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医疗健康量化股票发起式:份额发售公告
2017-10-12
银华医疗健康量化股票发起式A
银华医疗健康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银华医疗健康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集已于 2017 年 6 月 22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985 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采取开放式的运作方式。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 人将运用公司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份额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但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 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者投资 亏损的补偿,投资者及发起份额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认购 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 有,届时本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如果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不得通 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 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 2017 年 10 月 16 日起至 2017 年 11 月 3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 售网点(如适用,下同)公开发售。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 1 金业务;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十 五)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 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 6.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开立银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本基金发售期内, 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 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7.本基金按照人民币 1.00 元份额发售面值开展认购。本基金根据所收取的 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 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 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基金管理 人需在调整前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代码为 005237,C 类基金份额代码为 005238。 8.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 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 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的瑕疵或其他障碍。 9.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银华医 2 疗健康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 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会计师 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 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 生效。 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 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 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 10.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 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 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 其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金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部分认购申 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1.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3 (4)认购期间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进行上限限制, 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 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12.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若欲了解本 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 的《银华医疗健康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及《银华医疗健康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摘要》(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摘要》”)。《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摘要》、《银华医疗健康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招 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上,投资 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 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本基金还有可能变更、增减销售 机构,如变更、增减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 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 或 010-85186558 或 其他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4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本基金募集 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17.个人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在与本公司达 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 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18.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 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 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 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 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本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 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 5 亏损。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的影 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 波动。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 变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 动,本基金所投资的权益类和/或债券类品种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不仅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还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 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债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在此情 形下,基金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债券上,从而影响投资 组合的整体回报率。 7)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 6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 的风险。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9)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10)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收 益水平。此外,基金管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金回报带 来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3)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拟投资的市场、行业以及资产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聚焦于权益市场流通标的,不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标的。但是在发生不可抗力遇到投资标的停牌时,投资者可能面临资产的流动性 风险。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基金投资人潜在影响的风险 7 在特殊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 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 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如果基金管理人实施备 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当中的一种或几种,基金投资人可能会面临赎回效率降低、 赎回款延期到账、支付较高的赎回费用以及暂时无法获取基金净值等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基金合同规定的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决定采取部分延 期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将对前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以上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对前述 20%以内(含本数)的部分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此外,当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 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本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受损;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5)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股票高仓位风险 本基金作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具有对股 8 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在市场大幅上 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同时,本基金将投资于医疗健康主题相关股票,投资于医疗健康主题上市公 司发行的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该主题股票的波动会受到宏 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金的波动 性可能较高,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能更大。 2)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①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 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②系统性风险 组合现货的β可能不足或者过高,组合风险敞口过大,股指期货空头头寸不 能完全对冲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 ③保证金风险 产品的期货头寸,如果未预留足够现金,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可能遭遇 保证金不足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④合约展期风险 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如果合约的基差 朝不利的方向变化或流动性不足,展期会面临风险。 3)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可能终止,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合同终止 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 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9 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银华医疗健康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银华医疗健康量化股票发起式 A 类基金份额简称:银华医疗健康量化股票发起式 A,A 类基金份额代码: 005237;C 类基金份额简称:银华医疗健康量化股票发起式 C,C 类基金份额代 码:005238。 (二)基金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 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 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份。 (六)投资目标 本基金综合使用多种量化选股策略,重点投资于可以代表未来健康生活发展 趋势的上市公司,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健增值。 (七)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 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含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 10 券回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投资于医 疗健康主题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待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 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参与该类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执行。 (八)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销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其他基金销售机 构的销售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十 五)销售机构”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 11 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销售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及其他销售机构进行发售(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 “(十五)销售机构”)。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认购账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本基金发售期内,本基金直 销机构和指定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 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十二)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 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期间份额不 能赎回。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 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敬请投资人 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发售规模控制的公告。 (十三)认购申请的确认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 成功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 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12 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部分认购申 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四)认购时间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16 日至 2017 年 11 月 3 日。如遇突发事件, 认购时间可适当调整。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 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 件,《基金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本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 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 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并及时公告。 如遇突发情况,以上募集期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十五)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 宝”手机 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13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网址:www.yh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 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 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 京)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钱景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 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君德汇富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 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 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 14 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 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十六)基金的存续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 金合同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 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七)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 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认购费率如下所示: 认购费率(A类)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5 M<100 万元 0.36% 100 万元≤M<200 万元 0.24% 200 万元≤M<500 万元 0.15%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除前述直销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所适 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认购费率(A类) 100 万元≤M<200 万元 0.8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承担。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 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购 金额对应的认购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八)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1、本基金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 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1:某投资人(非直销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 1,000,000.00 元认 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0.80%,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29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16 净认购金额=1,000,000.00/(1+0.80%)=992,063.49 元 认购费用=1,000,000.00-992,063.49=7936.51 元 认购份额=(992,063.49+295.00)/1.00=992,358.49 份 即:某投资人(非直销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内产生的利息为 295.00 元,在认购期结束时,该投资人 经确认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992,358.49 份。 2、本基金认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2: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 1,0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这 1,000,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 额计算方法为: 认购份额=(1,000,000.00+100.00)/1.00=1,000,1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加上有效认购 款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1,000,100.00 份。 (十九)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基金合同生 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 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17 二、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通过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认购日 24 小时全天认购,工作日 15:00 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个工作 日交易结算,发售期内节假日提交的申请按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交易结算。发 售期末日仅受理 15:00 之前提交的申请。 2.开户和认购程序 2.1 开立基金账户 (1)办理相应的银行支付卡。 支持本基金网上交易的银行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联支付渠道、天天盈账户及银联通 支持的银行卡。 (2)登陆本公司网站开户。 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 (3)选择客户类型。 (4)选择银行卡。 (5)通过银行身份验证或开通基金业务。 (6)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并签订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7)填写《风险调查问卷》。 (8)开户成功。 2.2 提出认购申请 (1)进入本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登陆网上交易。 (2)选择认购基金。 (3)通过银行支付渠道支付认购金额。 投资人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人应在办理认购申请日(T 日)后 的第 2 个工作日(T+2 日)起在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中打印认购业务确 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接受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认购期结束后 才能够确认,对于本基金的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能进行撤单交易。以上网上直 18 销开户与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为准。 特别提示: 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风险调查问卷》,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 时需要填写《风险调查问卷》。 (二)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如有)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准。 19 三、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通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本公司的北京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认购日的 9:3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认购业务)。 3.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手续 3.1 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并加盖 单位公章(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 登记证书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出示指 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4)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5)《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是二代 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7)《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8)《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加盖预留印鉴); (9)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权益须知》 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10)机构投资者如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应核对并留存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特别提示: (1)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 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2)本公司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办理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整。 (3)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时需要填写《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3.2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直销认/申购申请表》(加盖 20 预留交易印鉴)、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 专户。 直销专户一:中国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建国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2500059261889 直销专户二: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 银行账号:0200053429027302269 在办理认购业务时,需要按照《直销业务办理指南》的要求提供划款凭证, 并且建议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款项的用途。 5.注意事项 (1)投资人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投资人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 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本 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投资人寄送开户确认书。 (3)投资人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 销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自本公司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之日起到本 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 (4)基金认购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在认购期截止日下午 5:00 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⑤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1 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详见本公 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二)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如有)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准。 22 四、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 动用。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基金合同生 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23 五、退款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 无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通 过本公司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被确认无效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 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税后)。 24 六、基金的验资 认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 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 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26 八、本次认购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 批准设立文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中国证监会 关 号 [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 监基金字[2001]7 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2 亿元人 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49%)、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1%) 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 2016 年 8 月 9 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7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 号 联系人:郭明 客服电话:95588 (三)销售机构 本基金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十五)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四)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办公地址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址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住所及办公地址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 毛鞍宁 联系人 马剑英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马剑英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0 月 12 日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