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金合信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7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07-13
创金合信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2021年7月)招募说明书(更
新)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1年07月12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11月28日证监许可[2017]2158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4月2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中满足以下条件的上市公司证券:1)过去3年连续现金分红
且每年的税后现金股息率均大于0;2)过去一年内日均总市值排名在前80%;3)过去一年
内日均成交金额排名在前80%。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计算其过去一年的红利支付率和过去三年的每股股利增长率,
剔除支付率过高或者为负的证券(红利支付率过高:支付率排名在样本空间前5%),剔除
增长率非正的证券;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计算过去三年的平均税后现金股息率和过
去一年的波动率;按照过去三年平均税后现金股息率降序排名,挑选排名居前的75 只证
券作为待选样本;3)对上述待选样本,按照过去一年波动率升序排名,挑选排名居前的50
只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www.csindex.com.cn/zh-CN/indices/index-detail/H30269。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市场风险;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
运作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其中,与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是指与指数化投资方式相关的特有
风险,包括系统性风险、投资替代风险、与标的指数相关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
风险、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跟踪偏差风险以及成份股停牌的风
险,与发起式基金运作方式相关的基金合同提前终止风险,与投资金融衍生品相关的特定
风险,与投资科创板股票相关的特定风险。特别的,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目的,本基
金为保障基金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净赎回需求相适配,还将在特定环境
下启动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敬请投资人详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以
便全面了解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7月1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5
第二部分 释义.................................................................................................................................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4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4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4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54
第十部分 基金业绩.......................................................................................................................6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6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7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8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8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9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7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2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2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2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128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以及《创金合信中证红利低波
动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创金合信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创金合信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创金合信中证红利低波动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创金合信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创金合信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
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三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前端认购费、前端申购费,但
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8、C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9、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
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0、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募集资金中发起
资金不低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开放式基金
61、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
62、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
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63、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度对日为非工
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4、货币市场工具:指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17日颁布、2016年2
月1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
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
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6、存托凭证: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
证券权益的证券
6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创金合信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成立日期:2014年7月9日
联系电话:0755-23838000
联系人:吕阿鹏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33亿元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0729%
2 深圳市金合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8884%
3 深圳市金合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4 深圳市金合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5 深圳市金合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6 深圳市金合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7 深圳市金合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8 深圳市金合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有7名成员,其中1名董事长,3名董事,3名独立董事。
刘学民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外经处副处长、
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总经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苏彦祝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
理、投资部执行总监、投资部总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产管理部总经
理,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黄越岷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佛山市计量所系统开发和业务分析工程
师、佛山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副经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
清算托管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运营与客服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公司副总经理。
钱龙海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省滁州学院企业管理系教师,北京
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第一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会主席,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党委书记,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创金合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基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
限公司经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ALJ(中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吉通网
络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财务
总监、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铝海外控股有限公司总裁、中国太平洋保险(集
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北京厚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沃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
京京玺庄园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北京厚基鼎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
代表人,烟台京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中粮包装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津良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国籍:中国。于1970年12月-1975年3月服役;
1975年4月起历任北京照相机总厂职工,北京经济学院劳动经济系教师,北京市西城区委
办公室干部、副总主任,北京市委办公厅副处长,北京市政府休改办调研处、研究室处长,
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业务部总经理、海南代表处主任、海南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总裁办主任兼基金部总经理,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兼总裁办主任,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委
员、党委书记,名誉董事长。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勇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新闻社记者,经济观察报主任、
主编,中国企业家俱乐部总编辑,北京万达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执行出品
人、执行总编辑,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总裁特别顾问,2015年3月起任北京财视文化传
媒有限公司首席顾问、尚品城(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顾问,2020年7月任创金合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职工监事一名。
宋明华先生,监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估
值核算岗、运营管理部估值核算室负责人、运营管理部交易管理负责人、资产管理运营部
