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文
件名称为:《关于准予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8〕689号),注册日期为:2018年4月16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
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规模一般小
额零散,主要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
行转让,难以进行更广泛估值和询价,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估值价格可能与
实际变现的市场价格有一定的偏差而对本基金资产净值产生影响。同时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流动性可能比较匮乏,因此可能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以及由流动性
较差变现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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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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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7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3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0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2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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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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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融恒裕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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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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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2、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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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A 类基金份额或 A 类份额:指在投资人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用、赎回
时收取赎回费用的,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4、C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用,而不收取认/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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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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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 3 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 C 座 4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总裁 杨凯
成立日期 2013 年 5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1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51%,上海融晟投资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 49%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56517000
传真 (010)56517001
联系人 肖佳琦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瑶女士,董事长,法学硕士。1998 年 7 月至 2013 年 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
期间,先后在培训中心、机构监管部、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工作。2013 年 5 月加入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督察长、总经理,自 2015 年 2 月起至今任
公司董事长。
杨凯先生,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湖南工程学院教师、振远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产品工程师、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部总监、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9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0 月起至今任公司总裁。
刘洋先生,董事,毕业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工商管理博士。曾任职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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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国际业务部、中植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中植金智科
技投资有限公司、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现任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骥先生,独立董事, 1989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学士学位。曾任职
西安飞机工业公司法律顾问、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投资与市场研究所办公室主任、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中农科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农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国华先生,独立董事,2002 年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获博士学位,
并拥有香港科技大学硕士学位以及北京大学学士学位。任职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
学院,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董志勇先生,独立董事,2004 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获经济学博士
学位,并拥有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学士学位。现任北
京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经济学院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
卓越女士,监事,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专业,取得经济学硕士学
位。曾任职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2017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职于法律合规部。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杨凯先生,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湖南工程学院教师、振远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产品工程师、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部总监、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9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自2016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总裁。
向祖荣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4年8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4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曹健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注册税务师。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务负
责人。2013年5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首席财务官,自2014年12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易海波先生,副总裁,企业管理硕士。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
中心金融工程研究员、理财投资部量化投资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经理。2016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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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11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王启道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学士。曾任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
源部培训师、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三处经理助理。2016
年4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玥女士,中国国籍,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香港大学金融学硕士,具备基
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年限8年。2010年7月至2013年7月曾就职于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任高级经理。2013年8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固收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本基金、中融增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年12月至2017年2月)、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7
月至2017年2月)、中融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12月至2017
年2月)、中融鑫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1月至2017年2月)、中
融融信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9月起至今)、中融融裕双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7年9月起至今)、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9月起
至今)、中融强国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9月起至今)、中融新
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7月至2017年2月)(2017年9月起至今)、
中融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9月起至今)、(2017年9月起至
今)、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2月至2017年2月)(2017年9
月起至今)、中融恒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6月起至今)、中融季季红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6月起至今)、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8年6月起至今)、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6月
起至今)、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6月至2018年6月)、
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0-1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7
月起至今)、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7月起至今)、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2018年7月起至今)、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3-5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
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7月起至今)的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主席总裁杨凯先生;常设委员研究部黄震先生
和风险管理部李晓伟先生;一般委员副总裁易海波先生、权益投资部孔学兵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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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投资部赵菲先生、策略投资部田刚先生、国际业务部付世伟先生、权益投资
部吴刚先生、固收投资部罗杰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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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售
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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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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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法律合规部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公司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
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法律
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从
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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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侧重点不同,委员会分为内控和风险
管理 2 个专业小组,可以分别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相关事项。各小组成员在任命委
员会委员的同时确定,内控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合规管理、内控机制(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业务流程)建设等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风险管理小组主
要负责研究制订公司业务风险政策,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
理方面的事项;
(5)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风
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投
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的
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投
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负
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8)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
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
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
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
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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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法律合规部。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
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
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法律合规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法律合规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
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
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
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
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
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
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
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内控及风险
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
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
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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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
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
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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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
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
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
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
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男,1956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职称。曾任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控股)公司总经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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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代总裁;上海久事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
司总经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伦敦金
融城中国事务顾问委员会委员,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理事会成员、国际顾问委员会
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顾问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务办
主任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财务总监,上海国盛集团有限
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孔建,男,1968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计划处科员、
副主任科员,国际业务部、工商信贷处科长,资金营运处副处长,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
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2762.81
亿元,比去年末减少 1.95%。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一百三十二只,分别为国泰金龙
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
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长信
利众债券基金(LOF)、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基金、博时安丰 18 个月基金(LOF)、易方达裕丰回报基金、鹏华丰泰定期开放
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信债券基金、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基
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北信瑞丰宜投宝
货币基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基金、华富国泰民安
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国联安
鑫享混合基金、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基金、天弘新价值混
合基金、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金、华富健康文娱基金、
国寿安保稳定回报基金、国寿安保稳健回报基金、国投瑞银新成长基金、金鹰改
革红利基金、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国联安鑫禧基金、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
合基金、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
金、银华远景债券基金、华富诚鑫灵活配置基金、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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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金、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长信利发债券
基金、博时景发纯债基金、国泰添益混合基金、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中银尊享
半年定开基金、鹏华兴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元鑫灵活配置基金、
东方红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博时富发纯债基金、博时利发纯债基金、银河君信
混合基金、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基金、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基金、兴业启元一
年定开债券基金、工银瑞信瑞盈 18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裕定开债券基
金、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基金、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基金、
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广发汇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南方宣利定开债券基金、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兴业裕华债券基金、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景益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易方达瑞程混合基金、华
福长富一年定开债券基金、中欧骏泰货币基金、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基金、汇安丰
融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普益混合基金、汇添富鑫瑞
债券基金、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基金、博时鑫惠混合基金、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开
债券基金、国泰润利纯债基金、华富天益货币基金、汇安丰华混合基金、汇安沪
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丰恒混合基金、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 500 指数基金、南方和利定开债券基金、鹏
华丰康债券基金、兴业安润货币基金、兴业瑞丰 6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兴业裕丰
债券基金、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长安鑫富领先混
合基金、长盛盛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基金、上银慧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安信工业 4.0 主题沪港深精选混合基金、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基金、万家天添
宝货币基金、长安鑫垚主题轮动混合基金、中欧瑾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中银证
