0 0 南方昌元转债 C 三、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补差费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1+申购补差费率)×申购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 转入金额 =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 1: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 万份南方昌元转债 A,持有满一年后转为南方价值 A,假设转换当日南方 昌元转债 A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680 元,转入基金南方价值 A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85 元,赎回费为 0,申购补差 费率为 1.0%,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为: 转出金额=10,000×1.1680=11,68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0.00 元 补差费=(11,680.00-0.00)/(1+1.0%)×1.0%=115.64 元 转换费用=0.00+115.64=115.64 元 转入金额=11,680.00-115.64=11,564.36 元 转入份额=11,564.36/1.285=8,999.50 份 举例 2: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南方昌元转债 C 基金份额 1 万份,持有时间超过 30 天后转为南方价值 A, 假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南方昌元转债 C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680 元,转入基金南方价值 A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85 元,对应赎回费率为 0%,申购补差费率为 1.8%,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为: 转出金额=10,000×1.1680=11,68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0 元 补差费=11,680.00/(1+1.8%)×1.8%=206.52 元 转换费用=206.52+0=206.52 元 转入金额=11,680.00-206.52=11,473.48 元 转入份额=11,473.48/1.285=8,928.77 份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投资人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并以本公司为登记机构的基金; 2、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人办理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份额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份额 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份额有一方不处于开放状态,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3、单笔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为 1 份,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数额和转出基金最低赎回 数额限制。若转入基金有大额申购限制的,则需遵循相关大额申购限制的约定; 4、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 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对投资人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 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 交情况; 6、持有人对转入份额的持有期限自转入确认之日算起; 7、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 8、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有关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在指定媒介予以公 告。本公司也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暂停和重新开通转换业务,但应在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9、本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则以《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为准。 10、本次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 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阳光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期货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众升财富(北 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 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大连网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除上述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上述业务,本公司可不再另行公告,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6 定投业务 1、开通定投业务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 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阳光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期货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众升财富(北 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连网金金融 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具体开通情况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除上述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上述业务,本公司 可不再另行公告,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2、办理方式 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到上述机构的网点 (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申请办理本基金的基金定投业务,具体 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办理时间 基金定投的申请受理时间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4、申购金额 本基金定投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每期最低申购 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 1)投资人应与相关销售机构约定扣款日期。 ( 2)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人申请时约定的每期扣款日、申购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以销售机构的 相关规定为准,并将投资人申购的实际扣款日期视为基金申购申请日(T 日)。 ( 3)投资人需指定相关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5、申购费率 若无另行公告,定投费率及计费方式与一般的申购业务相同。部分销售机构处于定投费率优惠活动期间的,本 基金将依照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扣款和交易确认 基金的登记机构按照基金申购申请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 T+1 日 进行确认,投资人可自 T+2 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7、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人变更每期申购金额、扣款日期、扣款方式或者终止定投业务,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2 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川财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期货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 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众升财富(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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