负责人(代理),现任资产管理运营部负责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梁少珍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
务部营销管理、东莞营业部运营总监、资产管理部综合运营主管。2014年8月加入创金合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刘学民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简历同前。
苏彦祝先生,总经理,简历同前。
梁绍锋先生,督察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分会法
务主管、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专员、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
理、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黄先智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湖南浏阳枫林花炮厂销售经理、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投资助理、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产
品研发与创新业务部负责人兼交易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越岷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前。
刘逸心女士,副总经理,学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金融
业务部项目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方区域渠道业务总监、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市场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奚胜田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师,江苏证券
交易中心信息技术电脑部副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高级程序员,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中心总工程师、运营管理部负责人、信息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
中心总经理、公司副总裁、分管零售经纪部、信息技术中心、销售交易部、融资融券部、
运营管理部、资产托管部等部门,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
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林峰先生,中山大学硕士,国籍:中国。2012年7月加入国元证券经纪(香港)有
限公司,担任研究部分析师。2015年5月加入国元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历任资产
管理部研究员、投资经理。2018年10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创
金合信价值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9月25日至2020年10月
21日),创金合信量化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2月
26日),创金合信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月17日至2021年2月24
日),创金合信鑫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3月4日至2021年3月5日),
创金合信MSCI中国A股国际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
2月22日),现任创金合信转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4月9日起任
职),创金合信同顺创业板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29日起任
职),创金合信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7月7日起任职),
创金合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9月24日起任职)。
孙悦先生,中国国籍,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2017年7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量化指数与国际部研究员、投资经理,曾任创金合信MSCI中国A股国际指数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9月9日至2021年2月22日),现任创金合信中证红
利低波动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9月9日起任职),创金合信港股通量
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月19日起任职),创金合信量化核心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2月26日起任职)。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苏彦祝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一兵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董梁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量化投资官、兼量化指数与国际部总监
黄弢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研总部执行总监,兼任风格策略投资部
总监、稳健收益投资部总监
尹海影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服务部副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
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
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
产、特定客户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
操作性;
(5)适当性原则:产品的设计、推广、运作应遵循风险与客户承受能力适当的原则。
2、风险管理体系组织架构
公司建立四级风险管理体系,第一层级为董事会下设的风控与审计委员会,第二层级为经营管理层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办公会,第三层级为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第四层级为各业务或职能部门,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理念,即“自上而下”风险管理政策的传达和执行,“自下而上”的风险汇报与处置。各层级分工明
确,职责如下:
(1)风控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对监察稽核、合规和风险控制的重要事项进行总体把控,对重大决策的风险及其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对董事会负责;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客户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进行研究、评估、决策,督导重大投资决策的执行,并对总经理负责;
(3)风险控制办公会:负责对公司业务开展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风险揭示、评估,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对重要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总经理负责;
(4)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特定客户资产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合规合法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公司各类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复核工作;负责公司制度体系的建设和维护;定期提交监察稽核报告(季报、年报)等法定报告及定期或不定期出具其他各种报告;并负责法律事务管理、稽核和审计事务及处理重大客户投诉等工作;
(5)各职能部门:为公司风险控制措施的主要执行者,对各自范围内的风险进行管理,确保公司的风险控制措施得以有效实施。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保护公司声誉。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确立加强内部控制的指导思想,营造有利于加强内部控制的文化氛围,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组织体系,对公司基本业务的风险控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建立层次分明的制度体系,并建立对制度本身的管理,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理性、有效性实行持续检
验。
(2)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建立有效的基金管理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将各种风险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实现业务稳健、持续发展;不断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保证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司信
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治理结构和业务行为风险、员
工道德和法律风险、投资与交易风险、注册登记与基金清算风险、IT风险等,分别制定相
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3)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是风险控制办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审查稽核公司各项制度制定、运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复核工作;负责公司反洗钱的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基金及其它资产管理运作的风险管理工
作;调查处理公司、员工的违法违规事件;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4)内部会计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机
制;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
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
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各层级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
的,同时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手册,梳理各业务条线所涉及的风险点及建立相应的管控措
施,做到公开、透明,并不定期根据监管政策变化以及业务发展情况适时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控制办公会,对公司业务开展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风险揭示、评估,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对重要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投资管理系统、风险管理与绩效评估系统、员工投资行为监控系统等,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分析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不定期的业务、风险管理和合规培训。公司制定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
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
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
2020年12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83,614.48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6.54%,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3.79%。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
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7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99人。2002年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
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
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
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
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
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
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
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
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
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
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
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
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