券安弘债券基金、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基金、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发起式基金、永赢永益债券基金、博时鑫禧灵活
配置混合基金、南方安福混合基金、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基金、太平改革红利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中金价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富荣富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恒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基金、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润鑫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中银证券祥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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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恒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等。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
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
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
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
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
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
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
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
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
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公区域建立健全
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
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
风险隐患。
五、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监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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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基金法》;
(3)《运作办法》;
(4)《销售办法》
(5)《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
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
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
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
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
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
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
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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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
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财产估值和基
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
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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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 3 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 C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16
电话:010-56517002/56517003
传真:010-64345889/84568832 联系人:赵琦、巩京博
网址:www.zrfunds.com.cn
(2)中融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方式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
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
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s://trade.zrfunds.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更换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3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C座4层、5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010-56517000
传真:010-56517001
联系人: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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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zrfunds.com.cn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健、陈大愚
联系人:杨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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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已于2018年4月1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689号文,
完成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费率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A、C两类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
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而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开放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的基
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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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十、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
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十一、认购的数额限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
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网上
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
金额为1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元人民币,
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十二、认购费用
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需缴纳的认购费用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认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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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金额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50%
A 类基金份额 100 万元(含)-300 万元 0.30%
300 万元(含)-500 万元 0.10%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 0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多
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则其所对应的认购费
率为0.5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50%)=9,95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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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用=10,000-9,950.25=49.75元
认购份额=(9,950.25+5)/1.00=9,955.25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
生利息5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其所获得的A类基金份额为9,955.25份。
十四、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十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六、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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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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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
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具体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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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
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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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赎回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单笔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每
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
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和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两类不同的类别。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固定金额费
率的申购除外);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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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笔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60%
A 类基金份额 100 万元(含)-300 万元 0.40%
300 万元(含)-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10%
Y≥30 日 0
(注:Y:持有时间)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
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
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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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费用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60%)=49,701.79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元
申购份额=49,701.79/1.1500=43,218.95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可得到43,218.95份A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净赎回金额
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20天,赎回适用费率
为0.1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10%=11.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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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11,480-11.48=11,468.52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68.52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包括该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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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
施如下: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可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
(2)方式处理。对于上述因延期办理而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延期赎回或者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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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
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
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并依法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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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
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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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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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九、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
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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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
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同业存单、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
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金融工具而产生
的权证,本基金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宏观周期研究、行业周期研究、
公司研究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
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比例,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期限结构、债券类别
配置策略,在严谨深入的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各类债券的流动性、供求关系和
收益率水平等,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的定
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形成对大类资产的预测和判断,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确定债券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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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相对变化,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以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管理策略
作为债券基金最基本的投资策略,久期管理策略本质上是一种自上而下,通
过灵活的久期策略对管理利率风险的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密切关注货币信贷、利率、汇率、采购
经理人指数等宏观经济运行关键指标,运用数量化工具对宏观经济运行及货币财
政政策变化跟踪与分析,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预测,据此确定合理的债
券组合目标久期。
基金管理人通过以下方面的分析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
1)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分析货币信贷、采购经理人指数等宏观经济
先行性经济指标,拉动经济增长的三大引擎进出口、消费以及投资等指标,判断
当前经济运行在经济周期中所处的阶段,预期中央政府的货币与财政政策取向。
2)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在宏观经济环境分析的基础上,密切关注月度 CPI、
PPI 等物价指数,货币信贷、汇率等金融运行数据,预测未来利率的变动趋势。
3)目标久期分析。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分析与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分析,结合当
期债券收益率估值水平,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原则上,在利率上行通道中,
通过缩短目标久期规避利率风险;在利率下行通道中,通过延长目标久期分享债
券价格上涨的收益。在利率持平阶段,采用骑乘策略与持有策略,获得稳定的当
前回报。
4)动态调整目标久期。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数据、金融市场运行、货币政
策以及国内债券市场运行跟踪分析,评估未来利率水平变化趋势,结合债券市场
收益率变动与基金投资目标,动态调整组合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根据债
券收益率曲线形态、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变动、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
势,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测算子弹、哑铃或梯形等不同期限结构配置策
略的风险收益,形成具体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3)债券的类别配置策略
对不同类别债券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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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分析,综合评估相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
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通过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调整后收益比较,确定组合的类
别资产配置。
(4)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通过对债券收益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为依据来建立和调整组合。
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买入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持有一段时
间后,伴随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与收益率水平的下降,获得一定的资本利得收益。
(5)杠杆放大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信用
债券等可投资标的,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
值。
(6)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信用债券的投资遵循以下流程:
1)信用债券研究
信用分析师通过系统的案头研究、走访发行主体、咨询发行中介等各种形式,
“自上而下”地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行业(或产业)经济前景,“自下而上”
地分析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偿债能力、国家信用支撑等。通过信用债券信用评
级指标体系,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建立本基金的
信用债券池。
2)信用债券投资
基金经理从信用债券池中精选债券构建信用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构建和管理信用债券投资组合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信用债券信用评级的变化。
②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债券,以及同一信用等级不同标的债券之间的信用利
差变化。
原则上,购买信用(拟)增级的信用债券,减持信用(拟)降级的信用债券;
购买信用利差扩大后存在收窄趋势的信用债券,减持信用利差缩小后存在放宽趋
势的信用债券。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将重点关注其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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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在信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合理
回报。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评级体系,对
个券进行信用分析,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个券进
行严格筛选过滤:重点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
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分和投资价值
评估,分数高于内部投资级要求才能入库投资。在投资是综合考虑虑信用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选择发行主体资质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
进行适度投资。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分析:价值分析、债股性
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通过以上分析,力求选择债券价值有一定支撑、安全性
和流动性较好,并且发行人成长性良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6、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发
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兼具股票和债券的特
性,其中债券特性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股
票特性则需关注目标上市公司股票价值。本基金将通过对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
价值和目标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进行综合研究分析,开展投资决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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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9)、(14)、(15)条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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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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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
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
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指数(全价)
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完整,有利于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适合作为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
理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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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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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
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
