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9-04-23
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
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 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 基金主代码 00568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 年 3 月 25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19 年 4 月 25 日 赎回起始日 2019 年 4 月 25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9 年 4 月 25 日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或定期定额投资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 定期定额投资。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定期定额投 资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定期定额投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定期定额投资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直销柜台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已在直销柜台有认购过本基金基金份额记录的投资者不受基金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本基金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 人酌情调整。其他各销售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如果销售机构 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00 元,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40%,或者变相规避 40% 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 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 公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 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0.60% 100 万元≤M<500 万元 1.0%0.4%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3)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6)关于本基金参加非直销销售机构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情况,详见该等销售机构及本 公司网站上的相关公告或说明。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 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低于 1 份时,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 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 别计算。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1 年 0.50%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 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注:1 个月为 30 日;1 年为 365 日。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2)投资者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 机构的规定。 (3)定额投资业务安排 1)定额投资业务受理时间与本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 请时所约定的每期约定扣款日、扣款金额进行扣款。由于销售机构关于具体扣款方式和扣款 日期的规定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若遇非基金开放日时,扣款是 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具体扣款方式以上述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2)投资者应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扣款金额,该金额应不低于销售机构规定的最低定投金额。 3)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业务相同。销售机构开展本基 金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执行的定额投资费率为准。 4)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基金申购申请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 额,申购份额通常将在 T+1 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自 T+2 工作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5)当发生限制申购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时,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与日常申购按相同 的原则确认。 6)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业务规则与相关公告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7)关于本基金参加非直销销售机构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情况,详见该等销售机 构及本公司网站上的相关公告或说明。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6.1.2.1 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的非直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 1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7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8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9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0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1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3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14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5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6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7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8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9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0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2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4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25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7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8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9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0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1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2 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33 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34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5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36 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1.2.2 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非直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 1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7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8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9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0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1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3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14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5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6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7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8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2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23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5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6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7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8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9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0 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31 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32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3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34 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上述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均受理投资者的开户、日常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若增 加、调整直销机构或场外非直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 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 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4)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5)投资者应及时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95336(免长途话费) 或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ctzg.com 查询其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6)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9 年 1 月 29 日《上海证券报》 的《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相关资料。 (7)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