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ETF联接:基金合同(修订后)
2018-02-08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ETF联接(QDII)C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二月 目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五、基金备案 ............................................................1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14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22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9 十、基金的托管 ..........................................................42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3 十二、基金的投资 ........................................................45 十三、基金的财产 ........................................................48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50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56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59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6 二十、业务规则 ..........................................................68 二十一、违约责任 ........................................................69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71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72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3 一、前言 (一)订立《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易方达 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的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 2011 年 6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2004 年 6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2006 年 4 月 13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 5 号》、2007 年 6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7 年 7 月 5 日起施行的《合格境内机构投 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 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1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任何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 的修改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 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应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 整。 (五)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汇率变动风险。 2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 指《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或本合同: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发售公告: 指《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汇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 存管、清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是指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本合同为 3 基金管理人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 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 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所持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 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 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 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 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 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 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5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或其他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该指定的机构于每 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括 T 日),n 指自然 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 A 类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A 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 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 A 类基金份额余额 为计算日 A 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A 类外 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 行折算;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C 类基金份 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6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 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 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如地震、海啸、系统故障等事件; 货币市场工具: 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 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 目标 ETF、易方达恒生 指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中国企业 ETF: 基金; 运营备忘录: 指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就委托 财产托管服务内容及流程另行达成的书面约定;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A 类基 金份额包括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A 类美元现钞基金 份额和 A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 费用的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为人民币基金份 额。 7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境外指数基金、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目标 ETF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易方达恒生中 国企业 ETF。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美元现钞基金份额和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的计算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 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美元金额需折算为 人民币)不少于 2 亿元。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8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 C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包括 A 类人民 币基金份额、A 类美元现钞基金份额和 A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 为人民币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 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对应币种的款项,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到 对应币种的款项。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 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如外汇局规定发生变化或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 熟时,本基金可增减外币基金份额类别,外币基金份额通过指定的销售机构接 受投资者申购与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增减外 币基金份额类别,更新的申赎的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届时由基金管理 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十)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 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 基金财产投资于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购买股票一样在交易所购买易方达恒生 中国企业 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 赎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投资者可 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虽然本基金为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ETF的联接基金,但本基金与易方达恒生 中国企业ETF业绩表现仍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1) 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 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 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2)申购赎回的影响。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ETF采取按照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 9 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产 生 一 定 冲 击 。 10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美元现钞基金份额和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的计算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三类份额按各自初 始面值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 系方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 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投资者仅可在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销售机构认购美元现钞基金份额和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具体详见发售公 告。 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净认购金额为基数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 认购费)的 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载明。认购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支付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 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11 (六)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金额。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或美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 业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 告。 (七)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 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 书或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12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目标 ETF 符合基金备案条件,且本基金具备下列 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美元金额需折算为 人民币)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 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因目标 ETF 募集失败或本基金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 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13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14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 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 构公告。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美元等外币基金份额, 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 交易的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于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业 务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 15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C 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 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 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 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自 T+2 日(包括该日)起向销售机构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 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投资者已交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相关基金销售机构自接受投资 16 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国家外汇局相关规定有变 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将 相应调整;当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休市、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赎回款 项支付日期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提前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调整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A 类美元现钞基金份额和 A 类美元现汇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2、本基金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A 类美元现钞基金份额和 A 类美元现汇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 低。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实际 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本基金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A 类美元现钞基金份额和 A 类美元现汇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 金财产(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 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17 告。 6、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手机交易等),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正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8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 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某一类币种或 多类币种份额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 19 申购申请; 2)香港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 3)外汇市场休市; 4)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证券交易所节假日休市可能对基金正常 运作造成影响;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7)目标 ETF 暂停申赎、暂停上市或目标 ETF 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 8)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 术故障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 常运行; 11)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到 10)项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某一类币种或 多类币种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 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20 3)香港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 4)外汇市场休市; 5)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证券交易所节假日休市可能对基金正常 运作造成影响; 6)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8)目标 ETF 暂停申赎、暂停上市或目标 ETF 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 9)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刊登公告。投资者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管理人对已经接 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决定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 日。 (3)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 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的程序及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21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 准。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每类基金份额在在该类份额的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的转托管手续。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 费。 4、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 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5、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四)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等业务。 