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
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
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
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
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
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
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
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年7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
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本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历任本行
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
行行长;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
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本行业务
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年4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4月起任本
行副行长。
刘波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1999年7月加盟招商银行
至今,历任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干部、总行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高级经理、总行资产负
债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具有20余年银行从
业经验,在资产负债管理、资本管理、资产证券化、统计分析、金融同业、资产托管等领
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729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
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
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
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
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
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
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
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
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
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
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
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
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
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
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
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0755-82769149
电话:0755-23838923
邮箱:cjhxzhixiao@cjhxfund.com
联系人:欧小娟
网站:www.cjhx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楼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官方网址:www.erichfund.com
(2)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官方网址:www.yibaijin.com
(3)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官方网址:www.wg.com.cn
(4)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7层(电梯楼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官方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5)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官方网址:www.fcsc.com
(6)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客服电话:4001585050
官方网址:https://www.tl50.com/
(7)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立坤
客服电话:95357
官方网址:http://www.xzsec.com
(8)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度小满金融总部)1层
法定代表人:葛新
客服电话:95055-4
官方网址:https://www.baiyingfund.com/
(9)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32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E区4层
办公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1402办公用房
法定代表人:张旭
客服电话:400-076-1166
官方网址:www.fengfd.com
(10)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16-7531
官方网址:https://www.niuniufund.com/
(1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官方网址:www.gjzq.com.cn
(12)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官方网址:www.hgccpb.com
(1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 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官方网址:http://www.licaike.com/
(14)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6-3015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官方网址:https://www.chtfund.com/
(15)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恒安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何静
客服电话:4006281176
官方网址:https://www.jimu.com/
(1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商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5547
官方网址:www.hfzq.com.cn
(17)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5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2号楼30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客服电话:021-20655599
官方网址:https://www.huajinsc.cn/HJ_GW_001/gw_index/index.html
(18)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官方网址:www.amcfortune.com
(19)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
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95323
官方网址:http://www.cfsc.com.cn
(20)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23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客服电话:4008205999
官方网址:http://www.shhxzq.com/
(2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7层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0
官方网址:www.hcjijin.com
(22)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官方网址:www.huilinbd.com
(2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官方网址:www.jiyufund.com.cn
(24)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冠捷大厦3层3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冠捷大厦3层307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官方网址:www.jianfortune.com
(25)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27层
2716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官方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26)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
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兴科学园B3栋11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服电话:400-9302-888
官方网址:www.jfzinv.com
(2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法定代表人:洪弘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官方网址:http://8.jrj.com.cn/
(28)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官方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29)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服电话:400 098 8511 (个人业务) 400 088 8816 (企业业务)
官方网址:http://kenterui.jd.com/
(30)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7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客服电话:400-620-6868
官方网址:www.lczq.com
(31)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官方网址:www.66zichan.com
(3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服电话:4008666618
官方网址:www.lu.com
(3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西溪路556号阿里Z空间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官方网址:http://www.fund123.cn
(34)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官方网址:www.msftec.com
(3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官方网址:www.nbcb.com.cn
(3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官方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3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客服电话:95511-8
官方网址:stock.pingan.com
(38)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宸龙湖国际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服电话:400-080-3388
官方网址:http://www.puyiwm.com/
(3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官方网址:http://www.howbuy.com
(4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官方网址:www.1234567.com.cn
(4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官方网址:www.520fund.com.cn
(4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服电话:4008-918-918
官方网址:https://www.shzq.com
(4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
13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
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官方网址:www.jjmmw.com
(4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官方网址:www.snjijin.com
(45)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安联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官方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46)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F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服电话:95017
