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基金:关于实施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提示性公告
2017-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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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实施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6】140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2017】2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 号)、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 等有关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含)起,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 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本公司作为资管产品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规定核算和缴纳 旗下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增值税,增值税由产品资产承担,税费增加可能影响产品 净值、投资收益等,特提请投资者知悉。 未来如增值税政策发生变化,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 最新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