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
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
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
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5)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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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
利息收入。
7、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
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
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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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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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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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
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或登记结算公司等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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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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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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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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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路
径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
0.30%。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路径支付给登记机构,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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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
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
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
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通过本基金财产账户
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
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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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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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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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分别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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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
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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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0%;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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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
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以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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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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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对于本基金来说,巨额赎回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
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申购和赎回
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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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
失的风险。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
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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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该类债券的
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债券的投资收益会受
到宏观经济、政府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市场需求变化、行业波动等因素的影响,
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表现低于预
期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
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
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
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
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
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
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
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的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者分散度较高,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集中度不存在达到或超过
50%的情形,机构投资者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基金管理人将审慎确认大额
申购和大额赎回,强化对本基金巨额赎回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保
证不损害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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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
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同业存单、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
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金融工具而产生
的权证,本基金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为
主,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标的流动性属性是重要的投资依
据,通过对各类金融工具进行流动性分类管理,分散安排各类资产到期时间分布,
有效保障基金流动性安全。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的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流动性风险
管理,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小因发生流动性风险而
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最大程度的降低巨额赎回情形下的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当难以应对巨额赎回时,
将在特定情形下运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具体包括
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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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摆动定价。
针对实施上述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业务程序,
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
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尽
可能的避免出现不得不实施上述备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将对投资者可
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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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
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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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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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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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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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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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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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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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
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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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
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
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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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
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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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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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
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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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
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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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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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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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
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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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
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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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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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成立时间:2013年5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壹亿伍仟万元整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6517000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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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同业存单、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
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金融工具而产生
的权证,本基金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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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9)、14)、15)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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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清单,并书面提交。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确
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仅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关联
方名单为限,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
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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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
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对
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8.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
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外,无其它监督责
任。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
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
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
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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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
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
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上述规定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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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
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由于基金托管人过错损坏、灭失的,应由该
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
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
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责
任。
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资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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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
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
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
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托管人
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
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
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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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
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
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
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就本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
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
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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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
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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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
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约定对外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的约定。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
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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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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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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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
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
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管理人的保管期限为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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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
的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并且保
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
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确
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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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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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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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
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邮寄信件或主动致电等方式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意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主动通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
交易确认通知、纸质账单寄送失败通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
告及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意各联系方式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开通了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和网上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客服专员在工作
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最新公告、各基金产品介绍、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理人
信息;基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信息。
三、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直销
业务表单下载。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索取业务表格。
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个性化需要,基金管理人推出
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客服邮箱定制
各类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提供交
易确认通知、持有基金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不定期发送其他资讯,以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五、基金理财业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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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言、
发送电子邮件、客服热线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
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七、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以加
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160-6000;010-5651 7299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zrfunds.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s@zrfunds.com.cn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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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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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
金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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