官方网址:www.tenganxinxi.com
(4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官方网址:http://www.ijijin.com.cn/
(48)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世纪广场3号楼5F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官方网址:www.wacaijijin.com
(49)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张军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官方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50)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客服电话:95322
官方网址:http://www.wlzq.cn
(51)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 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服电话:95384
官方网址:http://www.webank.com/
(52)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县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1号
法定代表人:王舰正
客服电话:4006997719
官方网址:https://www.xiquefund.com/
(53)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8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客服电话:86-010-62675369
官方网址:www.xincai.com
(54)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110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1105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021-50701082
官方网址:www.100bbx.com
(55)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三亚河东路海唐商务12、1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官方网址:http://life.sinosig.com/
(56)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官方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57)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官方网址:www.ifastps.com.cn
(5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官方网址:http://www.yingmi.cn
(59)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官方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60)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10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官方网址:www.zhixin-inv.com
(6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
官方网址:www.csc.108.co
(6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官方网址:www.citicsf.com
(6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官方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6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5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396
官方网址:www.gzs.com.cn
(6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客服电话:95548
官方网址:www.zxwt.com.cn
(66)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39楼
法定代表人:宁敏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官方网址:www.bocichina.com
(67)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官方网址:http://www.zzwealth.cn/
(68)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电话:95055-4
官方网址:www.jnlc.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0755-82737441-0187
联系人:沈琼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联系人:李崇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素宏、李崇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11月28日证监许可[2017]2158号文注册。
本基金的类别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
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4月20日,共募集10,081,605.37份基金
份额,募集户数为58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4月26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第三个年度对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二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
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8年5月17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下同),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见相关公告。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单个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
额不设上限限制,对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不设上限限制,对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不设上限
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0.01份。
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0.0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的单笔最低赎
回份额和最低保有份额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
费率。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00万元(不含)以下 0.15%
10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 0.08%
2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 0.03%
500万元(含)以上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00万元(不含)以下 1.50%
10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 0.80%
2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 0.30%
500万元(含)以上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
(2)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
所对应的费率。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率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与其他投资者投资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相同费率执行,赎回费率
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7日(不含)以下 1.50%
7日(含)-30日(不含) 0.75%
30日(含)-180日(不含) 0.50%
180日(含)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A类基金份额赎回。对持有期少于30日(不含)的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30日以上(含)且少于
90日(不含)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90日以上(含)且少于180日(不含)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50%计
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与其他投资者投资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相同费率执行,赎回费率
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7日(不含)以下 1.50%
7日(含)-30日(不含) 0.5%
30日(含)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C类基金份额赎回。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
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适用的具体情形、处理原则及操作规范遵循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某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扣除相应的
费用后,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者选择A类基金份额时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元,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100元,则其申购费
用、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 /(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 1.1100=88,758.71份
即,该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100元,可得到88,758.71
份A类基金份额。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元,对应的申
购费率为0.15%,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100元,则其申购费用、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 /(1+0.15%)=99,850.22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850.22=149.78元
申购份额=99,850.22/ 1.1100=89,955.15份
即,该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0.15%,假设申购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100元,可得到89,955.15
份A类基金份额。
(2)投资者选择C类基金份额时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份
额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份
即: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96,153.85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持有10,000份A类基金份额365日后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32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1320×0 = 0元
赎回金额=10,000×1.1320-0=11,320.00元
即,该投资者持有10,000份A类基金份额365日后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
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32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320.00元。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20日,
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10,000×1.0160×0.5% = 50.80元
赎回金额= 10,000×1.0160-50.80=10,109.20元
即:投资人在持有20日后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
设赎回当日C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4、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若单个开放日内,本
基金某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日终该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总份额的30%,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将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下,投资人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