22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的, 应与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3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38797888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和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 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 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收益分配等方面的 业务规则,开通人民币、美元之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或 终止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 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8)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 24 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 金进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 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选择、更换基金境外投资顾问; 1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 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25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 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2)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 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5)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6)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 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26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 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 托资产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 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2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8)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日期: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27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18.8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28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 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5)按规定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8)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 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 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同币种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不少于 15 年; 1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29 收益和赎回款项; 1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 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 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 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 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 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28)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的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同类别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0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按照目标 ETF 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1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组成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权利。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但由于目标 ETF 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 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2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开通 人民币、美元之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或终止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的 申购、赎回; (9)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 情形。 (四)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33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 式及截止时间。 34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在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符合会议通知载明形式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出席会议并表决,或者授权他人出席会议 并表决。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35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 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 36 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 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 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 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 37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38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 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9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 论份额的币种类别)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 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 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 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二)其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0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 上(含 10%,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41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 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 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并公告:上述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 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在六个月内对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42 3)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 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 托管人。 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 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联合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 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管理人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 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 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 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 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 或基金托管费。 43 十、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 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 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境外托管人负责境外资 产托管业务。境外托管人根据托管人的委托履行其相应职责。托管人与境外托 管人签署相应的协议,用以规范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44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 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 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 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45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6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基准货币 人民币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目标 ETF、境外交易 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跟 踪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 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四)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具有低成本、管理透明及分散化程度高等优点,能稳定地获得 与标的指数相近的回报。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为投资 者提供一种投资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有效工具。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易方达恒 生中国企业 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在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上市前,本基金将通过特殊现金申购方式进行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的投资。在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上市后,本基金 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申赎的方式 47 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的投资。 为进行流动性管理、应付赎回、降低跟踪误差以及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 可投资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期货或期权 等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六)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使用估值汇率折算)收益率 X95%+活期存款利率(税 后)X5% 如果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变更标的指数或业绩比较基准、或恒生中国 企业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授权、或恒生 中国企业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导 致基金管理人认为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部分,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基金 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 ETF 联接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高收益品种,理论 上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 密跟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此 外,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间接投资于香港证券市 场,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八)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制定资产配置计划,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48 (2)基金经理采取申赎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易方达恒生 中国企业 ETF 的投资; (3)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量化评估,提供基金 经理参考。 (九)本基金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应遵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十)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 规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一)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49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或 境外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立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有关境外证券的注 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开立的 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独立。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 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 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 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 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 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50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 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6、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 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7、在符合本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 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应尽合理努力采取行 动以减轻损失,保护托管财产的权益,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 8、由于境外市场投资涉及境外市场结算规则,对于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迟交收等情况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由此造 成的影响。 9、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 兑换、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 保管 ,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可按照境外托管人的 业务惯例保管。 10、在充分履行选择境外托管人的义务情形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 的破产及歇业、解散、停业整顿和被撤销和吊销营业执照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 失不承担责任。 51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本基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有的其它资 产。 (四)估值方法 1、 目标ETF估值方法 对持有的目标 ETF 基金,按估值日目标 ETF 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 2、 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3、 基金估值方法 (1)除目标ETF基金外,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流通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 52 值。 4、 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 行估值。 5、 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衍生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估值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 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主要外汇种类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具体汇率来源详见基金招 募说明书。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 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7、 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 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 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1-7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53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于估值日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将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 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境外投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临时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财产价值时; (3)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5)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4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 A 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 A 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 A 类基金份额余 额为计算日 A 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A 类外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以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 行折算;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日 C 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 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 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55 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 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 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 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 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 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56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项第 9 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独立信息服务商、交易市 场、指数公司、交易对手、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 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57 58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易、 结算、登记、存管等各项费用; 8、投资运作及汇兑外币申购、赎回资金时发生的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 用; 9、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10、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11、为了基金利益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除外; 12、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或预提的任何税收、征费及相关的利 息、费用和罚金;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包括境外投 资顾问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E 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调整后的前 59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 公允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 的相应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E 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调整后的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 公允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要根据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 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使用费。指数使用费自基金 成立之日起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0.04%÷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E 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调整后的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本基金已投资于目标 ETF 部分的资产净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基金托管人于次季度首日起 15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 60 方。