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资管鸿达纯债债券:托管协议(修订后)
2019-01-03
财通资管鸿达纯债C
财通资管鸿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财通资管鸿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宁波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财通资管鸿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财通资管鸿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 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 26 号 143 室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成立时间:2014 年 12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4]117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时间:1997 年 4 月 1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拾亿陆仟玖佰柒拾叁万贰仟叁佰零伍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服务;提供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 存款、贷款、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 保;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财通资管鸿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财通资管鸿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财通资管鸿达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 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具体为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 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 外)、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后,应遵循下列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9)、(13)、(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 修改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所受限制相应调整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及时在指定媒介公告,且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 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 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 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 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 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 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 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 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为产品名章“财通资 管鸿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财务专用章”和托管人监督名章各一枚,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 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 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 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 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 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简称“授权通知”),载明基金管理人有 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简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 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电话确认。授权通知自 其中注明的生效日期起开始生效。若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的日期晚于其中注明的生效日期,授权通知自托 管人收到的日期起开始生效。授权通知应以原件形式送达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 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资指令。相关登记结算公司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双方确认的方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采用传真 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应确保指令原件与传真件一致,若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 为准。基金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的传真号码为 0571-87099876,基金托管人只接受此传真号码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的工作时间如下(08:30-11:30,13:30-17:00)。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 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通知,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 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 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 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授权通知相符等进行表面真实 性的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延误。 4、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经有权人员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后 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如基金管理 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指令传 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6、基金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同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必要的投资标的的相关法律文件(如有)、 费用发票(如有)等划款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但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划款指令按照本协议约 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 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无投资行为的指令、预留印鉴错误,指令 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传真号码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发送划款指令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对基金管理 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不予执行,并立即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 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确保基金的证 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基金托管人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 任。 (七)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及/或权限的 修改),应当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 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原件寄送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权变更文件应载明生效日 期。该生效日期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变更通知的时间。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变更文 件的时间为变更文件的生效时间。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 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 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 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国债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 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 规则执行。 (二)基金清算交收 1、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 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 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办理。 3、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清算款时,责任方应对由此给基金财产 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收日(T+1 日)10:00 前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 易资金清算,如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5、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 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 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 对于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 “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00 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包 括赔偿在深圳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中登深圳公司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在 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 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T 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 形式传真至相关信息披露媒介。 2、T+1 日,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实行不晚于 T+3 日清算。 4、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 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 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 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不晚于 T+2 日 15:00 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 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不晚于 T+3 日 11:00 前划到“基金清算账户”,基 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5、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托管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 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清算账户”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 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 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 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 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 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 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公司、期货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 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 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 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 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根据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进行分配。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于 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复核通过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及 时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 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 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 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在红利发放日将分红 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 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 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信息,并且应当将基金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 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 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 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 的义务。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 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 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本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查询和复制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 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 半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 0.30%的年费率计提;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E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 年费率计提。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 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四)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五)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包括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费用,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 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 15 年。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件和档案履行保密义务。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 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十五、禁止行为 (一)《基金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禁止的行为。 (二)《基金法》第七十四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 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五)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 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 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4、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过错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 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未对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核,导致基金托 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4、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其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 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 则及时清算的,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受损害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若由于双方 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 程度对造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双方盖章及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协议 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 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协议双方各执贰份,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会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见签署页。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