人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T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登记机构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登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变
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在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单一投资者单日和/或单
笔申购金额设置上限的情况下,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前述某项或全部上限比例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支付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按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
申请等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在出现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资产组合状况决定部分延期赎回时,对于当日
申请赎回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单个赎回申请人(以下称“单一巨额赎回申
请人”),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如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单一巨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其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所有单一巨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进行确认,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未被全部确
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其他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单一巨额赎回申请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程序为: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延期部分如投资人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基金
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短信、电子邮
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九、其他
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
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等业务,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
提前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及存托凭证(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权证、股指期货、股
票期权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将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行。
三、投资策略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
内,日跟踪偏离度绝对值的平均值控制在0.20%以内。
1、股票/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1)完全复制法
通常情形下,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
成及其权重分配投资于每只股票的具体金额,进而形成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的
成份股组成及权重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优化复制法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当出现特殊情形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包括替代、抽样等技术手段在内的优化复制法来构造股票投资组
合。其中,替代是指通过投资其他成份股、非成份股或金融衍生品等金融工具来构建对应
的风险敞口;抽样复制法是根据预先设定的标准剔除部分成分股,并对选取的成分股在组
合中的相对权重进行再配置,从而使组合的跟踪成本和跟踪误差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
内。抽样复制常用的技术包括市值优先抽样、分层抽样、最优化抽样等。本基金可根据实
际情况,根据具体方法的技术特点和实施成本,选择相应的抽样复制技术。
以上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组合规模较小,不适合采用完全复制法;2)法律
法规的限制;3)标的指数成份股因长期停牌等原因导致流动性不足;4)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发生分红、配股、增发等行为;5)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化;6)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7)其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
理原因等。
(3)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
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2、现金管理策略
为保持基金的资产流动性,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具体而言,本基金将
根据基金资产组合中的现金存量水平、申购赎回情况及基金跟踪误差控制情况,在确定总
体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形势、市场资金面走向、交易对手的信用资质
以及各类资产收益率水平等,确定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比例,并定期对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创造
稳定的收益。
3、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可以适当投资于金融衍生品。
(1)权证投资策略。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
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2)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投资策略。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
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进行交易,以降低
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审慎原则,建立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
以防范股票期权投资的风险。
(3)本基金将关注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衍生工具,本基金可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与本基金投资
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和估值政策,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
进行投资。
4、其他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
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完全
按照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前述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但完全按照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前述限制;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
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
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2)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限制;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
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
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五、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调整公告等;
(3)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依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降低跟踪误差,实现
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1)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
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2)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预测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并判断指数
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3)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密切
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当因法律法规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研究制定成份股替代
策略,并适时进行组合调整。
5)基金参与新股申购、股票长期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
些情形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3)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
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
整。
(4)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基金投资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日常
监督。
(5)组合风险研究与服务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质量进行日常监控,就产品运作期间实
际执行效果进行监测和归因分析,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险评估。
(6)基金经理参
考有关研究报告及监察稽核部、组合风险研究与服务部的报告,及时进行投资组合调
整。
六、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以下简称“指数提供商”),该指数选
取50只流动性好、连续分红、红利支付率适中、每股股息正增长以及股息率高且波动率低
的股票作为指数成分股,采用股息率加权,旨在反映分红水平高且波动率低的股票的整体
表现。“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活期金融机构人
民币存款基准税后利率。本基金参考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若变更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
提供商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创金合信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1年3月31日,来源于《创金合信中证红利低波动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1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16,289,634.38 90.40
其中:股票 116,289,634.38 90.4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009,395.60 3.12
其中:债券 4,009,395.60 3.1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7,497,297.94 5.83
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848,951.80 0.66
9 合计 128,645,279.7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5,702,017.00 12.63
C 制造业 20,177,802.09 16.2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8,454,552.00 6.80
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4,207,308.99 3.38
F 批发和零售业 4,596,202.00 3.7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7,237,440.60 5.82
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 -
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27,723,333.39 22.30
K 房地产业 23,237,974.10 18.6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 -
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 -
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 -
