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基金: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说明的公告
2019-02-27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说明的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现将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说明如下: 一、适用基金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作为注册登记机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 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 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 注册登记的开放式基金。 同一基金的不同基金份额之间不可转换。 三、转换费用及计算公式 1、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 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不同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投 资者承担。 (1) 赎回费 在进行基金转换时,转出基金视同赎回申请,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率,则收 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赎回费率及相应赎回费用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详见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同一笔转换业务中包含不同持有时间的基金份额,分别按照持有时间收取相应的赎 回费用。 (2) 申购补差费 两只开放式基金之间进行转换的,按照转出基金以及转入基金各自对应的申购费率 分别计算转换申请日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如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大于转出基金 的申购费,则按差额收取申购补差费;如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小于等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则不收取申购补差费。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原申购费率详见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 公告。 2、转换公式及其计算 (1) 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1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2) 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申购补差费=Max {【转出净额/(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 率-【转出净额/(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0}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转入基金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时,则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入基金固定申购费。 如果转出基金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时,则转出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固定申购费。 转入份 额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四、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在转换申请当日 规定的交易时间内,投资人可撤销基金转换申请。 2、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或可转出的状态, 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或可转入的状态。 3、除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基金以外,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 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自转入确认日开始 重新计算。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基金,其转换业务遵循“后进先出”的业务规则,且转 入份额不保本。 4、 单笔转换最低申请基金份额适用各基金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中 关于最低转换份额的规定。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低于 该基金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只能一次性赎回或转换。 5、转换费用的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即投资者在 T 日多次转换的,按照分笔计算 各笔的转换费用。 6、 基金转换业务的定价原则视转入和转出时的基金类型不同而定,并以申请受理 当日(T 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若投资者转换申请在 规定交易时间后,则该申请受理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7、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对投资者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 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 情况。 2 投资者可在基金转换后 T+2 日起提交转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对于基金红利再 投资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权益登记日的 T+2 日起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业务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2日(包括该日)内完成资 金清算交收。关于清算交收安排应当按照本部分的规定或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执行。 五、重要提示 1、 本公告仅对上述基金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上 述基金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 )查阅上述基金相关法 律文件。 2、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 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等有关规定均适用于 基金转换业务。 3、本公司今后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如开通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上述转换业务规则, 如根据具体情况不适用于上述基金转换业务,以本公司届时公告为准。 4、以上转换业务规则及举例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及本公司业务规则制定,如 将来出现新的法规规定,本公司有权对转换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5、上述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上述业务的解 释权归本公司。 六、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