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发起式:银华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8-03-08
银华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C
银华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 年 3 月 8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银华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银华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发起式 基金主代码 00526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 年 12 月 15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华稳健增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银华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8 年 3 月 12 日 赎回起始日 2018 年 3 月 12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8 年 3 月 12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8 年 3 月 12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8 年 3 月 12 日 下属两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银华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 银华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 发起式 A 发起式 C 下属两级基金的基金代码 005260 005261 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定期 是 是 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 1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申购金额。 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 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申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 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 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2 3.2.1 前端收费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其中: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 赎回费;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 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 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 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所适用 的特定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档,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直销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45% 申购费率 50 万元≤M<100 万元 0.36% (A类) 100 万元≤M<200 万元 0.3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18%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除前述直销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 额的大小分档,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非直销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50% 申购费率 50 万元≤M<100 万元 1.20% (A类)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3.2.2 后端收费 本基金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3 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并另行公告。 当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某笔赎回业务时或办 理某笔赎回业务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余 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1)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所适用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的长短分档,如下所示: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赎回费率 7 天≤Y<30 天 0.75% (A 类) 30 天≤Y<365 天 0.50% 365 天≤Y<730 天 0.25% Y≥730 天 0% (2)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4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所适用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的长短分档,如下所示: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C 类) 7 天≤Y<30 天 0.50% Y≥30 天 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将扣除用于登记费和其他必要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入基金财产,其 中,对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天少于 9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 90 天少于 18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 180 天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当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按照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不含转出基 金赎回费)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 用补差。 2、基金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自转换转入确认日开始重新计算。 5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以下简称“T”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础计 算(计算公式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4、通过本公司代销机构进行转换时,不同基金转换方向转换费率设置详见本公司网站 《银华旗下基金转换费率表》。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80001)(仅前收费)、银华保 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80002)、银华-道琼斯 88 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180003)、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A 级基金份额代码:180008,B 级基金份额代码: 180009)、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80010)、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80012)、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180013)、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80015)、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80018)、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 码:180020)、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 类:180025;C 类: 180026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80028)、银华永泰积极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 类:180029;C 类:180030)、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80031)、银华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代码:180033)、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 码:000062)、银华信用四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194)、银华信用季季 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286)、银华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A 类:000287;C 类:000288)、银华多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代码:A 类:000604;B 类:000605)、银华活钱宝货币市场基金 F 类份额(基金代码:000662)、银华高端制造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823)、银华惠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代码: 000860)、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904)、 银华中国梦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163)、银华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A 类份额(基金代码:001231)、银华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 (基金代码:001264)、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基金代码: 001280)、银华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基金代码:001289)、银华稳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基金代码:001303)、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 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728)、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 6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729)、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代码:001808)、银华生态环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001954)、银华万物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161)、银华大数据 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269)、银华合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306)、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002307)、银华双动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481)、银华添益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491)、银华远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002501)、银华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 类:003062;C 类 003063)、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3397)、银华添泽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3497)、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代码:A 类:003814;C 类:003815)、银华上证 5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代码:A 类:003817;C 类:003818)、银华中证 5 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代码:A 类:003932,C 类:003933)、银华中证 10 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代码:A 类:003934,C 类:003935)、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代码:003940)、银华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代码:A 类:003987;C 类:003988)、银华中债-5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 类:003989;C 类:003990)、银华中债 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代码:A 类:003995;C 类:003996),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代码:004087)、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份额(基金代码: 004839)、银华智能汽车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 类:005033; C 类:005034)、银华信息科技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 类: 005035;C 类:005036)、银华新能源新材料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 码:A 类:005037;C 类:005038)、银华农业产业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005106)、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5112)、 银华智荟内在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5119)、银华食品饮 料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 类:005235;C 类:005236)、银华 医疗健康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 类:005237;C 类:005238)、 银华文体娱乐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 类:005239;C 类: 005240)、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5250)、银华多元动力灵活配 7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5251)相互之间可以进行转换业务。本公司今后发行的 其他开放式基金将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开展基金转换业务。 2、办理 1 中所列基金之间转换业务的投资者需到同时销售拟转出和转入两只基金的同 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3、本基金的转换业务适用本公司《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 则》及后续做出的修订。 4、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 业务办理时间相同(本公司公告暂停基金转换时除外)。 5、国元证券自 2017 年 8 月 14 日起不再开通银华旗下全部基金的转换业务。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 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最低不少 于人民币 100 元(含 100 元),具体业务规则请以各参加活动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6.2 投资者可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众升财 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 国际期货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微动 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泰 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华财 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及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定期定 8 额投资业务。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010-58162950 传真:010-58162951 联系人:展璐 网址: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网站: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85186558, 4006783333 7.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 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 东)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 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众升财富 (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 9 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 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以上排名不分先后),本基金若增加新的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7.1.3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放期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各类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 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3333) 10 垂询相关事宜。 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 3、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 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 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 资人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11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8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