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882,066.38 3.12
S 综合 - -
合计 115,218,696.55 92.66
2.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 - -
业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08,705.95 0.33
D 电力、热力、燃 24,036.12 0.02
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 - -
和邮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 32,501.28 0.03
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 - -
业
M 科学研究和技术 445,673.19 0.36
服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 160,021.29 0.13
共设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 - -
和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 - -
乐业
S 综合 - -
合计 1,070,937.83 0.86
2.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股 票 代 股 票 名 数 量 公 允 价 占 基 金
序号 码 称 (股) 值(元) 资产净值比
例(%)
1 600188 兖 州 煤 436,400 5,773,5 4.64
业 72.00
2 000718 苏 宁 环 1,146,5 4,563,3 3.67
球 78 80.44
3 600282 南 钢 股 1,136,4 4,397,8 3.54
份 00 68.00
4 600395 盘 江 股 425,700 2,899,0 2.33
份 17.00
5 601088 中 国 神 142,800 2,870,2 2.31
华 80.00
6 601006 大 秦 铁 406,700 2,850,9 2.29
路 67.00
7 600919 江 苏 银 430,837 2,787,5 2.24
行 15.39
8 000069 华 侨 城 270,300 2,754,3 2.22
A 57.00
9 601009 南 京 银 266,200 2,693,9 2.17
行 44.00
10 002233 塔 牌 集 217,700 2,686,4 2.16
团 18.00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
细
股 票 代 股 票 名 数 量 公 允 价 占 基 金
序号 码 称 (股) 值(元) 资产净值比
例(%)
1 688179 阿拉丁 3,303 273,488 0.22
.40
2 688133 泰 坦 科 1,263 172,184 0.14
技 .79
3 688057 金达莱 4,719 160,021 0.13
.29
4 688677 海 泰 新 1,215 80,688. 0.06
光 15
5 688609 九 联 科 9,118 62,458. 0.05
技 3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4,009,395.60 3.2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 - -
融债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 - -
债)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009,395.60 3.2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债券 代 债 券 名 数 量 公 允 价 占 基 金
序号 码 称 (张) 值(元) 资产净值比
例(%)
1 019640 20 国债 40,110 4,009,3 3.22
10 95.6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
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
况。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待摊费用 -
2 存出保证金 32,200.76
3 应收证券清算款 0.00
4 应收股利 -
5 应收利息 61,729.22
6 应收申购款 755,021.82
7 其他应收款 0.00
8 其他 -
9 合计 848,951.80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5.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股 票 代 股 票 名 流 通 受 占 基 金 流 通 受
序号 码 称 限部分的公 资产净值比 限情况说明
允价值(元) 例(%)
1 688179 阿拉丁 273,488 0.22 科 创 板
.40 打新限售
2 688133 泰 坦 科 172,184 0.14 科 创 板
技 .79 打新限售
3 688057 金达莱 160,021 0.13 科 创 板
.29 打新限售
4 688677 海 泰 新 80,688. 0.06 科 创 板
光 15 打新限售
5 688609 九 联 科 62,458. 0.05 科 创 板
技 30 打新限售
第十部分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4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
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创金合信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A
业绩
净值 业绩比 比较
净值收 收益 较基准 基准 ②-
阶段 益率① 率标 收益率 收益 ①-③ ④
准差 ③ 率标
② 准差
④
2018.04.26-2018.12.31 -13.86% 1.22% - 1.22% 0.24% 0.00%
14.10%
2019.01.01-2019.12.31 21.48% 0.95% 15.21% 0.96% 6.27% -
0.01%
2020.01.01-2020.12.31 14.02% 1.22% -2.70% 1.24% 16.72% -
0.02%
2021.01.01-2021.03.31 7.80% 1.01% 6.40% 1.02% 1.40% -
0.01%
创金合信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C
业绩
业绩比 比较
净值收益 净值收 较基准 基准 ②-
阶段 率① 益率标 收益率 收益 ①-③ ④
准差② ③ 率标
准差
④
2018.04.26-2018.12.31 -13.98% 1.22% - 1.22% 0.12% 0.00%
14.10%
2019.01.01-2019.12.31 21.27% 0.95% 15.21% 0.96% 6.06% -
0.01%
2020.01.01-2020.12.31 13.78% 1.22% -2.70% 1.24% 16.48% -
0.02%
2021.01.01-2021.03.31 7.75% 1.01% 6.40% 1.02% 1.35% -
0.0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
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股票期权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适用的具体情形、处理原则及操作规范遵循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数量计算。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若单个开放日内,某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总份额的30%,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该暂停基金
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费用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或将不同;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税费;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9、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仅就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
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4、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及其相关的税收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提供商签署的指数使
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指数提供商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0.02%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本基金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
限为每季度人民币10000元(即不足人民币10000元时按照人民币10000元收取),计费期
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如果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或费率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
费率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
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已包含增值税税额。
5、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
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
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通过本基金财产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
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
行核对并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
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禁止行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文本规范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
情况。
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
例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指数许可使用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份额的折算;
(24)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的精确位数;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期权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特有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
险、运作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与指数化投资方式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被动指数基金,以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为投资目标,
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被动指数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同时,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进行投
资,被动跟踪标的指数。为实现投资目标,当股票市场发生系统性的下跌时,本基金不会
采取防守策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2)投资替代风险
通常情形下,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当出现特殊情形导致本基金无法
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包括替代、
抽样等技术手段在内的优化复制法来构造股票投资组合,但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
影响。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组合规模较小,不适合采用完全复制法;2)法律法
规的限制;3)标的指数成份股因长期停牌等原因导致流动性不足;4)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发
生分红、配股、增发等行为;5)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化;6)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
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7)其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
原因等。
(3)与标的指数相关的风险
1)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
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
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
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所包含的成份股是股票市场的子集,并不能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的
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4)跟踪偏差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日跟踪偏离度绝对值的平均值控制在0.20%
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
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跟踪偏差风险是指基金业绩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表现之间的差异及其不确定性。产生
跟踪偏差风险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或成本。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托管费、标的指数使用