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 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 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4)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5%,按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5)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13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 非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6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 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62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 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人民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人民币份额面值;对于外币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 存在收益分配后外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 供分配利润的 10%;A 类外币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配金额根据 A 类人民币基金份 额的每份额分配数额按照汇率进行折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 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5、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分配币种为人民币,美元等外币基金份额现 金分红币种为其相应币种;不同币种不同份额类别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 币种该份额类别的净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63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某类基金份额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类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64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 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 6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站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66 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不同币种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不同币种份额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67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不 同币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后两个交易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指定报刊披露。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 问;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68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运作期间如遇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基金管理人认 为该事件有可能对基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27)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本基金增减外币基金份额类别;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 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印件。 69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7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八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 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 之日起生效。 (2)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 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 应当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71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 72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73 二十、业务规则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简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修改和解释。 74 二十一、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分 别承担赔偿责任,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 偿。 (二)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市场交易规则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 损失等; (3)基金托管人在按照基金托管协议及本合同规定而作为或不作为,且没 有任何违反基金托管协议及本合同的规定的情况下,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影响; (4) 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 击及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故意或过失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对市场的证券管理和运营系 统的作为、不作为或破产, 以及由此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本条不受本协议 终止的影响; (6)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 资产,由于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不可归责于基金托管人或境外 托管人的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7)不可抗力; (8)对于因境外托管行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之规定或监管机 构之要求或按照投资地市场惯例选择的当地政府监管的中央登记机构、中央结 算及交收系统的条例及规则导致基金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人无法履行本协议项 75 下义务或基金财产损失的; (9)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和《试 行办法》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 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10)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三)在发生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履行的应当继 续履行。 (四)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第三方起诉,另一方应提 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五)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 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本合同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76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 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77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于基金募集结 束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 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78 二十四、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的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同类别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按照目标 ETF 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对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9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 机构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和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 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开通人民 币、美元之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或终止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的申 购、赎回;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 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8)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 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0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选择、更换基金境外投资顾问; 1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 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81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 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2)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 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不少于 15 年; 16)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内 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 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82 26)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8)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其 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 金、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 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3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8)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 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 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同币种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3)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不少于 15 年; 1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84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 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 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 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 27)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 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28)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组成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权利。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85 除外),但由于目标 ETF 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 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开通 人民币、美元之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或终止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的 申购、赎回; (9)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 情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86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5、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87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 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在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符合会议通知载明形式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出席会议并表决,或者授权他人出席会议 并表决。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88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89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 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 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 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 90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一般决议 91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 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92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11、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 份额的币种类别)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 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份额 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 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 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其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93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 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人民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人民币份额面值;对于外币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 响,存在收益分配后外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 供分配利润的 10%;A 类外币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配金额根据 A 类人民币基金份 额的每份额分配数额按照汇率进行折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 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5)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分配币种为人民币,美元等外币基金份额现 金分红币种为其相应币种;不同币种不同份额类别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 币种该份额类别的净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94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某类基金份额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类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 易、结算、登记、存管等各项费用; (8)投资运作及汇兑外币申购、赎回资金时发生的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 用; (9)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10)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11)为了基金利益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除外; (12)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或预提的任何税收、征费及相关的 利息、费用和罚金;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可以列入的其他费 用。 95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包括境外投 资顾问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E 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调整后的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 公允价 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 的相应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E 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调整后的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 公允价 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要根据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 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使用费。指数使用费自基金 96 成立之日起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0.04%÷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E 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调整后的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本基金已投资于目标 ETF 部分的 资产净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基金托管人于次季度首日起 15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 方。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 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 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4)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5%,按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5)本条第 1 款第(4) 至第(13)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 97 中列支。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 非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 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6、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2、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目标 ETF、境外交易 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跟 踪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 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应遵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98 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价值。 3、公告方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 A 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 A 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 A 类基金份额余 额为计算日 A 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A 类外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以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 行折算;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日 C 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不同币种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不同币种份额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不 同币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后两个交易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指定报刊披露。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99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00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 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 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01 (本页为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 同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