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开源盛鑫混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7-12-2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前海开源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前海开源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
国证监会2017年6月28日证监许可[2017]1063号文注册。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8 年 1 月 2 日至 2018 年 2 月 26 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
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和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
通)、代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单笔认购最低限额、
每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与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发售公告为准。
7、投资人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8、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
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为准。如基金
管理人接收某笔认购申请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50%,或者基金
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 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一投资者的
全部或部分申请确认失败。
9、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阅读刊登在《中国证券报》等报刊的《前海开源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qhkyfund.com)上发布。
10、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敬请留意近期基金管理人及各
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1、投资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998)或各代销机构咨询电话
了解认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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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销售安排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13、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股指期货投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
险、其他风险及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
1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前海开源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前海开源盛鑫混合 A;基金代码,005541
前海开源盛鑫混合 C;基金代码,005542
2、基金类型
混合型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人民币
6、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代理机构。销售机构详见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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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第六部分,第(三)项”。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8、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8 年 1 月 2 日至 2018 年 2 月 26 日;如需延长,最长不超过自基金
份额发售之日起的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
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如发生此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会另行公告。另外,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2、基金费率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20%,且随
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 M(元)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含认购费)
M <50 万 1.20%
50 万 ≤ M <250 万 0.80%
250 万 ≤ M <500 万 0.5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1)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A 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 M(元)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含认购费)
M <50 万 0.12%
50 万 ≤ M <250 万 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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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万 ≤ M <500 万 0.05%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实施差别
的认购费率,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业务公告。
(2)对于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费率为零。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
所应对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销售机构可参考上述标准对认购费用实施优惠,请投资者以
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告为准。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
净认购金额。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且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且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举例一:某投资人在某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该
笔认购产生利息 100 元,对应认购费率为 1.2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1.00=98,914.23 份
即,某投资人在某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
购产生利息 100 元,则其可得到 98,914.23 份 A 类基金份额。
举例二:某投资人在某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该
笔认购产生利息 100 元,无认购费率,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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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100,000.00+100)/1.00=100,100.00 份
即,某投资人在某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
购产生利息 100 元,则其可得到 100,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所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
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为准。
5、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受理投资者的
开户与认购申请。
1、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1)直销柜台
①开户受理时间:正常交易日;
②认购受理时间:认购期间(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 至 17:00。
(2)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网上交易系统 www.qhkyfund.com 和微信交易系统,微信号:
qhkyfund)
①开户受理不受时间限制(非交易时间内的开户申请视同下一个交易日的申请受理);
②认购受理时间:认购期间 17:00 前(T 日 17:00 以后及周六、周日、节假日的认购
申请视同下一交易日的申请受理)。
2、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1)个人投资者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①个人账户业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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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个人税收居民声明文件;
③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④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加正反面复印件(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警
官证、文职证、中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
⑤投资者本人银行借记卡(存折)原件加复印件;
⑥港澳台投资者需提供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加复印件,和公安机关临时住宿
登记证明或内地工作单位出具工作证明;
⑦未成年人投资者需提供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法定监护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
印件。
(2)个人投资者在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立基金账户时须准备下列材料:
①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警官证、文职证、
中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
②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支持电子直销交易的银行借记卡或第三方支付账户。
(3)机构投资者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按
要求盖章、签字):
(1)《机构账户业务申请表》;
(2)《直销业务授权委托书》;
(3)《直销预留印鉴卡》;
(4)《直销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5)《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6)《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7)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记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8)银行账户证明(与我司资金往来的银行账户);
(9)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10)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
(11)若需开立中登基金账户或场外 ETF 账户,需出示证券账户卡(如有);
(12)金融机构投资者需提供金融业务资格证明或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明,
如: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投资业务
许可证等。
(13)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3、投资者认购需提交的材料
(1)个人投资者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①填妥《前海开源直销交易业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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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转账凭证回单联(仅当办理认购款项未在指定时间内到达我司相应账户时需要提
供)。
(2)个人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办理认购申请时凭交易密码办理。
(3)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①填妥《前海开源直销交易业务申请表》;
②转账凭证回单联(仅当办理认购款项未在指定时间内到达我司相应账户时需要提
供)。
4、投资者认购资金的划拨
(1)办理认购业务的投资者应通过预留银行账户将足额认购资金在交易申请当日 17:
00 前汇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或由投资者提供已经在 17:00 前已划款
的证明。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银行户名: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车公庙支行
银行账号:4100 7800 0400 1712 7
(2)个人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认购基金时,以在线支付方式完成资
金支付。
5、注意事项
(1)每个投资者在同一个登记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2)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包括 T+2 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
办公则顺延)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查询结果,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子直
销交易系统查询;
(3)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包括 T+2 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
办公则顺延)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查询认购受理情况,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
电子直销交易系统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查询,
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子直销交易系统查询;
(3)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投资者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银行借记
卡/存折等相关账户中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4)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5)预留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
户,该银行账户应为投资者开立的国内商业银行的借记账户;
(6)投资者需填写的表单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客服中心-单据下载,进行下载
打印;
(7)直销业务规则请参阅《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业务规则》以及《前
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交易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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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销机构
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所转份额以基
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本次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电话:(0755)88601888
传真:(0755)83181169
(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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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10 楼
联系人:胥阿南
电话:(0755)83181190
传真:(0755)83180622
(2)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交易
客服电话:4001-666-998
网址:www.qhkyfund.com
微信公众号:qhkyfund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更换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其他销售机构,
届时以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为准。
(四)登记机构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2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联系人:任福利
电话:(0755)83180910
传真:(0755)83181121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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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联系人:郭红霞
经办会计师:张富根、郭红霞
电话:(010)88095588
传真:(010)88091199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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