许可费、证券交易成本等各项基金费用;
2)股息或利息收入。如指数成份股现金分红的股息收入,基金参与融券所获利息(如
有)收入、基金因持有债券而获得的票息收入等;
3)因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
偏离度;
4)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股在
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
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
大;
5)基金发生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申购而增加的资金可能
不能及时地转化为目标指数的成份股票、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将股票及时地转化为
现金,这些情况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6)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如跟踪技术手段、买入
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
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
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低成本的卖空、对冲机制及
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
跟踪误差。
(5)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
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等因素影响本基金收益率水平。
2、与发起式基金运作方式相关的基金合同提前终止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的第三个年度对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存在着基金合同提
前终止的风险。
3、与投资金融衍生品相关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纳入到投资范围中,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作为金融衍生
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
(1)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
1)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
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出现极端行情,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保证金不足,在无法及时补足保证金的情
形下,保证金账户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2)期货合约价格与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基差风险。因存在基差
风险,在进行金融衍生品合约展期的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基差异常变动而遭受展期风
险。
3)第三方风险。包括对手方风险和连带风险。
①对手方风险。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金融衍生品合约,会尽力选择资信状
况优良、风险控制能力强的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因所选择的经纪商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
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②连带风险。为基金资产交易金融衍生品进行结算的交易所或登记公司会员单位,或
该会员单位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
导致相关交易场所对该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资产可能因相关交易保证金头
寸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2)投资股票期权的特定风险
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股票期权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因保证金不足、
备兑证券数量不足或持仓超限而导致的强行平仓风险;股票期权具有高杠杆性,当出现不
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包括对手方风险和连带风险在
内的第三方风险;以及各类操作风险。
4、与投资科创板股票相关的特定风险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
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
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且不再设置暂停上
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2)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
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
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
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
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3)流动性风险
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A股其他板块,整体板块流动性可能弱于A股,基金组合存
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
出现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
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
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这将导致市场价格波动,
从而产生风险。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有可能出现股价波动较大的情况,投资者有可能面临价
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1)发行企业可能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具有研发投入规模大、盈利周期长等特点,
可能存在公司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上市后仍持续亏损的情形,也可能给因重大技术、
相关政策变化出现经营风险,导致存托凭证价格波动;
(2)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
并不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其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变化,
包括更换存托人、主动退市等,导致投资者面临较大的政策风险、不可抗力风险;
(3)存托凭证的未来交易活跃程度、价格决定机制、投资者关注度等均存在较大不确
定性。同时,存托凭证交易框架中涉及发行人、存托机构、托管机构等多个主体,其交易
结构及原理更为复杂。本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存托凭证投资。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
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
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
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
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三、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被动指数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分股及备选成分股。本基金标的指
数为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该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选取了50只流动性好、连续
分红、红利支付率适中、每股股息正增长以及股息率高且波动率低的股票作为指数成分股,
采用股息率加权,旨在反映分红水平高且波动率低的股票的整体表现。按申银万国行业分
类标准划分,成分股覆盖了17个一级行业、27个二级行业。由于标的指数成分股行业分布
广泛,因此本基金受到单一行业的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2)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备选成分股,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为更好地实现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目标,本基
金可将少量资产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和金融衍生品(包括权证、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
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标的指数的日均成交金额较高,历史流动性较好。当部分成分
股因停牌等原因导致流动性不足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包括替代、抽样等技术手段在内的
优化复制法调整投资组合。因此正常情况下,本基金能够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需求。
极端市场行情下,出现A股市场出现系统性的流动性风险时,本基金资产组合的变现能力
也将受到系统性影响。
货币市场工具投资方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资产组合中的现金存量水平、申购赎
回情况及基金跟踪误差控制情况,在确定总体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形
势、市场资金面走向、交易对手的信用资质以及各类资产收益率水平等,进行各类货币市
场工具的投资。货币市场工具流动性普遍较好。
金融衍生品投资方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
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进行投资。本基金投资于金融衍
生品合约的总体头寸以及参与的交易规模非常有限,当前国内主流金融衍生品的流动性足
以支持本基金衍生品合约的相关交易需求。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的措施,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
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在巨额赎回
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赎回申请不能被办理的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
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
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
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结合相应的行业惯例,启动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若届时出
现前述情形,则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将被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当日参与申购(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在承担申购费(赎回费)之外,还可能会被迫承担前述
市场冲击成本。
5、因单一投资者认(申)购比例上限而导致的部分确认或无法确认风险
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如单一投资者的认(申)购行为导致该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占基
金总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50%时,登记机构可对其认(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以确保确
认之后该单一投资人所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比例符合相关要求。在该种情形下,投资者
的认(申)购申请存在部分确认或无法确认的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
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运作风险
1、操作风险。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如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此外,因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
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2、技术风险。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不可抗力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
2、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9)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10)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9、其他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
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
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
邮政编码:518046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成立时间:2014年7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6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
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及存托凭证(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权证、股指期
货、股票期权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且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完全按
照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前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e)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a)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
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c)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
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0)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限制;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除上述第2)、
11)、12)、1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
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
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
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
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
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
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
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
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
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基
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3、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
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
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
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
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
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
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银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
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
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
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
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
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以下简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
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
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
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
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
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
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
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
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
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
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
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
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
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
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
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
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
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
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
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
任。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
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
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已根据
基金合同约定的巨额赎回延期支付后)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
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
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
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
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
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
关规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
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
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
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
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
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
为“创金合信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
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
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
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
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
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
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
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
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
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
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数量计算。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若单个开放日内,某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总份额的30%,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基金托管人书面说明后,基金管理
人有权将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
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
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电子渠道服务
1、信息查询服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可
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网上交易服务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
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小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客服热线的IVR自动语音或人工服务
查询账户信息。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余额、交易流水、交易确认、分红记
录、净值查询等信息。
2、人工服务:工作日9:00-11:30,13:00-17:00。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
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三、投诉处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提供电话投诉、信件和电子邮件投诉等多种投诉渠道。客户投诉
实行分级管理、限期处理。呼叫中心负责跟踪投诉处理的全过程,并将处理结果答复客户。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场外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场外交易手机短信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
人将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方式向定制的个人投资者定期发送,资料(含电子邮件地址及手
机号码)不详的除外。
2、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投资人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服务(含纸质及电子对账单)。投
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五、各类讲座、推介会、座谈会和巡回路演
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类讲座、推介会、座谈会和巡回路演,及时与投资者
分享国内外经济和市场最新动态,介绍公司旗下基金的最新信息。
六、基金经理座谈会
基金管理人不定期举办基金经理座谈会,邀请机构客户与基金经理进行沟通,与投资
者分享基金投资理念,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金融政策及投资机会。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868-0666(国内免长途话费)
传真:0755-82769149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cjhxfund.com
电子信箱:cjkf@cjhxfund.com
微信公众号:创金合信基金(CJKeFu)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日期 标题
2021/5/20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腾安基金销售(深
圳)有限公司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1/5/17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1/4/22 创金合信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1季
度报告
2021/3/30 创金合信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年度报
告
2021/3/24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
2021/3/12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招赢通平
台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1/30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指数基金编制方法及查询路径
的公告
2021/1/22 创金合信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四季
度报告
2020/10/28 创金合信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三季
度报告
2020/10/27 关于修订公司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
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
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
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创金合信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创金合信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